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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管理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8 17:27:04 查看人数:68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遏制施工现场同一个安全隐患重复发生,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总体目标;依据合同规定和安全管理有关内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单位。

本管理制度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分为四种,即违章、严重违章、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凡被定为违章的计0.5分;定为严重违章的计2分;定为一般隐患的计2分;重大事故隐患的计4分;危机到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计20分。当总包单位每月累计分值达到20时,开发公司给予0.5至2天的停工处理并推迟发放工程款5至10天。

违章

1、施工现场人员吸烟、在建工程兼作住宿、随地大小便、翻越防护栏杆

2、架子工未持有效证件上岗;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3、挖土作业时,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司机无证作业;未按规定程序挖土。

4、塔吊组装人员未持证上岗;塔吊操作人员未经过专业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

5、信号工无上岗证;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6、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帽破损、不系下颚帽带等);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7、电路维修及抢修、机械维修保养未切断电源,未设置看护人

8、电动夯实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单人操作

9、作业人员擅自从出入口以外的地方进出结构,穿越警戒线

10、作业人员用手提电锯改装成台式电锯、锯料小于30公分

11、穿高跟易滑鞋、拖鞋、短裤、背心或赤背上班

12、作业人员使用人字梯以梯代步,未设置软绳

13、机械操作人员私自离岗未断电,锁好电源箱门

严重违章

1、消防道路不畅通

2、外挂脚手架超载(施工荷载为1kn/m2)使用;每跨作业人员超过2人;荷载集中堆放。

3、违章乘坐吊篮上下;吊篮未设置保险绳;吊兰组装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用吊篮垂直运输物料

4、擅自解除二级配电箱锁及私自动用二级配电箱内开关

5、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未设置专人进行旁站

6、高处作业任意向下或空中抛物

7、施工人员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8、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和配备防护设施

9、聚众打架斗殴

一般事故隐患:

1、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

2、现场无消防制度;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电气焊作业周围易燃物品未清理干净、看火人员不到位;无动火审批手续;无消防措施(水桶、灭火器)

3、材料未按规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场地清、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等

4、脚手架搭设无交底;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间距大于20厘米未进行封闭的;

5、脚手架搭设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立杆缺少底座、垫板;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脚手板未满铺;存在探头板;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挡脚板;架体不设上下通道;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6、外挂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脚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门窗等洞口时未进行防护;脚手板底部未设置密目网与平网双层网兜严。

7、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

8、基坑边沿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1米或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防护措施。

9、基坑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10、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进行位移、沉降监测;

11、模版支撑不按规定设置横向支撑;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模板上集中堆放物料

12、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模板拆除前未办理拆模审批手续;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

13、楼梯口、电梯井口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未设置一道平网兜网。

14、预留洞口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15、通道口无防护措棚;防护不严密;防护棚不牢固

16、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

17、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18、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19、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配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20、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且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21、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过道无保护;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线(电缆);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22、梯笼安全装置未经试验或不灵敏;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地面梯笼出入口无防护棚;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卸料口无防护门;有防护门不使用;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

23、外用电梯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或未经审批;未对拆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没有资格证的拆装队伍;拆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拆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

24、无联络信号;信号不准确。

25、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26、外用电梯验收后未及时到建委备案

27、起重机械拆装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备案。

28、吊钩无保险装置

29、电锯安装后未验收;无锯盘防护罩、分料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30、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31、钢筋机械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钢筋调直作业区无防护措施;传动部位无防护。

32、电焊机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焊把线绝缘老化;电焊机无防雨罩。

33、搅拌机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搅拌机无防雨防砸棚和作业台不安全;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作业平台不平稳。

34、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

35、翻斗车制动装置不灵敏;司机无证驾驶;行车载人;违章行车。

36、潜水泵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37、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8、材料堆放严重超过标准,或有倒塌危险。

39、危险处未设红色标志灯。

40、施工现场裸露土地或土方未做覆盖

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安全会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无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等。

3、无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厂的工人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等

4、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无记录;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限;

5、现场无消防措施;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6、脚手架搭设无施工方案;未办理验收手续投入使用;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设;架体与建筑结构未按方案进行拉结或拉结不坚固;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材料未与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7、结构施工出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无限定荷载标牌。

8、外挂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未按2kn/m2均布荷载试压不少于4小时,未对悬挂点及挂架的焊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外挂脚手架组装后(使用前)未逐片检验的;外挂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投入使用的。

9、基础施工边坡不按支护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未经上级审批。

10、边坡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未采取措施调整。

11、无模板施工方案;现浇砼模板的支撑体系无设计计算;支撑体系不符合设计要求;

12、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

13、安全帽、安全带不符合标准;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网未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14、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方案或未经审批;未按施工用电方案敷设临时用电

15、从无营业执照方租赁设备;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16、吊篮防坠落安全锁为经过检测;无超高限位装置

17、吊篮钢丝绳磨损超过报废标准;钢丝绳锈蚀缺油;绳卡不符合规定

18、未与外用电梯租赁方、安装方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无统一编号外用电梯;使用无营业执照方外用电梯;使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拆外用电梯;

19、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

20、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安装后未经验收。

21、外用电梯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

22、未与塔吊租赁方、安装方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无统一编号起重机械;使用无营业执照方起重机械;使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经检测机构检验投入使用;

23、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

24、群塔作业无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

25、垂直运输超载.垂直运输出入口没有设置限重标示的

26、作业人员酒后上班的

27、密闭空间进行有发挥、易燃易爆施工项目的作业,没有做好通风工作的

28、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的

29、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

第2篇 火车皮余煤清理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在清理火车皮余煤时,工作负责人必须报请当值运行班长和翻车机主值批准后方可进行。

2、任何人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不准抢过铁道。

3、禁止任何人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

4、所有人员只能在空车线指定的工作区域工作,严禁到其它生产现场行走或逗留。

5、清理工作必须在火车全部翻卸完接到翻车机负责人的通知后进行,翻车作业时严禁靠近或攀登火车进行清扫工作。

6、所有清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车箱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7、清煤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形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8、在车皮内清扫余煤时,要互相监督相互配合做到“五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和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监督他人不伤害别人)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按监督负责人要求进行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待人员全部撤出后方能挂车。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

10、在清理火车皮积煤时,铁路行车室来拉车皮卸车人员应马上停止卸煤,按规定把清理下来的积煤清理离轨道1.5米以外,让车皮先行。

11、在清理工作中要保证车辆设施的安全,如因清理工作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时视情况给予罚款,每清完一个车皮必须立即将车门关闭。

燃料公司

第3篇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4.1.1劳保用品穿戴

⑴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穿戴好本工种的劳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⑵严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凉鞋进入施工现场;女工严禁披长发。

4.1.2作业人员

⑴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能上岗作业。

⑵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在未办理动火证及禁火区域内严禁动火作业。

⑶严禁在吊车吊运的物体上站人、作业或在吊运的物体下面辐射范围内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业时,一律要正确佩带双扣双带式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构件或安全防护措施上。需变化作业位置时,安全带必须系扣在安全绳上移动。

⑸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4.1.3指挥人员

⑴严禁违章指挥,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对工人反应的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不能顶班上岗。

⑶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或危险作业阶段,应通知汇报甲方、监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如:超重起吊、大构件翻身、大件运输、密闭舱室涂装等)。

⑷遇强风、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时,不宜布置高处作业。

4.1.4文明作业

⑴工厂作业区域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业场地不准打闹、睡觉。

⑵构件、材料、设备、工具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高处作业严禁随意抛丢物件,严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构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气瓶、乙炔气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随意乱放。氧气瓶与乙炔瓶要保持3~5m距离,严禁平放,不得曝晒,且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装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⑴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⑵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⑶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⑷有定期绝缘测量记录,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轮夹紧,必须符合要求。

4.1.6起重机械设备

⑴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挂放整齐,吨位标志清楚,无乱扔乱放现象。

⑶使用永久磁铁吊前必须清扫磁极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须光滑平整且无杂物;对磁极工作面应加强保养。

⑷进场起重机械手续齐全(含保险),各种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4.1.7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⑴每台电焊机应保证一箱一闸一漏,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⑵电焊机应放在机棚内,防止潮湿、日洒和下落物等损坏焊机。

⑶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电焊线无裸露。

⑷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吹除内部的灰粉。

⑸气割具,电焊机头不用时,应绕挂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随意摆放。

4.1.8机动车辆

⑴进入现场车辆手续齐全。

⑵遵守施工现场限速定。

⑶运送材料或构件车辆进入现场后,司机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

⑷车辆载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载运输。在特殊情况下,载物超高、超长、超宽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专人负责指挥,减速缓行,注意了望周围行人和车辆。

4.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三级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人员,特种作业培训及考核,具有高处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从事高处作业。

4.2.2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做到:进入生产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作业时要互相提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随身携带工具必须放置稳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业设施所需的吊环(耳)、支撑、托架等,非焊接人员不得随意临时焊接。

4.3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1起重作业人员的选择与要求

⑴.必须年满18周岁。

⑵.文化素质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体检应符合国家现行体检表所列项目的要求

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4.7,对起重机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1.0且无色盲;凡患有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听觉障碍和其他有妨碍起重作业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从事起重作业。

4.3.2培训、考核、发证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从事起重作业。

4.3.3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业前应认真听取班组长对作业内容的工艺交底、安全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②.根据作业要求,对吊索具、作业现场环境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注意观察其他流动人员动态。

③.熟悉各种起重设备的基本性能和规格,对钢丝绳及吊索具等应按安全规定和额定负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必须做到:

a.口令坚定、明亮;

b.鸣哨规范、清晰;

c.手势标准、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边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衬垫措施。

⑥.吊运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应选用专用吊具。

⑦.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尽量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移动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如达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运物件时,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从有人的上空越过,进入吊物下方操作前,应事先与司机联系,并设有支撑装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装、吊运作业时,指挥及配合人员的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 ,特别是高空作业更要选择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应边撬边垫好木块,严禁将手伸向物件下方,较重物件和作业环境较复杂的场合应有专人配合,操作中应慎防撬杠回弹伤人。

⑶起重司机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机必须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并按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②.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现场,对安全装置、控制机构、制动器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运转。

③.起重司机必须从专用梯子上、下,不准从其它起重机上跨越,禁止无关人员登上起重机。

④.起重机运行时,禁止进行维修、保养、调整。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时,应切断电源,并挂牌警示。

⑤.起重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启动开车。

⑥.起重机运行前,必须鸣铃警示,运行中地面除有专人看管道沟、电缆、路轨及周围安全外,司机还应在运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现场的动态变化。

⑦.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信号都应服从。

⑧.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准操作。

⑨.吊运过程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重物无法放下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机操作时,不得利用限位装置停车。

⑾在地面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位;遇有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也应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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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按规定项目做好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无下一班接替作业时,应将吊机开到指定位置,锁好夹轨钳,关好驾驶室门、窗,切断总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⒀汽车起重机作业时,应将四个支撑脚落在一层楼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垫木块或钢板,且保持机体处于水平状态,汽车起重机在移动或行驶前,应将支撑脚收好,并将臂杆放在专设的支架上,吊钩及变幅的钢丝绳按规定收紧,在二楼楼板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⑷吊索具及辅助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据吊运物体重量和吊索夹角,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②.吊索具应定期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严禁使用并远离现场。

③.钢丝绳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报废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凡经检查合格的钢丝绳应涂上颜色标志。

④.使用焊接环形链经50%额定断裂拉力的检验,凡出现裂纹、塑性变形(伸长率达5%)和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均应报废。

⑤.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绑,在链条出现扭扣咬节现象时,应及时理顺,未理顺前不准操作。

⑥.吊耳的安装位置应由专人确定,焊接应由熟练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设计、制作、质量、定位、检查等应纳入工艺项目管理。吊耳与吊索的连接应采用卸扣,严禁采用插棒方式进行作业。

⑦.使用钢板夹具吊运钢板时,系挂在吊钩上的钢丝绳所有顶角(夹角)均不应大于60°,且不得同时吊运两张以上的层叠钢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时,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应控制在5°以内。当物体刚吊离地面时应销停一下,确认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的上方运行,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不得有任何杂物、灰尘和油水。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铁板上。

4.4 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1严禁在现场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4.4.2施工现场高空油漆补涂应参照高处作业施工要求进行。

4.4.4现场补漆用油漆应远离动火区域(10m以上)。

4.4.5对涂装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4.4.6现场技术人员应对涂装管理与操作人员(包括油漆工、油漆辅助工)进行工艺交底,指导安全技术操作。

4.4.7涂装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化纤工作服,不准穿有铁钉的鞋,应穿防静电阻燃喷漆服,戴防护帽,用防护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过两小时。

4.4.8油漆作业人员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得从事有可能引发机械火花和电火花的各种作业。

第4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高层和临街的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装置进行遮护。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

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应当隔开。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临时住所和饮食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对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或者改善的建议;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和检举、控告。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建筑生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总公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标准化,根据总公司的发展需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公司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建设活动及装饰、装修、设备租赁的分公司、项目部及总公司下属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负责人必须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资格方可承揽工程。

第四条:总公司下属各基层公司、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总公司鼓励各项目部进行安全达标活动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推进总公司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科学管理。

第六条:安全报监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项目部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工程中标通知书》(3)《工程施工合同》(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计划(品种、规格、数量)(5)安全生产费用预收凭证和费用计划(6)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规划方案(7)拟进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的型号、数量(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9)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手续(10)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对地下埋设的电缆、煤气管道、高压电缆及各种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参评各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并报市安监站备案。 2、施工期间,项目部应在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和总公司工程部安全科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对检查出来的各种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经复验合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公司安全科签字盖章后,将评定结果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安监站核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3、项目部应将总公司已健全的各级、各部门及项目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墙,安全目标分解到人。 4、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项目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1)建筑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2)建筑工程面积1-5万平方米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不少于2人(3)建筑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第八条: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挖深超过地下水位的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缷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含架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八)总公司、基层公司、项目部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项目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总公司技术科负责及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由总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部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作业前,负责项目施工的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注明危险部位和环节,一旦发生危险自救的方法措施等,对操作者要讲明所有的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全面性、可操作性。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杜绝流于形式。

第十条:安全检查及例会 1、总公司、项目部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总公司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工程部,按照企业的《检查制度》,每月对总公司的在建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项目部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一式两份,报总公司工程一份,存档一份。总公司每月6日组织召开基层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检查员参加的质量、安全例会,通报月检状况。 2、安全检查的内容总公司检查项目部各项安全制度及施工方案的落实;施工人员自我保护的意识;安全教育培训;机械设备的完好率;脚手架的搭设及维护;起重设备的使用及各种限位保险的灵敏可靠程度;临时用电漏电保护、接零保护的可靠性;消防及文明施工;执行本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管理规定等是否符合规定。 3、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4、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5、安全检查的依据(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80-1991)(4)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7)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管理规定(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 1、总公司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计划,并由职工学校组织按计划实施。 2、总公司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班前安全活动 1、项目部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3、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或由企业出具加盖印签的复印件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2、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不合格者或不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行失效,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处理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2007年6月号执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2、总公司、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演练。(1)总公司应急救援人员的组成

氧气袋2个 氧气甁2个,担架1个,短杆铁铣4张,短杆洋镐4把,医药箱1个(常备药),绷带、颈托2个,abc干粉灭火器8升4个胶靴10双。可调动的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医护人员1名(2)项目部的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组成情况,应编入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配齐、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器材、担架、绷带、颈托和取得证书的急救人员,应急救援的组织成员及分工必须报总公司工程部备案。 3、总公司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总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总公司每月向建设局城建科上报安全情况。 4、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总公司必须按规定立即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5、总公司、项目部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建设、监理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资料 1、必须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表格。 2、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并持证上岗。 3、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基坑支护 1、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项目部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进行施工。 2、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3、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基坑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的要求。 5、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必须设置观察点,专人负责,及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落地式悬挑式脚手架 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等内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第八条的要求。 2、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3、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项目部验收时,材质证明资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4、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严格禁止代签字现象。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2)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3)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4)达到设计高度后。(5)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6)停用超过1个月。 5、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6、架体与建筑物拉接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7、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的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8、操作层脚手架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设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9、缷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缷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体连接.严禁使用斜溜槽式缷料装置。 10、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设层间安全平网,首层安全平网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3米,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采用直径≥5mm尼龙绳与横杆绑扎,其间距不大于300mm,且封闭严密。(第*页图) 12、立杆内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

第十八条: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1)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2)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3)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4)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第十九条: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基底必须坚实、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且有排水措施,架体立杆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模板的标高,几何尺寸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应均匀。 4、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5、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设计强度要求,由施工班组填写模板拆除申请书,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第二十条:“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 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做到高挂低用。 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按规定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的防护栏杆。 6、电梯井口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米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7、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安全立网。 8、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栏杆,上杆距地面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面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及立网。防护栏杆宜选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第二十一条: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总公司组织编制,总公司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的要求。 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第三代登记备案产品。 4、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四表”包括:万能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器每天使用前必须测试一次,各类电气的绝缘、接地电阻安装完必须测试,以后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测试。每天做好测试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 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安装完毕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注册登记标志。 2、安装、拆缷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装拆缷施工方案,经分公司或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总公司、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界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旁站式全过程监控。 4、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塔机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装置。 5、多台塔机作业时,必须满足塔机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第二十三条: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2、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3、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定齐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安全平网,严禁采用绞磨起重吊装。

第二十四条:施工机具 1、机具传动的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禁止使用倒顺开关。机具使用前应经总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的施工机具,应按规定搭设防护棚。 2、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园盘锯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园盘锯合为一台的多功能木工机械机具。 3、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做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4、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板,淘汰卷扬机调直钢筋工艺,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火花烫伤的措施。 5、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6、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撑地面或其他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应符合要求,护齿圈应完好。 7、气甁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明火为10米以上,不同种类气甁间距应大于5米,乙炔甁不得平放。 8、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毫安,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9、水磨机具和打磨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监护,严禁无监护人操作。 10、振捣器具应用移动配电箱,电缆长度不超过30米,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文明施工方案编制 1、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方案。 2、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墙、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3、方案应由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现场围挡 1、建筑施工现场新建围挡墙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砌体等硬质材料。 2、市区主要路段的围墙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应高于2.2米。 3、围挡墙内外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档土、挡土墙、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4、围挡墙应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并反映文明特点。 5、分公司项目部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围挡 1、施工中的建筑物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围挡。 2、密目式安全网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密目式安全网应用不小于4mm的尼龙绳逐扣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4、脚手架杆必须涂黄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必须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第二十八条:信息管理 1、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配备计算机,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施工现场有关资料信息。 2、施工现场逐步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单位工程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申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3、施工现场在塔机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定现场监控系统监控点,监控点应放置在塔机顶端,加工区、大门口等处。

第二十九条:安全警示 1、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2、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3、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4、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52-57)页。

第三十条:临建设施 1、一般规定(1)新建临建设施必须符合使用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2)临时用房应进行必要的结构计算,确保使用安全,所有材料要满足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3)临时房屋应优先选用钢骨架彩板房,生活、办公设施禁止选用菱苦土板房。(4)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5)项目部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 2、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吸烟饮水处、文体活动室、密目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临时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急救员和急救器材。 3、职工宿舍(1)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每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睡通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低于0.9米,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柜,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2)食堂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3)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4、职工食堂(1)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30米。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2)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3)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制作间灶台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米,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大于0.2米。(4)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燃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5)食堂、制作间、食品储藏室门扇下方应按规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6米。 5、厕所(1)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的数量按照施工人数的1:25设置,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0.9米;便池应采用瓷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2)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清毒,无蚊蝇擎生。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4层宜设置封闭式临时厕所,并设专人负责清扫。 6、其他设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墙面应使用瓷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2)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3)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室,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现场应配备急救人员,夏季应配置急救床。(4)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饮水处,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处应采用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卫生、清洁。(5)施工现场应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宣传栏、读报栏,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并进行亮化。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一条:场容场貌 1、施工现场应设置金属大门,门头应设企业标志,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宜使用电动门。 2、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大门处应按要求设置“七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施工标志牌规格应为高1.2米,宽0.8米,架体材质为不锈钢,直径不小于0.06米,各类标牌应设置牢固、美观,并进行亮化。(尺寸指内容部分) 4、在建筑物脚手架醒目处必须设置带有**建安,中间为企业标志的企业名称,其规格为h×b=1500×1250蓝底白字,企业标志为红色,牢固固定在建筑物外脚架四层楼高处。(高层建筑可适当提高) 5、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并有明显划分。 6、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防护设施应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库房应设两个门,距地面0.3米,距墙面0.5米,防雨、防潮措施良好。 7、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主要道路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满足抗车辆抗压要求,宽度为6米中间3/1000起拱,载重汽车转弯半径不小于15米,两侧设排水沟。如条件限制应采取相应措施。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 8、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缷、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9、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刷设施,保证出场车辆清洁,严禁车轮带泥上路。 10、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严格执行市环卫部门统管统运的规定,不得乱缷乱倒。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11、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12、温暖季节,施工现场应进行绿化。 13、施工现场边角等处每隔15米设“灭鼠屋”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投放药品;温暖季节应设置“捕蝇笼”。

第三十二条: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业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还要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集中点,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2、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仓库内必须设灭火器。 3、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主管道直径不小于50毫米。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每层设两个abc型干灭火器。

第三十三条:综合治理 1、施工人员宜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管理人员、特殊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安全员穿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戴明显标志,普通作业人员红色安全帽。 2、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3、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开工前应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4、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疫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5、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职工教育档案。 6、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缷材料应轻缷轻放,未经审批,晚10:00至早6:00;中高考期间,晚8:00至早6:00禁止施工。 7、建设、项目部施工现场应采取优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好与周边居民关系。

第6篇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奖励规定

1、发现一处用电重大隐患防止了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每次奖励2000元。

2、人身安全和行车设备、影响列车运行及时汇报处理,防止事故发生的,每次奖励2000元。

3、杜绝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简化作业标准的奖励100元。

4、高空作业落实“三安”标准,监控到位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2000元。

5、临时用电、机械设备操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了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奖励2000元。

6、不按安全技术交底、配合比、偷工减料造成安全质量隐患的发现并及时整改的奖励200元。

7、安全技术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质量隐患,杜绝其发生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奖励200元。

8、提出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质量建议,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奖励500元。

9、以上条款应由副经理、安全总监落实认可后,进行奖励。

10、项目部对于能有效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任劳任怨、大胆管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施工员和技术员给予奖励;

1.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每月从施工员中评出“安全管理标兵”2名,奖励1000元/人。

2.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每月从专职技术员中评出“质量管理标兵”5名,奖励500元/人;

3.处罚:项目部对管理人员违反下述安全质量处罚条款的,在当月月度安全质量考核奖励中不予考虑。

11、各施工作业队根据单元工程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项目部各部门每月末对作业队进行综合考评一次。对于考核评比得分前三名者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5千元,第二名奖励3千元,第三名奖励2千元。奖励分配由作业队根据本部管理人员平时工作表现及岗位进行全额分配,禁止挪用。

12、对满足下列条件,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办公会给予500—3000元特殊奖励:

1.受业主、监理表扬的单位和个人;

2.在抢险救灾及处理突发事件中表现积极、突出,有效减轻灾情、减少经济损失的;

第7篇 小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高压输电管理所输电线路现场停电作业、带电作业以及设备的周期检查性试验(包括维护、检修、事故抢修)。

1管理职能

1.1现场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各级领导、专责工和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和改进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2现场安全管理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单位、班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重要标志。

1.3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工作总指挥或工作负责人直接负责,其他现场领导、专责工协助安监员督促检查。

1.4为保证现场作业安全,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现场工作。

2管理内容及要求

高压所所有停电、带电作业、试验、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一、二种工作票及危险点预控票,并向全体工作人员详细交待工作任务,危险点预控措施,工作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工作人员在预控票上亲笔签字认可。

在停电作业,大型带电作业的前三天,必须由所长或副所长主持,制定周密的“三措”安排,要求各有关班组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班组的工作任务认真开好班前会,找出危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杜绝习惯性违章作业,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开好班后会。

2.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责任和要求

a、工作总负责人要对现场安全工作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负全面责任,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各小组负责人(监护人)不得直接参加现场工作,必须对工作人员认真监护,及时纠正工作人员的不安全动作,在大型带电作业或高塔上的作业时,必要时增设塔上监护人。

如在作业中,工作人员确无触电危险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可做一些地面辅助性工作。

c、参加现场工作的各级领导、安监员、专责人都有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义务。

2.2工作班成员的责任和要求

a、有权在没有配备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停止工作。

b、有权抵制任何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c、有权拒绝在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不得利或随意扩大工作范围、任务的作业。

d、正确使用安全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在使用安全用具前要认真检查,严防习惯性违章作业。

2.3停送电联系人的责任和要求

a、停送电联系人接到工作票后,要认真审核工作票是否合格,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正确,如果不合格,有权拒绝办理许可手续,责令其重新填写。

b、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c、对工作票、危险点预控票所列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必须一一审核,必要时提出增补意见。

d、停送电联系人应深入工作现场,巡回检查,并对所做的安全措施、技术措施进行动态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技术措施不完善或执行不严不细,有权令其停止作业立即整改,完善后向工作负责人重新许可恢复作业。

e、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纠正和批评,直至停止工作。

2.4安监员的责任和要求

a、接到工作负责人的工作任务通知后,认真审核“三措”所列安全措施,并要深入工作现场,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危险点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b、检查现场工作负责人、小组监护人、工作人员是否胜任现场安全工作的要求。

c、对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点控制措施不落实的工作现场,或不能胜任安全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有权令其立即停止工作,责令其整改和完善后,再由工作许可人重新许可恢复作业。

d、对每个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规范其安全行为,确保不发生人身轻伤和设备故障,对不熟悉有关《安全工作规程》的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工作,重新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再行参加现场工作。

e、对观摩、调研人员有权介绍工作安全情况,有义务要求一切观摩、调研人员遵守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3考核

凡违反本规定的,按我所月度经济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8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建(1998)164号

【颁布单位】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

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第9篇 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减少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原国家电信总局《市内电话线路维护手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上海电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员工及外协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线路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一、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辅以红白带),晚间必须增加使用红灯等警示标志,以便行人和车辆注意。

二、为了保护行人、车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在下列地方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1)在道路拐弯角处;

(2)有碍行人和车辆通行处;

(3)跨越道路线,需要车辆暂停通行处;

(4)挖掘的坑、洞、沟处;

(5)揭开盖的窨井处;

(6)架空电缆接续处;

(7)敷设人井、架空电缆和光缆处。

三、在铁路、桥梁及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业,不得使用红旗和红灯,以免引起误会而生意外,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四、车辆及其它物品不能代替安全警示标志。

五、在道路上进行占路施工必须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在“道路上的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急需抢修时,抢修单位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两日内不能完工的和按施工本施工的,须申办或补办《道路施工许可证》”做到合法施工。

六、施工班组或施工队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了望和其它现场安全事项。

第10篇 生产现场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现场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正常生产秩序,根据集团公司、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现场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从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可看出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入手(简称“两个控制”),消灭事故隐患,达到本质安全。

第二章 生产厂房及工作现场注意事项

第三条 生产厂房应设有土建设施平面的单位面积荷重量及荷重限度。

第四条 生产现场停放的乙炔瓶,氧气瓶其放置地点必须无明火及火星溅落。周围无易燃物品。乙炔瓶及氧气瓶的间距不小于8米。现场储备使用的乙炔瓶每处不得超过5瓶。

第五条 燃烧室内拉设110v或220v临时照明,要在燃烧室外部设置随时切断电源的刀闸。

第六条 进入凝结器工作,需要专用的爬梯,平台或牢固的梯子上下。

第七条 高温高压部位,在运行中发生泄漏,不得任意打开保温敲击检查,如必须打开检查应视具体情况,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才能进行。如需带压堵漏需经总工批准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能工作。

第八条 一切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工作现场,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及“三无三齐三不乱”。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进入现场要着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短裤、背心、裙子、高跟鞋(2~5公分)、凉鞋。女工的长发要盘在帽子内。

第十条 使用和搬运浓酸或强碱性物品的工作人员,要熟悉物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要带口罩、着耐酸碱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耐酸碱服)及长筒胶靴。

第十一条 禁止用肩扛、背驮、抱住的方法搬运浓酸、碱溶液的器皿。

第十二条 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必须在室外或宽阔和有强力设备通风良好的室内进行。

第十三条 当浓酸散在室内时,要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第十四条 酸碱罐顶部不准站人,酸碱罐周围要设为栏及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酸、碱罐如有玻璃液位计,要装金属护罩。

第十六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十七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生产技术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十九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第二十一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二十二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二十三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照明,无须光亮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在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储藏室内。

第二十五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二十六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面,应将保温层更换。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有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 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二十七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三章 防护栏杆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防护栏杆是防止误入带电设备区域,防止靠近带电设备以保证不小于安全距离;防止高空平台、人员通道,升降口等危险场所发生坠落;防止跨越传输设备的一种安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常设防护栏杆

(一)下列地点必须设常设防护栏杆。

1、户外敞开式升压站各级电压配电装置必须分别设立独立的常设防护栏杆,进出口门应加锁。

2、独立单元设备如主变压器,高备变等。

3、厂房内的所有升降口、孔洞、楼梯和沿平台等场所敞开边缘的部位,并设置100mm高的防护板(楼梯除外)。

4、传输皮带两侧通道。

5、无罩转动设备周围。

(二)常设防护栏杆的规范

1、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在疏散通道或特殊危险场所的防护栏杆可适当加高,但不应超过1200mm。

2、横杆与上下构件的间距不得大于380mm。

3、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000mm。

4、传输皮带通道两侧的防护栏杆应高出皮带底面400m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000mm,横杆间距不大于200mm.

5、防护栏杆端部必须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6、防护栏杆的全部构件采用性能不低于a3f的钢材制作。防护栏杆的结构应全部采用焊接,焊接要求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

7、防护栏杆必须涂防锈漆,并按gb2894-82《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第三十条 临时防护栏杆

(一)临时防护栏杆可分为钢结构式及警示式两种。

(二)下列地点必须设临时钢结构防护栏。

1、检修工作期间需拆除原设防护栏杆部位。

2、检修工作期间新增加的临时平台,临空面。

3、检修工作期间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面盖板。

4、临时钢结构防护栏杆规范应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下列地点应设网状(绳)临时警示式防护围栏。

1、检修工作期间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2、高压试验为防止行人接近的高压电源。

3、检修工作期间的临时起吊场地。

4、临时防护栏上应根据临时防护围栏的用途挂设警告牌,如止步,高压危险等。

第四章 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检修场地

(一)检修场地应拉红白相间的围栏绳,与运行设备有明显隔离标志,并留有出入口。

(二)检修场地应铺塑料布或胶皮。

第三十二条 检修电源

(一)分路检修电源回路,宜安装触电保安器。

(二)电源线一般不得有接头,如有接头应放在定制的盒内,并标明电源接头。

(三)电源开关的外壳应完整,不准有残缺和破损。

(四)电源线应摆放整齐,平行线段应尽可能捆在一起。

第三十三条 检修场地照明

(一)厂房的固定照明灯泡应齐全完好。

(二)检修地点临时固定照明,应安装在固定的架子上,架子应稳固,高度不应小于2.5m。

(三)检修地点移动照明,应采用手提行灯。工作人员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汽机,发电机,锅炉容器内)手提行灯应使用安全电压。

(四)照明灯一般采用橡皮绝缘线,不应有接头。

第三十四条 检修地点防火

(一)电、气焊特别金属切割,必须采用防止火星喷溅的措施。

(二)检修现场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标示牌。

(三)检修现场应按灭火对象临时配置适当数量的灭火器材。

(四)氧气、乙炔瓶、电焊机必须存放在远离检修现场的固定位置。

第三十五条 检修通道

(一)检修现场必须划出有明显标志的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二)锅炉平台、步道不准堆放设备部件和工具材料。

(三)检修通道上方有施工时,应架设防止高空落物的屏蔽通道或搭设安全网。

(四)临时架设的桥式通道,应坚固并有符合安全要求得栏杆,悬挂承载量和严禁堆放物品的标志。

(五)检修通道上的坑洞除设临时围栏外,夜间还应悬挂红色照明灯和“当心坑洞”标志。

第五章 电气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且至少每两年检查身体一次),不是色盲,讲话清楚并经领导批准。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部颁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热机、电力线路三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会紧急救护,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四)酒后和精神不振者不准进入现场进行电气工作。

(五)新入厂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随同工作,不准单独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电气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第三十八条 6kv小车开关在试验位置时,不论合闸或断开位置,该系统均视为带电设备。

第三十九条 电气值班人员不得参加设备检修工作,事故及紧急情况处理时,可配合检修人员进行检修设备的传动试验或进行一般缺陷处理工作。人身与设备的安全距离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设备检修后的拉、合闸,传动试验应由电气值班人员配合进行)。

第四十条 检修后的6kv小车开关及二次回路作传动试验时,开关必须在柜外。试验的工作负责人必须与该系统上工作的有关班组取得联系,并令其离开检修设备(已拆开开关下部线头的除外)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任何情况下禁止约时停送电。

第四十二条 非电气人员及运行(电专业)的学员和实习人员、参观人员,进入高压设备区域,必须有专人监护,不得移动和超过遮拦,触及设备,并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第四十三条 允许单独巡视的人员可以单独进行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四十四条 值班人员需要移开或越过遮栏应有值班电工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在场监护,但必须遵守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表1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五条 值班人员对高压设备的巡视,应按规定时间及线路进行。做到检查到位不漏点、不离线。遇有特殊情况如大风,雷雨,高温季节,设备异常情况和检修后初投入运行的设备应重点检查。

第四十六条 值班人员巡视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与控制室联系听候命令;若系本人引起,应立即将情况汇报班长或值长,听候命令进行处理,禁止擅自处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除外)。

第四十七条 夜间熄灯检查高压设备需两人进行,其中一人必须具有值班电工及以上职务人员。

第四十八条 进入高低压开关室巡视设备或工作,须将门用自动锁关闭。

第四十九条 管理单位要制定220kv升压站出入制度,出入升压站要随时锁门。

第五十条 各高压开关室钥匙应备三把,由主控电气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为事故处理专用(紧急情况用),一把为值班人员检查设备用,一把可借给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当日归还。

第五十一条 允许持有专用钥匙的人员,须经总经理和安监部门批准,所持钥匙不准转借,调离公司时交回。

第五十二条 在升压站内进行非电气工作时,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监护并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五十三条 在升压站内进行电焊作业时,禁止用接地网代替焊接地线,应采用双线制。

第五十四条 升压站接地网要定期测试。

第六章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严禁因工作联系失误,造成误停、误送电,或误启、停设备。

第五十六条 严禁未做好安全措施或制动措施,即在转动部件上或可能转动设备内部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输煤皮带上站立或跨越皮带。

第五十八条 严禁不验电接地、不挂接地线就违章作业。

第五十九条 电气操作,监护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与操作人一道操作,严禁脱离监护岗位从事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 电气倒闸操作应认真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第六十一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第六十二条 电气操作,装设的接地线要符合《安规》要求。

第六十三条 设备检修,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票,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第六十四条 非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只有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方可进行带电作业。

第六十五条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全部实施完毕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作业,并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严禁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第六十七条 设备检修完毕,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方可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不准进行试车工作。

第六十八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加强监护。

第六十九条 在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并加强监护。

第七十条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按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十一条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应有可靠的接地,移动电源盘应装漏电保护器,并戴好绝缘手套。

第七十二条 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第七十三条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安规》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十五条 严禁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若工作需要必须拆除上述设施时,应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第七十六条 严禁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第七十七条 严禁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第七十八条 严禁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第七十九条 严禁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第八十条 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时要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严禁戴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爆、易燃区,严禁在易爆、易燃区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第八十二条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八十三条 氢、油区作业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严禁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

第八十四条 严禁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第八十五条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应有人监护,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严禁在周围逗留。

第八十七条 现场滤油应安排专人看管,并有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第八十八条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按规定正确着装。

第八十九条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工作时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九十条 严禁酒后上岗工作或驾驶车辆。

第九十一条 发现他人有违反“安规”,或有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第七章 进公司参观或联系业务等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十二条 凡进公司参观或联系业务等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公司大门必须持证件在门岗进行登 记,办理手续。

第九十三条 外来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一般应先与总经理办公室洽谈,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进行配合。进入现场,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应急事项等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并履行入厂、离厂书面签字确认手续。

第九十四条 进入现场的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着装符合进入生产现场的规定要求。

第九十五条 陪同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的人员应事先交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参观纪律。

第九十六条 进入生产现场的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必须在公司陪同人员的统一指挥下,按指定的路线参观,不准私自行动,不准进入警戒线内。

第九十七条 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禁止在集控室同监盘的工作人员谈话、询问设备运行情况。

第九十八条 凡禁止参观靠近、触摸的设备周围应划黄色警戒线。

第九十九条 禁止在高压、高温阀门、看火门、水位计等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停留。

第八章 集控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未经批准的任何外来人员不准进入集控室。

第一百零一条 除有关领导及生产管理人员、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能未经批准随意进入集控室。

第一百零二条 上级领导来公司检查工作时,由公司领导或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运行部领导陪同可进入集控室。

第一百零三条 检修人员只有在办理好有关工作的工作票,并经值长同意后才能进入集控室现场工作(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开具工作票)。

第一百零四条 检修人员办理工作票只能在工作票办理室内办理,未经允许,检修人员一般不得随意进出集控室。检修人员的检修工具以及其他防护用品等不得带入集控室(集控室内的工作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热工或电气人员如要了解机组dcs等系统缺陷情况,只能使用值长站的电脑,不得在操作员站上随意调换画面。一般情况下可向值长或班长了解情况,不得直接干扰监盘人员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培训、实习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集控室,任何时候都不准上盘。

第一百零七条 参观、学习人员必须到总经部、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办理参观、学习手续,佩戴参观、学习证并由我公司有关部门人员陪同,方可接洽;且必须离操作或仪表盘1米以上。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集控室内影响、干扰监盘人员正常工作;监盘人员坐姿应端正、规范,严禁嚼槟榔、吃零食等。

第一百零九条 如遇事故或异常处理,除当班运行值班人员及生产系统领导现场指挥外,其他人员必须自觉、无条件退出集控室。

第一百一十条 一般情况下,集控人员只能在集控会议室或餐厅室内用餐,集控室内严禁吃零食零餐。

第一百一十一条 集控人员安全帽、茶杯、手套、常用工具(如阀门扳手、测振仪、测温仪、榔头、警示牌等)、安全工器具、各种表纸、各种文件夹等必须定置管理,使用完毕后整齐放回原处,严禁乱丢乱放,有关柜门应及时关好。

第一百一十二条 集控人员的交接班应按“交接班制度”执行,班前、班后会在集控会议室或交接班室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集控室是一个严肃的值班场所,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明亮,严禁任何人在集控室吵闹、喧哗、追逐,任何人不得作出有悖于集控室工作氛围和文明形象的举止言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任何集控运行人员均有权制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对不听劝阻者有权报告部门或安全监察部处理。

第九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者,若属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其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以上各条款制定及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11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2 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 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 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3)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4) 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4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6) 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

7) 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

第12篇 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1生产区域内物品、设施管理标准要求:

(1)摆放整齐,平稳可靠,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2)生产岗位办公桌上不得放水杯。

(3)生产工作场所应悬挂职业健康安全警识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过时的、破旧的应及时清除或更换。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采用的贮存方式应与其性质相适应,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品和普通物品同库存放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7)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贮存。

(8)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暂存库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3日量,生产现场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2日量,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9)危险化学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防止发生晃动或滑动的安全措施。

(10)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由环保中心回收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车间库房内。

(11)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12)灭火器箱、消防箱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内必须配备f扳手,水带应采用双头卷。

(13)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要经安保部审定,原则为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内,有明显标志,严禁悬挂于墙上。

(14)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乱扔乱放,应单独存放,并在工作期间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4)施工中动火现场必须清除易燃物品,将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沟、电缆沟等予以封闭,用坚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毡布与周围隔开,防止火花飞溅。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7)焊机要采取防晒、防雨或防接触蒸汽和水进入的措施,其电源和控制箱也应防雨,并保持清洁,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应上锁。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业场所半径10米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动火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才能施焊、割作业。在更换焊条时,严禁乱扔焊条头。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

(12)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应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处应高于4.5米。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1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

(15)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乱扔乱放。

3厂区交通通道标准要求:

(1)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井盖、下水道盖等必须保持完好,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2)公司区域内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溶媒库、危险品库以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地段,必须设有交通信号或明显标志。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4厂区内车辆管理标准要求: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置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3)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等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严禁出租车进入厂区。

(4)厂区内各种车辆执行限速5公里/小时的规定,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3公里/小时。

(5)一切运载车辆应注意安全行驶,不允许乱停乱放,需停置的车辆必须停靠在定置线内,严禁违章搭载和野蛮行车。

(6)手推车载货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米,左右不准超过二十厘米,全长不准超过三米,载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7)机动车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二米。

5车间内安全通道标准要求:

(1)安全通道标记应醒目、清晰,通道平坦,无台阶、坑、沟或斜坡,双线平行、笔直。

(2)车行道宽1.8m,人行道宽1m。

(3)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工位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道。

(4)安全通道应有醒目标志,“安全出口”等安全标志牌应有夜光效果,高度不得超过1米。

6生产区域地面状态标准要求:

(1)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壕、池应加盖或有护栏。

坑:指深0.5m、凡脚能踩入坑内的均称坑,无规定面积的要求。

壕:深≥0.2m,宽≥0.1m。

池:指深0.8m或地上边沿高0.8m,存放液体的。

凡在厂房内搭建平顶房,并利用平顶作堆场的,或者利用厂房屋顶作工场的,应有足够的承重强度或防护栏杆。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现场管理是当前企业关注的热点,对促进安全生产、消除管理失误,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企业形象,推动安全工作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第13篇 基础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部、省、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程、制度,抓好措施落实。

2.施工队针对施工实际情况制订出安全生产各项具体措施,在施工设计中要有安全的内容,并要根据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补充完善。

3.施工队进场前必须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包括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网)进行调查,在确认符合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场施工。

4.开工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安装好的设备、设施、材料堆放等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经检验合格方可开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

5.开工前,现场负责人要向场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施工过程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工地领导值班制度,负责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做好工作记录。

7.现场所有机械传动部位装设防护栏(罩)、危险部位、地段应设栏杆,悬挂警告、警示标志。

8.经常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工人进行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专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9.搞好文明生产。各种设备、设施安装牢固平稳,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场内废料要及时清理。

10.工地用电严格按照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在高压电网下作业和进行钻塔整体搬迁。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工地消防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格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12.遵守当地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

㈠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程、制度,坚持“五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制度。

3.组织和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严格执行用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

6.遵守当地施工管理规程、制度,搞好文明生产。

7.发生工伤事故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㈡ 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同项目经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施工安全技术的直接责任人。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组织编制和审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落实。

3.在向各部门、人员交底施工技术时,要同时交底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4.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时,应制定出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5.参加工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

6.按照上级的布置,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搞好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7.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㈢ 施工员安全职责:

1.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2.在布置工作任务时,做好各个施工环节的安全交底。

3.督促各施工班组、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设备安装验收,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组织工人参加安全培训教育。

6.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即时上报。

㈣ 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施工设计中制定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监督各部门实施。

2.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指导和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做好台帐记录。发现重大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遇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4.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抓好事故隐患的整改。

5.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工人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和培训学习。

6.参加一般工伤事故的分析和调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按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㈤ 班组长安全职责:

1.认真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3.组织本班组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4.经常组织对本班组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和消除隐患。

5.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完成事故隐患整改。

6.不违章指挥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险情应立即向工地负责人报告。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班组人员进行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㈥ 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分配、坚守岗位,维护和保养好一切安全设施,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搞好文明生产。

3.积极参加安全日活动和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活动。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互相关心,互相监督,搞好安全生产。

4.做好开工前本岗位和环境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或向班组长报告。

5.不随便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无证不准进行特种作业。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积极参加抢救和采取紧急措施。参加事故分析会,吸取事故教训。

三、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工地门口应挂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施工许可证批号、计划工期等内容。

2.工地周围应设临时围墙,出入口设专人看守,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并在场内明显位置张挂出安全、保卫、防火等标语、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应保持道路平坦畅通,整洁、无积水,排水系统畅通。

4.现场的办公室、材料房、机械房、宿舍、厨房、浴室、厕所等临时建筑物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建造、挂牌、保持整齐、清洁、卫生。

5.办公室内应张挂(贴)有现场平面布置图,各种生产计划、进度图表,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程、制度。

6.各种设备安装牢固、辅助设施齐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物料堆放牢靠、整洁整齐。

7.现场生产、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服从指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遵守操作规程。

8.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废料按指定地点存放并及时运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控制噪声污染。

9.现场用电、消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要求执行。

10.遵守当地施工管理规定。

第14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搞好安全生产,使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特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现场临时用电

1、对施工现场配电箱、开关箱的要求:

(1)施工现场中使用的配电箱、开关箱门应有锁有防雨措施,箱内严禁有杂物及工具,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裂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3)施工现场配置的配电箱、开关箱应有编号、负责人标志,缺少一项罚款500元。

(4)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要求箱底与地面和垂直距离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箱底与地面和垂直距离为0.6-1.2m。一项不符合罚款1000元。

(5)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框架要做保护接零;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项不符合罚款1000元。

(6)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使用,严禁混用,否则罚款2000元。

施工现场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穿管埋地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保护接零连接,专用保护接零由工作接地、配电室的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的零线接出,施工现场的所有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部分,应做保护接零。包括以下5个部分:

a、电机、电器、手持电动工具和照明器具的金属外壳;

b、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c、配电屏、配电箱的金属框架;

d、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

的金属门;

e、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设的钢管和钢管外架。

以上任何一个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元。

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经有关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才能上岗作业,非电工严禁拆改电气设备,如有发现罚款2000元。

不准使用破损,老化及未包扎好的电缆线,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电动工具没有定期安全检验的有效合格证,没有漏电保护器,或绝缘损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二章 脚手架作业

发现以下隐患每条每次罚款1000元:

1、高处作业未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的架子临空一侧没有安全网,高处作业的平台、陡坡、架子临空一面必须有1.5米高的安全护栏;

2、脚手架基础必须硬化处理满足承载力要求,不积水,不沉降;

3、脚手架必须按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横扫地杆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举底座下20cm立杆上;

4、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5、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并设置安全网和防护栏杆;

6、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7、确保脚手架的整体性,不得与井架、升降机一并拉结,不得截断架体;

8、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9、运至地面的材料应按指定地点随拆随运,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拆下的扣件、铁丝集中处理;

10、施工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现场严禁吸烟;

11、脚手架搭设拆除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持证上岗;

12、严禁凌空透支杆件、物料、扣件及其他物品不能乱扔;

13、严格控制施工荷载,不得集中堆料施荷;

14、脚手架验收合格之前严禁使用;

15、脚手架架杆、扣件等材质必须合格。

第三章 安全防护措施

1、脚手架的通道口应设置安全通道,通道上空搭设安全防护棚,防护棚用双层脚手板铺设,层间相隔0.8m,两侧用脚手板绑扎,并用安全网封闭维护。在出入口上方设醒目安全标牌。违者罚款1000元。

2、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经常检查,不使用破损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违者罚款200元每次。

3、进入工地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不许留长发、长辫,不许戴围巾、穿裙子,违反一项罚300元。

4、根据高处作业“四口”临边防护要求,设1.2m高防护栏杆,横杆不少与3道,下设300mm高踢脚板,对预留洞口采取严密封盖,对电梯井洞口设1.2m高固定栅栏门,竖井每层管架上铺脚板封闭,每三层加设安全网一道;楼梯均设栏杆扶手,用安全网围护。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0元。

5、主要通道口设安全警示牌,保证足够的采光和照明,违者罚款500元。

6、严禁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违者罚款500元。

7、施工现场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屏蔽范围以外,应安避雷装置,违者罚款1000元。

8、高处作业严禁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或骑坐在栏杆上休息,违者罚款1000元。

第四章 基坑施工

发现以下隐患每次罚款1000元:

1、应设置临边防护栏杆由二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横杆离地高度为1.2米,下横杆杆离地高度为0.6米,立杆应牢固可靠;

2、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

3、所有护栏用红白油漆刷上醒目的警示色,悬挂提示标志,护栏周围悬挂“禁止翻越”、“当心坠落”等禁止、警告标志;

4、基坑周围应明确警示堆放的钢筋线材不得超越基坑边3米范围警戒线,基坑边警戒线内严禁堆放一切材料;

5、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沿基坑周边防护栏处应设置一明排水沟,排除雨季的暴雨突然而来的明水,防止排水沟泄水不及,在基坑一侧设一积水池,并及时将积水抽抽走;

6、坑边堆置材料包括沿挖土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不应离槽边过近,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少于2米,槽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7、基坑边沿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当心基坑、当心塌陷、当心坠落、必须佩戴安全帽”等标志,夜间悬挂红色警示灯。

第五章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1、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经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出现一例罚款6000元。

2、升降机司机应严格遵守《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 ,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擅离职守,严禁带病运行,违者罚款2000元。

3、切割机、圆盘锯、电动砂轮机要有护罩,违反一项罚款500元。

4、严禁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酒后驾驶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5、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载人,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6、不得在机车车辆下、机械设备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险、有毒气体和过分湿潮的地点附近休息、饮食、乘凉或避风雨,如有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7、非机械操作人员及电工操作人员,不得玩弄、修理机(电)械设备,违者罚款500元,并对机械造成危害的视机械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8、电工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工程机械(含起重设备)操作手、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

9、电气焊时,电焊工应严格按照《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劳保用品,戴好防护镜和面罩。发现违规每次罚款500元。

10、现场内电气焊时,看火人未到位,无防护措施的,罚款1000元。

11、班组动火作业气瓶摆放距离不足5米,离动火作业不足10米的,罚款1000元。

第六章 消防措施

1、用电安全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子、碘钨灯等大功率电器;

以上违规行为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2、用火安全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不开具动火证私自动火的罚款3000元。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10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违者罚款1000元。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 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违者罚款1000元。

3、严禁在禁烟、禁火场所抽烟,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4、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5、在建建筑物内住人罚款2000元。

6、严禁乱丢擦拭物(破布、棉纱、纸张等)、易燃物、废油罚款500元。

第七章 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膊,赤脚等行为,违者罚款300元。

2、在施工现场打闹,,赌博等不良行为,如有发现罚款5000元。

3、施工现场严禁打架,群殴,闹事等行为,如有发现罚款10000元。

4、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违者罚款2000元。

5、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违者罚款5000元。

6、严禁酒后作业,如有发现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

第八章 货车管理

1、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有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硬牌照、保险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上路,如有发现罚款2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都由当事人自负。

2、严禁带病作业,确保车辆灯光齐全,制动有效,配备灭火器,后视镜、雨刷、防火排气筒等安全附件完好,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3、车辆驾驶员车辆进入厂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场内有关规定,严禁超速、超重、超宽,或运输危险物资,如有发现罚款3000元,由此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车辆驾驶员全面承担。

4、车辆驾驶员要杜绝酒后驾车,如有发现罚款2000元,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车辆驾驶员自负。

5、车辆驾驶员须定车定人,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或者交于无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6、车辆驾驶员车辆在场内作业,造成甲方、车辆驾驶员人员安全事故、设备设施的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车辆驾驶员承担,并罚款1000元。

7、倒车卸料时,必须服从指挥,注意周围人员,发生异常立即停车,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清洗作业,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第九章 安全管理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常的安全检查,各班组必须认真配合检查和整改,不得阻挠,打击报复或辱骂检查人员,违者罚款2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对项目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或不积极配合的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的加倍罚款10000元;屡教不改,令其停工整顿,并给予3万元罚款。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伤安全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由责任分包单位承担,项目部并根据发生事故严重程度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

a、发生轻伤事故 (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的处以5万元罚款。

b、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①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 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

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⑦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c、发生死亡事故罚款15万。

死亡事故: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3人以下事故。

d、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罚款15万×伤亡人数。

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第15篇 现场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1.在炼钢厂所辖区域内戴安全帽必须系带,不系带处罚20元。

2.进入工作现场作业,劳保用品必须穿戴齐全,少一件处罚50元。(注:公司统一配发后执行)

3.检修设备的操作控制处未挂检修牌,处罚50元。检修完毕不摘牌,处罚责任人50元。(谁挂牌、谁摘牌)

4.高空作业能系安全带的必须系安全带,不能系者,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后再进行作业,违者处罚100元。

5.使用磨光机操作时不带保护镜的,处罚50元。

6.工作时光膀、赤膊、敞胸露怀的,处罚20元。

7.检修各类气体管道必须报告厂安全管理部门,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作业票,并要有检测、有安全措施,违者处罚100元。

8.严禁带负荷拉刀闸,违者处罚50元。

9.严格遵守停送电操作制,违者处罚50元。

10.操作砂轮、台钻等旋转设备时戴手套的处罚20元。

11.任何情况下不准走天车轨道,违者处罚100元。

12.上下天车不走安全通道的处罚50元。

13.正确使用工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工器具,违者处罚50元。

14.严禁用氧气或氮气吹扫人身及工作现场的灰尘,发现一次处罚50元。

15.不准用漏气的气带作业,发现一次处罚20元。

16.坐靠在安全护栏上或攀、坐不安全位置的处罚20元。

17.严禁赤手更换焊条,用焊条点烟,违者处罚20元。

18.天车桥梁梁端上不准站人,违者处罚50元。

19.戴手套打大锤或打锤时站位不正确的处罚20元。

20.切割片严禁侧面磨削,谁使用、谁检查、谁负责,切割片存在安全问题的,立即更换,违者处罚50元。

21.职工有责任阻止无本厂人员陪同的外来人员进厂,发现后应及时制止。

22.使用黄油、机油、柴油、汽油等润滑油脂时,应严禁烟火,违者处罚20元。

23.切割气带不能和焊把线缠绕在一起使用,违者处罚20元。

24.不准在配电柜、箱内放棉丝、纸片等易燃物品,违者处罚20元。

25.维修工在用完氧气、乙炔、丙烷等气体后必须关闭所有开关,发现一次未关,处罚20元。

26.氧气与乙炔瓶、燃气瓶存放距离小于5米,乙炔瓶距明火小于10米,处罚20元。

27.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同车运输,违者处罚30元。

28.工作中拆卸、移动安全防护设施的,在作业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违者一次处罚30元。

29.安全管理人员发出的正确指挥命令或口头整改意见要立即执行,有违者处罚20元,有特殊情况的或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当面说明理由。

30.电焊机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违者处罚50元。

31.电器操作台、配电箱上不得放水杯、杂物,违者处罚30元。

32.氧气瓶无禁油、瓶帽、防震圈,乙炔瓶不按规定安装回火器、防震圈、未设防倾倒装置的处罚20元。

33.电焊机二次线不得有裸漏之处,破口接头绝缘包扎不得大于2处,一次线距可靠断电开关不得大于2米,地线必须结实牢固,违者处罚20元。

34.停电检修时,一定要做到停电确认,未确认而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35.进入容器(密闭沟、坑、池)内部作业时,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必须事前(至少20分钟)进行自然或强制通风,现场设监护人,并在作业前告知安全环保科,违者处罚50元。

36.工完场地不清者,处罚20元。

37.凡是使用电葫芦吊物,事先要派专人进行近距离检查,在确保设备安全灵敏可靠时才使用,如因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未遂)的,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38.本规定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

3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

第16篇 架空线路带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架空输电线路带电作业的现场组织机构、职责、作业基本要求、安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11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带电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51-1998 电工术语 架空线路

gb/t 14286-2002 带电作业工具设备术语

gb/t 2900.55-2002 电工术语 带电作业

能源部电供[1991]31号 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华东电管局[84]华东电生字590号  华东电网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286-2002《带电作业工具设备术语》、gb/t 2900.55-2002《电工术语 带电作业》、gb/t 2900.51-1998《电工术语 架空线路》规定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4 带电作业现场组织机构和职责

4.1 带电作业现场组织机构

带电作业现场应明确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技术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材料、工器具、资料管理工作。

4.2 职责

4.2.1 工作负责人职责(持票人)

a) 根据工作票,全面负责本次工作的现场安全、质量和环境符合有关要求,督促线路带电作业规程、作业指导书得到严格执行,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b) 负责核对工作票及作业指导书所列的安全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及是否满足实际工作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c) 出工前检查安全用具是否齐备,人员着装是否规范,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d) 带头遵守现场各项安全规定,不违章指挥;对全体作业人员认真进行监护,及时制止违反安规行为,监督、检查现场危险点预控措施的执行;

e) 认真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每天开工前,组织召开现场班前会,工作负责人应按照工作票内容做好“二交一查”,待全体作业人员清楚并签名后,方可下令开始工作;

f) 工作负责人对高杆塔及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g) 工作结束后,应检查线路作业地段的状况,确认在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从杆塔上撤下后,再向调度汇报工作结束,然后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4.2.2 专责监护人职责

a)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b)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c)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d)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4.2.3 现场技术负责人职责

a) 现场技术负责人是带电作业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解决施工工艺、技术、质量难题;

b) 负责编写现场作业指导书,督促检查带电作业有关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正确执行;

c) 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按规定填写工作任务单。

4.2.4 工作班成员职责

a) 遵守《安规》及有关规定,不违章作业,互相关心,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做到“四不伤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b) 作业前,认真参加班前会,接受安全、质量、环境要求和工作任务、作业危险点及预控措施的交底,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明确当天带电作业范围、工艺要求、环境要求、危险点及防范措施后,在班前会记录上亲笔签名;

c) 检查个人工器具、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作业要求并正确使用;

d) 严格执行线路带电作业有关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e) 作业中不得变更所做的安全措施,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报告,对无安全措施、未经安全交底和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工作;上杆塔作业前必须正确核对线路双重命名、杆塔号;

f) 遵守文明生产有关规定。

4.2.5 现场材料、工具管理员职责

a) 现场材料管理员对现场施工设备材料、工器具的管理负责;

b) 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准备好工器具、材料;

c) 对使用的设备材料、工器具办理登记手续,并检查使用情况。

4.2.6 现场资料管理员职责

a)现场资料管理员对现场施工资料管理负责;

b) 负责带电作业资料的收集、填写和上报工作;

c) 工作结束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5 带电作业人员要求

5.1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批准。

5.2带电作业的工作负责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熟悉《安规》、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专责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5.3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业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带电作业合格证并经企业书面批准后,方可参加工作。

5.4带电作业人员应熟悉工器具使用方法、使用范围以及最大允许工作荷重,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有关规定。

5.5带电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适应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检修技术;掌握触电急救法和紧急救护法。

6 带电作业基本要求

6.1“三要”

6.1.1 要有良好气象条件并停用重合闸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电、雪雹、雨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恶劣天气下进行带电作业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带电作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电或恢复重合闸。

6.1.2 要有合格的带电作业专用工作票

现场合格的带电作业专用工作票是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关键,各级经批准的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应把好现场作业的安全关。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

6.1.3 要有带电作业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对危险性、复杂性、困难程度较大的线路带电作业项目和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并要有经过严格的编、审、批手续的带电作业方案,使现场作业有各项严密的组织、安全、技术措施。每项带电作业必须有作业指导书。

6.2“六禁”

6.2.1禁止无资质的人员上岗作业

带电作业人员要满足上述第5条带电作业人员基本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6.2.2禁止工器具现场未检验作业

带电作业工器具在使用前,要仔细检查确认没有损坏、受潮、变形、失灵,否则禁止使用,并使用2500及以上兆欧表或绝缘检测仪进行分段绝缘检测,阻值应不低于700mω。

6.2.3禁止使用不合格工器具作业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周期试验,不得使用试验不合格或试验超周期的的工器具,并应根据工作负荷校验满足规定安全系数。

6.2.4禁止未经调度许可进行作业

带电作业必须经调度许可,必要时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6.2.5禁止现场失去安全监护作业

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高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6.2.6禁止带电作业人员酒后作业

作业人员严禁在酒后进行带电作业。

6.3“九步”

6.3.1 两交一查,落实预控

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召集工作人员召开现场班前会,具体交待工作任务、作业危险点及预控措施, 检查工器具是否完备和人员精神状况是否良好。

6.3.2 检查工具,防止受潮

带电作业工器具在使用前要外观检查合格,在运输过程中,带电作业工器具应装入特制的工具袋、工具箱,防止工具表面擦伤损坏,使用中必须戴手套防止受潮受污。

如果绝缘工具遭表面损伤或受潮,应及时进行干燥处理,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3.3 停重合闸,调度许可

带电作业必须经调度许可,必要时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6.3.4 现场交底,专人监护

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工作前要进行两交一查。

6.3.5 核对命名,流程作业

工作人员上塔工作前须核对线路的双重命名、杆塔号和相位,要按照带电作业指导书的流程进行作业。

6.3.6 作业结束,质量自查

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要对作业质量进行自查,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后结束作业。

6.3.7 工作完成,清理现场

工作完成后,要注意塔上、地面上有无遗留物,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3.8 工作终结,汇报调度

工作终结后,及时汇报调度,恢复重合闸。

6.3.9 填好记录,班后小结

做好设备台帐变更记录,填好带电作业情况统计报表,班后对作业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以便改进、提高。

7施工方案的编制

7.1 现场踏勘

组织开展以下带电作业时,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前应组织现场踏勘:

——500kv带电作业;

——特殊塔型上带电作业;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不熟悉的带电作业;

——现场交跨、环境复杂的带电作业;

——带电施工作业;

——新工具研制、新项目开展的带电作业;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带电作业。

现场踏勘时,工区主管生产领导、专职安全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均应参加,必要时应有局领导、生技部门、安监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

现场勘察时,应确定施工方案和存在的的危险点,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7.2 编制施工方案

对于开展以下带电作业时,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带电作业任务、现场踏勘结果合理编制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且须经安全、技术相关方面的审核,并经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之后方可组织实施:

——组织现场踏勘的带电作业;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带电作业。

7.3 施工方案的审核、批准

对于开展以下带电作业,应经局生技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局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00kv带电作业;

——现场交跨、环境复杂的带电作业;

——带电施工作业;

——新工具研制、新项目开展的带电作业;

——工区主管生产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带电作业。

施工方案应包括工作线路概况、工作任务及分工、工作计划时间、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危险点预控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内容,必要时,应配有现场实物图,施工方案需在开工3天前,送交有关施工班组,施工班组应提前熟悉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果涉及多班组施工,应由生技部门召开相关班组的施工负责人会议,共同协调交底。

作业班组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作业,未经方案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并随时接受局生技、安监部门的检查,施工方案工区生技部门应存档。

8 应用作业指导书的注意事项:

8.1每项带电作业项目都必须编写作业指导书,实行标准化作业。

8.2作业指导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作业人员的配备;工器具的配备;作业程序单(作业过程及要求);危险点及控制措施;作业工艺标准;其它注意事项;相关的报表和记录。

8.3 在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前,要针对现场作业场地及周围环境,分析有无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带来新的危险,以便对原有的危险点及控制措施进行补充,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8.4作业班组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并随时接受局生技、安监部门的检查。

9防止对地及相间放电安全控制

9.1  带电作业时各作业距离和数据要求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带电作业时安全距离和数据要求表

序号作业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备注
110220500
1地电位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最小安全距离(m)11.83.2
2绝缘操作杆最小有效绝缘长度(m)1.32.14
3绝缘承力工具、绝缘绳索最小有效绝缘长度(m)11.83.7
4等电位作业人员对接地体的最小安全距离(m)11.83.2
5等电位作业人员对邻相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m)1.42.55
6等电位作业中的最小组合间隙(m)1.22.14
7等电位作业中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m)0.30.30.4
8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m)0.4
9绝缘臂的最小有效绝缘长度(m)23/
10带电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时必须保证的良好绝缘子片数(片)5923
11带电检测绝缘子同一串中允许的最大零值片数(片)[整串片数/零值片数]#####5月13日6月28日
12边续档导地线上挂梯最小截面要求(mm2)钢芯铝绞线和铝合金绞线120,钢绞线50(等同opgw光缆和配套的lgj-70/40导线)
9.2等电位工作人员必须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并保证其连接部位接触良好,在现场使用前要测量任意两点间的阻值不得大于20ω。均压服主要起屏蔽作用,不能以均压服作为接地保护。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上工作,作业人员应穿静电感应防护服,宜穿导电鞋。

等电位人员转移电位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许可,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相应规定。

带电作业传递工器具和材料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和绝缘绳索,其最小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表1的相应规定。

9.3 沿导、地线上悬挂软、硬梯或飞车进行强电场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其最小截面不得小于表1要求;

b)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验算合格,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在孤立档的导、地线上作业;

——在有断股的导、地线和锈蚀的地线上作业;

——其最小截面小于表1第12款要求的;

——两人以上在同档同一根导、地线上的作业。

c) 作业前应先检查本档两端导、地线的紧固情况。挂梯载荷后,应保持地线及人体对下方带电导线的安全距离比表1数值大0.5m;带电导线及人体对被跨越的电力线路等交跨物的安全距离比表1数值大1.0m。

10 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控制

10.1  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10.2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身体,经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工作前严禁饮酒,着装规范。

10.3攀登杆塔脚钉、爬梯时,应检查脚钉、爬梯是否牢固。

10.4 在杆、塔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被锋利物伤害。系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在杆塔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

10、5 杆上人员应防止落物伤人,材料应用绝缘绳索传递,不得乱扔,杆下应防止行人逗留,防止落物伤人。

11工器具使用的安全控制

11.1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工器具进行全面的检查,应使用经试验合格的并未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带电作业工具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站进行试验,试验记录由专人保管。电气试验周期按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工器具试验管理规定执行。

11.2应按技术措施中要求的受力大小,选择工器具,严禁以小代大,严禁超铭牌使用。

11.3各类安全工器具应经过国家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使用前要仔细检查确认没有损坏、受潮、变形、失灵,否则禁止使用。并使用2500v及以上兆欧表进行分段绝缘检测,阻值应不低于700 mω。

不合格的带电作业工具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11.4在运输过程中,带电作业工器具应装入特制的工具袋、工具箱中,要防止工器具表面受潮和损坏。

如果绝缘工具遭表面损伤或受潮,应及时进行干燥处理,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进入作业现场应将使用的带电作业工具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绝缘垫上,操作绝缘工具时应戴清洁、干燥的手套,防止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脏污和受潮。

12 现场文明生产

12.1所有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均应按规定戴安全帽,工作人员应着装规范。

12.2工作场所不要高声喧哗,对作业程序或方法有异议时,应通过工作负责人来指挥纠正。

12.3在山区、林区作业要小心火种,不得随意吸烟,乱丢烟蒂。

12.4工作过程中,应爱护农作物,尽量少损失青苗,少砍伐树木,工作结束后做好合理的青苗赔偿工作。

12.5现场工器具和材料要实行定置管理。

12.6在市区及公路附近作业工作现场要设立围栏,派专人监护,实行封闭管理,并设置安全警示牌。

12.7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废旧材料应回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16篇】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遏制施工现场同一个安全隐患重复发生,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总体目标;依据合同规定和安全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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