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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车管理规定7篇

发布时间:2023-02-07 10:09:09 查看人数:93

槽车管理规定

第1篇 液氯充装及钢瓶、槽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瓶使用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工作程序

3. 门卫登记

液氯瓶车及槽车进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规范安装阻火器,严禁超车、超速行驶。

4.开具计划单的审核程序

4.1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告知,并认真填写《相关方安全告知登记表》,并告知购货单位人员严禁私自装车以及无关操作,以规范其在公司内的行为。

4.2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资质和要求,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4.2.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2.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2.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①机动车辆行使证;②与核准经营范围一致的《道路运输证》;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使证照片一致;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使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⑤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使证核定载重量。

4.2.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①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②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2.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车顶应有三角形黄色危险品标识的顶灯。

4.2.6开具计划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是液氯的还要检查其: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②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3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计划单。

5.液氯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规定

5.1液氯车辆进厂后必须停放在规定的《液氯车辆专用停车场》内,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2接到通知需要装车时开车到包装现场,装车完毕后立即驶离充装现场。

6.检验钢瓶、槽车

6.1验瓶

6.1.1钢瓶由专门验瓶人员进行检验。

6.1.2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客户的待充钢瓶逐只检验。

6.1.3钢瓶吊下后方可进行检验。

6.1.4检验分为两级:

6.1.4.1一级检验为外观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一次打压时间必须在两年之内、外表的腐蚀情况、针型阀和安全堵是否齐全完好、鉴别瓶内气体性质。

6.1.4.2二级检验为检验瓶内余氯纯度,须符合《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

6.1.4.3检查钢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齐全,是否有防震圈,钢瓶缺少配件应详细填写记录,并及时通知营销公司领导。

6.1.4.4 目测钢瓶,瓶体严重变形、外表腐蚀严重、漆色改变的要做好标记,并与合格钢瓶分开放置。

6.1.4.5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检验的钢瓶及槽车贴标签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对未贴标签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20元/瓶。钢瓶及槽车充装人员在充装完毕之后,马上贴上充装标签和安全标签,注明充装数量、充装人、充装时间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不按照要求及时粘贴罚款20元/瓶。

6.1.5钢瓶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器具的日常维护。

6.1.6不合格钢瓶吊至不合格钢瓶贮存区或通知让客户拉回。

6.1.7不合格钢瓶处理由营销公司负责联系客户拉回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并确保现场存放的钢瓶安全可靠。

6.2装载前槽车查验

6.2.1液氯包装人员应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严格按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物品标明的装车方法进行,确保装车过程中操作安全。

6.2.2装载前,液氯验货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验货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2篇 槽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一、槽车进厂前的安全检查

1、拉运单位必须出示:液化石油气装车培训资格证、危险货物拉运证,以及__公司开具的通行证、槽车本、油品调拨票据。

2、储装岗操作工核查证件、油品调拨票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上级通知一致,检查通行证和槽车本车号、罐号、单位名称等内容是否一致,检查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是否与本人一致,车体铭牌是否符合要求。

3、对槽车安全附件进行检查。检查槽车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及随车携带的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齐全、完好,符合要求;检查气液相管线是否畅通,紧急切断阀是否灵活、好用。

4、检查接地线、拖地皮带是否符合标准,有无防火罩。

5、拉运人员接受门岗的安全检查。按规定填写进厂登记,关闭手机等电子仪器,穿戴齐全劳保,将烟火等严禁带入物品寄存在门岗,经门岗检查无误后在储装岗操作工的指挥下低速进厂。

6、注意事项:

①槽车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识,押运人员应有国家公安部门发放的危险品押运证。

②槽车应配备阻火器械和两具干粉灭火器,槽车尾部应有和罐体连接良好的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车辆禁用拖地链条。

③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应经过专业部门的校验,并在有效期内,显示应正常。

④槽车罐体压力不能过高,也不能是零压力,否则必须出具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近期罐体校验报告或证明。

⑤司机进厂必须认真填写门卫登记簿和拉运车辆进厂检查表,并关闭手机,穿戴齐全劳保。

⑥拉运车辆如有陪同人员,须在厂外等候,不得在围墙外7米范围内吸烟。

⑦按程序检查合格的车辆,方可进厂装车。凡安全附件不合格,存在隐患的,车辆拒绝入内。

⑧拉运车辆进厂要听从厂内工作人员指挥,厂内行车控制在一档,车速限制不高于5km/h,车辆起停行驶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二、装车步骤

1、进厂后首先人体要释放静电,然后观察罐内压力。装液化气的槽车,罐体压力不可超过0.3mpa,装轻油的槽车,罐体压力不可超过0.1mpa。如果罐体压力过高,要对罐体进行泄压,待泄压完毕,压力达到要求后车辆开上磅秤过空磅。

2、过磅时拉运车辆要停在磅秤的正中央,待停车、熄火,司机下车离开磅秤后,秤台平稳后,对磅秤显示数据进行保存。

3、过磅完毕进行装车,装车前要连接气相、液相管线,以及气液两相的接地线,并对罐体进行接地。然后对罐体液位计进行标定,一般在罐体液位的80%,再以倒罐的步骤改通流程

4、流程倒通后,先观察压力,如果大罐压力高于槽车压力,可靠自压装车,如大罐压力与槽车压力差小于0.1mpa,可打开气相阀门,启用装车泵装车。

5、启用装车泵时,盘泵要注意安全,以防系统压力差带动泵高速运转,造成人身伤害。当泵启动后注意观察泵有无泄漏,泵体温度是否过高,泵的出口压力、运转情况是否正常。

6、当槽车充装至规定上限(80%)后,先停装车泵,然后依次关闭流程,卸下气液相上的接地线,在槽车启动后,再卸下罐体上的接地线,然后慢速开至地磅称重。

7、注意事项:

①槽车车体和装车场地应保持整洁、无污油。

②不得在站内进行车辆维修和检查,不得在厂内随意走动。

③在装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可先汇报值班领导,情节严重时,可先停止作业,然后汇报。

④槽车罐体压力过高时,必须泄压后方可过磅。

⑤罐体接地时要注意,接触处应无绝缘漆和油污。

⑥装车完毕,车辆发动后方可拆除接地线。

⑦装车时应对液位计进行标定,以防超装。

⑧装车时要做到不乱、不慌、平稳有序,按规程充装,保持场地整洁,无油污。

三、重车过磅

槽车充装完毕后,在储装工的指挥下,将车辆开至地磅上,停在磅秤的正中央,然后停车、熄火、司机下车离开磅秤,待秤台稳定后,储装工对磅秤所显示数据进行保存,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办理齐全手续后离厂

槽车办理齐全手续后,低速驶出厂区,离厂后要储装工要及时收回租借出的的器具。

第3篇 空分槽车充装管理规定

一、 对槽车的检查内容

(1)对用户汽车槽车随车必带的证件和资料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a.汽车槽车使用证。

b.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槽车准驾证。

c.押运员证。

d.汽车槽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e.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

(2)对用户汽车槽车的安全附件,消防 设施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a、充装设备、管道、车载防静电是否接地正常

b、充装车辆配套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液位计等)应完好

c、车载灭火器是否齐全,放在规定位置且能完好使用(至少车辆两侧各一具,驾驶室内一具)。

d、易燃液体充装过程中不得使用黑色金属工器具,充装机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防护装置(液氧充装时应使用相应的铜金属工具)。

(3) 对用户汽车槽车的漆色、字样、标志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a.罐体颜色

b.字样、字迹

c.环形色带

d.图形标志

e.危险品标志

(4)严格执行“七不充装”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充装单位不得充装:

a.汽车槽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b.汽车槽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c.汽车槽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规定的。

d.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的

e.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槽车,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已投入使用的不能判明上次充装介质的

f.余压不符合规定的。

g.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的。

二、做好充装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安全充装创造良好的环境。

(1)汽车槽车安检合格后,应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进入充装工位

(2)汽车槽车进行工位后,发动机必须熄火,并使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的应加防滑块。车辆阻火器规范完好,并打到阻火位置

(3)封闭四周道路并挂警示牌,禁止任何机动车辆通行。

(4)挂接专用安全接地线。

(5)充装现场及槽车操作箱不得有易燃 易爆物品。

(6)连接充装尾气排放装置对罐内余气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高空放散,不得对地排放。

(7)用四氯化碳对阀门接头、软管进行 清洗脱脂。

(8)连接充装软管时,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9)充装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10)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充装作业:

a.遇有雷雨天气时;

b,附近有明火时;

c.附近有检修作业时;

d.空分排放液氧时;

e.罐内压力异常时;

f.夜间照明不良时;

三.实施全过程安全监控,确保充装作业安全无事故

(1)充装人员、司运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现场。

(2)充装操作必须缓慢进行,充液管线冷却要缓慢均匀。

(3)充装期间,汽车发动机不得起动,不得进行车辆检修,不得使用对讲机、手机等。

(4)充装人员要经常观察罐内压力,检查各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汽车槽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6)充装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充液阀门, 排放管内残液、余压,拆除连接软管。

(7)确认现场空气中含氧量合格后,方准汽车槽车离开。

(8)认真做好充装记录,记录要真实准确,有追溯性。

第4篇 槽车罐车装卸料安全管理规定

1、槽车进入规定位置后,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动制动器,并用三角木阻止槽车滑动。

2、槽车与装卸车台的静电接地线要接牢,现场必需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护用品。

3、车辆停靠待装卸时,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与正在装卸料的车辆要保持一定距离,要留有安全通道。

4、装卸车前要认真检查装卸料管是否完好、装卸管与槽车接管结合是否严密、储罐顶部出气管是否畅通和储罐进料阀是否开启。

5、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穿戴铁钉鞋进入作业现场,在装卸料前和装卸料过程中严禁在驾驶室内逗留、随意启动车辆,严禁调整车辆或对车辆油、电路等进行维修作业。

6、装卸车车辆进站前必须在门岗进行登记并接受检查,服从站内工作人员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车速控制在5km/h以内。

7、装卸车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触摸人体静电释放接地体,确认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装卸车作业。

8、以下情况不准进行装卸车作业:

雷雨天气;大雾天气;地面湿滑或结冰;发现油气泄漏或区域内可燃气体浓度超标;附近发生火灾或50m内有明火作业;装卸车设施有缺损或故障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和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和规定的;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罐内剩余压力低于0.05 mpa的。

9、装卸槽(罐)车液相阀、槽车液相阀,排尽管内空气后将两者严密对接,然后接通气相管阀。

10、 与储罐区装卸车压缩机岗位及时进行联系。装卸车开始时,要控制流速,不超过1m/s(通过储罐液位计及泵压判断),而后逐渐升速,但最高不得超过2.5m/s。装卸车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密监视液位、流量,并随时与罐区联系。

11、在装卸料过程中,作业人员及押运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强化责任,遇有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12、高温季节装卸料时要避开高温时段,在早晚进行。

13、凡出现雷雨。附近发生火灾。气体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装卸料作业。

14、在装卸料时操作人员要严密注意储罐液位,严禁超过安全警戒液位。

15、装卸料完毕后,要将装卸管管内余留物料回收泄压。拆下静电接地线后检查现场,并在静置5~10分钟后方可启动行车。车辆不得长时间逗留在装卸车区。

16、按槽车证件上最大充装量的85%充装.

17、槽车装卸完毕后,要进行下列检查:

1、复检充装量;

2、各密封点是否泄漏;

3、检查槽车压力;

18、作好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量、充装人、复检人等。

19、静置十分钟,检查槽车底部可燃气体达标,启动车辆拆除静电接地线后,离开装卸车点。

第5篇 液氯槽车管理规定范本

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自备铁路罐车的作用,加强企业自备罐车的管理,确保正常生产和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部产、运、销的主要分工

1.要严格按照签订的供货合同安排生产计划,每月(或旬)由产、运、销三个部门共同安排发货计划的顺序和数量。

2.运输部门负责及时调配技术状态良好的罐车,均�发货并掌握用户卸车情况。

3.生产和运输部门应及时组织装车,并负责解决货物的质量与计量问题,杜绝超重,确保运输安全。

4.因分配不当而造成用户压车,应由销售部门负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因到达车辆不均�而造成用户压车应由用户与运输部门解决。

二、车辆保养与使用

1.公司自备罐车应同生产设备一样纳入维修计划,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2.根据产品不同性质。确定使用的车种,严禁混装乱用。

3.罐车要进行全国统一编号标记,涂刷规定的保护色,并定期进行喷漆,补打标记,以便识别和运用管理。

4.除按规定的修程进行施修外,还要经常进行小修小补,配齐零部件,确保运行安全。检修结束投入使用前,要有正式交接手续,确保质量。

5.逐车建立健全罐车档案,除收集原有罐车出厂合格证等资料外,对检查、检修、鉴定、运行、事故等要随时整理归档。

6.罐车检修、使用、管理按1982年4月20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押运工作

1.罐车运输液氯时,在往返途中必须派二名押运人员。押运员必须熟悉液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办法,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处理。押运人员须经安全考试合格,获取押运证后,方可押运。在押运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并要从供货单位开始的灌装、发运到收货单位各个环节都要做出详细记录(包括罐压、各部件变化情况及沿途情况、卸后余压和余量等)。如发现不符合液化气体罐车安全规定时,押运人员要积极主动向有关单位进行汇报求得解决,否则可拒绝发车。

2.公司要建立对押运员的考核制度,安排好他们的生活,解决实际困难,使之能按规定完成押运任务。要做到有奖有惩。

3.要建立健全使用罐车的各项原始记录,如“罐车运输分户台帐”、“罐车进出厂记录”等。

4、装卸和运输

4.1 装卸要求

4.1.1 装卸人员应选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经验的成年人担任。

4.1.2 液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装卸时要谨慎小心,严防管线、阀门的碰撞和破损,严禁外溢。装卸液氯时,应有警告标志,不让闲人进入,作业人员要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装。

4.1.3 装卸人员在作业中不准抽烟渴酒,不许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

4.1.4 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

4.2 运输要求

4.2.1 运输液氯的罐车上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箱;车上应标示“剧毒” 、“小心中毒”等标记。

4.2.2 运输人员必须携带“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许可证应注有:运输公司地址和电话、运输物品名称、特性、危险性以及应急防御措施。

4.2.3 运输要正确选择路线,时速不宜过快,力求平稳行驶。运输途中禁止在居民集中点停留休息,必须停留时,应远离居民区200m以上。

4.2.4 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运输液氯的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不抽烟喝酒,进食前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漱口。

4.3 事故应急处理

4.3.1 装运中一旦出现渗漏,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对水、土、物的污染,如一时不能解决,应将其转移到离开住宅区、水源的安全地方,操作人员要使用防护器具。

4.3.4 运送液氯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服装、皮肤如被污染,应及时洗净。

液化气体罐车是指罐体的设计压力为0.8~2.2mpa,设计温度为50℃的罐车。

液化气体罐车适用的液化气体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液化石油气(指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液化气体罐车除具备一般压力容器的特点外,还由于其充装、卸料、运输频繁等特殊性,更易发生事故,因此,罐车的管理较一般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严格。

汽车罐车罐体的容积一般大于1m3,铁路罐车罐体的容积一般大于30m3。

一、载重量及充装量

罐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和转向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重量: w=φv

式中w——罐车的允许最大充装质量,t;

v——罐车罐体的设计容积,m3;

φ——质量充装系数,t/m3。

二、安全附件

罐车必须按规定装设以下主要安全附件。

(一)装卸阀门

罐车上至少装设两个液相和一个气相装卸阀门;阀门的水压强度试验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阀门应分别在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的全开和全闭两种状态下进行严密性试验并合格,阀门结构可为球阀、直角截止阀,阀门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性能检验报告。

(二)安全帽

罐车顶部必须设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液氨和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安全阀应为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排气位置应为罐体上方,并设保护罩。

安全阀的设计必须考虑在罐内压力出现异常情况能迅速排放。槽车的安全阀必须设计成全启式。安全阀的开启高度与阀座喉部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4。安全阀的弹簧应能耐介质腐蚀。安全阀露出罐外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150mm,并应加以保护。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高于罐体设计压力,但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0倍。

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三)紧急切断装置

罐车的液相和气相出口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进行紧急切断。

紧急切断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稳定可靠,便于检修。

(四)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消除静电及消防灭火装置

罐体至少必须设有一套液面测量装置。液面测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并具有足够的精度和牢固的结构。其露出罐外部应加以保护。

槽车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罐体上至少必须设有一套压力表(包括阀门)。

压力表的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5级。表盘的刻度极限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2倍左右,并在对应于介质温度40℃和50℃时的饱和蒸气压处涂以红色标记。

罐体必须设有一套温度测量装置,以测量介质的液相温度。测量范围应为-40~60℃,并应在40℃和50℃处涂以红色标记。

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接地链上端应与罐体和管道相连,下端触地。槽车进入装卸罐区,其接地链应该提起。

罐车应配备随车灭火器材。

三、罐车的使用与管理

(一)投用前的管理

(1)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铁路罐车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取得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汽车罐车向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申请办理准予运输使用的有关手续。

(2)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二)充装和卸料作业

(1)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充装、卸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罐车每次充装都要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详细充装记录。

(2)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安全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①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②罐车的漆色、铭牌、字样、标记与所装介质不符,或字样、颜色、标记脱落不易识别;

③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罐体密封不良、附件等处有泄漏;

④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安全规定;

⑤罐内残留介质种类、质量无法判明或罐内没有余压(新罐车或检修后罐车除外);

⑥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罐内气体氧含量超过3%;

⑦铁路罐车底架超过检修周期,汽车罐车无公安车辆管理或交通监理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

⑧汽车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

⑨汽车罐车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

⑩汽车罐车的司机和押运员无有效证件或无押运员。

(3)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

(4)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量充装,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

(5)铁路罐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①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②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③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④检查封车压力(不得超过罐内介质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

⑤用轨道衡复检充装量。

(6)罐车卸料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①卸料间必须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

②用户及时将料卸净,并按规定保留罐内有0.05mpa以上余压,但余压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

③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液氨、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

④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及卸车记录随车返回。

(7)充装和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

(8)充装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作业时铁路线上要设置防护信号或标记,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

(9)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

(10)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三)运输

罐车在运输液化气体时,必须有押运人员监护,铁路罐车按铁道部的规定,应有两名押运员跟车监护。汽车罐车应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押运员在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铁路罐车押运员的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方可上岗工作。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发给证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押运员资格证的押运员,应熟悉罐车运输的有关规定;懂得罐车结构及各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性能;懂得液化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能熟练使用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及随车灭火器材;能处理罐车充装、卸料及运输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押运中应携带必要的防护及检修工具。

汽车罐车的罐内有液体时,不得停放在车库内;运输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放于人员稠密处;途中检修时,不准有明火作业。

罐车在运输中出现严重泄漏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浦,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设立警戒工区组织抢救,疏散周围人员。

(四)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

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包括罐体和车辆底架的检修。罐体及其附件的大修全面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六年,可与车辆大修同期进行;中修每年一次;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必须进行大修(全面检验)。

罐体的检验,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罐车在检验、修理前,罐内液化气体必须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干净,严禁用空气置换。

罐车定期检验、修理的内容及要求,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6篇 液氯充装及钢瓶槽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瓶使用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工作程序

3. 门卫登记

液氯瓶车及槽车进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规范安装阻火器,严禁超车、超速行驶。

4.开具计划单的审核程序

4.1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告知,并认真填写《相关方安全告知登记表》,并告知购货单位人员严禁私自装车以及无关操作,以规范其在公司内的行为。

4.2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资质和要求,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4.2.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2.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2.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①机动车辆行使证;②与核准经营范围一致的《道路运输证》;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使证照片一致;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使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⑤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使证核定载重量。

4.2.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①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②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2.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车顶应有三角形黄色危险品标识的顶灯。

4.2.6开具计划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是液氯的还要检查其: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②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3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计划单。

5.液氯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规定

5.1液氯车辆进厂后必须停放在规定的《液氯车辆专用停车场》内,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2接到通知需要装车时开车到包装现场,装车完毕后立即驶离充装现场。

6.检验钢瓶、槽车

6.1验瓶

6.1.1钢瓶由专门验瓶人员进行检验。

6.1.2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客户的待充钢瓶逐只检验。

6.1.3钢瓶吊下后方可进行检验。

6.1.4检验分为两级:

6.1.4.1一级检验为外观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一次打压时间必须在两年之内、外表的腐蚀情况、针型阀和安全堵是否齐全完好、鉴别瓶内气体性质。

6.1.4.2二级检验为检验瓶内余氯纯度,须符合《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

6.1.4.3检查钢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齐全,是否有防震圈,钢瓶缺少配件应详细填写记录,并及时通知营销公司领导。

6.1.4.4 目测钢瓶,瓶体严重变形、外表腐蚀严重、漆色改变的要做好标记,并与合格钢瓶分开放置。

6.1.4.5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检验的钢瓶及槽车贴标签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对未贴标签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20元/瓶。钢瓶及槽车充装人员在充装完毕之后,马上贴上充装标签和安全标签,注明充装数量、充装人、充装时间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不按照要求及时粘贴罚款20元/瓶。

6.1.5钢瓶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器具的日常维护。

6.1.6不合格钢瓶吊至不合格钢瓶贮存区或通知让客户拉回。

6.1.7不合格钢瓶处理由营销公司负责联系客户拉回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并确保现场存放的钢瓶安全可靠。

6.2装载前槽车查验

6.2.1液氯包装人员应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严格按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物品标明的装车方法进行,确保装车过程中操作安全。

6.2.2装载前,液氯验货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验货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6.2.3液氯包装人员查验液氯充装平台防毒面具等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必须完好备用并定期维护保养。

6.2.4液氯包装人员和客户必须同在充装现场。

7.钢瓶入库

7.1 钢瓶入库由吊装人员执行。

7.2 返回公司的钢瓶应写明单位,记清瓶号、数量,并检查钢瓶是否损坏。发现记录不全的,一次罚款50元。

7.3钢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卸车。

7.4合格钢瓶卸至包装厂房钢瓶待充区;不合格瓶卸至不合格区或通知营销公司让客户拉回。

7.5液氯在充装过程中要保证包装厂房的通道、安全通道畅通无阻,严禁钢瓶、车辆堵塞通道,一经发现,因钢瓶堵塞通道的,对吊装人员罚款100元;因车辆堵塞通道的,对保卫科罚款100元。

7.6液氯钢瓶在吊运过程中严禁碰撞,要轻起轻放。

7.7 加强钢瓶存放管理,重瓶和空瓶要严格分开,严禁合格钢瓶和不合格钢瓶混放,营销公司负责液氯充装现场钢瓶的标识的设立和维护工作(应设立:重瓶区、空瓶区;合格钢瓶区、不合格钢瓶区等区域标识)。原则上夏天满瓶不过夜。出厂的液氯要有验瓶合格证并标明充装数量。

8.液氯充装

8.1钢瓶充装

8.1.1液氯充装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及《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

8.1.2充装人员必须对合格钢瓶进行充装,不合格钢瓶严禁充装,未经检验进行充装的,一经发现,对包装人员罚款200元。

8.1.3液氯充装严格控制在下列规定范围内:

8.1.3.1半吨钢瓶充装控制在5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

8.1.3.2一吨钢瓶充装控制在10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

8.1.6 液氯充装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充装并由包装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8.1.6.1 瓶嘴关闭不严或不通。

8.1.6.2 安全堵漏气。

8.1.6.3 钢瓶充装时发热。

8.1.6.4 钢瓶的其它异常现象。

8.2槽车充装

8.2.1液氯充装管道连接和我公司液氯充装阀门的开关必须由液氯包装人员操作,严禁运输单位驾驶员和押运员私自充装,以确保人员安全。

8.2.2液氯充装原则上以气相为主,若客户有特殊要求,营销公司业务员要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液氯包装人员液相充装,液氯包装人员在液相充装前必须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员,并且在充装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槽车压力,用平衡管及时卸压,防止出现压力波动影响正常生产。

8.2.3槽车充装期间严禁充装人员离开现场,待达到规定的压力之后立即关闭充装阀门。严禁超压力、超重量充装。充装期间未在现场,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8.2.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管理规定》,严禁超装、混装,装车数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数量。

8.2.5槽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

w=qv 式中:w一一槽车的最大充装重量t;

v一一罐体的设计容积m^3;

q一一重量充装系数1.2t/m^3

8.2.6液氯槽车出现故障,原则上不允许在公司内处理。

9.液氯钢瓶复称

9.1 液氯复称由吊装人员负责。所有钢瓶未经复称不得出厂。

9.2 每天早晨对全部磅秤进行一次校准。每天不定时对包装钢瓶进行复磅,复磅瓶数不得低于当天全部总包装瓶数的20%,如当日瓶数较少,复磅数量不得低于5个。对未复秤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

9.3 发现超装必须立即通知包装人员,包装人员应立即泄压,并做好有关记录。

9.4 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

9.5 复称记录交至本部门存档至少半年。

9.6 液氯充装后必须经过复称,充装量在规定的范围内,方可销售出厂,如发现超装要及时处理,并追查超装原因。

9.7对未按规定复秤或复秤不严格的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0.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管理规定。

装载完毕后,验货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措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超载、系固不牢或安全应急器材配备不全的,严禁出厂。

11.液氯钢瓶、槽车泄漏应急措施

11.1 钢瓶泄漏应急预案

11.1.1转动钢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气态空间。

11.1.2当出现大量泄漏时,应将钢瓶放入事故碱池或开启事故风机进行处理。

11.1.3 安全堵泄漏时,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瓶阀泄露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

11.1.4 严禁向泄漏的钢瓶上喷水。

11.1.5 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1.1.6 氯车间负责锤子、竹签、木塞和铁箍的准备和事故处理工作。

11.2液氯槽车泄漏应急预案

11.2.1液氯充装现场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保养。

11.2.2发生大量氯气泄露时,应及时关闭充装阀门,打开事故风机进行抽空处理。

11.2.3在运输途中槽车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2. 用户须知

12.1 所有液氯用户在使用液氯的流程中都必须设置氯气缓冲罐,缓冲罐上必须装压力表并有计量器具,严防其他物质倒入钢瓶之内发生危险。

12.2 用户不得互相借用钢瓶。

12.3 液氯钢瓶使用过程中,禁止用火烤和用蒸汽直接加热气化,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12.4 使用液氯钢瓶,瓶内须留有1-5kg的余氯,不得用尽。

12.5槽车的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5kgf/cm^2余压,不得用尽。

12.6 装卸钢瓶时,严禁碰撞。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受日光曝晒,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损坏瓶嘴和安全堵。

12.7用户的业务人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氯气安全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不得私自动用液氯充装设备和设施。运输车辆要排列整齐,不得防碍交通,不得损坏厂内安全设施,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损失。

12.8 液氯钢瓶要专用,不得混装、混运,重瓶存放不得超过三个月。

12.9液氯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

12.10车辆一律到包装厂房东重瓶区装车,不得堵塞应急通道。厂内车辆交通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12.11夏季运输时必须对钢瓶重瓶做遮盖处理。

12.12本制度由营销公司负责向客户宣传、贯彻。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第7篇 液氯槽车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自备铁路罐车的作用,加强企业自备罐车的管理,确保正常生产和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部产、运、销的主要分工

1.要严格按照签订的供货合同安排生产计划,每月(或旬)由产、运、销三个部门共同安排发货计划的顺序和数量。

2.运输部门负责及时调配技术状态良好的罐车,均衡发货并掌握用户卸车情况。

3.生产和运输部门应及时组织装车,并负责解决货物的质量与计量问题,杜绝超重,确保运输安全。

4.因分配不当而造成用户压车,应由销售部门负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因到达车辆不均衡而造成用户压车应由用户与运输部门解决。

二、车辆保养与使用

1.公司自备罐车应同生产设备一样纳入维修计划,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2.根据产品不同性质。确定使用的车种,严禁混装乱用。

3.罐车要进行全国统一编号标记,涂刷规定的保护色,并定期进行喷漆,补打标记,以便识别和运用管理。

4.除按规定的修程进行施修外,还要经常进行小修小补,配齐零部件,确保运行安全。检修结束投入使用前,要有正式交接手续,确保质量。

5.逐车建立健全罐车档案,除收集原有罐车出厂合格证等资料外,对检查、检修、鉴定、运行、事故等要随时整理归档。

6.罐车检修、使用、管理按1982年4月20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押运工作

1.罐车运输液氯时,在往返途中必须派二名押运人员。押运员必须熟悉液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办法,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处理。押运人员须经安全考试合格,获取押运证后,方可押运。在押运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并要从供货单位开始的灌装、发运到收货单位各个环节都要做出详细记录(包括罐压、各部件变化情况及沿途情况、卸后余压和余量等)。如发现不符合液化气体罐车安全规定时,押运人员要积极主动向有关单位进行汇报求得解决,否则可拒绝发车。

2.公司要建立对押运员的考核制度,安排好他们的生活,解决实际困难,使之能按规定完成押运任务。要做到有奖有惩。

3.要建立健全使用罐车的各项原始记录,如“罐车运输分户台帐”、“罐车进出厂记录”等。

4、装卸和运输

4.1 装卸要求

4.1.1 装卸人员应选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经验的成年人担任。

4.1.2 液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装卸时要谨慎小心,严防管线、阀门的碰撞和破损,严禁外溢。装卸液氯时,应有警告标志,不让闲人进入,作业人员要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装。

4.1.3 装卸人员在作业中不准抽烟渴酒,不许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

4.1.4 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

4.2 运输要求

4.2.1 运输液氯的罐车上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箱;车上应标示“剧毒” 、“小心中毒”等标记。

4.2.2 运输人员必须携带“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许可证应注有:运输公司地址和电话、运输物品名称、特性、危险性以及应急防御措施。

4.2.3 运输要正确选择路线,时速不宜过快,力求平稳行驶。运输途中禁止在居民集中点停留休息,必须停留时,应远离居民区200m以上。

4.2.4 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运输液氯的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不抽烟喝酒,进食前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漱口。

4.3 事故应急处理

4.3.1 装运中一旦出现渗漏,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对水、土、物的污染,如一时不能解决,应将其转移到离开住宅区、水源的安全地方,操作人员要使用防护器具。

4.3.4 运送液氯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服装、皮肤如被污染,应及时洗净。

液化气体罐车是指罐体的设计压力为0.8~2.2mpa,设计温度为50℃的罐车。

液化气体罐车适用的液化气体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液化石油气(指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液化气体罐车除具备一般压力容器的特点外,还由于其充装、卸料、运输频繁等特殊性,更易发生事故,因此,罐车的管理较一般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严格。

汽车罐车罐体的容积一般大于1m3,铁路罐车罐体的容积一般大于30m3。

一、载重量及充装量

罐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和转向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重量:w=φv

式中w——罐车的允许最大充装质量,t;

v——罐车罐体的设计容积,m3;

φ——质量充装系数,t/m3。

二、安全附件

罐车必须按规定装设以下主要安全附件。

(一)装卸阀门

罐车上至少装设两个液相和一个气相装卸阀门;阀门的水压强度试验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阀门应分别在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的全开和全闭两种状态下进行严密性试验并合格,阀门结构可为球阀、直角截止阀,阀门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性能检验报告。

(二)安全帽

罐车顶部必须设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液氨和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安全阀应为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排气位置应为罐体上方,并设保护罩。

安全阀的设计必须考虑在罐内压力出现异常情况能迅速排放。槽车的安全阀必须设计成全启式。安全阀的开启高度与阀座喉部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4。安全阀的弹簧应能耐介质腐蚀。安全阀露出罐外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150mm,并应加以保护。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高于罐体设计压力,但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0倍。

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三)紧急切断装置

罐车的液相和气相出口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进行紧急切断。

紧急切断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稳定可靠,便于检修。

(四)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消除静电及消防灭火装置

罐体至少必须设有一套液面测量装置。液面测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并具有足够的精度和牢固的结构。其露出罐外部应加以保护。

槽车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罐体上至少必须设有一套压力表(包括阀门)。

压力表的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5级。表盘的刻度极限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2倍左右,并在对应于介质温度40℃和50℃时的饱和蒸气压处涂以红色标记。

罐体必须设有一套温度测量装置,以测量介质的液相温度。测量范围应为-40~60℃,并应在40℃和50℃处涂以红色标记。

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接地链上端应与罐体和管道相连,下端触地。槽车进入装卸罐区,其接地链应该提起。

罐车应配备随车灭火器材。

三、罐车的使用与管理

(一)投用前的管理

(1)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铁路罐车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取得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汽车罐车向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申请办理准予运输使用的有关手续。

(2)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二)充装和卸料作业

(1)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充装、卸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罐车每次充装都要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详细充装记录。

(2)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安全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①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②罐车的漆色、铭牌、字样、标记与所装介质不符,或字样、颜色、标记脱落不易识别;

③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罐体密封不良、附件等处有泄漏;

④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安全规定;

⑤罐内残留介质种类、质量无法判明或罐内没有余压(新罐车或检修后罐车除外);

⑥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罐内气体氧含量超过3%;

⑦铁路罐车底架超过检修周期,汽车罐车无公安车辆管理或交通监理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

⑧汽车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

⑨汽车罐车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

⑩汽车罐车的司机和押运员无有效证件或无押运员。

槽车管理规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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