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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定【5篇】

发布时间:2024-01-02 12:06:11 查看人数:60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的基础上,确保公司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程。

适用范围:水厂所有存在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

责任部门:生产运营部、维修班、行政部。

内容:

一、生产运营部所辖:

l、平流沉淀池:

因其为深水区,所以工作人员在平流沉淀池上工作时要注意与池边的距离,防止意外落水情况的发生,另外在工作时必须至少有两人以上进行工作,单人不得在有落水危险区域从事工作,工作时旁边必须有人在旁监护。

2、加氯间:

生产期间,值班人员必须一小时巡回检查一次。检查加氯管路压力、加氯机加氯量,特别要检查加氯系统的泄漏情况。如发现泄漏情况,应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防毒面具必须放在容易拿到的地方,以便随时急用。

每次更换新的氯瓶时,操作人员必须穿防护服,操作时必须按规定每次更换新的密封垫片,谨防氯气泄漏。在修理加氯系统前,必须关闭氯瓶、氨瓶主阀门,并且排尽系统中的残余气体。

3、高、低压配电室:

高培值班人员在进入现场时必须穿绝缘鞋,在进行倒闸操作时,如要进行验电和挂接地线等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严格按照进网作业规程中所规定的正确操作方式进行作业,如遇到疑问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确定后再进行操作。高压配电房和低配间必须安装挡鼠板防止小动物进入,另外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用电,防止不安全隐患产生,低压配电间的任何临时用电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不得随意接线。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4、化验室:

1、分析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分析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了解设备性能及操作中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方法。

2、进行有危险性的工作,如危险物料的现场取样、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理、焚烧废液等应有第二者陪伴,陪伴者应处于能清楚看到工作地点的地方并观察操作的个过程。

3、玻璃管与胶管、胶塞等拆装时,应先水润湿,手上垫棉布,以免玻璃管折断扎伤。

4、打开浓盐酸、浓硝酸、浓氨水试剂塞时应带防护用具,在通风柜中进行。

5、夏季打开易挥发溶剂瓶塞前,应先用冷水冷却,瓶口不要对着人。

6、稀释浓硫酸的容器,烧杯或锥形瓶要放在塑料盆中,只能将浓硫酸慢慢倒入水中,不能相反!必要时用水冷却。

7、蒸馏易燃液体严禁用明火。蒸馏过程不得离人,以防温度过高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8、化验室内每瓶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与内容物相符的标签。严禁将用完的原装试剂空瓶不更新标签而装入别种试剂。

9、操作中不得离开岗位,必须离开时要委托能负责任者看管。

10、化验室内禁止吸烟、进食,不能用实验器皿处理食物。离室前用肥皂洗手。

11、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长发要扎起,不应在食堂等公共场所穿工作服。进行有危险的工作要加戴防护用具,最好能做到实验时都戴上防护眼镜。

12、每日工作完毕检查水、电、气、窗,进行安全登记后方可锁门。

二、维修班所辖:

1、电、气焊一般安全规程

1.1 电、气操作人员,需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领取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1.2 焊接场地应备有消防器材,保证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1.3 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包括打渣),必须戴好防护眼镜和面罩。仰焊时应扣紧衣领,扎紧袖口,戴好防火帽。

1.4 受压、密闭容器,各种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必须事先检查,清除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解除容器及管道压力,清除容器密闭状态(敞开口、旋开盖),再进行操作。

1.5 在容器内焊接,外面必须设人监护,并有良好的通风措施,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禁止在油漆未干或喷涂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1.6 电焊机接地零线及电焊工作回线都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的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道和机床设备上,工作回线应绝缘良好,机壳接地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1.7 在有易燃、易爆的车间、场所或煤气管附近焊接时,必须经消防部门同意并与煤气公司取得联系,工作时应落实消防措施。

1.8 高空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系上安全带,不准将工作回线缠在身上;地面应有人监护。

1.9 工作完毕,应检查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后才能离开。

1.10 助手必须懂得电、气焊的安全常识;操作者必须注意助手的安全。

三、行政部所辖:

食堂安全管理规程: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卫生五四制”,做好卫生工作,食具用品必须洗清消毒,霉烂变质食品不得食用。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传染病者立即调离。

2、食堂卫生包干区做到天天打扫,消除周围环境杂草和剩余饭菜,疏通阴沟,消灭蚊蝇蟑螂繁殖场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灭鼠工作,冰箱、冰柜定期(一周)清洗,保持内外清洁,无气味,餐厅厨房门窗做到一天三小扫,一周一大搞,保持场地清洁、明亮、无积尘蛛网,无乱倒残渣和剩余饭菜,餐桌等一切用具经常清洗,对使用的一切餐具包括碗筷、菜盆等每餐实行消毒,并叠放整齐。

3、搞好个人卫生,炊事员工作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操作前与便后必须先洗手,不吸烟,严禁戴戒指操作。

警卫安全管理:

1、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厂区。

2、任何人从厂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说明理由,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

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外来车辆进入厂内,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4、门卫人员昼夜做好厂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综合楼、工作区、生活区的治安情况。

第2篇 生产现场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现场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正常生产秩序,根据集团公司、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现场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从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可看出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入手(简称“两个控制”),消灭事故隐患,达到本质安全。

第二章 生产厂房及工作现场注意事项

第三条 生产厂房应设有土建设施平面的单位面积荷重量及荷重限度。

第四条 生产现场停放的乙炔瓶,氧气瓶其放置地点必须无明火及火星溅落。周围无易燃物品。乙炔瓶及氧气瓶的间距不小于8米。现场储备使用的乙炔瓶每处不得超过5瓶。

第五条 燃烧室内拉设110v或220v临时照明,要在燃烧室外部设置随时切断电源的刀闸。

第六条 进入凝结器工作,需要专用的爬梯,平台或牢固的梯子上下。

第七条 高温高压部位,在运行中发生泄漏,不得任意打开保温敲击检查,如必须打开检查应视具体情况,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才能进行。如需带压堵漏需经总工批准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能工作。

第八条 一切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工作现场,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及“三无三齐三不乱”。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进入现场要着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短裤、背心、裙子、高跟鞋(2~5公分)、凉鞋。女工的长发要盘在帽子内。

第十条 使用和搬运浓酸或强碱性物品的工作人员,要熟悉物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要带口罩、着耐酸碱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耐酸碱服)及长筒胶靴。

第十一条 禁止用肩扛、背驮、抱住的方法搬运浓酸、碱溶液的器皿。

第十二条 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必须在室外或宽阔和有强力设备通风良好的室内进行。

第十三条 当浓酸散在室内时,要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第十四条 酸碱罐顶部不准站人,酸碱罐周围要设为栏及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酸、碱罐如有玻璃液位计,要装金属护罩。

第十六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十七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生产技术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十九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第二十一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二十二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二十三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照明,无须光亮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在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储藏室内。

第二十五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二十六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面,应将保温层更换。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有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 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二十七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三章 防护栏杆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防护栏杆是防止误入带电设备区域,防止靠近带电设备以保证不小于安全距离;防止高空平台、人员通道,升降口等危险场所发生坠落;防止跨越传输设备的一种安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常设防护栏杆

(一)下列地点必须设常设防护栏杆。

1、户外敞开式升压站各级电压配电装置必须分别设立独立的常设防护栏杆,进出口门应加锁。

2、独立单元设备如主变压器,高备变等。

3、厂房内的所有升降口、孔洞、楼梯和沿平台等场所敞开边缘的部位,并设置100mm高的防护板(楼梯除外)。

4、传输皮带两侧通道。

5、无罩转动设备周围。

(二)常设防护栏杆的规范

1、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在疏散通道或特殊危险场所的防护栏杆可适当加高,但不应超过1200mm。

2、横杆与上下构件的间距不得大于380mm。

3、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000mm。

4、传输皮带通道两侧的防护栏杆应高出皮带底面400m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000mm,横杆间距不大于200mm.

5、防护栏杆端部必须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6、防护栏杆的全部构件采用性能不低于a3f的钢材制作。防护栏杆的结构应全部采用焊接,焊接要求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

7、防护栏杆必须涂防锈漆,并按gb2894-82《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第三十条 临时防护栏杆

(一)临时防护栏杆可分为钢结构式及警示式两种。

(二)下列地点必须设临时钢结构防护栏。

1、检修工作期间需拆除原设防护栏杆部位。

2、检修工作期间新增加的临时平台,临空面。

3、检修工作期间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面盖板。

4、临时钢结构防护栏杆规范应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下列地点应设网状(绳)临时警示式防护围栏。

1、检修工作期间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2、高压试验为防止行人接近的高压电源。

3、检修工作期间的临时起吊场地。

4、临时防护栏上应根据临时防护围栏的用途挂设警告牌,如止步,高压危险等。

第四章 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检修场地

(一)检修场地应拉红白相间的围栏绳,与运行设备有明显隔离标志,并留有出入口。

(二)检修场地应铺塑料布或胶皮。

第三十二条 检修电源

(一)分路检修电源回路,宜安装触电保安器。

(二)电源线一般不得有接头,如有接头应放在定制的盒内,并标明电源接头。

(三)电源开关的外壳应完整,不准有残缺和破损。

(四)电源线应摆放整齐,平行线段应尽可能捆在一起。

第三十三条 检修场地照明

(一)厂房的固定照明灯泡应齐全完好。

(二)检修地点临时固定照明,应安装在固定的架子上,架子应稳固,高度不应小于2.5m。

(三)检修地点移动照明,应采用手提行灯。工作人员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汽机,发电机,锅炉容器内)手提行灯应使用安全电压。

(四)照明灯一般采用橡皮绝缘线,不应有接头。

第三十四条 检修地点防火

(一)电、气焊特别金属切割,必须采用防止火星喷溅的措施。

(二)检修现场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标示牌。

(三)检修现场应按灭火对象临时配置适当数量的灭火器材。

(四)氧气、乙炔瓶、电焊机必须存放在远离检修现场的固定位置。

第三十五条 检修通道

(一)检修现场必须划出有明显标志的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二)锅炉平台、步道不准堆放设备部件和工具材料。

(三)检修通道上方有施工时,应架设防止高空落物的屏蔽通道或搭设安全网。

(四)临时架设的桥式通道,应坚固并有符合安全要求得栏杆,悬挂承载量和严禁堆放物品的标志。

(五)检修通道上的坑洞除设临时围栏外,夜间还应悬挂红色照明灯和“当心坑洞”标志。

第五章 电气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且至少每两年检查身体一次),不是色盲,讲话清楚并经领导批准。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部颁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热机、电力线路三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会紧急救护,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四)酒后和精神不振者不准进入现场进行电气工作。

(五)新入厂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随同工作,不准单独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电气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第三十八条 6kv小车开关在试验位置时,不论合闸或断开位置,该系统均视为带电设备。

第三十九条 电气值班人员不得参加设备检修工作,事故及紧急情况处理时,可配合检修人员进行检修设备的传动试验或进行一般缺陷处理工作。人身与设备的安全距离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设备检修后的拉、合闸,传动试验应由电气值班人员配合进行)。

第四十条 检修后的6kv小车开关及二次回路作传动试验时,开关必须在柜外。试验的工作负责人必须与该系统上工作的有关班组取得联系,并令其离开检修设备(已拆开开关下部线头的除外)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任何情况下禁止约时停送电。

第四十二条 非电气人员及运行(电专业)的学员和实习人员、参观人员,进入高压设备区域,必须有专人监护,不得移动和超过遮拦,触及设备,并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第四十三条 允许单独巡视的人员可以单独进行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四十四条 值班人员需要移开或越过遮栏应有值班电工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在场监护,但必须遵守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表1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五条 值班人员对高压设备的巡视,应按规定时间及线路进行。做到检查到位不漏点、不离线。遇有特殊情况如大风,雷雨,高温季节,设备异常情况和检修后初投入运行的设备应重点检查。

第四十六条 值班人员巡视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与控制室联系听候命令;若系本人引起,应立即将情况汇报班长或值长,听候命令进行处理,禁止擅自处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除外)。

第四十七条 夜间熄灯检查高压设备需两人进行,其中一人必须具有值班电工及以上职务人员。

第四十八条 进入高低压开关室巡视设备或工作,须将门用自动锁关闭。

第四十九条 管理单位要制定220kv升压站出入制度,出入升压站要随时锁门。

第五十条 各高压开关室钥匙应备三把,由主控电气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为事故处理专用(紧急情况用),一把为值班人员检查设备用,一把可借给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当日归还。

第五十一条 允许持有专用钥匙的人员,须经总经理和安监部门批准,所持钥匙不准转借,调离公司时交回。

第五十二条 在升压站内进行非电气工作时,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监护并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五十三条 在升压站内进行电焊作业时,禁止用接地网代替焊接地线,应采用双线制。

第五十四条 升压站接地网要定期测试。

第六章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严禁因工作联系失误,造成误停、误送电,或误启、停设备。

第五十六条 严禁未做好安全措施或制动措施,即在转动部件上或可能转动设备内部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输煤皮带上站立或跨越皮带。

第五十八条 严禁不验电接地、不挂接地线就违章作业。

第五十九条 电气操作,监护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与操作人一道操作,严禁脱离监护岗位从事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 电气倒闸操作应认真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第六十一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第六十二条 电气操作,装设的接地线要符合《安规》要求。

第六十三条 设备检修,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票,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第六十四条 非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只有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方可进行带电作业。

第六十五条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全部实施完毕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作业,并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严禁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第六十七条 设备检修完毕,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方可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不准进行试车工作。

第六十八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加强监护。

第六十九条 在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并加强监护。

第七十条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按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十一条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应有可靠的接地,移动电源盘应装漏电保护器,并戴好绝缘手套。

第七十二条 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第七十三条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安规》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十五条 严禁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若工作需要必须拆除上述设施时,应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第七十六条 严禁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第七十七条 严禁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第七十八条 严禁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第七十九条 严禁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第八十条 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时要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严禁戴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爆、易燃区,严禁在易爆、易燃区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第八十二条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八十三条 氢、油区作业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严禁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

第八十四条 严禁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第八十五条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应有人监护,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严禁在周围逗留。

第八十七条 现场滤油应安排专人看管,并有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第八十八条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按规定正确着装。

第八十九条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工作时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九十条 严禁酒后上岗工作或驾驶车辆。

第九十一条 发现他人有违反“安规”,或有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第七章 进公司参观或联系业务等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十二条 凡进公司参观或联系业务等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公司大门必须持证件在门岗进行登 记,办理手续。

第九十三条 外来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一般应先与总经理办公室洽谈,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进行配合。进入现场,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应急事项等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并履行入厂、离厂书面签字确认手续。

第九十四条 进入现场的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着装符合进入生产现场的规定要求。

第九十五条 陪同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的人员应事先交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参观纪律。

第九十六条 进入生产现场的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必须在公司陪同人员的统一指挥下,按指定的路线参观,不准私自行动,不准进入警戒线内。

第九十七条 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禁止在集控室同监盘的工作人员谈话、询问设备运行情况。

第九十八条 凡禁止参观靠近、触摸的设备周围应划黄色警戒线。

第九十九条 禁止在高压、高温阀门、看火门、水位计等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停留。

第八章 集控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未经批准的任何外来人员不准进入集控室。

第一百零一条 除有关领导及生产管理人员、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能未经批准随意进入集控室。

第一百零二条 上级领导来公司检查工作时,由公司领导或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运行部领导陪同可进入集控室。

第一百零三条 检修人员只有在办理好有关工作的工作票,并经值长同意后才能进入集控室现场工作(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开具工作票)。

第一百零四条 检修人员办理工作票只能在工作票办理室内办理,未经允许,检修人员一般不得随意进出集控室。检修人员的检修工具以及其他防护用品等不得带入集控室(集控室内的工作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热工或电气人员如要了解机组dcs等系统缺陷情况,只能使用值长站的电脑,不得在操作员站上随意调换画面。一般情况下可向值长或班长了解情况,不得直接干扰监盘人员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培训、实习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集控室,任何时候都不准上盘。

第一百零七条 参观、学习人员必须到总经部、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办理参观、学习手续,佩戴参观、学习证并由我公司有关部门人员陪同,方可接洽;且必须离操作或仪表盘1米以上。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集控室内影响、干扰监盘人员正常工作;监盘人员坐姿应端正、规范,严禁嚼槟榔、吃零食等。

第一百零九条 如遇事故或异常处理,除当班运行值班人员及生产系统领导现场指挥外,其他人员必须自觉、无条件退出集控室。

第一百一十条 一般情况下,集控人员只能在集控会议室或餐厅室内用餐,集控室内严禁吃零食零餐。

第一百一十一条 集控人员安全帽、茶杯、手套、常用工具(如阀门扳手、测振仪、测温仪、榔头、警示牌等)、安全工器具、各种表纸、各种文件夹等必须定置管理,使用完毕后整齐放回原处,严禁乱丢乱放,有关柜门应及时关好。

第一百一十二条 集控人员的交接班应按“交接班制度”执行,班前、班后会在集控会议室或交接班室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集控室是一个严肃的值班场所,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明亮,严禁任何人在集控室吵闹、喧哗、追逐,任何人不得作出有悖于集控室工作氛围和文明形象的举止言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任何集控运行人员均有权制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对不听劝阻者有权报告部门或安全监察部处理。

第九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者,若属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其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以上各条款制定及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3篇 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1生产区域内物品、设施管理标准要求:

(1)摆放整齐,平稳可靠,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2)生产岗位办公桌上不得放水杯。

(3)生产工作场所应悬挂职业健康安全警识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过时的、破旧的应及时清除或更换。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采用的贮存方式应与其性质相适应,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品和普通物品同库存放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7)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贮存。

(8)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暂存库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3日量,生产现场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2日量,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9)危险化学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防止发生晃动或滑动的安全措施。

(10)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由环保中心回收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车间库房内。

(11)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12)灭火器箱、消防箱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内必须配备f扳手,水带应采用双头卷。

(13)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要经安保部审定,原则为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内,有明显标志,严禁悬挂于墙上。

(14)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乱扔乱放,应单独存放,并在工作期间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4)施工中动火现场必须清除易燃物品,将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沟、电缆沟等予以封闭,用坚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毡布与周围隔开,防止火花飞溅。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7)焊机要采取防晒、防雨或防接触蒸汽和水进入的措施,其电源和控制箱也应防雨,并保持清洁,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应上锁。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业场所半径10米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动火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才能施焊、割作业。在更换焊条时,严禁乱扔焊条头。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

(12)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应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处应高于4.5米。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1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

(15)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乱扔乱放。

3厂区交通通道标准要求:

(1)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井盖、下水道盖等必须保持完好,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2)公司区域内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溶媒库、危险品库以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地段,必须设有交通信号或明显标志。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4厂区内车辆管理标准要求: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置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3)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等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严禁出租车进入厂区。

(4)厂区内各种车辆执行限速5公里/小时的规定,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3公里/小时。

(5)一切运载车辆应注意安全行驶,不允许乱停乱放,需停置的车辆必须停靠在定置线内,严禁违章搭载和野蛮行车。

(6)手推车载货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米,左右不准超过二十厘米,全长不准超过三米,载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7)机动车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二米。

5车间内安全通道标准要求:

(1)安全通道标记应醒目、清晰,通道平坦,无台阶、坑、沟或斜坡,双线平行、笔直。

(2)车行道宽1.8m,人行道宽1m。

(3)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工位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道。

(4)安全通道应有醒目标志,“安全出口”等安全标志牌应有夜光效果,高度不得超过1米。

6生产区域地面状态标准要求:

(1)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壕、池应加盖或有护栏。

坑:指深0.5m、凡脚能踩入坑内的均称坑,无规定面积的要求。

壕:深≥0.2m,宽≥0.1m。

池:指深0.8m或地上边沿高0.8m,存放液体的。

凡在厂房内搭建平顶房,并利用平顶作堆场的,或者利用厂房屋顶作工场的,应有足够的承重强度或防护栏杆。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现场管理是当前企业关注的热点,对促进安全生产、消除管理失误,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企业形象,推动安全工作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第4篇 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与标准

1生产区域内物品、设施管理标准要求:

(1)摆放整齐,平稳可靠,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2)生产岗位办公桌上不得放水杯。

(3)生产工作场所应悬挂职业健康安全警识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过时的、破旧的应及时清除或更换。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采用的贮存方式应与其性质相适应,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品和普通物品同库存放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7)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贮存。

(8)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暂存库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3日量,生产现场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2日量,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9)危险化学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防止发生晃动或滑动的安全措施。

(10)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由环保中心回收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车间库房内。

(11)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12)灭火器箱、消防箱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内必须配备f扳手,水带应采用双头卷。

(13)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要经安保部审定,原则为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内,有明显标志,严禁悬挂于墙上。

(14)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乱扔乱放,应单独存放,并在工作期间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4)施工中动火现场必须清除易燃物品,将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沟、电缆沟等予以封闭,用坚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毡布与周围隔开,防止火花飞溅。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7)焊机要采取防晒、防雨或防接触蒸汽和水进入的措施,其电源和控制箱也应防雨,并保持清洁,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应上锁。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业场所半径10米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动火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才能施焊、割作业。在更换焊条时,严禁乱扔焊条头。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

(12)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应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处应高于4.5米。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1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

(15)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乱扔乱放。

3厂区交通通道标准要求:

(1)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井盖、下水道盖等必须保持完好,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2)公司区域内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溶媒库、危险品库以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地段,必须设有交通信号或明显标志。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4厂区内车辆管理标准要求: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置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3)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等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严禁出租车进入厂区。

(4)厂区内各种车辆执行限速5公里/小时的规定,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3公里/小时。

(5)一切运载车辆应注意安全行驶,不允许乱停乱放,需停置的车辆必须停靠在定置线内,严禁违章搭载和野蛮行车。

(6)手推车载货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米,左右不准超过二十厘米,全长不准超过三米,载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7)机动车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二米。

5车间内安全通道标准要求:

(1)安全通道标记应醒目、清晰,通道平坦,无台阶、坑、沟或斜坡,双线平行、笔直。

(2)车行道宽1.8m,人行道宽1m。

(3)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工位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道。

(4)安全通道应有醒目标志,“安全出口”等安全标志牌应有夜光效果,高度不得超过1米。

6生产区域地面状态标准要求:

(1)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壕、池应加盖或有护栏。

坑:指深0.5m、凡脚能踩入坑内的均称坑,无规定面积的要求。

壕:深≥0.2m,宽≥0.1m。

池:指深0.8m或地上边沿高0.8m,存放液体的。

凡在厂房内搭建平顶房,并利用平顶作堆场的,或者利用厂房屋顶作工场的,应有足够的承重强度或防护栏杆。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现场管理是当前企业关注的热点,对促进安全生产、消除管理失误,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企业形象,推动安全工作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第5篇 生产现场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一、运行设备悬挂标志牌是预防事故和防止触电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运行管理的一种手段。

二、对风电场的安全标志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及变电站部分

三、使用耐用性编号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及其他设备标志 用白底红字,接地刀闸用白底黑字。

四、主变压器本体应有明显编号。

五、主变压器冷却器及散热器应有编号。

六、断路器(开关)应有明显的调度双重编号。35kv开关柜前面应有明显的调度双重编号。

七、断路器(开关)位置应有明确的“分”“合”标志,断路器(开关)“合”位置用红色标识,“分”位置用绿色标识。

八、接地刀闸垂直连杆、接地操作把手用黑色标识。

九、二次端子箱、操作箱有明显的编号,照明箱应有标志。

十、电力电缆的端头顶部应标明相位,端头引线标明相位。

十一、配电盘上线路出线模拟线底部应标有个线路名称。

十二、配电盘正面顶部应有运行编号及名称,操作把手处应有明显的调度编号,盘后应有调度号。

十三、各种表计、继电器、连接片(压板)和空气断路器以及电压、电流端子、按钮、切换开关等,应在标签框内标明专用符号及名称,切换开关还应标明各切换位置名称。

十四、控制、保护盘背面每个元件应有元件编号及与图纸对应的专用符号。交直流空气断路器应有编号及名称。

十五、二次电缆(包括监控系统网格线)应有编号牌,编号牌应包括与图纸对应的编号名称、规范及电缆走向。

十六、全部设备均应有明显相位标志。

十七、全部设备的接地装置(外露部分)应涂为黄绿相间标示。

十八、风电场安全标志需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定【5篇】

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的基础上,确保公司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生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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