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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车管理制度11篇

发布时间:2023-05-05 13:54:02 查看人数:96

槽车管理制度

第1篇 石油气汽车槽车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1、入库车辆必须先通过安全检查,被许可后才能进入库区。

2、汽车槽车只准驾驶员一人进入库区。

3、站区内车辆停靠好后必须全车熄火,不准在站区内修车或急刹车。

4、汽车槽车经过安全员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充装。在安全员有事外出时,生产部门主管可代行安全职责。

5、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槽车证明、执照齐全、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紧急切继阀、液位计安全可靠,并认真做好记录。

6、充装工必须做好充装过程的记录。

7、充装过程必须有人监督。

8、充装完毕后必须安全员检查后方可出库。

9、一台车辆在充装时,另外车辆不得发动。

10、充装过程发生泄漏,必须立即停止充装,并及时处理。

11、有事故隐患车辆或证照不齐车辆严禁充装。

12、超过检验期车辆严禁充装。

13、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严禁超装。

第2篇 充装记录和气瓶、槽车档案管理制度

1 充装记录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气瓶充装记录,槽车检查、充装记录,槽车超装卸车等,充装记录由充装站保管。

2 气瓶、槽车档案由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妥善地保管好气瓶、槽车原始资料,合格证等,保管年限为寿命期。

3 气瓶、槽车充装记录保管年限为五年。

4 气瓶、槽车档案应摆放整齐定置管理,便于查阅。

5 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楚,标准化,班组每月对记录报表档案检查评比一次,车间每年一次,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

6 气瓶、槽车登记注册建档要凭合格证进行。

7 建立气瓶档、槽车案框,把试压定检的日期记上。

8 气瓶、槽车档案只限本公司内查阅,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3篇 槽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运输工具要求:

1)、运输车辆安全状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 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执行。

2)、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严格按jt/t 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中规定的一级状况执行。

3)、运输车辆标志,严格按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使用。

4)、车辆排气管,均要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安装符合jt 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安装在驾驶室内。

5)、加强车况管理,定期检测经常检查,确保车辆电气线路、容器密封性、安全标志、静电导除装置完好。

2、车辆及设备要求

1)、车辆车厢底板应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应牢固,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措施。

2)、槽车牢固,其容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

3)、定期检查、保养随车配备消防器材,发现问题立即更换或修理。

4)、专车专货,标志明显,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管理规定。

5)、槽、罐车颜色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密封口严密 , 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外部压力和冲击力 , 保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而发生任何渗 ( 洒 ) 漏现象。

7)、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要适合所装货物性能 , 具有足够强度和耐腐蚀能力 , 并根据不同货物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 槽罐外部附件有可靠防护设施 ,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3、驾驶员、押运员

1)、驾驶员、押运员要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参加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从业证件。

2)、运输途中经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不超运、超载,搭乘无关人员。

3)、保持车厢清洁干燥,妥善处理残留物,运输结束后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4)、运输危险货物时不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

5)、杜绝违章、违规和违法运输行为,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4、车辆的灌装、清洗和检查

1)、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的化学品,不得混装。

2)、槽车换装不同性质的物品,要按照下列程序操作:高压水冲洗——吹干——母液清洗——吹干。母液不得重复使用。清洗后经检查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在不密封的条件下,雨天不得露天装、卸货物。

4)、定期或不定期对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探伤检查。

5)、运输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第4篇 lng槽车装车管理制度办法

为了加强装车区lng槽车装车活动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装车区范围内槽车的管理。

一、职责:

1、装车区负责制定槽车装车管理制度;

2、装车区负责组织人员按槽车装车操作规程进行装车作业;

3、门卫保安负责组织对槽车装车前的安全检查;

4、门卫保安负责组织审查、备案车辆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5、门卫保安负责lng槽车进站证的办理和存档。

二、管理内容:

1、槽车进站前的安全检查;

(1)进入装车区的lng槽车司机及随行押运、作业人员必须通过由装车区hse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站作业;

(2)槽车应符合国家相关设备管理要求,随车应携带特殊车辆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a、汽车槽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b、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c、防护用具、专业检修工具或备品、备件未随车携带;

d、随车必带文件和资料不齐或与实物不符;

e、罐内余压低于0.1mpa;

f、底盘、罐体(含管路阀门和安全附件等)有异常。安全附件包括阻火器、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真空阀、灭火器等;

(3)必须带齐有效证件,并提供给安检人员、装车区操作人员验证,有效证件不全不装车。进站槽车须携带以下文件和证件:

a、压力容器使用证;

b、危险品运输证;

c、押运员证;

d、营运证;

e、汽车槽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f、运行检查记录本和汽车槽车装卸记录本。

2、槽车进站要求:

(1)槽车进站后应按照装车区工作人员的指定行驶、停车;

(2)槽车在站区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3)槽车装车时必须熄火、停靠稳当、顶好防滑木、接好地线,不允许装车作业过程中启动车辆或进行车辆检修;

3、槽车装车作业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才能进行装车作业。

驾驶人员配合操作接头时,必须在装车区岗位人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储罐中没有正压,则应测试氧含量,应置换使氧含量体积低于2%时方可装车,罐车液位计不得长时间放空。

进行充装作业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观察压力变化情况,避免压力增加过快,影响充装安全。如发现压力增加过快,迅速联系装车岗位人员控制装车速度。不得进行与充装无关的操作。

lng槽车装液不能超过安全液位,其压力必须在允许范围内(≤0.1mpa),槽车管路、阀门无泄露。

车辆称重时,司乘人员必须下车离开地�,车辆随车物品不能搬动、增添。

司乘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在其它生产区走动,不得随意操作和车辆无关的阀门。

严禁在装车区进行压力排放,一经发现要让槽车立即离站。

如遇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装车作业。

严禁敲打或用火烤冻结部位,正确方法用热空气加热解冻。

槽车充装必须严格按照装车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听从装车区现场操作人员的指挥,对违规者装车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装车。

所有阀门操作应缓慢开关,严禁快速开关。

充装结束,驾驶员在确认槽车与装车臂脱离后,检查确认气、液相阀门已关闭,紧急切断阀已关闭,气、液相充装管线拆除,各密封器无泄露,拆除静电接地线等,方可发动车辆。

司机在槽车充装记录上签字确认,按照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

第5篇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1、入库车辆必须先通过安全检查,被许可后才能进入库区。

2、汽车槽车只准驾驶员一人进入库区。

3、站区内车辆停靠好后必须全车熄火,不准在站区内修车或急刹车。

4、汽车槽车经过安全员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充装。在安全员有事外出时,生产部门主管可代行安全职责。

5、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槽车证明、执照齐全、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紧急切继阀、液位计安全可靠,并认真做好记录。

6、充装工必须做好充装过程的记录。

7、充装过程必须有人监督。

8、充装完毕后必须安全员检查后方可出库。

9、一台车辆在充装时,另外车辆不得发动。

10、充装过程发生泄漏,必须立即停止充装,并及时处理。

11、有事故隐患车辆或证照不齐车辆严禁充装。

12、超过检验期车辆严禁充装。

13、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严禁超装。

第6篇 槽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三、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罐车的资格。

四、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五、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六、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七、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员证;

4.准运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批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

八、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九、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十、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它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本章第十一条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十一、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十二、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十三、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插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插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第7篇 充装记录气瓶槽车档案管理制度

1 充装记录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气瓶充装记录,槽车检查、充装记录,槽车超装卸车等,充装记录由充装站保管。

2 气瓶、槽车档案由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妥善地保管好气瓶、槽车原始资料,合格证等,保管年限为寿命期。

3 气瓶、槽车充装记录保管年限为五年。

4 气瓶、槽车档案应摆放整齐定置管理,便于查阅。

5 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楚,标准化,班组每月对记录报表档案检查评比一次,车间每年一次,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

6 气瓶、槽车登记注册建档要凭合格证进行。

7 建立气瓶档、槽车案框,把试压定检的日期记上。

8 气瓶、槽车档案只限本公司内查阅,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8篇 lng槽车装车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装车区lng槽车装车活动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装车区范围内槽车的管理。

一、职责:

1、装车区负责制定槽车装车管理制度;

2、装车区负责组织人员按槽车装车操作规程进行装车作业;

3、门卫保安负责组织对槽车装车前的安全检查;

4、门卫保安负责组织审查、备案车辆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5、门卫保安负责lng槽车进站证的办理和存档。

二、管理内容:

1、槽车进站前的安全检查;

(1)进入装车区的lng槽车司机及随行押运、作业人员必须通过由装车区hse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站作业;

(2)槽车应符合国家相关设备管理要求,随车应携带特殊车辆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a、汽车槽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b、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c、防护用具、专业检修工具或备品、备件未随车携带;

d、随车必带文件和资料不齐或与实物不符;

e、罐内余压低于0.1mpa;

f、底盘、罐体(含管路阀门和安全附件等)有异常。安全附件包括阻火器、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真空阀、灭火器等;

(3)必须带齐有效证件,并提供给安检人员、装车区操作人员验证,有效证件不全不装车。进站槽车须携带以下文件和证件:

a、压力容器使用证;

b、危险品运输证;

c、押运员证;

d、营运证;

e、汽车槽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f、运行检查记录本和汽车槽车装卸记录本。

2、槽车进站要求:

(1)槽车进站后应按照装车区工作人员的指定行驶、停车;

(2)槽车在站区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3)槽车装车时必须熄火、停靠稳当、顶好防滑木、接好地线,不允许装车作业过程中启动车辆或进行车辆检修;

3、槽车装车作业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才能进行装车作业。

驾驶人员配合操作接头时,必须在装车区岗位人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储罐中没有正压,则应测试氧含量,应置换使氧含量体积低于2%时方可装车,罐车液位计不得长时间放空。

进行充装作业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观察压力变化情况,避免压力增加过快,影响充装安全。如发现压力增加过快,迅速联系装车岗位人员控制装车速度。不得进行与充装无关的操作。

lng槽车装液不能超过安全液位,其压力必须在允许范围内(≤0.1mpa),槽车管路、阀门无泄露。

车辆称重时,司乘人员必须下车离开地衡,车辆随车物品不能搬动、增添。

司乘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在其它生产区走动,不得随意操作和车辆无关的阀门。

严禁在装车区进行压力排放,一经发现要让槽车立即离站。

如遇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装车作业。

严禁敲打或用火烤冻结部位,正确方法用热空气加热解冻。

槽车充装必须严格按照装车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听从装车区现场操作人员的指挥,对违规者装车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装车。

所有阀门操作应缓慢开关,严禁快速开关。

充装结束,驾驶员在确认槽车与装车臂脱离后,检查确认气、液相阀门已关闭,紧急切断阀已关闭,气、液相充装管线拆除,各密封器无泄露,拆除静电接地线等,方可发动车辆。

司机在槽车充装记录上签字确认,按照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

第9篇 槽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三、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罐车的资格。

四、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五、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六、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七、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员证;

4.准运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批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

八、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九、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十、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它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本章第十一条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十一、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十二、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十三、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插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插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第10篇 液体槽车进入厂区管理制度

1、运输液体车辆到我公司后,必须遵守我公司的相关规定,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和火种带入生产区域。

2、车辆进入公司前,首先与门卫联系防火帽事宜,将驾驶证或行驶证交予门卫换取防火帽,并必须配戴,以防止事故。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后,必须服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管理。

3、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应限速行驶(5km)

,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注意道路两边设施和员工安全。禁止在公司院内乱杂物。操作箱内严禁携带油桶或任何沾染油脂的物品,车内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必须齐全、完好。

4、销售人员有销售液体时,必须检查槽车危险品使用的各种证件,包括汽车危险品手续、槽车罐体检验证书、司机危险货物作业资格证、随车人员的押运证。所有手续必须随车携带。并要求各种手续复印件交销售部登记造册

以上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如发现违规者,将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1篇 槽车管理制度

1、新出厂的槽车,应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并向主管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领取《槽车使用证书》。

2、槽车使用前须经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检验合格、发给槽车号牌和行驶证。

3、槽车投入运输后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4、槽车充装前必须有专人进行检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槽车超期未作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

槽车的漆色、铭牌、标志与所装介质规定不符,或者颜色、字样、标记脱落不易识别其种类者。

槽车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者。

安全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者。

不能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者。

新槽车及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槽车,未作抽真空、置换处理(真空度低于650mm汞柱除外)或罐内气体含氧量超过3%者。

槽车残留介质重量不明者。

槽车罐体密封性能不良及附件有泄漏者。

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者。

槽无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者。

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者。

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

槽车底架超期未检者。

5、槽车的装卸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槽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

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并应排尽空气。

槽车装卸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并经培训和考试合格。

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装卸过程中,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槽车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充装时须用地磅、液位计、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后,必须复检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须立即处理。

卸车前必须对槽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槽车装卸应认真填写记录。

充液的槽车到库后应及时卸液,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得从槽车直接灌瓶;如临时确需从槽车直接灌瓶,现场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还应取得当地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卸车时不得使用空气加压,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液。

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不低于0.05mpa(0.5kg/cm2)的余压,最高不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

槽车卸液完毕后,应随即关闭紧急切断阀、气液相阀门等。

装卸槽车的设备和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的要求,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出现下列情况时严禁装卸车:

遇到雷击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液压异常。

其它不安全因素。

槽车的运输、检修、事故处理按《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槽车的有关证件应妥善保管。槽车出让时,应到发证机关办理转证手续;槽车报废后,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槽车管理制度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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