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完善制度推进机关效能发展七则怎么写8600字
(一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年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五、效能建设的基本做法
1、坚持依法行政。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强化统计法制建设。
2、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统计分析研究这篇大文章。以打造统计精品、提供优质服务为平台,做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贴近服务。
3、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统计效率。在全局开展了比管理、比创新、比效率、比服务的“四比”活动,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政高效、依法办事、诚实守信的形象。
4、创新机制,以制度管人、管事。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建立健全了科室岗位责任制,加强了机关内部协调,精简办事程序,做到件件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事事有着落。
5、建设高效能科室,夯实机关建设基础。我们以建设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工作落实到位,工作规划完善,工作绩效突出的科室为工作目标,广泛开展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统计业务本领活动,把建设高效能科室与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夯实了机关效能建设的基础。
六、下一步三、深入查摆问题,找出效能建设的关键环节
通过专题分析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近年来,我局认真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建设服务型机关等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机关工作人员的中心意识、大局意识显着增强,工作效率、工作水平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服务发展、加快发展的氛围十分浓厚。
从履行我局的职能出发,我们认为我局的行政效能建设与全区加快发展的任务相比,与基层和群众的愿望相比,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服务工作还不够全面。为基层、为社会、为群众服务方面,我局有较为全面的工作制度和公开承诺,限时办结、廉洁从政等方面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但服务无止境、沟通无距离,对基层、对群众的不理解的问题或非水利本职方面工作的解释,受人手、职能、资金、政策和知识面等方面的限制,特别是基层寻求资金、项目支持等问题,一时我局还无法保证全社会完全满意。
(二)内部运转还不够协调。“全局一盘棋,工作一体化”是我局领导班子对整个工作的一贯要求,全局内部各职能机构也认真按此要求认真进行了落实,社会各界到我局机关、窗口咨询、办事也比较满意。但限于条线和职能的差异较大,专业性也较强的特点,各科室对其他科室的具体工作要求难于全面、深入的了解,偶尔也还存在信息沟通不够、运转协调不畅的情况。
四、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推进和落实整改举措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针对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局从关键环节抓起,突出“以人为本”,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不断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营造我区良好经济发展软环境:
(一)加强思想教育,转变作风。我们以创优质服务为主题,大力提倡立说立行、雷厉风行、敢于负责的作风,在全局组织开展“抓效能、优环境、促发展”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入学习“****”重要思想,大力开展人生观、价值观、宗旨观、政绩观、发展观教育,引导全局机关干部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桃城的快速发展,创新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闻30分》、《新闻联播》等各大媒体均对我们利用咸淡水混浇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经验进行了综合报道。省抗旱现场会也多次在桃城区召开。
(三则)
县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动员会后,我院迅速落实五是成立组织,加强效能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我院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设立了由纪检组长任的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同时,将机关效能建设的考核列入我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中,并将考核结合作为干警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
据。
(四则)
今年是效能建设深入推进的一年,按照市委、市府效能建设连抓三年的总体要求,今年镇党委一如既往,继续抓好了机关效能建设,在工作中做到了“盯住目标不放、抓住关键不松”,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各项工作,促进了效能建设的深入开展。现将前一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
1、加强思想教育。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对效能建设认识不到位,做好这项工作就无从谈起,因此镇党委把加强机关干部的思想教育摆到突出位置。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思想教育,加深党员干部对开展效能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激发机关党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前一阶段,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镇党委组织机关干部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研读了《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市行政效能追究办法(试行)》,并深入学习了省委提出的“四条禁令”、市委出台“六条禁令”。由于宣传到位,教育到位,广大党员干部对机关效能建设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已初步形成了讲效能的良好氛围。
2、强化效能监察。加强效能监察是搞好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保证。镇党委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出发,重点抓好了两大块工作:一是继续开展明察暗访。根据镇党委的统一部署,效能办先后两次开展了明察暗访,针对迟到早退、上班娱乐等作风问题,对部分科室进行抽查。检查结果比较理想,检查中未发现机关干部出现违纪违规现象。二是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设置投诉信箱、聘请效能监督员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时刻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
3、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为了加强管理,镇党委从建章立制入手,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镇党委、政府在原有机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涉及效能建设、廉洁自律、日常管理等三大类的25项机关制度,其中涉及效能建设的制度有便餐制和午餐禁酒令、限时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等,目前此制度执行良好。其次规范了机关干部联村、联企、联户制度,重点是建立了领导干部联系规模企业制度、联系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制度、机关干部联系困难户制度,进一步密切了与基层的关系。再次完善了政务、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政务、村务
公开的对象、内容和形式,严格具体指导、监督、落实政务、村务公开的各项工作。最后建立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抽调15名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机关干部担任农村工作指导员。
二、工作成效
1、工作作风有了明显的改进
效能建设以作风建设为切入点,将管理、监督融为一体,通过加强对机关内部的岗位责任、工作规范、目标管理的基础建设,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进行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镇的机关效能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镇效能建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一是个别同志对自身要求不够严,在工作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这样的人很少,但还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在外界也有不太好的影响。二是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不够高的现象仍然存在。我们有些工作,过于拘泥于传统的思维和做法,创新意识不强,工作节奏不快,缺乏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有些工作还没有很好地跟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思路、节奏和要求。
四、努力的方向
1、要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从群众关心的事抓起,从群众盼望的事做起。做好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机关干部联系村制度,做到线面结合。有选择地联系困难户、经济特色户和种粮重点户。同时进一步完善机关的各项管理制度,推行工作承诺制、办公无休日,进一步做好政务分开工作。通过建章立制,使机关效能建设走向规范化、系统化轨道,建立起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难办、门难进”的状况。
2、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载体,在理论武装上下功夫,建立学习的长效机制,解决机关干部“素质不高”的问题。同时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教育,使之认识到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机关干部参与效能建设的自觉性。
3、以精简会议和文件为切入点,切实解决“形式过多”的问题。同时巩固和完善已经实行的各项制度,如下基层便餐制、午餐禁酒制等。
4、要进一步做好结合文章,把效
能建设与推动当前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把效能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始终,努力我镇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农业上要围绕农业增效、农业增收做文章;在工业上要紧紧依靠经济园区,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初既定任务。
(五则)
今年,是全省“机关效能年”。作为税收执法主体的税务机关,要从效率、效果、效益入手,不断提高税务机关效能。
加强效能建设,要提高效率。加强税务机关效能建设,必须注重和提高机关工作的效率。今年,省委、省政府提出要以提高项目审批和行政效率为重点,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省国税局提出全面提升税收执法效能、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效能、全面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四个目标。各级税务机关要立足税收工作实际,进一步围绕提高办税效率,认真兑现各项服务措施,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办税,继续深化“两个减负”工作,扩大政务公开范围,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目前不能只限于考勤考核和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水准实现的能级制管理,这样仍然不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必须文秘杂烩网将每个人考什么、核什么进一步量化。要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和充实内部工作规则,强力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结办制,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形成比较完善而且操作性较强的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制度体系,实现重奖重罚制度,对作风不实、工作不严谨、态度差、办事浮皮潦草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及时诫免,以警后者,并将此制度贯穿于机关工作的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切实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加强效能建设,要注重效果。加强税务机关效能建设,要脚踏实地做出摸得着、看得见的实事,让纳税人感受到税务机关办事作风实现了根本转变,贴近社会,贴近群众,贴近纳税人,以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让纳税人得到实惠和满意,不能不注重效果,一哄而起。要把思想教育摆到突出位置,贯穿于效能建设的始终。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税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品德修养,提升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实施大规模业务培训,积极创建创新型、学习型、责任型、服务型、。廉洁型“五型”机关,大力提升税务人员的业务操作能力和执行能力,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的能力,务实高效服务的能力,驾驭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每一名税务人员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
精神,不断学习,勤于学习,刻苦钻研,用知识武装自己,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用发展的眼光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在“提升机关效能,创最优发展环境”的实践中大显身手。积极开展一些有影响而且惠及群众的公益活动,启迪(六则)
月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动员大会,决定在全省乡镇以上各级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省委书记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月日,市委、市政府又召开了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具体部署工作。这是市委、市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会议精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求之风,狠抓工作落实,提高行政效率,为营造推进“两个率选”的良好发展环境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切实抓好我局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一段时间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抓学习、抓制度、抓落实,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把行动统一到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上来,把目标统一到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任务上来。下面,我把市国土局这一阶段的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打算向冯书记作一汇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
什么是效能?为什么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这些问题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初期一直萦绕在我们脑海里。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们的理解是:效能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效率,效率是劳动的效果与劳动量的比率,而效能是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要从思想、从观念、从机制、从行为、从效果、从长远效益上去综合思考。重点在于建立起一套长效机制并树立起一种能绩概念。机关效能建设就是要以提高效能为基本目标,把行政管理的诸多要素结合起来,建立起严格机关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机关监督的长效机制。机关效能建设就是要从概念、观念、机制、行政行为、具体工作效率上,与效率有质的变化,而不是简单的理解为一般性的办快点、办好点,从而形成一种能绩概念。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目的就是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善政务环境,大力营造投资软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
步。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首先在组织领导和思想教育上下功夫,把全局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制度。抓好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是关键,制度是保证。月日,我局就成立了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我任组长,两位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初步形成了机关效能建设“一把手”负总责,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各处室具体负责,全局同志广泛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我们认为,工作中出现的服务观念不够的问题、办事效率不高的问题、办事能力不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事业心、责任心的问题,但同时也是管理体制、机制的问题。为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解决好“职责不清、效率不高、工作不落实”的问题,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机制。按照合理性、完整性、现实性的原则,我们具体落实建好9个制度:一是岗位目标责任制、二是干部绩效考核制、三是服务办结承诺制、四是ab岗工作制、五是首问责任制、六是公示制、七是方便申请制、八是听证制、九是失职追究制。这些制度大都已经建立,但有的已经建立还不完善、还没落实。我们要借这次机关效能建设的“东风”,边实践边摸索边提高,逐步制订完善一套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监督制度和考评制度。
2、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干部素质。抓教育是效能建设的基础。我们利用周一晚上的集中学习时间,在月日,月日连续两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冯书记在市级机关领导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全省加强机关效率建设大会精神。全局各处室、单位还按照局党组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学习国土资源部“十项措施、五条禁令”、学习《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等业务知识。今天晚上,我们还将请杨志敏同志讲课,集中学习《行政许可法》。这些学习内容还将作为考试内容,在全局范围内组织考试。此外,我们还把机关效能建设作为党委中心任务,制订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3、开展优质服务。首先是要缩短办事时限。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各个处室,各个单位要整合内部
2、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将于今年月日正式实施。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已专门对贯彻实施作出了部署。国土资源管理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行业,长期以来,大家比较重视业务建设,思想上也偏重于技术管理。而对行政管理,特别是依法管理办法不多,措施较少。我们要抓住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契机,抓紧抓好一些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制订好一部分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制度,改革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运作方式和审批审查环节,进一步深入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按章办事,规范从政行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就是要从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机关效能建设,重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机关效能建设的有机结合,真正抓出成效。
3、坚持机关效能建设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机关效能建设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温鼓劲,切实把机关效能建设纳入保护耕地、保障用地、保障农民利益的工作大局,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纳入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一是紧紧围绕经济发展中心,提高国土部门的服务水平和政务公开质量;二是不断强化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真正落到实处。要在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狠抓整改和落实。我们相信,只要下定决心,问题是一定能够得到解决的。
(七则)
今年以来,我关在加强和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中坚持突出海关行业特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加快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实现港城崛起”的发展战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海关工作方针,着力构建法治型、责任型、服务型海关,致力于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实现监管服务再优化、通关时效再提升、机关效能建设取得了新成效,有力地促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半年我关多项业务指标位居关区前列,今年月份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健全效能建设的工作机制,强化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我关在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健全领导机制。年初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本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由关党组书记、关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关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效能建设办公室,日常工作挂靠政工科,保证效能建设有人抓、有人管,日常工作有专人负责。二是强化责任机制。如:把效能建设作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将效能建设标准规定和要求列入各级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内容,逐级签订了《责任书》,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级负责层层抓的领导机制。三是完善监督机制。一方面,实行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效能办、关科长、纪检监察特派员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季度廉政分析会、海关风险管理、执法评估等平台“多位一体”的效能建设内部督查机制。另一方面,聘请了7位效能建设社会特邀监督员,加强对本关效能建设的外部监督。四是深化与其它工作的融合机制。把效能建设与政治思想工作、民评纠风工作、业务执法评估等各项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做到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形成了相互促进、常做常新、共同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保证了机关效能建设始终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迈进。
(二)加强效能建设的宣传教育,从内强素质上提升效能建设水平。今年以来,我关积极采取措施营造机关效能建设的良好氛围,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关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提升效能建设水平夯实基础、注入活力,收到好的效果。
一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关作为第一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单位,于年月至今年月,集中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把关服务的实践,增强了全体关员“为发展、谋发展、主动服务促发展”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通过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理清了发展思路,强化了科学治关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优化海关监管服务的措施办法,推动通关便利化,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使更多的守法企业享受到海关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激发全体关员履职把关服务、促进关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热情和干劲,确保了上半年各项业务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是认真开展“优化监管
服务、促进海西发展”活动。今年至月,在全关开展“优化监管服务、促进海西发展”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开展活动,进一步帮助关员认清形势、保持清醒头脑,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关区企业外贸进出口带来的冲击,增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和扩内需、调结构以及总署总关和省市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自觉性,使关员深刻认识企业发展存在的困难,转变监管服务理念,主动作为、高效运作、有力服务,努力为支持和服务海西经济和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立新功、作贡献。
三是认真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今年至月份,我关通过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关员观看《风口浪尖》警示教育录像,开展远离“潜规则”大讨论,剖析海关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例,以案说纪、警钟常鸣。有力地促进全体关员增强忧患意识、勤政廉洁的自律意识和反腐倡廉的责任主体意识。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帮助全体关员进一步树立和践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神圣职责,严守海关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自觉防微杜渐、拒腐防变,坚决贯彻落实“海关人员6项禁令”等廉政规定,有效防控海关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为海关各项改革和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持。
四是深入推进“岗位练兵”活动。制订了《海关年教育培训实施计划》,上半年先后举办了业务培训4场次,同时实施在岗业务学习交流,还派出业务骨干参加总署总关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30多人次,在参加总关组织的归类岗位比武竞赛中分别取得团体和个人第三名的好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全体关员业务素质和把关服务的能力的提高,为提升办事时效,强化机关效能建设夯实业务基础。
五是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海关总署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海西”经济区建设合作备忘录》和省市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把关员的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关于支持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委扩大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全国关长会议和关区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总署、总关关于支持扩内需保增长的一系列措施上来。全关形成了转变作风力度大,打造诚信、高效海关见成效,履职把关服务促进发展取实绩的良好氛围。有
书写经验98人觉得有用
制定制度的时候,得从实际出发,结合现有的经验和教训。比如,机关效能提升这块儿,需要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这样能减少推诿扯皮的情况。不过在起草阶段,可能有些人会把责任划分得过于笼统,这就容易导致执行时没人真正负责。
制度的细节必须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比如,规定工作完成时限,要是只写“尽快处理”,那等于没写。但有时候起草者会犯这样的错,觉得写得简单点方便大家理解,结果反而模糊不清。还有,奖惩措施也要清晰,不能说“表现优秀者奖励”,而不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表现算优秀,奖励又是什么。
书写注意事项:
制度文本最好能让一线人员参与讨论,他们最清楚哪些规定可行,哪些不行。有些时候,起草者自认为高瞻远瞩,却忽略了基层的实际操作难度。这就好比设计一个流程,如果完全脱离现实,即使初衷再好,也可能变成摆设。
在格式上,要确保条款间的逻辑顺畅,不能东一句西一句。但有时候起草者会因为赶时间,草草拼凑几条,结果前后矛盾。比如前面刚强调了保密的重要性,后面又公开了一些不该公开的信息,这样的制度就很难推行下去。
还要注意的是,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情况变化,应该及时调整。要是有人觉得制度已经定下来了,就再也不改,这显然是不对的。不过也有些部门,明明发现问题,却迟迟不修订,理由可能是怕麻烦。这种态度会让制度逐渐失去应有的作用。
小编友情提醒:
制度发布后,还得加强宣传和培训,不然大家不了解具体内容,执行起来自然打折扣。有时候,领导层以为文件下发了就万事大吉,却忽视了后续的解释工作。这样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可能导致误解甚至抵触情绪。
【第2篇】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怎么写10650字
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一、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目前已被在世界上140个国家所接受,并作为一项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载入了《世界人权公约》,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律建设的日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亦更加完备和健全。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大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到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大到预防性服务,法律援助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不同层面,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国家责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1995年11月9日,我国首家政府投资设立的专门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服务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996年7月,司法部成立了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成立。1996年后陆续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继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原则和框架作出了明文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5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法院、司法部1997年5月下发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4月下发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此外北京、武汉、广州等地方也出台了各自的法律援助试行办法。至上半年,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5000多个。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追求,或者说,其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其理论根据有如下几点:第一,出于人道主义和慈善的理由,需为社会中的弱者和穷人提供法律服务。历史地看,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各种社会集团权力斗争和利益平衡的产物。现代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更是集中体现了保护弱者以对抗力集团,保护公民社会利益而限制政治公权的价值取向。第二,提供这种服务,是为保证司法机器的恰当运行、实现司法公正所必不可少。在法治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皆有赖于司法途径(即司法救济),则司法公正是至为重要的。司法公正的内涵是以正当程序达成实质正义,正当程序包括了两个基本点:任何公民都有依其需要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诉讼中当事人地位的实质平等。法律援助制度正可成为支撑正当程序的基石,诉讼费用的援助消除了阻滞贫困公民向法院起诉的障碍,律师援助创造出当事人地位实质平等的结果。第三,法治国家里,公民的平等权首要的和集中的表现为法律面前的平等,即平等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法律援助待遇在分配上不可能做到绝对地平均,但各社会成员在享受这种待遇的机会和权利上呈现着显著的机会均等和利益均享,如任何一位社会成员,当其无力支付聘请律师费用而又需要律师帮助时,都可以均等地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和权利,而这种将相对稀缺的律师服务资源从高收入阶层转到贫困者身上的过程,也就是公平分配社会权利资源而实现“福利国家”和“生活质量提高”的过程。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只是刚刚起步,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据统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万,农村贫困人口有6500万,共8000万。如果按贫困人口中1‰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8.5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0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按万分之三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有3万多件。另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查结果,我国残疾人6000万,按1‰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18万件。另外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约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9240万,按1‰计法律帮助,有9.2万多件案件需要办理。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8.7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以上计算方法有交叉,但仍属极为保守的数字。因为以上的计算比例可能大大低于世界的比例,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件-2件案件计,现有10万多名律师只能办理10万-21万件案件。可见,法律援助的现实是供给远远无法满足需求。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目前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几种组织形式包括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律师无疑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但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中存在以下问题: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少;普通律师缺乏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总体上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由于律师力量不足,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跟不上,受援率较低,只有65%。总之,供需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
2、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司法救助范围的倾向。
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具体明确,加之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司法理念不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滥用司法救助,对一些不够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适用司法救助,诉讼费实行减、缓、免的比例过高。二是限制司法救助,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本应当得到但没有得到司法救助,造成制度的虚置。另一方面,对于受援助者的条件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就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围,使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3、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人民法院负担过重。
关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各国无一例外地都由政府拨款支持这一事业。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行为,原则上应由各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开支预算,每年拨出专项援助经费,以体现国家对受援者承担的责任。法律援助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以考虑设立一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的基金,接受社会上热心此项事业的公民和单位的自愿捐助,包括国内外的捐助。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律师协会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以体现律师协会对社会承担应尽的责任。但是,由于中国还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国家财政压力很大,所以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国内还没有能够发展出一套完善的社会捐助机制,社会捐款助的途径还不通畅,尽管一些援助机构能够从国外基金会获得一定的资助,但是国外资金的不稳定和不充足性,使得靠国外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各法律援助机构,尤其是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大多都面临着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是国家财政行为,诉讼费用的收取可以弥补国家财政为办理案件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目前,法院的各项审判设施都逐渐进入更新换代期,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难免导致法院办公经费与司法救助之间产生互为消涨的关系而影响了司法救助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4、立法滞后,现有制度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规定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几个通知等,表现为形式分散,不甚集中,较为凌乱,操作性不强,而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如《法律援助条例》的受援对象是公民,而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受援对象是当事人,受援对象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明确。再如,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2条要求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既然向法院起诉,当然认为自己的案件符合有关条件,然而是否如此最终需要立案法官进行判断。可是一般而言,案件事实情况,只有经过开庭审理法官全面掌握了案件证据情况之后才能确定,要求法官在案件受理环节就作出当事人是否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判断,过于苛刻,缺乏合理依据。第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在审判实践中,因为对救助范围的11种情况,什么样的情况,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应由哪一级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是民政部门出具,还是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出具,或是单位出具?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不好把握。
除以上几点之外,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外部问题,尤其是政府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普通老百姓对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内容也并不真正了解,甚至社会舆论对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仍有偏见。
三、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性思考。
1999年通过的中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通过的中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援助制度要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确保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在实现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应当制定法律援助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对制定法律援助法有所裨益。
1、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人应列入法律援助的对象,拓宽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的对象,作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和实际享受援助受援主体,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于援助对象包括哪些人的问题,西方社会不论采用哪一种法律援助制度模式的国家,几乎都将援助对象限制在公民或自然人的范围内,法人和社会组织一般不能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对于法人能否成为受援对象的问题,立法不是十分明确,而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援助对象只限制在自然人的范围;有人主张援助对象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第一、从完善诉讼民主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以及化解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角度看,有关问题所涉及对象主要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现实社会中,既存在严重经济困难,又急需法律援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鲜见,其数量和困难程度也不低于自然人。第三、从审判工作实践来看,法人作为司法救助的对象,有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定阶段针对特殊的案件,做出过司法救助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3月17日法函()20号《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收积压房地产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请示〉的函》,同意到12月31日止,对海南的积压房地产案件按50%减收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这类案件的司法救助对象大都为各商业银行等法人。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能否成为法律援助对象的问题,学者也有不少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是自然人,不论其是何国度的,只要在居住国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并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都应当成为被援助的对象;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就共同的法律援助制度来说,只有某一国家自己的法律,才能承担对本国公民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应不分条件、不加区别地一律成为某国家法律援助的对象。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很赞成这样的观点,即“对于外国人是否可作为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这一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中经济困难的外国人给予法律援助,因为这涉及到我国刑法的公正实施问题;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外国当事人,如系经济困难的,则应由其所属国籍的国家提供法律援助费用,或者由两国签订了法律援助的司法协助协议相互减免有关费用。”⑦笔者认为,对于无国籍人,从人道主义出发,只要他居住在我国,符合我国法律援助的条件,应视其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
2、采用属地主义标准,完善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
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即对于如何确认援助对象的标准,世界各国由于经济状况、政治制度和法律援助立法上的差异,对法律援助对象的确定标准有所差异。但共同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经济标准,即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贫困线(即低于该国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二是案情标准,即申请人确实有提出诉讼的理由,而且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者正在受到侵害在对第二个标准进行审查时,各国均趋向于不能过分严格,不能要求法律援助申请人须有绝对胜诉的把握。即使也有败诉的可能,也就提供法律援助。在美国,凡是收入在贫困线的125%以下,均可申请法律服务公司给予民事法律援助。对刑事被告,所有可能被判刑的,未聘请律师,公设辩护机构都要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在英国,民事法律援助比刑事法律援助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者必须经过资力调查和案情调查。资力调查中,申请者必须证明他们“扣除所得税后的”收入和“可自由动用的”资本低于规定的标准。案情调查中,申请者必须“基于合理的理由参与诉讼程序”,并且不能“在该案的特定情形下不合理地接受法律援助”。我国没有法律援助的统一立法,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方确定法律援助对象,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有较大差异。从广州、上海、武汉、北京这四个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早,成绩较大的大城市的经验来看,各地确定法律援助对象也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要求申请人须为经济困难的公民,二是要求申请人须为已经立案的案件当事人(非诉讼案件除外)。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如何来确定具体的援助对象,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认定援助标准的冲突。一种是“属人原则”,以广州市为代表。即以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援助对象。另一种是所谓的“属地原则”,以武汉市为代表。即以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发生地为标准来确定援助对象。笔者将二个标准进行比较,认为属地主义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属人主义有其局限性。第一,属人主义具有浓厚的地方本位色彩,而这种地方本位色彩所表现出来的狭隘性,与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以及保障公民法律服务权利的平等,消除公民由于经济困难而导致的法律服务权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基本宗旨是相违背的。不仅如此,这种标准确立的结果,必然导致法律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第二,属人主义的标准与目前异地交往增多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客观情况也不相吻合。随着人员流动的增大,诉讼和非诉讼事务的发生,往往都不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以属人原则为标准来确定援助对象,必然使大量急需法律援助的非本地居民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第三,属人原则将造成较大的浪费。因为以属人原则来确定援助对象,如果涉及本地居民在外地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援助,异地办案必然造成较大的经济花费,这也不利于有效地节约援助资金。实行属地原则,有利于国家节省人和力、物力。第四,当前由于人口是由农村流向城市,流向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总的说来,实行属地原则,城市和沿海比较发达的地区对非本地人的援助要多些,这是扶贫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第五,外地人员到本地来务工,是对本地的发展作贡献,他们遇有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理应依法为他们提供好的法律服务,优化务工环境。在实行属地主义原则中,如何确定“经济困难”的标准是关键。笔者认为,凡当事人有家庭负担的,按其家庭成员经济居住地的标准,如果没有家庭负担的,按其家庭成员经济居住的标准来确定是否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实行属地原则,不应当以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去衡量外地当事人经济是否困难。
3、规定法律援助的机构为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实施机构,明确法律援助的机构的性质。
《法律援助条例》第5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规定了其主要职责。但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组织结构没有明确规定,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在设置及运作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性质不同,模式不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存在三种模式。一是代表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管理型机构,如1997年5月26日成立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及各地司法局下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包括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等。江苏、广西等将法律援助机构确定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二是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如广州市成立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隶属司法局,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广州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该机构既为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三是各地律师协会成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如武汉市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具体机构是各律师事务所。此外,司法部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与“12348”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署办公。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中国国情,也比较可行。(1)为保证那些影响较大、案情复杂,耗费时间长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须由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办理。因此,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年月有一批不但业务精,而且没有后顾之忧的公职专家队伍来承办这些案件;(2)各地原来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中,已经逐步转变为不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空下来不少编制,在这一基础上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职律师队伍不需另外再增加编制,不会向国家精简人员的精神矛盾;(3)近几年,我国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增长较快,涌现出一大批愿意拿国家薪水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从而使建立公职法律援助队伍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办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成为可能;(4)法律援助机构拥有一批公职律师并直接办理部分法律援助业务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做法,如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援助署,美国的联邦法律服务团及联邦和各州的公设辩护机构。
4、扩大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规定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的责任形式。
关于法律援助主体的界定问题,国外有两种基本做法:一类是只有律师或专门的法律援助机关从事法律援助。又可细分为所有的律师均有义务,如德国;只有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机关才有义务,而其他律师只凭自愿参加,如日本、英国及瑞典等北欧国家。另一类则除了专门的法律援助组织外,还包括其他非营利组织,兼职律师事务所(即正常营业外也从事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比较而言,第一类有利国家调控,但对国家拨款依赖相对较大;第二类则能广泛利用社会力量进行法律援助,缺点是国家的调控能力不如第一类国家。而从我国法律援助的实践来看,各地法律援助主体皆有各自特点,如广州成立由市政府财政拨款并由专职律师组织的法律援助中心;上海浦东规定所有律师每年至少承办1件法律援助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郑州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并实施法律援助计划;武汉大学成立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等等。这些援助主体都有着各自鲜明优势和特色,在我国目前经济欠发达,国家财政难以承担一切法律援助费用的情况下,走援助主体多元化道路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也将法律援助主体的范围界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团体、组织、学校的志愿者等。但《通知》对具体形式、权利、义务等缺乏相关规定。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的巨大需求和律师和现状也决定了法律援助的主体不能局限于执业律师。对于全国13亿人而言,我国现有的10多万律师,仅折合10多万人中拥有一个律师,再加上律师分布与法律援助需求并不呈正比相关分布,更加剧了供求矛盾。
综上所述,我认为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及责任形式应为:(1)、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律师,由国家财政支付其工资,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费用皆由国家财政负担;(2)、合作、合伙开业的执业律师,规定律师事务所每年应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定最低数量,法律援助中心补贴其适当比例的费用(3)、从事法律援助的非营利机构及志愿者,应由法律援助中心核准成立,工作人员可以从当地声誉好的退休司法官员、法律院校师生、其他志愿者中选取,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解决其适当比例的经费开支;(4)、加快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建设,目前北大、武大、复旦、华政、中南等院校都成立了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但均有待进一步引导规范。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应在法律援助中心登记,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监管。
5、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的资金,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法律援助是从经济上的帮助入手,以达到保护公民的诉权,使其能够公平地得到司法救济之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能否生存的关键因素是经济来源——即资金。法律援助制度既然是关系到全国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平等地、切实地得以实现的一项广泛的社会法制保障建设工程,某经费来源就应当多渠道、多层次筹措,仅由某一方或某一层次来解决,不仅不现实,而且只能是杯水车薪。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适合我国实际的一些成功作法,解决我国法律援助的资金问题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1)、政府财政支持。政府的财政投入都是其中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原因是法律援助作为对社会弱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扶持,本质上是现代法治国家应承担的一种国家义务,况且财政投入拨款列入国家预算,受法律保障和财政机关的监督,其投入和运作具有稳定性、可靠性等其他资金来源无法比拟定之优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将政府拨款列为主要资金来源,但未作具体规定。因此我国应考虑有关法律援助中政府财政支持的具体方式和途径。笔者认为政府给予经费支持可以有多种方式:第一,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拨款应拨付法律援助专款,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以保证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最低标准的法律援助。第二,政策上的支持。规定律师交纳的税收的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加拿大规定的比例为75%);对社会各界用于法律援助的捐款给予免税的优惠及其他相关的鼓励政策,如特许发行法律援助的彩票等;制定相应政策,允许法律援助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受援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等。
(2)、受援人分担费用和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费用。第一,受援人分担费用。这一措施的实质是,就涉及经济方面的援助案件而言,国家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某些当事人“讨回了公道”。当事人也据此获得了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收益人应当从自己所获得的钱财中拿出一部分,以偿还部分法律援助费用。根据受援人经济状况,采取受援人分担费用提供法律援助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但受援人因败诉、或胜诉但未因此而获得经济收益时而免于分担费用,我国也应由财政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让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受援人根据自身能力分担费用。该费用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纳入整体法律援助的经费管理中,专用于办案。第二,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费用。在香港地区,受援人若在民事诉讼中胜诉,败诉的对方当事人被法院裁定必须支付受援人的费用,并且将赔偿金缴到法律援助署中,受援人已经支付的分担费用就可以被发还。在瑞典,当受援人胜诉时,对方当事人通常有责任偿还其全部的法律援助费用,其中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受援人承担的费用分担。最高法院、司法部下发《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此项规定的落实,将大大减少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压力。
(3)法律服务行业的奉献。在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过程中,法律服务业负有特殊使命。表现为:要求法律服务者个人提供一定量的无偿法律援助义务,也可准许法律服务者用捐赠资金的方式来代替免费服务;法律服务机构组织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等等。
(4)社会支持。社会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有多种方式:第一,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个人、组织、团体直接向法律援助基金会捐款。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已于1997年5月26日正式成立。各省、市、自治区也可根据本地区条件依法设立各省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地(市)、县也可视各地的情况,设立相应的组织。基金会的基金用途是,在保证基金会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来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目前接受社会捐赠的范围仅限于境内,不得接受国外、境外的捐赠。显然该规定已不符合社会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允许接受国内外的有益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第二,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联络一些基金会以及拥有经费的民间组织或社团组织设立某些特定项目的法律援助,如残疾人、消费者、外来务工人员等。第三,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就如同爱心助学,将需要援助的案例刊登于报纸,寻求捐款。
(5)司法保险。可借鉴意大利和北欧的瑞典、丹麦、芬兰、挪威等国推行的诉讼保险制度,即公民个人预料到将来可能介入诉讼纠纷,在还没有发生诉讼纠纷前,每月或每年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司法保险费用,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事项,便可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在司法保险的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成为法律援助资金的相对承担者,从而减轻国家负担。
6、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处理好司法救助案件。
如何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官司,打得起官司,并且最终能够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法官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公正、高效地处理好司法救助案件。
(1)对弱势群体诉讼先予立案,保障司法救助渠道畅通。法院可设立一个专门接待需要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窗口,对弱势群体实行优先接待,并及时解答他们的疑问。同时,加强司法救助宣传工作,将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及审批程序印成小册子,发给当事人,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确定为司法救助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批表上加盖司法救助印章,快速移送有关业务庭,由相关庭优先安排从快审理。
(2)、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首先,在诉讼过程中,应对司法救助案件实行优先审理。对被救助对象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或由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收集证据。被救助对象在诉讼中遇有特殊困难,法院应准许调整开庭时间、地点,尽可能地改变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使司法救助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在案件的执行阶段,应对符合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实行优先执行。通过采取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加强执行力度,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兑现,使受到援助的当事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书写经验44人觉得有用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是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方面的考量。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这直接影响到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有些地区由于经费不足,导致律师资源匮乏,甚至无法满足基本需求。这就需要相关部门重新审视当前的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资金能够精准投放到最需要的地方。
书写注意事项: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也需要进一步扩大。目前的政策虽然有所覆盖,但一些边缘群体仍然难以享受到应有的帮助。比如农民工、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他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能针对这些群体出台更加具体的措施,无疑会提升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水平。
制定相关细则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执行层面的实际困难。比如,如何保证援助律师按时到位,怎样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中,有些地方采取了激励机制,比如给予优秀律师一定的奖励,这样的做法值得借鉴推广。当然,具体的操作方式还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同时,加强宣传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很多时候,人们并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也不知道该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因此,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媒体平台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定期播放公益广告,组织专家讲座,让更多人了解这项政策的好处。
至于具体的文本起草,建议由专业人士主导,既要体现原则性,又要兼顾灵活性。毕竟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一刀切的做法显然行不通。此外,在草拟过程中,可能需要多次修改和完善,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小的疏漏,这是正常的。重要的是保持开放的态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方案。
【第3篇】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具体制度怎么写6150字
马克思主义政党之所以实行民主集中制,是由它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决定的。因此,坚持和发展民主集中制,认识并掌握其实质,对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和领导,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意义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保持党的性质的重要保证
民主集中制是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同志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的传统制度。坚持这个传统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这种先进性,不仅表现在它有正确理论、纲领和路线,而且表现在它有正确的原则和制度,这个原则和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用民主集中制把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连接成一个整体,这就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
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才符合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才能适应党的伟大历史使命的要求。国际上,前苏联、东欧剧变的一个沉痛教训,就是那里的党长期背离和最终放弃了民主集中制,导致党改变性质,甚至崩溃、瓦解。这就告诉我们,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重要保证,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否坚持党的这种制度,关系到党能否巩固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胜利成果,关系到党领导的改革事业能否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最终实现宏伟目标。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新时期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重要保证
实现党的正确领导,必须有一条正确的政治路线,而要制定正确的路线,除了有正确的思想路线外,还必须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加以保证。因为,实现党的正确领导,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之上,没有广泛的民主,不可能制定正确的路线和政策。正如*同志所说:“没有民主,意见不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方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是由于坚持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制定出符合我国新时期需要的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以***同志为___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党的执政理念的一次重要升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党关于发展问题的一系列理论和观念,是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回答了为何发展、怎样发展、发展什么等重大问题,丰富和完善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中国共产党正是根据党内生活的经验教训,深刻地认识到:什么时候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党就朝气蓬勃,我们的事业就兴旺发达;什么时候不按民主集中制办事,就困难重重,党的事业就遭受损失。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提高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组织保证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还要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发经济,而是有组织有领导的,它并不排除民主集中制。相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以及包括作为党和国家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在内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我们党已经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同志指出:牢固确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对于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至关重要。这既是我国经济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政治上讲,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因而,我们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不排斥民主集中制,而且是要健全民主集中制为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我们党是执政党,地方各级党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领导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提高各级党组织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党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崭新的事业,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群策群力。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保证党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决策要民主化、科学化,要依靠集体的智慧,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以保证政策的正确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同志指出:“全党同志都必须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极端重要性,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扎扎实实地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因此,我们要努力营造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主人翁的责任感和负责精神,使党的决策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而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第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们党的改革事业越是深入,越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更加注重宏观调控,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改革创新,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解决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有利于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统筹规划、协调配套,使之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客观要求。***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当前,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及其派生的平等观念,对于强化人们的民主意识,消除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克服官僚主义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经济领域中通行的等价交换原则常常被一些人自觉不自觉地带到党内,导致出现把党的原则、党的权力、党内关系商品化的倾向。为了抵制和消除这种现象,保持党的纯洁性,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消极腐败现象,保持领导班子的清正廉洁,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二、健全和发扬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全党的积极性
第一,发扬党内民主要以引导、保护、发挥全党积极性为出发点。我们党担负着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繁重任务,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这就更要求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广大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党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使党保持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源泉,是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发扬党内民主,一定要致力于活跃党内生活,扩大和提高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和程度,进一步增强党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全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集中全党的智慧,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使党生机勃勃,充满活力,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要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不仅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还要享受党章规定的各项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侵犯党员的权利。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当前尤其要强调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广大党员要了解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及个人,要追究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要推进党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这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党的事业成败的关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党面临的任务比过去更加繁重复杂,决策的理论和方法也都大大发展了、丰富了、深化了。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不仅需要调查了解情况,而且需要对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进行系统的、多层次的考察、分析,并从它们的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中作综合的研究。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所谓决策的民主化,就是说一切重大决策都不能仅凭领导者个人的经验和意志做出。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而发展又极不平衡的大国里,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全靠我们党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去探索。要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中错综复杂的问题进行决策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即使有超常的智慧和能力,也是难以独立应付和驾驭的。只有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发挥全党以至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广泛开展讨论,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我们的决策才会拥有最基本的实践依据。
所谓决策的科学化,就是说一切重大决策都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按照科学的程序,进行科学的论证。这就需要一套严格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并依照这一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决策支持系统、咨询系统、评价系统、监督系统和反馈系统。不断修正完善决策方案,使决策尽可能地符合实际,减少和避免出现决策上的重大失误。
(二)加强党内监督
正确而有效的党内监督,既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又是这一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的可靠保障。***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积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同志指出:“要把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改造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使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这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重点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而不是流于形式,这是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党组织得以发展的内在动力。
第二,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同志明确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拓宽党员和群众对领导干部及领导机关工作的监督渠道,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和完善党员群众定期审查领导干部的制度。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的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充分发挥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作用。党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同时,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党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纪党员要严肃查处。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支持和保证纪检人员正当行使职权,凡干扰、阻碍纪检部门工作和打击报复纪检人员的人,都要受到严肃处理。
(三)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
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这是民主集中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一条重要纪律。我国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对艰巨复杂的改革和建设任务,如果没有党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也不会有可靠的保障。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性,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同志在1988年就指出:“我的中心意思是,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党中央、国务院没有权威,局势就控制不住”,“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说话能够算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就要保证党中央的政令畅通,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每个党员、党的干部都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任何重大问题在未正式做出决定之前,都可以而且应当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对于党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绝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公开宣传媒介中发表同党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
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就要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地方各级党委,必须在党中央的指导下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要把握好中央精神和地方实际的最佳结合点,把局部与全局利益连接起来,开拓进取。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还要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局部服从全局。各地区、各部门都树立全局观念,把贯彻党中央精神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与全国人民的利益相统一,决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搞成不听党的统一指挥,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决不允许制定与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决不允许违背集体决定自行其是,擅自行动。无论什么人,无论哪一级组织,违反和破坏民主集中制都应受到严肃批评和处理。
书写经验22人觉得有用
写制度的时候,得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不能凭空想象。比如单位里的民主集中制,很重要,但写的时候不能太死板。开头可以简单说说背景,比如为什么制定这个制度,目的是什么,这能让大家明白重要性。然后就是具体的规定了,这部分要详细,不能含糊其辞。
比如说开会的流程,该谁发言、发言顺序、讨论的时间限制都要明确下来。还有表决的方式,是举手还是投票,票数达到多少算通过,这些都得写清楚。不过有时候写的时候会忘记一些细节,像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这类小环节就容易漏掉。要是没写清楚,到时候执行起来就会出问题。
制度里最好加上监督机制,负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的人是谁,发现问题后该怎么处理,这些都需要提前定好。如果只是写了规定而没人去管,那制度就形同虚设了。当然了,监督的人也不能乱来,他们的权限得有限制,不然会引发新的矛盾。
写制度的时候还有一点要注意,就是条款之间要有逻辑联系。比如关于财务审批的部分,先要确定金额的上限,超过这个数就要集体讨论,然后再规定具体的审批程序。要是顺序搞错了,后面的内容就不好理解了。偶尔也会有这样的情况,写着写着就把前面提到的东西忘了,导致前后内容互相冲突。
小编友情提醒:
制度制定出来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定期修订。因为随着时间推移,工作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原来的制度可能就不适用了。所以每隔一段时间就得组织人员重新审视一遍,看看哪些地方需要调整。要是忽略了这一点,制度就会慢慢失去效力。
【第4篇】如何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怎么写650字
实施绩效工资的本质是追求县域内的校际间的公平,缩小教师与公务员以及城乡间教师工资收入的差距,提高教师的待遇。绩效评价与考核是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也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所以,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是实施绩效工资的关键。
按照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教师有两个职责,一是教师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一是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工作职责,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法定职责是一种底线评价,一般其指标内容和评价方法相对清楚,而工作职责的绩效考核长期以来都是教师评价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所以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将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可操作性。例如:师德如何评?班主任工作如何评价?需要在评价实施体系中明确规定。二是公平性。影响教师工作绩效的因素很多,例如:教育教学效果往往与教师所教班级的生源情况有关,如果还是以单一的最终结果,而不考虑教师工作的努力程度来评价教师绩效,评价的结果难以服众。三是现实性。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教师的评价仍然是强调其教学效果,如果我们简单回避社会现实需求,评价出来的结果是难以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四是科学性。教师绩效评价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缺乏可靠标准,以不相关或相关程度不高的标准来评价教师,从而导致不全面、不公正、不客观的结果。其次就是评价主体过于单一。评价主体往往有某个人说了算,这样的评价难有说服力,而且容易使评价主观性过强,产生评价偏差。
书写经验28人觉得有用
制定绩效评价制度是一件挺复杂的事,得结合实际情况去想。一开始,得明确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还是为了优化管理流程。这一步很重要,要是方向错了,后面做再多也是白费力气。
在设计制度的时候,得考虑到各个部门的特点。比如说销售部,他们的业绩比较直观,可以用销售额来衡量;而研发部,可能就需要看项目完成情况、创新程度之类的指标。这就得提前跟各部门沟通好,不然到时候标准不统一,大家心里都不服气。
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数据收集。数据要真实可靠,不然评价结果就失去了意义。可以考虑用信息系统来记录,这样既方便又不容易出错。不过有时候也会遇到一些麻烦,像有些数据没法完全数字化,只能靠主观判断,这就需要设定清晰的评分标准,避免争议。
书写注意事项:
评价周期也很重要。太短了,可能会因为偶然因素影响评价结果;太长了,又可能跟不上实际情况的变化。所以得根据业务性质来定,比如一个月一次,或者一个季度一次,这都得结合具体的工作节奏。
评价结果出来后要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反馈的时候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指出问题,也要肯定成绩,这样才能起到激励作用。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位员工的表现确实不错,但在团队合作方面有点欠缺,这时候就得好好沟通一下,让他知道改进的方向。
小编友情提醒:
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得定期评估它的效果。如果发现某些地方不合理,就要及时调整。当然,调整的过程也得谨慎,毕竟涉及到大家的利益,要是处理不当,反而会引发新的矛盾。
【第5篇】当前金融统计制度存在四方面的缺陷亟须完善怎么写1050字
当前金融统计制度存在四方面的缺陷亟须完善
一、统计范围较窄,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
(一)金融统计面窄,不能完整反映金融整体运行情况。目前人民银行统计范围仅限于银行业,而不是整个社会金融统计,单一的银行统计指标较多,缺乏完整的金融指标体系及与整体经济运行相联系、相融合的综合性、联动性指标。
(二)统计指标设置笼统,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基层央行的统计报表重点是对存贷款常规业务进行统计与分析,没有反映基层商业银行资金上存情况,以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为中心的相应统计指标未设立,中间业务及其分类指标也有缺漏,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就业贷款、房地产、汽车等行业相应指标设立不完备,不能够完全满足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信息需求。
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薄弱
(一)系统纵向统计分析功能薄弱。基层金融统计仅对数据进行横向地简单地分类、罗列,没有对各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深加工,报表体系中缺乏深层次的分析指标和报表,系统的纵向统计功能薄弱。这使得花费诸多人力、物力收集起来的金融统计数据没有被充分利用,造成了金融统计数据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二)报表科目口径不统一,数据衔接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1、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贷款按流动性分设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两个指标,在短期贷款指标下又分设了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建筑业贷款、农业贷款等按行业分类指标,而在中长期贷款指标下又分设了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按用途分类指标。指标属性的不统一使得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指标下属各子项之间衔接性不强,通过阅读报表只能了解短期工业、建筑业贷款有多少,而不能了解整个工业、建筑业贷款的情况,降低了报表的可读性。不良贷款的剥离及核销情况在报表中也得不到体现;
2、在本外币信贷收支表与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前者存款分为企事业单位存款、储蓄存款等五种存款类别,后者则将企业存款单独统计,比前者多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和农业存款三个存款类别,指标设置不统一降低了本外币报表与人民币报表之间的可比性。
三、金融统计与金融会计信息处理不匹配
现行金融统计制度规定,金融统计报表以会计报表为基础,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决定了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度。虽然现行金融统计制度统一规定了统计指标与会计指标的对应关系,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对应关系并不是数据准确性的决定性因素,具体体现在:
(一)会计数据处理本身出现差错,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如贷款到期后没有按时归还的,没有及时转入逾期贷款户,致使统计数据中不良贷款指标反映失真。
书写经验17人觉得有用
金融统计制度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影响到政策制定的质量和效率。但目前来看,这套制度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尽快调整和完善。
首先,现行的统计方法有些滞后,跟不上现代金融发展的速度。比如在数据收集方面,很多地方仍然依赖传统的手工录入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效率低,而且容易出错。比如说某地的金融机构为了上报数据,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整理纸质文件,这种做法既浪费资源,又难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要是能引入电子化系统,既能节省时间,又能提高精确度,这一步必须抓紧推进。
其次,数据的共享机制还不够健全。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明显,导致数据孤岛现象严重。像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各自掌握着不同的客户资料,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共享平台,这些宝贵的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如果能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交换中心,各机构之间就可以实现数据互通,这对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大有裨益。
第三,对于异常数据的处理能力有待加强。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不符合常规的数据点,这时候就需要有专门的团队去分析原因。然而现在的情况是,当发现问题时,往往已经过了最佳处理时机。例如,某企业提交了一份异常的财务报表,但由于相关部门反应迟缓,错过了及时核实的机会,最终影响了后续的决策进程。所以,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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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指标的设计也存在一定不足。现有的指标体系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举例来说,现有的某些指标侧重于传统业务的表现,而对于新兴业态的关注度不够。这就使得统计结果可能偏离现实情况,从而误导决策者。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指标,确保它们能够真实客观地描绘市场全貌。
【第6篇】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以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科学化怎么写4800字
执行救济制度是强制执行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强制执行立法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无论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还是在程序理念上均存在着重大缺失,亟待完善。对此,笔者认为,在增设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的同时,应重点改造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让其内部结构更趋于健全、完善,并符合程序法理。
[关键词] 执行救济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 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异议之诉 序 言 西方法谚有云:“无救济即无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总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威胁与侵害,其中尤以国家公权力的不法或不当行使对当事人私权的侵害最为普遍。有鉴于此,有必要赋予权利人以相应的救济手段与救济方法,以保障其权利能得到切实充分的实现。
否则,所谓“权利”对于权利人而言最多不过是一种“水中月”、“镜中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人类的权利自始就与救济相联系,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à,事实上也不成其为权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西方人甚至认为,救济往往走在权利之前。此实乃其长期法治经验的概括与总结,这对于我们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以最终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现代化与科学化不无重大的启示意义。
无庸讳言, 在我国当前的执行实践中,与“执行难”普遍存在的同时,“执行乱”的问题也确实客观存在,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还相当突出,不容我们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先生就曾指出,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执行干警只占全部干警的十分之一,但每年所发生的违法违纪人数却占了三分之一á。这一数字本身即从一个侧面反映与佐证了我国当前“执行乱”问题的客观存在及其在一定程度上的严重性。
应当承认,这一问题的出现与存在既与我国目前广大执行干警*与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有关,从根本上说,更与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不完善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强制执行法素来是其中薄弱的环节,而执行救济制度又是强制执行立法中最为薄弱的一环。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权的运行机制,确保其合法与合理行使,并从根本上治理我国当前存在的“执行乱”问题,以最终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值此我国当前正抓紧制订〈〈强制执行法〉〉之际,运用程序法理,在广泛参考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成功立法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探讨完善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一、执行救济内涵的界定及其种类与方法 执行救济,是指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执行机构的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有权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补救与保护措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执行救济作为国家在执行程序中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基本宗旨与根本目的即在于赋予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一种权利,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与救济方法,即当执行机构的执行权违法或不当行使,以致侵害了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时,有关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相关国家机关予以纠正,并有权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
施。执行救济制度的设立,在保护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遏制了国家公权力的不法或不当行使,从而实现民事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最终实现民事执行程序的功能与价值。 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机构的违法执行,既可能违反程序法,也可能违反实体法,因此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应地,执行救济分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其方法分别为提出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并重,以对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实行严密的保护机制。此乃一般的执行救济。另外,从相关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例来看,还有一种针对特殊事件所设立的特别救济,如在参与分配中所适用的执行救济等。
本文限于篇幅,只拟就一般执行救济制度进行探讨。 我国现行有关执行救济制度,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与潜心探讨发现,坦率地讲,是既不健全、又不科学,不仅相关规定付之阙如,而且已有规定在制度设计上也明显存在着重大缺失,有悖程序法理,因而亟待完善。具体而言,我国目前立法缺乏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的内容,与此同时在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方面,也仅有案外人异议制度,而尚无执行债务人异议制度,况且在案外人异议制度中还存在着以裁定解决实体权益争议的严重不合程序法理之处,等等。
以上诸端,笔者拟于下文依次加以探讨。
二、参酌其他国家与地区成功的立法例,增设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以保护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 前文已述,我国现行立法没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以至于一方面对于程序上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无从规制,另一方面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执行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所谓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或不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前,请求该执行机构予以纠正的一种救济制度。在国外,该种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主要即指执行异议。
在执行程序中,权利主体可能受到的侵害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因此作为一种完善的救济系统,必须全面考虑权利主体可能受侵害的情况,事先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â。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即为针对执行实践的需要、专为规制执行机构程序上的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而设,以期能最终实现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利益的立法宗旨与目的。 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有二,即执行当事人,包括执行债权人与执行债务人,亦即我国现行立法中所习称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即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因违法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第三人,如误将第三人的财产查封、扣押时,该第三人即为利害关系人。
但仅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不包括在内,如企业被依法拍卖,其职员不得以失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ã。 在执行实践中,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事由主要有;执行机构没有依法适时发出执行命令;实施不当或错误的执行措施;无法定原因而裁定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依法应当公告而没有公告以及执行管辖错误等等。总之,凡执行机构违反执行程序规定而实施执行行为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执行异议,既可以请求执行机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也可以请求执行机构变更或撤销其违法或不当的
执行行为。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仅表明他们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的异议,由于不涉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实体权益上的争议,因而该执行异议可由执行机构直接处理,可不必经由审判机构适用通常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与裁判ä。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程序上的异议,执行机构认为异议有理由的,裁定对原执行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认为异议不合法或无理由,包括执行程序终止后提出异议的,裁定予以驳回。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
三、进一步改造我国现行案外人异议制度,使之臻于完善,并符合程序法理 执行救济制度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根据与表现形式即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所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根据该条内容,我国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而对执行机构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的不同意见。由于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或途径,因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
但是,相较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上的执行异议,仔细分析研究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就会发现,其在程序设计上不伦不类,且有悖基本的程序法理。要而言之,即在于用程序上的救济手段解决与处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实体权益上的争议。 具体而言,在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亦即表明其对执行标的的归属问题有所争议,而该种执行标的的归属问题显而易见应属于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
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却规定,对于案外人的异议,执行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或裁定中止执行,或裁定驳回异议。以裁定对利害关系人有关执行标的归属的实体争议作出处理,即是一种典型的用程序的手段与方法来解决实体争议。再从我国长期的执行实践看,也为这一处理模式与处理机制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这种处理方式,在理论上既说不通,在实践中又极为有害。 我们知道,执行机构的任务在于忠实地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人员只能就案外人对于程序事项的异议作出裁定,而无权就案外人的实体主张作出裁判。另外,就裁定本身来说,它是用来解决程序事项的,而执行人员用裁定对利害关系人的实体争议作出处理,无疑剥夺了利害关系人应当享有的诉权,这就意味着利害关系人无法通过严格的辩论质证程序请求法院作出利己判决,实际上是剥夺了其一审、二审的审级利益,因而严重侵害了其实体权益。
有鉴于此,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亟待改造。改造的基本方法在于将其变为第三人异议之诉,即赋予该第三人以诉权,让其通过审判机构以通常诉讼程序获得救济,以使其实体权益得以充分实现。换言之,执行机构再也不能迳行对案外人的实体主张作出裁判,否则,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便有不能充分保障之嫌,同时也有违执行权本身的性质。
四、增设债务人异议之诉,以保护其实体权益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国现行案外人异议制度存在着重大缺失,其中之一即在于执行机构用裁定的方式草率地处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实体主张,因而极不利于其实体权益的保护。另外,顾名思义,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也仅仅只是解决了案外人异议问题,而对有关执行债务人异议的问题却付之阙如,无从解决,因而有失健全。事实上,在执行程序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个执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正如我国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执行债务人作为直接受执行机构执行行为影响的一方执行当事人,其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都有可能受到来自执行机构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不为其提供救济的途径与方法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å。其程序上的权利有前文所述的程序上的救济制度予以保障,那么,为了使其实体上的权利也得以有效保护,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势在必行。
债务人异议之诉在于为保护债务人实体权益而设,其与第三人异议之诉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即以具体目的而论,前者是以排除执行根据的执行力为目的,即债务人对于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私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原因而请求不予执行并撤销已执行的部分;而后者系以排除特定执行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即第三人主张就该执行标的物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请求不予执行该标的物,等等æ。但尽管如此,债务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异议之诉同为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两者欠缺其一,实体上的执行救济便难谓周全。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建立,一方面固然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实体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同时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以实现它们两者之间利益平衡的立法目的,进而维护社会稳定。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提起,须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权行使的事由发生,如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全部或一部已为清偿、提存,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清偿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已同意延期执行,债权人有对待给付义务而尚未为对待给付以及债权人的债权不成立等等。由于债务人异议之诉涉及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当事人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属于实体上的救济范畴,因而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提起须向执行机构所在法院的审判机构为之,由其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而执行机构与执行人员无权对债务人的异议之诉迳行裁判,以保障债务人所享有的诉权得以充分行使、实体权益得以有效保护。 结 语 总之,执行救济制度作为强制执行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权的规范运行与合法合理行使,而且从根本上说,还关系到执行程序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只有从尊重、维护执行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这一战略高度与终极目的出发,建立严密科学的保护体系与防范机制,程序上的救济与实体上的救济并重,兼顾执行债权人、债务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才能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现代化与科学化,并从根本上治理我国目前执行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执行乱”问题,全面实现强制执行立法的宗旨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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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制度的时候,得结合实际情况来考虑。就像搞执行救济制度这一块儿,要是想让它更科学合理,那肯定得从多方面下功夫。一方面,这制度必须得明确具体,不能含含糊糊让人摸不着头脑。比如,救济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哪些情况能申请救济,这些都得说得清清楚楚。不然的话,到时候执行起来就会乱套。
另一方面,执行救济制度的设计还得考虑到效率问题。如果程序太繁琐复杂,可能就会拖慢整个执行进程。所以,在设计的时候,既要确保公平公正,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像有些地方就规定了,申请人要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这样既保证了时效性,又能让事情有章可循。
还有就是,制度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监督。这个机构的作用可不小,它不仅要检查救济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还要定期审查整个执行过程是不是合法合规。要是发现有漏洞或者不当之处,就得及时整改。当然,这中间也可能会遇到一些挑战,比如资源有限,人员专业水平不够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想办法克服。
另外一点,制定制度的时候,也不能忽视社会反馈。毕竟,这项制度最终是要服务于大众的,要是脱离了群众的实际需求,再好的制度也可能流于形式。因此,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调整优化,这样才能让制度更加接地气,更符合现实需求。
不过,有时候在起草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疏忽而出现一些小问题。例如,某些条款措辞不够严谨,导致理解起来可能存在歧义。还有些时候,由于时间紧迫,部分内容可能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就草率定下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后续修改起来会比较麻烦。所以,在正式出台前,最好能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反复推敲,确保万无一失。
再者说,制度执行的效果还跟执法者的素质密切相关。如果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即便制定了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加强培训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从而更好地推动制度落地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