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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管理规定4篇

发布时间:2022-12-28 14:39:06 查看人数:59

移交管理规定

第1篇 龙湖地产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规定

龙湖地产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1、目的:规范项目移交流程。

2、适用范围: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业主办理交接房手续、进行物业管理的项目(不包括经营性项目)。

3、管理内容:

3.1移交手续:

3.1.1移交以书面手续为准,各分部工程按实物、资料、功能运行状态、清洁状态、是否提供技术培训、是否提供备用材料和专用工具等6方面办理移交。

3.1.2实物移交代表保管责任移交。

3.1.3项目移交开始后,物业公司不能拒绝接受实物移交,但施工方频繁进出、小区日常管理方式难以进行实物保管的情况除外(主要指设施设备)。

3.1.4物业公司接管项目现场、功能系统投入运行不表示分部工程已经移交。

3.2分部工程类别

3.2.1建筑土建:可按施工标区分类说明

3.2.2门窗:

3.2.3给排水:可按室内给排水、室外给排水、游泳池系统、消防供水系统等分类说明

3.2.4强电:可按变配电室、供电线路、备用电源、照明、防雷等分类说明

3.2.5弱电:可按安防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门禁系统、车管系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网络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分类说明

3.2.6通风和空调:可按送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系统等分类说明

3.2.7燃气系统

3.2.8电梯:可按井道、设备等分类说明

3.2.9园林景观:可按绿化、硬铺、水景、小品、围墙、游泳池、网球场等分类说明

3.2.10小区标识:可按楼栋标识、道路标识、车库标识、文化用语牌等分类说明

3.2.11小区物管服务场地:可按物管用房、保安亭、垃圾站等分类说明

3.2.12小区休闲设施和服务设施:可按休闲设施、大堂家具、垃圾桶等分类说明

3.3移交时间:

3.3.1标准:项目对外交付时间前5周开始,前1周结束,工作周期4周(在不影响项目对外交付的前提下,按施工进度计划移交,但晚于本标准的情况除外)。

3.3.2'项目对外交付时间':销售房特指与业主约定的交付时间,以营销部通知为准。

3.4移交准备

3.4.1综合检查

第2篇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

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移交,是特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与当地国家综合楼馆之间定期的档案交接。

第三条档案移交依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单位和省属单位(除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外)的档案须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区)、乡(镇)单位的档案须向当地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移交范围

第四条各行政区划辖区仙的下列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年满10年、保管期限为永久与长期的,均属移交范围:

一、市级地方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临时性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及直属工作部门和派出单位;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隶属的独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管辖的国营企业;

五、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虽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但省级部门未设专门档案馆的单位;

六、撤销单位和国家破产企业;

七、有代表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八、市级国家综合档案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第五条所移交的档案门类必须齐全完整,即应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以维护档案全宗的完整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的移交范围和延长或缩短移交时限。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前或延期移交。

第七条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暂不移交或暂缓移交的特殊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必须按规定随档案一并移交。一般随档案移交的为全宗卷、专题资料、基础数据汇集、行业报刊和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及其软盘。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档案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档案及时、安全移交。

第十条所移交的档案案卷质量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文件顺齐全完整;

二、分类组卷要符合规定原则,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四、卷内文件排列科学系统;

五、题名能全面概括案卷内容,文字简练通顺;

六、档号编制符合《档号编制规则》;

七、使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监制的规范装具;

八、装订整齐美观,卷内文件无金属物。

第十一条档案移交前均需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虫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无消毒杀虫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代为处理。

第四章交接程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前须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交移交清册,详细填具档案的门类及数量。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移交档案的案卷质量和消杀虫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能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移交时应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交接双方核实后,由双方现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人或由能承担责任的单位内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移交的档案在运送过程中,移交单位应有专人押送,运输路线和时间须保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档案按时移交并符合要求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在档案移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凡不按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开发项目工程验收移交管理规定

开发项目工程验收、移交管理规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明确移交各方责任,不留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验收

1、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a、预验收:由工程部负责组织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物业公司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工作要认真、细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责承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b、正式验收:预验通过后,由工程部报请市质检站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宣布验收结果,确定项目质量等级,并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

2、验收内容:

a、设计完成情况;

b、施工质量是否还有遗留问题,并做好记录;

c、卫生清理及现场撤出情况;

d、工程资料所列内容是否齐备和完整;

e、签定保修合同。

3、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工程部记录,并责承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工程移交

1、移交的组织:由工程部组织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共同进行。

2、移交的程序:

a、工程部提前三天通知物业公司;

b、物业公司按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各种资料进行审核;

c、工程部、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对房屋及配套工程进行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d、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在维修期内由工程部负责组织维修,对重大质量问题(如结构及设备安全使用),物业公司有权拒绝验收,直至合格;

e、验收合格后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3、工程移交检查范围:

a、土建方面:地面是否合格,大白、墙地砖、厨房、卫生间、窗户、门窗配件、防盗门等是否按设计规范施工。

b、水暖方面:

上、下水畅通不渗漏;给水阀门、水表、水龙头齐全,开启灵活不漏;厨房、卫生间洁具完好无损,配件齐全;供热系统要求按规范施工。

c、电气方面:电表柜及配电箱完好无损,开关灵活,柜箱内设备齐全完好,按规范施工;户总开关灵敏、耐用、安全;室内外线路运行畅通,灯具、开关、插座齐全;电话、有线电视设备齐全,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卫生必须清洁。

4、交验时发现问题,做好记录,由工程部指令施工单位及时修,维修要限定时间,维修过程中严格执行维修单传递制度,不能拖延维修时间,如超过维修时间,工程部可以采取补偿的办法,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

5、房屋移交应具备条件:

a、工程施工结束是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b、房屋幢户、编号是否经有关部门确认;

c、供水、供电、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

6、房屋移交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复文件;

c、拆迁资料;

d、竣工图(包括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e、地质勘察报告;

f、开竣工报告;

g、图纸会审记录;

h、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i、钢材、水泥主要建材质量证书;

j、新建材及配件合格证书;

k、水、电、暖三通、卫生洁具等设备合格证书;

l、供水、暖、煤气管道试压报告。

7、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交验单据签字。

8、工程移交单一式四份,参加单位各执一份。

三、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基建处工程竣工移交管理实施规定

基建处工程竣工移交管理实施办法

一.提请竣工报验工程项目必须是由施工方自检,经监理验证合格的项目,必须是通过规划、消防、人防、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

二.竣工验收由主管校长牵头基建处具体组织学校内部有关管理与使用单位进行事前联合检验。

三.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组织验收。

四.基建处代表学校与施工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移交实行转单制,各有关岗位人员和使用单位须按要求对相关事项确认后在转单上签字。

五.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施工、监理和基建处合验,质监部门备案认证合格的产品,由基建处组织向房屋产权管理单位(房产部门)进行一次性整体工程的移交,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应在移交表上签字盖章。

六.对移交后的工程,基建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实行质量保修。

七.清理现场。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应限期清理。

八.工程竣工移交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负责将工程验收情况及交付使用时间在校园网及时予以公告。

十.使用单位应配备主要设备操作人员并在竣工验收前到位并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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