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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车管理制度(12篇)

发布时间:2022-12-07 20:42:01 查看人数:40

槽车管理制度

第1篇 槽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运输工具要求:

1)、运输车辆安全状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 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执行。

2)、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严格按jt/t 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中规定的一级状况执行。

3)、运输车辆标志,严格按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使用。

4)、车辆排气管,均要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安装符合jt 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安装在驾驶室内。

5)、加强车况管理,定期检测经常检查,确保车辆电气线路、容器密封性、安全标志、静电导除装置完好。

2、车辆及设备要求

1)、车辆车厢底板应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应牢固,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措施。

2)、槽车牢固,其容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

3)、定期检查、保养随车配备消防器材,发现问题立即更换或修理。

4)、专车专货,标志明显,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管理规定。

5)、槽、罐车颜色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密封口严密 , 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外部压力和冲击力 , 保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而发生任何渗 ( 洒 ) 漏现象。

7)、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要适合所装货物性能 , 具有足够强度和耐腐蚀能力 , 并根据不同货物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 槽罐外部附件有可靠防护设施 ,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3、驾驶员、押运员

1)、驾驶员、押运员要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参加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从业证件。

2)、运输途中经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不超运、超载,搭乘无关人员。

3)、保持车厢清洁干燥,妥善处理残留物,运输结束后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4)、运输危险货物时不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

5)、杜绝违章、违规和违法运输行为,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4、车辆的灌装、清洗和检查

1)、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的化学品,不得混装。

2)、槽车换装不同性质的物品,要按照下列程序操作:高压水冲洗——吹干——母液清洗——吹干。母液不得重复使用。清洗后经检查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在不密封的条件下,雨天不得露天装、卸货物。

4)、定期或不定期对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探伤检查。

5)、运输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第2篇 槽车管理制度

1、新出厂的槽车,应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并向主管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领取《槽车使用证书》。

2、槽车使用前须经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检验合格、发给槽车号牌和行驶证。

3、槽车投入运输后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4、槽车充装前必须有专人进行检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槽车超期未作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

槽车的漆色、铭牌、标志与所装介质规定不符,或者颜色、字样、标记脱落不易识别其种类者。

槽车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者。

安全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者。

不能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者。

新槽车及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槽车,未作抽真空、置换处理(真空度低于650mm汞柱除外)或罐内气体含氧量超过3%者。

槽车残留介质重量不明者。

槽车罐体密封性能不良及附件有泄漏者。

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者。

槽无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者。

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者。

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

槽车底架超期未检者。

5、槽车的装卸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槽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

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并应排尽空气。

槽车装卸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并经培训和考试合格。

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装卸过程中,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槽车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充装时须用地磅、液位计、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后,必须复检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须立即处理。

卸车前必须对槽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槽车装卸应认真填写记录。

充液的槽车到库后应及时卸液,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得从槽车直接灌瓶;如临时确需从槽车直接灌瓶,现场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还应取得当地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卸车时不得使用空气加压,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液。

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不低于0.05mpa(0.5kg/cm2)的余压,最高不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

槽车卸液完毕后,应随即关闭紧急切断阀、气液相阀门等。

装卸槽车的设备和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的要求,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出现下列情况时严禁装卸车:

遇到雷击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液压异常。

其它不安全因素。

槽车的运输、检修、事故处理按《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槽车的有关证件应妥善保管。槽车出让时,应到发证机关办理转证手续;槽车报废后,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3篇 充装记录气瓶槽车档案管理制度

1 充装记录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气瓶充装记录,槽车检查、充装记录,槽车超装卸车等,充装记录由充装站保管。

2 气瓶、槽车档案由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妥善地保管好气瓶、槽车原始资料,合格证等,保管年限为寿命期。

3 气瓶、槽车充装记录保管年限为五年。

4 气瓶、槽车档案应摆放整齐定置管理,便于查阅。

5 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楚,标准化,班组每月对记录报表档案检查评比一次,车间每年一次,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

6 气瓶、槽车登记注册建档要凭合格证进行。

7 建立气瓶档、槽车案框,把试压定检的日期记上。

8 气瓶、槽车档案只限本公司内查阅,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4篇 液氯充装及钢瓶槽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瓶使用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工作程序

3. 门卫登记

液氯瓶车及槽车进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规范安装阻火器,严禁超车、超速行驶。

4.开具计划单的审核程序

4.1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告知,并认真填写《相关方安全告知登记表》,并告知购货单位人员严禁私自装车以及无关操作,以规范其在公司内的行为。

4.2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资质和要求,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4.2.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2.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2.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①机动车辆行使证;②与核准经营范围一致的《道路运输证》;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使证照片一致;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使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⑤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使证核定载重量。

4.2.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①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②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2.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车顶应有三角形黄色危险品标识的顶灯。

4.2.6开具计划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是液氯的还要检查其: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②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3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计划单。

5.液氯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规定

5.1液氯车辆进厂后必须停放在规定的《液氯车辆专用停车场》内,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2接到通知需要装车时开车到包装现场,装车完毕后立即驶离充装现场。

6.检验钢瓶、槽车

6.1验瓶

6.1.1钢瓶由专门验瓶人员进行检验。

6.1.2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客户的待充钢瓶逐只检验。

6.1.3钢瓶吊下后方可进行检验。

6.1.4检验分为两级:

6.1.4.1一级检验为外观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一次打压时间必须在两年之内、外表的腐蚀情况、针型阀和安全堵是否齐全完好、鉴别瓶内气体性质。

6.1.4.2二级检验为检验瓶内余氯纯度,须符合《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

6.1.4.3检查钢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齐全,是否有防震圈,钢瓶缺少配件应详细填写记录,并及时通知营销公司领导。

6.1.4.4 目测钢瓶,瓶体严重变形、外表腐蚀严重、漆色改变的要做好标记,并与合格钢瓶分开放置。

6.1.4.5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检验的钢瓶及槽车贴标签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对未贴标签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20元/瓶。钢瓶及槽车充装人员在充装完毕之后,马上贴上充装标签和安全标签,注明充装数量、充装人、充装时间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不按照要求及时粘贴罚款20元/瓶。

6.1.5钢瓶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器具的日常维护。

6.1.6不合格钢瓶吊至不合格钢瓶贮存区或通知让客户拉回。

6.1.7不合格钢瓶处理由营销公司负责联系客户拉回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并确保现场存放的钢瓶安全可靠。

6.2装载前槽车查验

6.2.1液氯包装人员应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严格按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物品标明的装车方法进行,确保装车过程中操作安全。

6.2.2装载前,液氯验货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验货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6.2.3液氯包装人员查验液氯充装平台防毒面具等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必须完好备用并定期维护保养。

6.2.4液氯包装人员和客户必须同在充装现场。

7.钢瓶入库

7.1 钢瓶入库由吊装人员执行。

7.2 返回公司的钢瓶应写明单位,记清瓶号、数量,并检查钢瓶是否损坏。发现记录不全的,一次罚款50元。

7.3钢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卸车。

7.4合格钢瓶卸至包装厂房钢瓶待充区;不合格瓶卸至不合格区或通知营销公司让客户拉回。

7.5液氯在充装过程中要保证包装厂房的通道、安全通道畅通无阻,严禁钢瓶、车辆堵塞通道,一经发现,因钢瓶堵塞通道的,对吊装人员罚款100元;因车辆堵塞通道的,对保卫科罚款100元。

7.6液氯钢瓶在吊运过程中严禁碰撞,要轻起轻放。

7.7 加强钢瓶存放管理,重瓶和空瓶要严格分开,严禁合格钢瓶和不合格钢瓶混放,营销公司负责液氯充装现场钢瓶的标识的设立和维护工作(应设立:重瓶区、空瓶区;合格钢瓶区、不合格钢瓶区等区域标识)。原则上夏天满瓶不过夜。出厂的液氯要有验瓶合格证并标明充装数量。

8.液氯充装

8.1钢瓶充装

8.1.1液氯充装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及《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

8.1.2充装人员必须对合格钢瓶进行充装,不合格钢瓶严禁充装,未经检验进行充装的,一经发现,对包装人员罚款200元。

8.1.3液氯充装严格控制在下列规定范围内:

8.1.3.1半吨钢瓶充装控制在5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

8.1.3.2一吨钢瓶充装控制在10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

8.1.6 液氯充装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充装并由包装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8.1.6.1 瓶嘴关闭不严或不通。

8.1.6.2 安全堵漏气。

8.1.6.3 钢瓶充装时发热。

8.1.6.4 钢瓶的其它异常现象。

8.2槽车充装

8.2.1液氯充装管道连接和我公司液氯充装阀门的开关必须由液氯包装人员操作,严禁运输单位驾驶员和押运员私自充装,以确保人员安全。

8.2.2液氯充装原则上以气相为主,若客户有特殊要求,营销公司业务员要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液氯包装人员液相充装,液氯包装人员在液相充装前必须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员,并且在充装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槽车压力,用平衡管及时卸压,防止出现压力波动影响正常生产。

8.2.3槽车充装期间严禁充装人员离开现场,待达到规定的压力之后立即关闭充装阀门。严禁超压力、超重量充装。充装期间未在现场,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8.2.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管理规定》,严禁超装、混装,装车数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数量。

8.2.5槽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

w=qv 式中:w一一槽车的最大充装重量t;

v一一罐体的设计容积m^3;

q一一重量充装系数1.2t/m^3

8.2.6液氯槽车出现故障,原则上不允许在公司内处理。

9.液氯钢瓶复称

9.1 液氯复称由吊装人员负责。所有钢瓶未经复称不得出厂。

9.2 每天早晨对全部磅秤进行一次校准。每天不定时对包装钢瓶进行复磅,复磅瓶数不得低于当天全部总包装瓶数的20%,如当日瓶数较少,复磅数量不得低于5个。对未复秤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

9.3 发现超装必须立即通知包装人员,包装人员应立即泄压,并做好有关记录。

9.4 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

9.5 复称记录交至本部门存档至少半年。

9.6 液氯充装后必须经过复称,充装量在规定的范围内,方可销售出厂,如发现超装要及时处理,并追查超装原因。

9.7对未按规定复秤或复秤不严格的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0.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管理规定。

装载完毕后,验货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措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超载、系固不牢或安全应急器材配备不全的,严禁出厂。

11.液氯钢瓶、槽车泄漏应急措施

11.1 钢瓶泄漏应急预案

11.1.1转动钢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气态空间。

11.1.2当出现大量泄漏时,应将钢瓶放入事故碱池或开启事故风机进行处理。

11.1.3 安全堵泄漏时,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瓶阀泄露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

11.1.4 严禁向泄漏的钢瓶上喷水。

11.1.5 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1.1.6 氯车间负责锤子、竹签、木塞和铁箍的准备和事故处理工作。

11.2液氯槽车泄漏应急预案

11.2.1液氯充装现场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保养。

11.2.2发生大量氯气泄露时,应及时关闭充装阀门,打开事故风机进行抽空处理。

11.2.3在运输途中槽车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2. 用户须知

12.1 所有液氯用户在使用液氯的流程中都必须设置氯气缓冲罐,缓冲罐上必须装压力表并有计量器具,严防其他物质倒入钢瓶之内发生危险。

12.2 用户不得互相借用钢瓶。

12.3 液氯钢瓶使用过程中,禁止用火烤和用蒸汽直接加热气化,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12.4 使用液氯钢瓶,瓶内须留有1-5kg的余氯,不得用尽。

12.5槽车的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5kgf/cm^2余压,不得用尽。

12.6 装卸钢瓶时,严禁碰撞。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受日光曝晒,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损坏瓶嘴和安全堵。

12.7用户的业务人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氯气安全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不得私自动用液氯充装设备和设施。运输车辆要排列整齐,不得防碍交通,不得损坏厂内安全设施,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损失。

12.8 液氯钢瓶要专用,不得混装、混运,重瓶存放不得超过三个月。

12.9液氯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

12.10车辆一律到包装厂房东重瓶区装车,不得堵塞应急通道。厂内车辆交通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12.11夏季运输时必须对钢瓶重瓶做遮盖处理。

12.12本制度由营销公司负责向客户宣传、贯彻。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第5篇 槽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三、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罐车的资格。

四、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五、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六、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七、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员证;

4.准运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批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

八、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九、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十、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它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本章第十一条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十一、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十二、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十三、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插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插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第6篇 槽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三、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罐车的资格。

四、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五、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六、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七、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员证;

4.准运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批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

八、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九、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十、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它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本章第十一条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十一、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十二、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十三、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插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插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第7篇 空分槽车充装管理规定

一、 对槽车的检查内容

(1)对用户汽车槽车随车必带的证件和资料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a.汽车槽车使用证。

b.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槽车准驾证。

c.押运员证。

d.汽车槽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e.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

(2)对用户汽车槽车的安全附件,消防 设施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a、充装设备、管道、车载防静电是否接地正常

b、充装车辆配套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液位计等)应完好

c、车载灭火器是否齐全,放在规定位置且能完好使用(至少车辆两侧各一具,驾驶室内一具)。

d、易燃液体充装过程中不得使用黑色金属工器具,充装机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防护装置(液氧充装时应使用相应的铜金属工具)。

(3) 对用户汽车槽车的漆色、字样、标志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a.罐体颜色

b.字样、字迹

c.环形色带

d.图形标志

e.危险品标志

(4)严格执行“七不充装”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充装单位不得充装:

a.汽车槽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b.汽车槽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c.汽车槽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规定的。

d.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的

e.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槽车,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已投入使用的不能判明上次充装介质的

f.余压不符合规定的。

g.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的。

二、做好充装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安全充装创造良好的环境。

(1)汽车槽车安检合格后,应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进入充装工位

(2)汽车槽车进行工位后,发动机必须熄火,并使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的应加防滑块。车辆阻火器规范完好,并打到阻火位置

(3)封闭四周道路并挂警示牌,禁止任何机动车辆通行。

(4)挂接专用安全接地线。

(5)充装现场及槽车操作箱不得有易燃 易爆物品。

(6)连接充装尾气排放装置对罐内余气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高空放散,不得对地排放。

(7)用四氯化碳对阀门接头、软管进行 清洗脱脂。

(8)连接充装软管时,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9)充装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10)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充装作业:

a.遇有雷雨天气时;

b,附近有明火时;

c.附近有检修作业时;

d.空分排放液氧时;

e.罐内压力异常时;

f.夜间照明不良时;

三.实施全过程安全监控,确保充装作业安全无事故

(1)充装人员、司运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现场。

(2)充装操作必须缓慢进行,充液管线冷却要缓慢均匀。

(3)充装期间,汽车发动机不得起动,不得进行车辆检修,不得使用对讲机、手机等。

(4)充装人员要经常观察罐内压力,检查各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汽车槽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6)充装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充液阀门, 排放管内残液、余压,拆除连接软管。

(7)确认现场空气中含氧量合格后,方准汽车槽车离开。

(8)认真做好充装记录,记录要真实准确,有追溯性。

第8篇 lng槽车装车管理制度办法

为了加强装车区lng槽车装车活动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装车区范围内槽车的管理。

一、职责:

1、装车区负责制定槽车装车管理制度;

2、装车区负责组织人员按槽车装车操作规程进行装车作业;

3、门卫保安负责组织对槽车装车前的安全检查;

4、门卫保安负责组织审查、备案车辆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5、门卫保安负责lng槽车进站证的办理和存档。

二、管理内容:

1、槽车进站前的安全检查;

(1)进入装车区的lng槽车司机及随行押运、作业人员必须通过由装车区hse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站作业;

(2)槽车应符合国家相关设备管理要求,随车应携带特殊车辆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a、汽车槽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b、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c、防护用具、专业检修工具或备品、备件未随车携带;

d、随车必带文件和资料不齐或与实物不符;

e、罐内余压低于0.1mpa;

f、底盘、罐体(含管路阀门和安全附件等)有异常。安全附件包括阻火器、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真空阀、灭火器等;

(3)必须带齐有效证件,并提供给安检人员、装车区操作人员验证,有效证件不全不装车。进站槽车须携带以下文件和证件:

a、压力容器使用证;

b、危险品运输证;

c、押运员证;

d、营运证;

e、汽车槽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f、运行检查记录本和汽车槽车装卸记录本。

2、槽车进站要求:

(1)槽车进站后应按照装车区工作人员的指定行驶、停车;

(2)槽车在站区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3)槽车装车时必须熄火、停靠稳当、顶好防滑木、接好地线,不允许装车作业过程中启动车辆或进行车辆检修;

3、槽车装车作业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才能进行装车作业。

驾驶人员配合操作接头时,必须在装车区岗位人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储罐中没有正压,则应测试氧含量,应置换使氧含量体积低于2%时方可装车,罐车液位计不得长时间放空。

进行充装作业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观察压力变化情况,避免压力增加过快,影响充装安全。如发现压力增加过快,迅速联系装车岗位人员控制装车速度。不得进行与充装无关的操作。

lng槽车装液不能超过安全液位,其压力必须在允许范围内(≤0.1mpa),槽车管路、阀门无泄露。

车辆称重时,司乘人员必须下车离开地�,车辆随车物品不能搬动、增添。

司乘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在其它生产区走动,不得随意操作和车辆无关的阀门。

严禁在装车区进行压力排放,一经发现要让槽车立即离站。

如遇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装车作业。

严禁敲打或用火烤冻结部位,正确方法用热空气加热解冻。

槽车充装必须严格按照装车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听从装车区现场操作人员的指挥,对违规者装车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装车。

所有阀门操作应缓慢开关,严禁快速开关。

充装结束,驾驶员在确认槽车与装车臂脱离后,检查确认气、液相阀门已关闭,紧急切断阀已关闭,气、液相充装管线拆除,各密封器无泄露,拆除静电接地线等,方可发动车辆。

司机在槽车充装记录上签字确认,按照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

第9篇 槽车罐车装卸料安全管理规定

1、槽车进入规定位置后,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动制动器,并用三角木阻止槽车滑动。

2、槽车与装卸车台的静电接地线要接牢,现场必需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护用品。

3、车辆停靠待装卸时,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与正在装卸料的车辆要保持一定距离,要留有安全通道。

4、装卸车前要认真检查装卸料管是否完好、装卸管与槽车接管结合是否严密、储罐顶部出气管是否畅通和储罐进料阀是否开启。

5、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穿戴铁钉鞋进入作业现场,在装卸料前和装卸料过程中严禁在驾驶室内逗留、随意启动车辆,严禁调整车辆或对车辆油、电路等进行维修作业。

6、装卸车车辆进站前必须在门岗进行登记并接受检查,服从站内工作人员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车速控制在5km/h以内。

7、装卸车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触摸人体静电释放接地体,确认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装卸车作业。

8、以下情况不准进行装卸车作业:

雷雨天气;大雾天气;地面湿滑或结冰;发现油气泄漏或区域内可燃气体浓度超标;附近发生火灾或50m内有明火作业;装卸车设施有缺损或故障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和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和规定的;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罐内剩余压力低于0.05 mpa的。

9、装卸槽(罐)车液相阀、槽车液相阀,排尽管内空气后将两者严密对接,然后接通气相管阀。

10、 与储罐区装卸车压缩机岗位及时进行联系。装卸车开始时,要控制流速,不超过1m/s(通过储罐液位计及泵压判断),而后逐渐升速,但最高不得超过2.5m/s。装卸车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密监视液位、流量,并随时与罐区联系。

11、在装卸料过程中,作业人员及押运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强化责任,遇有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12、高温季节装卸料时要避开高温时段,在早晚进行。

13、凡出现雷雨。附近发生火灾。气体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装卸料作业。

14、在装卸料时操作人员要严密注意储罐液位,严禁超过安全警戒液位。

15、装卸料完毕后,要将装卸管管内余留物料回收泄压。拆下静电接地线后检查现场,并在静置5~10分钟后方可启动行车。车辆不得长时间逗留在装卸车区。

16、按槽车证件上最大充装量的85%充装.

17、槽车装卸完毕后,要进行下列检查:

1、复检充装量;

2、各密封点是否泄漏;

3、检查槽车压力;

18、作好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量、充装人、复检人等。

19、静置十分钟,检查槽车底部可燃气体达标,启动车辆拆除静电接地线后,离开装卸车点。

第10篇 液氯槽车管理规定范本

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自备铁路罐车的作用,加强企业自备罐车的管理,确保正常生产和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部产、运、销的主要分工

1.要严格按照签订的供货合同安排生产计划,每月(或旬)由产、运、销三个部门共同安排发货计划的顺序和数量。

2.运输部门负责及时调配技术状态良好的罐车,均�发货并掌握用户卸车情况。

3.生产和运输部门应及时组织装车,并负责解决货物的质量与计量问题,杜绝超重,确保运输安全。

4.因分配不当而造成用户压车,应由销售部门负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因到达车辆不均�而造成用户压车应由用户与运输部门解决。

二、车辆保养与使用

1.公司自备罐车应同生产设备一样纳入维修计划,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2.根据产品不同性质。确定使用的车种,严禁混装乱用。

3.罐车要进行全国统一编号标记,涂刷规定的保护色,并定期进行喷漆,补打标记,以便识别和运用管理。

4.除按规定的修程进行施修外,还要经常进行小修小补,配齐零部件,确保运行安全。检修结束投入使用前,要有正式交接手续,确保质量。

5.逐车建立健全罐车档案,除收集原有罐车出厂合格证等资料外,对检查、检修、鉴定、运行、事故等要随时整理归档。

6.罐车检修、使用、管理按1982年4月20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押运工作

1.罐车运输液氯时,在往返途中必须派二名押运人员。押运员必须熟悉液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办法,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处理。押运人员须经安全考试合格,获取押运证后,方可押运。在押运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并要从供货单位开始的灌装、发运到收货单位各个环节都要做出详细记录(包括罐压、各部件变化情况及沿途情况、卸后余压和余量等)。如发现不符合液化气体罐车安全规定时,押运人员要积极主动向有关单位进行汇报求得解决,否则可拒绝发车。

2.公司要建立对押运员的考核制度,安排好他们的生活,解决实际困难,使之能按规定完成押运任务。要做到有奖有惩。

3.要建立健全使用罐车的各项原始记录,如“罐车运输分户台帐”、“罐车进出厂记录”等。

4、装卸和运输

4.1 装卸要求

4.1.1 装卸人员应选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经验的成年人担任。

4.1.2 液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装卸时要谨慎小心,严防管线、阀门的碰撞和破损,严禁外溢。装卸液氯时,应有警告标志,不让闲人进入,作业人员要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装。

4.1.3 装卸人员在作业中不准抽烟渴酒,不许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

4.1.4 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

4.2 运输要求

4.2.1 运输液氯的罐车上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箱;车上应标示“剧毒” 、“小心中毒”等标记。

4.2.2 运输人员必须携带“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许可证应注有:运输公司地址和电话、运输物品名称、特性、危险性以及应急防御措施。

4.2.3 运输要正确选择路线,时速不宜过快,力求平稳行驶。运输途中禁止在居民集中点停留休息,必须停留时,应远离居民区200m以上。

4.2.4 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运输液氯的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不抽烟喝酒,进食前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漱口。

4.3 事故应急处理

4.3.1 装运中一旦出现渗漏,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对水、土、物的污染,如一时不能解决,应将其转移到离开住宅区、水源的安全地方,操作人员要使用防护器具。

4.3.4 运送液氯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服装、皮肤如被污染,应及时洗净。

液化气体罐车是指罐体的设计压力为0.8~2.2mpa,设计温度为50℃的罐车。

液化气体罐车适用的液化气体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液化石油气(指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液化气体罐车除具备一般压力容器的特点外,还由于其充装、卸料、运输频繁等特殊性,更易发生事故,因此,罐车的管理较一般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严格。

汽车罐车罐体的容积一般大于1m3,铁路罐车罐体的容积一般大于30m3。

一、载重量及充装量

罐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和转向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重量: w=φv

式中w——罐车的允许最大充装质量,t;

v——罐车罐体的设计容积,m3;

φ——质量充装系数,t/m3。

二、安全附件

罐车必须按规定装设以下主要安全附件。

(一)装卸阀门

罐车上至少装设两个液相和一个气相装卸阀门;阀门的水压强度试验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阀门应分别在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的全开和全闭两种状态下进行严密性试验并合格,阀门结构可为球阀、直角截止阀,阀门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性能检验报告。

(二)安全帽

罐车顶部必须设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液氨和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安全阀应为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排气位置应为罐体上方,并设保护罩。

安全阀的设计必须考虑在罐内压力出现异常情况能迅速排放。槽车的安全阀必须设计成全启式。安全阀的开启高度与阀座喉部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4。安全阀的弹簧应能耐介质腐蚀。安全阀露出罐外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150mm,并应加以保护。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高于罐体设计压力,但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0倍。

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三)紧急切断装置

罐车的液相和气相出口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进行紧急切断。

紧急切断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稳定可靠,便于检修。

(四)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消除静电及消防灭火装置

罐体至少必须设有一套液面测量装置。液面测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并具有足够的精度和牢固的结构。其露出罐外部应加以保护。

槽车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罐体上至少必须设有一套压力表(包括阀门)。

压力表的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5级。表盘的刻度极限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2倍左右,并在对应于介质温度40℃和50℃时的饱和蒸气压处涂以红色标记。

罐体必须设有一套温度测量装置,以测量介质的液相温度。测量范围应为-40~60℃,并应在40℃和50℃处涂以红色标记。

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接地链上端应与罐体和管道相连,下端触地。槽车进入装卸罐区,其接地链应该提起。

罐车应配备随车灭火器材。

三、罐车的使用与管理

(一)投用前的管理

(1)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铁路罐车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取得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汽车罐车向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申请办理准予运输使用的有关手续。

(2)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二)充装和卸料作业

(1)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充装、卸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罐车每次充装都要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详细充装记录。

(2)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安全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①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②罐车的漆色、铭牌、字样、标记与所装介质不符,或字样、颜色、标记脱落不易识别;

③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罐体密封不良、附件等处有泄漏;

④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安全规定;

⑤罐内残留介质种类、质量无法判明或罐内没有余压(新罐车或检修后罐车除外);

⑥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罐内气体氧含量超过3%;

⑦铁路罐车底架超过检修周期,汽车罐车无公安车辆管理或交通监理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

⑧汽车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

⑨汽车罐车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

⑩汽车罐车的司机和押运员无有效证件或无押运员。

(3)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

(4)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量充装,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

(5)铁路罐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①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②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③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④检查封车压力(不得超过罐内介质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

⑤用轨道衡复检充装量。

(6)罐车卸料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①卸料间必须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

②用户及时将料卸净,并按规定保留罐内有0.05mpa以上余压,但余压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

③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液氨、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

④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及卸车记录随车返回。

(7)充装和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

(8)充装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作业时铁路线上要设置防护信号或标记,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

(9)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

(10)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三)运输

罐车在运输液化气体时,必须有押运人员监护,铁路罐车按铁道部的规定,应有两名押运员跟车监护。汽车罐车应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押运员在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铁路罐车押运员的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方可上岗工作。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发给证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押运员资格证的押运员,应熟悉罐车运输的有关规定;懂得罐车结构及各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性能;懂得液化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能熟练使用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及随车灭火器材;能处理罐车充装、卸料及运输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押运中应携带必要的防护及检修工具。

汽车罐车的罐内有液体时,不得停放在车库内;运输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放于人员稠密处;途中检修时,不准有明火作业。

罐车在运输中出现严重泄漏时,应采取措施紧急止浦,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设立警戒工区组织抢救,疏散周围人员。

(四)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

罐车的定期检验及检修,包括罐体和车辆底架的检修。罐体及其附件的大修全面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六年,可与车辆大修同期进行;中修每年一次;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必须进行大修(全面检验)。

罐体的检验,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罐车在检验、修理前,罐内液化气体必须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干净,严禁用空气置换。

罐车定期检验、修理的内容及要求,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11篇 液体槽车进入厂区管理制度

1、运输液体车辆到我公司后,必须遵守我公司的相关规定,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和火种带入生产区域。

2、车辆进入公司前,首先与门卫联系防火帽事宜,将驾驶证或行驶证交予门卫换取防火帽,并必须配戴,以防止事故。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后,必须服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管理。

3、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应限速行驶(5km)

,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注意道路两边设施和员工安全。禁止在公司院内乱杂物。操作箱内严禁携带油桶或任何沾染油脂的物品,车内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必须齐全、完好。

4、销售人员有销售液体时,必须检查槽车危险品使用的各种证件,包括汽车危险品手续、槽车罐体检验证书、司机危险货物作业资格证、随车人员的押运证。所有手续必须随车携带。并要求各种手续复印件交销售部登记造册

以上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如发现违规者,将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2篇 石油气汽车槽车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1、入库车辆必须先通过安全检查,被许可后才能进入库区。

2、汽车槽车只准驾驶员一人进入库区。

3、站区内车辆停靠好后必须全车熄火,不准在站区内修车或急刹车。

4、汽车槽车经过安全员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充装。在安全员有事外出时,生产部门主管可代行安全职责。

5、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槽车证明、执照齐全、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紧急切继阀、液位计安全可靠,并认真做好记录。

6、充装工必须做好充装过程的记录。

7、充装过程必须有人监督。

8、充装完毕后必须安全员检查后方可出库。

9、一台车辆在充装时,另外车辆不得发动。

10、充装过程发生泄漏,必须立即停止充装,并及时处理。

11、有事故隐患车辆或证照不齐车辆严禁充装。

12、超过检验期车辆严禁充装。

13、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严禁超装。

槽车管理制度(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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