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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抚恤制度7篇

发布时间:2023-03-18 07:09:05 查看人数:86

员工抚恤制度

第1篇 vb公司员工抚恤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抚恤管理制度4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抚恤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一次性抚恤金或每月发放抚恤金。

(1)因公死亡者。

(2)因公伤病以致死亡者。

(3)服务10年以上因病、伤死亡者。

第三条支付标准。

(1)基本薪金数(基数)而后每满1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2)工作年限按年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致死亡者,除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要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金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而奋勇救护同事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抢劫者。

(3)在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两个月基本薪金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员工在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申领抚恤金。

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违法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丧葬费。

第八条遗属在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凭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复印件,填具申请书后由总经理核发。

第2篇 员工抚恤制度-范本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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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员工抚恤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2.直系血统的子女。3.父母。4.兄弟姊妹。5.祖父母。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4篇 员工抚恤制度范例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第5篇 员工抚恤制度-范文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2.直系血统的子女。3.父母。4.兄弟姊妹。5.祖父母。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6篇 员工抚恤规章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 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 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 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 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

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 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 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 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7篇 员工抚恤规章制度(范本)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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