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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治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3 12:51:01 查看人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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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治理

第1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格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22]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1号)、《华能集团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澜沧江公司《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苗功建管局《关于印发〈苗尾·功果桥水电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项目部结合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云南省、行业、澜沧江公司和建管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着眼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反违章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建立起包括排查、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等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消除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作业环境危害因素,进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取得成效,成立由项目部安委会直接领导的工作小组。

组 长:宋 云

副组长:王俊蔚 吴领生

成 员:伍齐文 但启婷 高 彬 张胜强 郑浩剑 宋 伟

张传信 何中华 唐海风 各协作队负责人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项目部安委会的各项部署,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职责划分

1、组长为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事故报告、处理情况。

2、副组长主要负责安全检查情况;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施工作业风险调查归档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3、安全环保科主要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相关工作。

4、物资装备科主要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5、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该项工作的宣传鼓动工作,对工作开展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单位、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6、计划合同科、财务科主要负责该项工作的专项资金计划、审核、提取工作。

三、排查的重点内容及落实单位

(一)上级安全文件贯彻学习情况。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2]40号)、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22]21号)和《关于电力行业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电监安全[2022]20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1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6月1日,安全环保科组织各中队、协作队负责人宣贯学习上述文件;6月2日,各中队、协作队组织所属人员学习上述文件,安全环保科督导检查)

(二)建管局安全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苗尾·功果桥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反违章实施细则》、《苗尾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和达标评级计划》以及《苗尾·功果桥水电工程2022年反违章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的贯彻情况,项目部相关工作方案执行情况。(6月上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情况。(6月上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6月中旬完成前,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查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查复岗、转岗人员安全培训,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查日常、季节性安全教育,查劳务用工协议签署情况。(6月下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牵头,计划合同科、财务科配合)

(六)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情况。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情况,查外协队伍安全生产资质审核情况,查外协队伍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查外协队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查外协队伍特殊工种岗位持证情况,查外协队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情况。(6月下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牵头,物资装备科、计划合同科配合)

(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及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采取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调查分析等方式,对风险程度达到显著的施工工序及重点环节、部位,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预控台账,完善监控预警机制和预防设施,加强过程管控,对满足安全要求的进行验收、销号。(7月上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牵头,工程技术科、物资装备科配合)

(八)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以建管局《反违章实施办法》为指导,项目部《反违章专项行动方案》及《反违章实施细则》为工作标准,深入排查各施工工序存在的作业性、装置性及指挥性违章现象。(全年实施,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

(九)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深入排查道路运输作业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查车辆、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记录,查道路行车违章驾驶行为,查道路两侧岸坡及路基安全稳定性,查开挖单位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情况。(全年实施,安全环保科牵头,物资装备科配合)

(十)防洪度汛和迎峰度夏工作情况。查防洪度汛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查防洪度汛设备、物资储备情况,查防洪度汛专业应急分队建设情况,查防洪度汛专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6月上旬前完成,工程技术科负责,安全环保科、物资装备科配合)

(十一)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查项目部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编制情况,查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查应急预案演练情况。(6月上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负责,各科室、中队、协作队配合)

(十二)风险分析和危险点分析预控开展情况。继续推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调查分析,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重大危险源挂牌监管。(7月前上旬完成,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

(十三)压力容器、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管理情况。(7月下旬前完成,物资装备科负责,安全环保科配合)

(十四)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情况。查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及台账,查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岗位防护用品配备情况。(8月上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负责,物资装备科配合)

(十五)脚手架搭设、验收、使用及拆除等管理情况。查脚手架搭设、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查脚手架验收记录,查脚手架验收合格挂牌情况,查脚手架使用日常检查情况。(8月中旬前完成,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

(十六)民爆物品管理情况。查火工品库安全设施投入,查火工品库室设置,查火工品领、用、退各环节管控情况。(8月下旬前完成,物资装备科负责,安全环保科,炸药库配合)

四、实施步骤

(一)计划部署阶段(5月20日至5月30日)

1、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建管局安质[2022]17号文件要求制订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重点,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排部署到位、责任分工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全面推进阶段(5月30日至9月10日)

1、按照领导小组职责划分,小组成员依据工作方案安排、业主、监理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及时向活动办公室报告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2、结合日常巡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季度隐患排查及反违章专项督查,开展每月一次施工用电专项检查、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反违章督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号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办公室及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排查内容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3、9月10日前,活动办公室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上报活动总结材料。

(三)迎接督查抽查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认真做好迎接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专项督查和抽查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对待督察组查出的每一条隐患,并按照要求认真整改,确保督查抽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巩固提高阶段(9月20日至12月31日)

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结合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政府督查抽查通报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总结。采取“安全生产先进班组评比”、“安全管理人员下班组”等活动方式,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项目部施工实际,分区域、分专业、分层次进行职责划分,做到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重点突出,目标明确。认真吸取近期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杜绝各类安全事故为目标,把责任制落实、制度建设、应急体系建设、教育培训、人员素质等作为重点排查内容,突出排查上述各方面在基础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统筹安排,有机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与反违章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与日常安全巡查相结合,规范作业秩序,加强作业指导,遏制隐患“事故化”的苗头;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开展全面的检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的实施、长效机制的建设等情况,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五)广泛宣传,及时总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着手,组织开展好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各中队、协作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同时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与总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客观评价,认真分析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差距,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2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000000公司各部门,主要用于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包括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种季节性安全检查、节日安全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定义与分级分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的缺失。

(二)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设备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须全部或部分停机、切除系统,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轻伤、设备损坏,且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四)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处理,同时纳入本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五)事故隐患分类:人身行为类、设备设施类、安全管理类、作业环境类

五、组织领导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主任(副主任)

(二)工作小组

组长:安全生产部主任

副组长:安全生产部副主任

成员:安全生产部专工

六、职责分工

(一)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分类管理、全员参与的要求”建立由公司、部门(专业)、班组(值)及外委部门组成的三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二)公司主要领导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所在的部门专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并由专业所在的部门归口管理。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责任,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专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三)具体职责

1、领导小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2、安全生产部职责

(1)负责年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

(2)负责制定重大隐患及各生产部门不能自行完成的隐患项目治理计划,负责落实治理责任人、资金、期限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应急专项预案。

(3)负责制定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隐患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及界定工作。

(4)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加以考虑,在安排机组大修、技术改造项目时,要优先安排安全隐患的治理。

(5)负责组织各种季节性及专项安全检查,包括迎峰度夏、防洪防汛、防寒防冻安全检查等。

(6)同时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3、人力资源部职责

统筹安排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财务部

统筹安排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资金,全面保证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投入。

5、风电场职责

(1)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部门、专业、班组、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2)负责本部门安全隐患的自查、治理工作,对不能自行完成的项目报生产技术部安排治理。

(3)组织完成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计划》中涉及本部门的整改工作,安全隐患的整改过程中要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确保整改项目的安全并高质量完成,对暂不能处理的要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或应急专项预案。按规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评价、总结。

七、管理内容和程序

(一)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行日常排查治理与定期排查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1、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设备的巡回检查、定期试验和设备缺陷管理进行,由部门各级人员负责排查、识别事故隐患并组织治理,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

2、定期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检查、春检、秋检每周检查等专项安全检查进行,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专项活动的一部分内容统筹策划、组织进行排查治理。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3、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定期排查治理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发电生产季节性特点,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分为六个阶段性的“专项安全检查”和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检查,即春季安全检查、秋季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活动、迎峰度夏安全检查、防洪防汛检查、防寒防冻安全检查和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国庆长假节前检查。时间安排如下:

春季安全检查:3月;

迎峰度夏安全检查:5月至6月;

防洪防汛检查:3月至6月;

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

秋季安全检查:9月

防寒防冻安全检查:10月至11月;

节前安全检查:节前一周;

(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即“通用检查内容”和“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1、通用检查内容

(1)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级安全控制指标的落实及业绩考核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及安全投入情况;

4)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及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情况。

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对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设备、装置的检查、排查情况,重大隐患的管理治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申报登记、辨识分级、检测评估情况和防范应急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2)安全技术培训情况

1)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2)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

3)对新员工(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实习生等)的岗前培训和班组、部门、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3)安全投入情况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在成本中专项列支安全费用情况;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情况;

3)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情况。

(4)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和对承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建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安全职责的情况;

2)建立严格的现场组织管理、作业管理和执行相关安全工作规程的情况;

3)建立和执行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的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

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结合实际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情况;

2)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情况;

3)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情况;

4)发生事故时或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实施情况等。

(6)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1)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漏报和谎报瞒报行为及查处情况;

2)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调查权限范围内的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3)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的情况。

(7)安全管理和安全思想方面检查的内容

1)查领导。采取领导自查和群众查,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包括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检查职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到位。

2)查管理、查制度。组织职工按照工种、岗位对照有关规程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危险工种、岗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网是否建立和发挥应有的作用,“三同时”、“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否得以执行等。

3)查现场、查隐患。深入现场,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操作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及操作规程;检查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

4)查纪律。用自查和领导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有无违反调度纪律、劳动纪律、值班纪律的现象。重点放在: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监护制;登高作业系安全带、戴安全帽;停电作业验电和挂接地线等方面。

5)查措施。检查各项工作安全措施是否严格落实。

6)查思想、查教育。检查各级人员的安全思想是否到位,安全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是否满足生产实际的需求。

(8)防止人身伤害方面检查的重点

1)检查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存在隐患;

2)检查电气设备的遮栏及标志;

3)检查常用电气安全用具、起重机及起重器具、电焊用具、登高梯具等是否完好和按照规定进行试验;

4)检查转动机械的防护装置是否完善;

5)检查楼梯、栏杆、平台、步道及地沟孔洞盖板是否坚固完整,厂房照明是否齐全充足;

6)检查防尘、防毒、防爆及环保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2、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1)春季安全检查

1)依照有关规程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制春检项目计划,合理安排停电检查、检修情况;

2)春季电气预防性试验情况;

3)预防雷害事故、接地网事故、防污闪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4)各类分电箱、端子箱、控制箱、机构箱防雨、防潮措施落实情况;

5)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投用情况,各项反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6)重点防火区城消防设施(含电缆)是否齐全,能否正常工作,器材是否在使用期内。

7)设备维护、消缺记录等。装置投入率及试验情况(记录报告)。装置与五防接口情况。

8)风电机组塔筒、螺栓、叶片、基础、发电机、齿轮箱、主轴部件等运行正常,参数正常;检修计划和项目的落实情况;定期维护情况。

(2)迎峰度夏安全检查

1)各发变电主设备的检修质量及设备缺陷消除情况;

2)电气一次设备测温设施配置,主要设备温度实测记录;

3)迎峰度夏应急预案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制定,并按计划开展演练;

4)执行调度命令、运行管理及值班纪律情况;

5)相关物资的储备情况。

(3)防洪防汛检查

1)生产区域内排水、排污设施情况;

2)防洪防汛规章制度、防洪防汛措施的制订与落实情况;

3)防洪防汛应急预案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制定,并按计划开展演练;

4)防汛物资与后勤保障情况。

(4)安全生产月活动检查

1)活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情况能否结合当前安全工作形势做到达到提升全员安全意识的目的,是否有操作性;

2)活动的组织、宣传、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月活动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是否做出认真总结。

(5)秋季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设备在迎峰度夏后的检查、维护及其缺陷消除情况。

2)对室外变电设施的全面检查,设备度冬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升压站的线路、开关、刀闸、瓷瓶、设备外绝缘和接地网检查情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二次系统的检验和检查情况。

3)风电机组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标准;

4)防火灾、防小动物、防交通事故、人身事故等方面的检查及措施落实情况;

5)对采暖供热与防寒防冻设施的消缺情况及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6)防寒防冻安全检查

1)生产场所门窗封闭情况,屋外各种生活水、消防水防冻措施落实情况;

2)升压站屋外开关设备操作机构防冻措施落实情况;

3)排查现场交通安全情况;

4)排查风电机组的防寒防冻情况;

5)防寒防冻物资的准备和劳保用品的发放。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按照排查、登记、评估、监控、整治、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工作流程图);

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能够自行整改的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治理,对不能自行完成的或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生产部。经安全生产评估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各部门在每次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报安全生产部。

4、上述排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安全生产部共同汇总、编制,报安全隐患排查领导组批准、下发《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整改计划表》,并监督执行。

5、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6、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如实记录隐患发现、整改、防范等情况。

7、对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要从源头抓起,从可研、设计、制造、建设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着手,将安全隐患消灭于未然。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

各部门、风电场每月1日前将上月的隐患报公司安全生产部,由安全生产部进行统计分析,确认级别后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安监部门。

八、考核

(一)对发现和消除一般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1、排查发现及治理一般安全隐患,由部门奖励。

2、排查发现及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奖励。

(二)在年度内,对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经核实后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三)凡不能按隐患治理计划要求完成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无防范措施,公司将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考核,并再次责令整改,到期仍未完成者,加倍处罚,直至完成为止。

(四)如整改项目牵涉到两个及以上部门,哪个部门耽误整改项目计划的完成,处罚哪个部门及责任人。

九、附则

(一)本规定由000000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二)公司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落实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和生产过程非标准作业行为。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进行认定。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实行集团公司、矿、队(区、科)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生产矿井队正职组织本队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由各分管矿井的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和生产技术部、通风处、机运处、地测处各专业负责人组成;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由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队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队正职、副职、跟班副队长、技术人员和班组长组成。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安监局对矿井上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整理,每月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矿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写出隐患整改报告。生产技术部等各专业处室负责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组织保证措施的建立,操作人员的培训的内容,现场执行措施的制定,指导协助各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七条 矿井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负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队正职对本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所有的隐患治理过程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

第八条 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员工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员工的培训工作要针对矿井生产条件和人员素质状况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员工的岗位操作水平、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现场管理,理顺生产关系,准确识别危险源和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安全隐患排查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隐患认定标准进行排查,范围要涵盖矿井生产的所有区域、所有过程、所有环节、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安全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保证措施、资金保障措施,专项技能培训和强制执行措施五到位。

第十一条 矿井各队正职至少每三天组织一次对本队作业范围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按“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治,每半个月向公司安监局书面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矿井每月4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内容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隐患按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和其他分类填写隐患排查治理表,每一项安全隐患要制定出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治理期间的安全组织措施、现场治理责任人和完成治理的时间期限,验收复查负责人,并且由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专业)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如果当月没有完成治理的,下月仍然上报并注明,直到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为止。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也要填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注明没有安全隐患,并由主管矿领导签字。

第十四条 各矿要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专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内容,报告要经矿长签字。集团公司安监局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川煤集团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矿井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能立即解决的要按规定进行治理,不能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的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包括隐患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期间的组织保证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间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或矿长授权的矿级领导)明确安全隐患治理责任人,责成立即解决或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负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或矿长授权的矿级领导)审核签字备案。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或生产区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全面治理,由矿长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的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作业人数、整改范围,并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矿长组织按照标准验收。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验收,各矿安监处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非标准作业行为规范的验收。

第十七条 对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常规性隐患由跟班队长落实,班组长按作业规程和岗位标准进行整改,安检员(瓦安员)负责督促整改和验收。

第十八条 班(组)及零散作业地点,每小班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当班跟班副队长(瓦安员)、班长、安检员(群监员)一同研究整改措施。对一般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组织生产。隐患整改由跟班副队长(瓦安员)负责安排,班组长负责按整改措施(含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安检员(群监员)负责现场监督和验收。当班整改不完的隐患,必须及时向所属队汇报并向下一个班对应的负责人进行交接。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较大以上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队及相关部门汇报,待隐患整改方案(措施)确定后,方可按方案和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采掘队组织隐患排查时,对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须立即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按照规程、措施,安排当班进行整改,由跟班副队长或指定专人现场监督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方可组织生产。对较大的安全隐患现场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后,严格按整改方案(措施)整改隐患。

第二十条 辅助区(科)每周对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时,对一般性隐患,立即与队共同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并按整改方案(措施)进行整改,由安全副区(科)长监督隐患的整改或指派专人现场跟班监督隐患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对较大的安全隐患,现场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由区队领导共同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严格按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矿每月全面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时,必须对全矿各系统、各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排查,对一般性隐患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跟班副队长、安检员或瓦安员、班组长现场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副队长、班组长负责落实整改,安检员或瓦安员负责督促整改和验收;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必须由隐患所属区(队)主要领导组织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副队长、安检员现场监督隐患整改、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产,由矿长或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隐患单位负责人共同研究隐患整改方案和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整改处理时,隐患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现场跟班,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矿业务保安部门、包保责任人、安监部门人员必须重点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隐患整改后由矿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要由矿级领导、队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进行,参加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处理安全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项培训后,具备熟练的专项操作技能,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带班领导人员还应掌握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并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治理期间,所有该区域人员都必须了解安全保证措施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每月针对各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矿、队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是否全面、是否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和治理期间的组织保证措施、是否对员工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完成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如果发现有未排查出的隐患,要先查领导下井记录,再查责任范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专业处室负责对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内容包括:排查的安全隐患是否全面、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督促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矿安监处负责本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认定;检查是否有 已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保证措施;检查专项安全培训工作;指派安检员(瓦安员)监督安全隐患治理的全过程;及时汇总和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总结分析在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立队(区、科)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发现一次存在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队正职写出整改意见报矿。发现两次上述情况的队,将该队定为安全重点监管队,定为安全重点监管的队是集团公司和矿安全检查的重点,给予黄牌警告,由队正职写出书面保证书和整改意见书交矿和集团公司。发现三次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或同种现象再三发生的,给予队正职撤职处理,并对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格班前会制度,提高班前会质量,由队长或值班队长对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严禁“三违”。不按规定执行的,给予队正职警告处理,并罚款500元~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没有告知员工工作现场和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或在安全隐患治理中对参加治理的员工没有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的,给予队正职警告处理,并罚款500元~1000元。

第二十九条 矿井没有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没有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警告处理,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条 矿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集团公司报告而被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对矿井罚款2000元~5000元,重大安全隐患罚款5000元~20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从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矿井自己排除出来的安全隐患,并且已经按要求制定了治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保证措施的,未处理完或正在处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包保责任人警告处理,并各罚款1000元,对矿井给予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出来不认真进行治理又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给予分管矿领导或包保责任人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没有特殊原因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安全隐患治理的,给予安全隐患治理负责人或包保责任人500元~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进一步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矿井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和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未按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的,给予矿安监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净水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净水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在全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对事故隐患实行分部门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二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净水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上报公司领导,并视情况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对其进行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公司并马上做出停产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净水厂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净水厂安全组织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2、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

4、净水厂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厂长,由主管厂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厂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厂长,召开厂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厂无法协调解决的,要立即向市自来水公司报告。

5、净水厂办公室要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6、净水厂办公室要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厂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

第5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员:安监部主任、设备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发电部主任、厂办主任、监审部主任、人资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物资公司主任、物业公司主任、粉煤灰公司主任、燃料公司经理、原址办主任、经营部主任、实业总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自查和外部评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 日常管理办公室(安监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每月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上报,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一般及以上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对重大隐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身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管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部门对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

第七条 生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每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本月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隐患情况;

(二)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前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不发生人身、设备、电力安全方面的不安全事件;

(三)对已经治理完成的隐患及时上报安监部组织验收闭环。

第三章分级分类

第八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五类。

第九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认定原则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三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要求开展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八)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九)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运行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保电工作检查: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

节、国庆节等)、两会保电,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条 根据隐患分级标准,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本厂监督管理,并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公司书面汇报。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公司对重大隐患评审认定构成重大隐患的,将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

(三)大唐南京电厂根据督办要求,及时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闭环整改。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安监部审核汇总后4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__年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及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__年__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安全检查,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__通信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为重点,扎扎实实做好“六防一保”(即防火灾、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防事故、保安全)工作,为公司正常运营提供坚实有力地支撑和保障。要达到上述工作目标,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__年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按专业、按岗位进行分类制定,任务目标要明确、责任界定要清楚、措施要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在2月底前完成签订,签订率必须达到100%。

(二)各__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综合治理和保密工作,并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协调落实上述工作;直属单位、__各部门和各营业部、各生产班组必须明确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督促落实本部门或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定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建立以生产和办公的整体区域为单位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协助本区域的火灾防范和救助工作。各单位要在3月上旬将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整情况、专兼职安全管理员整体情况、各区域义务消防队情况上报公司综合部。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为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

(一)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1号)的规定,6月底前完成__通信重点部位各项安全制度的规范,并统一制作发放,8月底各单位全部悬挂完毕。

(二)建立每年定期举行应急疏散、处理危机事件演练制度,提高员工的防灾、识灾水平和针对各类事故、紧急事件的自防自救能力。公司将在5月份出台指导性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隶属关系,以生产和办公整体区域为单位(如办公楼、通信枢纽楼、营业厅),完善和实施各区域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到有应急事件指挥协调机构和责任人(按管理职责指定)和相应应急措施,区域内各单位员工熟悉预案,真正做到未雨绸缪。

三、加大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强化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设施审查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各类安全设施和通信工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各单位安全管理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审核把关的职能,按照“三同时”规定,重点加强对消防设备、防火材料、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等安全管理,划清责任界面。

(二)加强对通信机房、自办营业厅、办公大楼的消防和监控设备的监管,配备人员维护管理,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保证安全设施的良好运行。公司拟在7月份出台《河南__消防和监控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三)加强对__通信基站的安全管理,对基站进行分类(分为a(vip)、b、c类)管理,制订安全标准,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统一对a(vip)类基站建设自动灭火消防设备,强化其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三)高度重视营业厅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加强营业现金、有价卡证的安全管理,完善与上门代收营业款的银行及保安公司的代收协议,明确责任,防止内部违规操作,保证安全;要结合农村乡镇营业点的建设,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要认真做好营业厅各类电器设备的检验工作,确保设备稳定可靠;要进一步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杜绝用电超负荷现象。上半年,各__要完成对省会和地市自办营业厅的普查工作,特别对营业厅装修材料类型要进行统一登记,凡易燃材料没有进行阻燃处理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确保万无一失。请各__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今年6月底前报公司综合部。公司将在上半年安全大检查中重点进行全面检查。

(四)加强同公、检、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对通信大楼、营业厅、办公大楼进行重点安全保卫,并继续对新增__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悬挂安全警示牌,扎实做好__通信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一)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继续实行一年二次的全面大检查,在“春节”、“五一”、“国庆”和国家重大活动之前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同时根据需要抽调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也可请当地消防安全专家参加。每次检查要根据安全制度的落实、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情况,有侧重地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二)落实《河南__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措施,加强对驾驶公车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司车辆驾驶员素质,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一)公司将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继续分别在“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组织宣传活动,对员工的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与当地消防部门配合,按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适时组织消防演练。

(二)加强对新进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害部位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我内部人员进行犯罪活动。

(三)7、8月份组织全省专职安全管理员参加国家安全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注册工程师培训,并要求全部参加全国统考。

(四)4月份开始组织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编写《员工安全生产手册》、《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手册》和《新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材》,9月份完成。

(五)11月份组织一期专职安全管理员培训班。各__要适时组织兼职安全管理员的培训。

六、夯实基础,科学创新,推进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

(一)各单位年初要制定全年安全工作要点,每月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并进行安全工作总结,半年和年终向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工作;

(二)建立重点要害部位通信设备、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措施情况的数据库,完善公司和各__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检查提供依据,变被动检查为有针对性的主动检查,变粗放型管理为精细化管理。

(三)公司将5月份组织对__通信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安全现状评估,找出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问题,分类、分级的对各项安全隐患和漏洞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措施,逐步向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推进。

__年,安全保卫工作将在__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强化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继续发挥坚强安全保障作用。

第7篇 总工程师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查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制定各工种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协助矿长做好防治瓦斯工作,全面平衡瓦斯治理工作。

3、加强防治瓦斯工作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防治瓦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4、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瓦斯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办公会议,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步的瓦斯治理工作。

6、负责组织科技攻关,推广使用瓦斯治理新技术。

7、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加大科技投入,进行矿井瓦斯治理和瓦斯抽放研究,提高矿井瓦斯治理水平。

9、组织编制矿井瓦斯治理灾害处理计划和预防措施,矿井发生瓦斯事故时,负责制定抢险技术措施,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第8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为了响应并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制定了项目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面提高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整体素质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好本次专项行动,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开展专项行动。

1、领导小组:

组 长:任瑞明

成 员:高兴财、白美占、姜新龙、张义、刘小雨、贺峰、王利军。

2、责任分工:

任瑞明为总负责人,白美占、姜新龙、张义、王利军为总组织检查人。脚手架由刘小雨负责,临时用电用水由王利军、贺峰负责,消防保卫由白美占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由高兴财、白美占主负责,其它部分由施工班组长各负其责。

3、奖惩制度

进入现场不带安全帽者发现一例罚款50元。有举报者奖励100元。

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发现一例罚款100元。有举报者奖励200元。

严禁酒后上岗,不服从指挥者罚款100元。有举报者奖励200元。

违章作业,无证操作者发现一例罚款100元。有举报者奖励200元。

严谨不申请私自动用明火,不服从指挥违章作业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或挪用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者发现一例罚款200元,有举报者奖励400元。

三、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我项目部施工现场部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临电使用情况以及有关资料准备。

四、工作内容和重点

1、排查的重点,主要以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除;塔吊及其它施工机械的安拆、检测、验收、使用及维护保养;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进场检验、发放、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帐户设立及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安全防护及用品采购使用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公司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隐患排查具体工作方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和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责任人,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是否明确了责任,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针,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隐患排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本施工项目内重大事故隐患个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项目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和重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每周周二为安全生产总结会,每次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限期未整改的通告批评,严重的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再现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项目部全提人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准》落实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脚手架的搭设.使用.管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预防高处坠落事故:

制定应急预案.

在施工作业楼层外脚手架要满铺脚手板安全网要严密绑扎牢固,要有首层硬防护.每两层要有水平网绑扎牢固严密。

在施工完毕的楼层要做好楼层防护不得有不严密的地方

外用电梯防护门要牢固符合要求安全网要绑扎牢固严密进入电梯口要有双层硬防护防止有物体坠落打击。

脚手架施工人员必须要佩带安全带,要穿胶鞋上岗,有上岗证。

塔吊在吊装过程中材料要统一规格,要有信号工指挥,要遵循“十不吊”的原则。

在楼层面上施工不得打闹玩耍,追逐。

6、预防触电事故:

制定应急预案.

施工现场临电要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接零、接地要符合要求,施工现场除了专业电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配电室,电工在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电工要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进入操作。

7、脚手架工程注意事项:

在架子的施工准备、搭设、使用、拆除以及运输、保管的全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努力防止或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钢管如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扣架应有出厂合格证,发现有脆裂、变形、滑丝的禁止使用。

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松木板,宽度以20-30c 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板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

搭设或拆除架子作业中,架子上作业的人员应穿防滑鞋,配挂好安全带。架设材料应随要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时掉落,收工前所有架上材料必须全部搭设完成。

挂架由塔吊提升或降落时,应绑扎牢固,并检查扣件不得有松动现象。必须用卡环吊运,不准使用吊钩。任何人不得站在架子上随架子升降。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安全网进行检查和维修,严禁向安全网内扔各种物料和垃圾。风、雪之后上架作业时,应把架面上积雪、积水清除干净,避免发生滑跌。六级以上大风及大雨、大雾天,平台上的操作人员应立即离开,暂停高空作业。不得在修补平台上堆放其它材料或多人挤在一起。要专架专用,作业层上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不得集中堆载。

脚手钢管.扣件.脚手板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产品上楼,在搭设过程中立杆.横杆.剪刀撑要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网.水平网要符合国标,在绑扎过程中要绑扎牢固.严密。不得有漏绑的地方。

连墙件要按要求设置,要牢固。

楼内的随层防护要层层搭设,严密.牢固。

8、模板工程注意事项:

模板工程使用的材料要符合国标,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在模板脚手架搭设过程中要立杆.横杆.扫地杆要符合要求在拆模时要按模板拆除方案进行拆除,不得随意拆除防止坍塌事故。拆除的模板要及时清理。

模板加工、堆放区域要远离钢筋加工车间。电焊操作前,要有安全防火措施。加强现场临电管理,经常检查配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模板操作区域严禁电线穿过。模板安装前要检查吊装用绳索,卡具及每块模板上的吊环是否完整有效,并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密切配合。高空作业时,模板安装应有缆绳,以防模板在高空转动,风力过大,应停止作业。模板起吊应做到稳起稳落,就位准确,禁止用人力搬运模板,严防模板大幅度摆动或碰到其它模板。

9、防止土方坍塌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土方开挖时在基坑周围设专人看巡回边坡的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警告,并上报给有关管理人员,,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做出反应,提出处理意见.在开挖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和现场实际情况做好边坡安全防护措施和边坡支护方案,并经有关人员审批.在开挖过程中要根据开挖的土质实际情况调整方案和措施.基槽挖土过程中及雨后复工,要随时检查土壁稳定和排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10、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现场建立防火责任制,在组织施工时落实安全用火要求,实施防火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安全消防交底制度,形成书面文字。 在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时,施工干道兼作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3.5m,道路不准堆放材料。在本工程平面布置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仓库、材料堆场要有足够得灭火工具和设备,对消防器材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库房易燃易爆品要设置库房保管。注意工程施工不同的施工阶段的防火要求,特别是后期装修阶段,对材料、电气焊要加强管理。

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措施

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必须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必须符合有关操作规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上岗证。

经常注意现场机械设备检查、维修、养护,严禁机械带病作业,超期限作业。尤其注意本工程现场塔吊,施工井架的防雷、避雷装置有效齐全。对现场各类机械操作人员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对使用各种机械及小型电动工具得人员,先培训,后操作,有专人现场指导,对违章操作的人,立即停止并严肃批评。

每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常务副经理组织有关施工人员对现场机械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2、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进场检验、发放、使用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保证使用者的安全,使用者要正确使用,不得违反安全使用及操作规程.严禁使用老化或过期的安全防护用品, 对老化或过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及时替换和补充.

(二)、安全档案资料是反映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掌握安全动态,以便改进工作,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必须及时做好做全,真实反映情况。

针对在检查中查处的问题、隐患,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办法,限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绝不允许冒险施工作业,同时每月28日将项目部隐患排查检查结果及治理情况如实向公司汇报,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安全监督部门汇报。

五、各级目标及管理措施

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各项法规和各项规定,制定本项目工序、工种的安全操作细则,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月轻伤频率控制在3‰以下;重伤率为零;杜绝残废事故;杜绝重大机械伤害事故;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为0;机械事故为0;火灾爆炸事故为0;中毒、中暑事故为0;我方责任一般交通事故为0;职业病为0;

1、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场内各种建筑材料堆码成垛,实行禁烟、无垃圾管理,保持场容、市容环境卫生,确保呼和浩特市合格达标现场。

2、大门入口则面墙上设立六牌一图一表。

3、现场设施工区与生活和办公区隔离,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责任落实到人,实行日检查将罚制度,并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

4、为保障施工现场、周围的生活行人(车)环境不因为我方施工而受影响,现场施工时整个施工现成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进行封闭,同时整个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经常洒水,工地设立清洗处,保证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

5、材料堆放、临时设施、地区道路和围墙等布设按审定的施工平面图执行。

6、现场道路平整,形成循环畅通,不积水、积雪,无建筑垃圾,同时可作为消防通道使用。

7、现场料具堆放整齐,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水泥库、料具堆放场及各材料场设置标牌和相应警示牌,并有专人负责,执行将罚制度。

8、按生活区及区要求设职工宿舍、办公室、茶炉、食堂和厕所,并有专人管理、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9、工作面保持清洁,作到“工完场清”。施工机械执行专机定人管理和使用,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下班后清洗干净。

10、室内各项制度、图表上墙。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11、生活区和现场用电执行审批制度,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统一规定线路和闸箱要求。

12、设门卫,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监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佩带胸卡。

13、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树立全员环保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和环境污染,自觉保护市政设施 ,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4、噪声控制:基础主体阶段:夜间≤55分贝,白天≤75分贝;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期间:夜间≤55分贝,白天≤65

15、施工现场目视无扬尘,道路运输无遗落;

16、固体废弃物逐步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及减量化;

17、对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收集、存放、合法消纳100%以上;固体废弃物回收率95%以上;无毒、无害固体废弃物收集、存放、合法消纳95%;

18、工程施工区域界外5m内目测无扬尘;

19、油料滴洒面积不超过0.4平米;

20、烟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按相关标准不超标;

21、运输遗洒污染公共场所和道路事件为0,相关方投诉为0;

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连宾利国际商务会馆工程项目部

2022年6月3日

第9篇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22〕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

第四条 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第五条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电网的调度控制和基建工程的文明施工。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监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是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网、作业等隐患排查的标准,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单位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 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主体,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下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地市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三级单位)和县级供电企业(四级单位)是地区电网、设备、二次系统及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三、四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三、四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技术及方法的培训和典型事故事件暴露隐患的学习,指导、检查和督促一线班组有效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详见附录d、e、f),利用在线监测、局放试验、红外、紫外、超声波、超高频、地电波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重点监控、治理改进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 一般隐患,由三、四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整改;重大隐患,由二级单位或由其委托三级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报告及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见附录b、c。

第十三条 三、四级单位应结合日常运行维护、设备预试定检、事故事件暴露的隐患和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

第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排除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子公司应分别于每月6日和每年1月31日前按附录h~j的要求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月度统计表和年度分析报告,并抄送公司安监部。

重大隐患,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按附录b的要求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公司职能部门及安监部。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做好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的事故事件。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施工的相关作业现场、施工现场和运行设备,应当加强现场监视和设备特维,防止事故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分子公司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治理情况报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公司将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及问责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设备、厂站和重点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公司安监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系统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会同职能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直至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并对可能引发三级及以上事件的隐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四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和车间、班组等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依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22〕3号)等相关规定和各单位的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六)分子公司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分子公司范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子公司安监部给予警告,必要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分子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第二十五条 三、四级单位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应提级问责,必要时到网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办法。三、四级单位可根据细则及分子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各领域内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生产副矿长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2、生产矿长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瓦斯治理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3、参与回采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

4、参与瓦斯治理措施的会审工作,督促、落实职工对瓦斯治理措施的学习、贯彻、考核。

5、参与矿组织的防治瓦斯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属于本系统问题的整改工作。

6、加强对本系统科队领导工作,督促本系统科、队干部、职工的瓦斯治理知识培训工作。

7、负责在本系统内推广应用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

第11篇 实施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

1.  前言

瓦斯是与煤炭共同伴生的优质洁净能源,主要成分是甲烷(ch4),是一种宝贵的资源财富。原始状态的瓦斯赋存于煤层或邻近煤层的岩层中,质量比空气轻,具有一定的释放压力。在煤矿开采过程中,随着煤岩层的移动而释放出来,极易引发瓦斯突出、爆炸、燃烧等恶性伤亡事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时常引起重特大瓦斯事的发生。

多年来,铁煤集团公司始终坚持瓦斯治理和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经过实践,总形成了一整套符合铁法矿区实际的治理瓦斯技术和安全管理理念。那就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不断实施和创新瓦斯抽放技术,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严格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加大现场瓦斯治理力度,通过强化矿井质量标准化和职工技术培训,夯实安全基础。在治理瓦斯方面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回收利用了大量的优质洁净能源,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减少了对大气的污染,保障了煤矿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1991至2004年,连续多年杜绝了瓦斯、煤尘等重大恶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5以下。特别是2002年全年没有发生亡人事故,实现了安全生产的最好水平。

2.铁法矿区概况

铁法煤业(集团)公司是由原铁法矿务局改制而成。始建于1958年,现有8个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年产煤炭2199万t,2004年实际生产煤炭2162万t。集团公司下属有32个子公司和分公司,职工总数为4.5万人。铁法矿区位于辽宁省的北部,距沈阳市100 km,矿区由铁法、康平、康北3个煤田组成,煤种以长焰煤为主,气煤次之。属低硫、低磷优质动力用煤。铁法煤由地质构造复杂,火层岩侵入频繁,煤层中瓦斯含量较高,所有的煤层均属于高瓦斯易自燃煤层,并有煤与瓦斯突出现象,瓦斯储量为293亿m3。2004年全公司瓦斯绝对涌出量为356.87m3/min,采煤工作面单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最高达138 m3/min。煤层自然发火期为3 -6个月,最短为20天。煤尘有爆炸危险,爆炸指数为41.8%~65.o%。九十年代以前曾发生多起瓦斯爆炸和井下火灾事故,伤亡多人,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很大损失。

3.以瓦斯抽放为核心,全面实施瓦斯综合治理技术

瓦斯治理,通风是治标,抽放是治本。伴随着煤炭生产的发展,煤矿开采强度的加大,大量的瓦斯释放出来,给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威胁。为实现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降伏瓦斯——这个煤矿开采中最大的安全隐患,在立足瓦斯抽放的基础上,加大了瓦斯综合治理力度。

3.1建立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

在搞清各煤矿瓦斯地质和瓦斯释放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各矿的实际情况,确立了以抽为主,风排为辅的瓦斯治理原则,为各矿建立了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现已建成11座瓦斯抽放系统,共安装大功率瓦斯抽放泵37台,井下铺设瓦斯抽放主干管道200多公里。装备了大批瓦斯抽放钻机。并多次对瓦斯抽放系统进行增能力改造,将瓦斯抽放泵改造为大功率抽放泵。配套的抽放主干管径由原来的φ108~φ159mm均增加为中299φ~φ425mm,使整体抽放能力提高了近3倍以上。

3.2确定科学的抽放方法,提高瓦斯抽放率

铁法煤田煤系地层属晚侏罗系上部含煤组,共含煤20层,可采12层,可采总厚度平均35 m,最厚达70多米。各煤层均属高等植物形成的腐殖煤,煤层孔隙度较小,煤层中瓦斯主要为吸附瓦斯,吸附瓦斯所占比例为55%~95%。煤层渗透系数为0.1~o.2 m2/(mpa·d),属于低渗透系数煤层。

1992年以来,联合国undp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煤层气回收与利用示范项目,在铁法矿区先后获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矿区的实际,学习借鉴国内外在治理瓦斯方面的先进技术,使得瓦斯抽放工作得到快速发展。

3.2.1抽放方法多样化

在实践中总结出十多种有效的瓦斯抽放方法,如地面垂直采空区钻井法、井下水平长钻孔抽取法、地面原始煤层压裂井抽取法、井下斜交钻孔法、井下斜交长钻孔下套管法、顶板瓦斯道法、内外错尾巷法、井下回风高位瓦斯道抽取法、采空区密闭抽取法、采空区上隅角埋管抽取法、井下下向孔抽取法、甲烷富集区抽取法、本层预抽法等抽放方法,使瓦斯抽放技术不断创新发展。

3.2.2抽放方法科学化

针对铁法煤田煤层透气性系数较低,只能进行邻近层,尤其是上邻近层抽放的特点,在总结项板矿压显现规律的基础上,摸索出了顶板在_、y、z三维坐标空间里的活动规律,考证了不同煤层老项初次来压、周期来压的步距、时间,以指导打钻抽放瓦斯的设计施工工作,实现了科学化管理。针对不同的条件,采用灵活多变的抽放方法。如大兴矿北-405地面采空区钻井抽取瓦斯技术,是联合国undp组织煤层气开发示范技术,工作面在1995年采过后,对应的下层煤北-701工作面仍然利用北-405地面这3口井抽取瓦斯,回风流中瓦斯控制在0.5%以下,实现了安全生产。这样的抽放立井在大兴井田已完成12口。其它矿井也开始应用这项技术。

3.2.3不断完善瓦斯抽放工艺

在瓦斯抽放工作中,专门对瓦斯抽放钻场、钻孔参数进行了多方位探讨,尝试了几种瓦斯抽放钻场形式及钻孔布置方法,先后进行了巨型钻场、直角三角形钻场、等腰三角形钻场及高位巨型钻场等试验,经优选确定以等腰三角形钻场形式为最佳的抽放钻场和钻孔参数。其优点是:控顶面积最小,回采过钻场时顶板管理容易,不易造成钻场瓦斯积聚,便于打钻施工,减少钻场煤壁暴露面积,从而减少煤帮松动范围,有利于封孔等。钻场间距经过实践由原来的90m逐步缩短为80m、70m、60m、50m、40m、30m。按各矿井的地质条件,工作面回采速度的要求,钻场间距以30~56 m为最佳。钻孔方位角在20~30°之间,倾角在10~30°之间,终孔位置处在采空区裂隙及下沉带内,终孔点投影距回风顺槽25~60 m为最佳。

随着抽放方法和抽放工艺及钻孔参数的不断优化,使矿井瓦斯抽放率由原来的10~20%,提高到45~51%。采区抽放率由原来的20~30%,提高到45~55%,最高达70%以上。年抽放纯瓦斯量以1000多万m3的速度递增,2004年瓦斯抽放量达8000万m3以上。

通过努力,明确了标本兼治是治理瓦斯的根本方法,建立了“以抽为主,风排为辅”的管理理念,使瓦斯治理工作逐渐趋于完善。这样既抽出了大量的瓦斯,又使采煤工作面配风量大幅度下降,空气质量提高了,工作面、矿井的自然发火几率却减少了,真正尝到了治理瓦斯以抽放治本的甜头。

3.3建立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和防灾抗灾系统

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煤矿的安全装备水平,提高煤矿整体抗灾能力,是治理瓦斯的根本保证。

3.3.1建立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

各矿井均建有先进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共有9个中心站,18台主机,155台分站,其中kj2000型7套,森透里昂600型2套,森透里昂500型1套。先后对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了两次升级改造,使监测功能得到了加强,故障率降至最低,监测监控覆盖面达100%,实现了计算机自动控制,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实现了全公司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联网。掘进工作面均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各种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先进,灵敏可靠。

3.3.2建立了防火和综合防尘系统

各矿井均建立了防火和综合防尘系统,共有注浆站14座,防火专用储水池19座。各矿均设有气体分析室,装备一氧化碳检定器138台,色谱分析仪16台。定期对井下采掘场所及密闭空间的气体进行化验分析,做到防患于未然。各矿均建立了综合防尘系统,全公司共设有净化风流水幕260处,转载点喷雾297处,隔爆设施148处。测尘仪17台,建立了煤尘清洗制度,共铺设防尘专用管路260649m,定期清洗煤尘。

3.3.3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为了保证各矿井有足够的通风能力,全公司共安装了矿井主要通风机32台,额定风量133980 m3/min,现实际风量79402 m3/min,矿井负压一直控制在300 mmh20以下。各矿井均备有充足的通风能力,而且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安全、可靠。对局部通风机进行大幅度更新,先后购置200多台大功率对旋局部风机,长距离掘进工作面均使用45×2、55×2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同时采用大直径风筒(1-1.2m),保证了掘进工作面的风量。建有通风设施1307道,其中永久风门504道,临时风门131道,永久密闭493道,临时密闭74道测风站105个。这些通风设施质量标准高,位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3.3.4建设现代化的生产系统

为了提高采掘装备档次,组织现代化大生产,在不断优化采区及工作面设计同时,先后购进了一大批国产大功率成套综采设备、综采放顶煤设备、全自动化刨煤机设备、大功率综掘机和其它采掘移动设备等国内外先进装备,使采掘机械化程度均达到98%以上。推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攻破了软岩巷道支护技术难关。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各生产系统中,不断扩大自动和集中控制的覆盖面。各矿井实行了一矿一面、一矿二面的生产格局,实现了高产高效集约化生产。

“一通三防”及生产系统技术装备水平的逐年提高,为瓦斯综合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给安全生产创造了优越的条件,使矿井整体抗灾能力大幅度提升。

3.4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强化科学管理,将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是控制瓦斯事故的根本保证。

3.4.1强化日常瓦斯管理工作

在矿井瓦斯管理方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现场瓦斯检查及治理,不断扩大瓦斯检查及监控范围,使瓦斯治理工作关口前移。在瓦斯检查上,根据铁法矿区的开采实际,增加了测点数量,完善了测点布置。瓦斯检查员不但检查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及回风硐室的瓦斯浓度,同时检查运回顺高顶、工作面后三角点30m煤壁及回顺软硬邦处的瓦斯,放顶煤综采工作面放煤口等风流中的瓦斯。检查结果不但要及时汇报,而且在手册上要详细记录。始终坚持重点工作面派2~3名工作认真、业务精通的瓦斯检查员盯岗,并配备随机瓦斯检查员的措施。瓦斯监控增设上隅角瓦斯传感器,随时掌握上隅角瓦斯涌出情况。在瓦斯管理上形成了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专人负责的良好局面。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严格按“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这些措施的落实,有效地控制了瓦斯积聚现象,防止了瓦斯事故的发生。

3.4.2强化通风管理,杜绝瓦斯超限

矿井通风管理的核心是以风定产,也是治理瓦斯的主要手段。处理好通风与生产的关系,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通风为生产服务”的原则,由矿井通风基本任务所决定:二是“生产(含开拓、采掘设计、巷道布置)必须服从合理通风规律'的原则,不遵循合理的通风规律将为瓦斯爆炸、火灾灾害的发生和救灾带来很大的隐患。我们始终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强化通风系统管理,使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安全可靠。杜绝了矿井、采区超通风能力生产,确保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4.  以瓦斯利用促进瓦斯抽放,全面实施瓦斯利用技术

瓦斯是有害气体,同时也是绿色的优质清洁能源。可用作燃料、燃气轮机发电和化工原料。在实施瓦斯控制技术、抽取回收大量瓦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同时,积极实施了瓦斯利用技术,变害为宝,将抽取的瓦斯输送到周边城市,供民用燃气和工业生产用气。

4.1建立先进可靠的瓦斯集供系统

矿区从1985年开始利用瓦斯,经过多年的努力,瓦斯利用已初具规模,先后建成了矿区瓦斯回收储存、调配输送系统,借鉴日本政府绿色援助铁法矿区煤层气回收利用项目的经验,已建成5个利用系统,9个瓦斯抽放站提供气源,铺设地面输气管路150多公里,实现了矿区瓦斯输送气联网,建有7座储气罐,储气能力为11万m3。形成了功能齐全,设备先进,气源互补,有机调节的瓦斯供气网络。

4.2积极开发市场扩大供气范围

利用矿区靠近沈阳、铁岭等城市较近的优势,积极开发新的瓦斯供气市场,现已实现了向调兵山市、铁岭市、开原市、清河区等城市输供瓦斯气。到目前为止,瓦斯气用户已达10多万户,其中铁岭市用户6.5万户,矿区3.8万户。瓦斯利用率达到36%以上。从2004年开始,瓦斯利用向工业用户扩展,已实现供给沈阳市陶瓷制造工业燃用。我们始终从安全、资源、环保的角度出发,立足瓦斯抽放,坚持瓦斯抽放与利用两条腿走路、滚动式发展,实现了变废为宝、保护环境的目的。瓦斯利用技术的实施,使大量的优质洁净能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减少了环境污染和温室效应,发展壮大了矿区煤层气产业。

5.结束语

实践证明,科学的瓦斯治理技术,是煤矿控制瓦斯的核心技术,瓦斯治理工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治本工程。瓦斯利用技术是合理利用能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人类环境的有效措施。实施瓦斯控制与利用技术,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利国利民。

按照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到2006年全公司瓦斯抽放量要超过1亿m3以上,利用率要达到50%以上。要完成这一目标,就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瓦斯治理与利用经验,不断创新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努力做好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确保煤矿实现安全生产。

第12篇 zz卫生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卫生局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及时、全面、有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中秋国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提供有力保障,为我镇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 工作目标

在排查活动的基础上,及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100%,及时有效地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防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健全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重特大事故救治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实施医疗急救。

三、 排查治理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

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4、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毒麻限制药品的贮存、领用,安全

管理及使用情况。

5、消防设施完好率情况,

6、内部安全保卫人防、物防、技防状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结合本院的实际,确定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及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四、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排查治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本院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结合起来,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排查治理与落实责任相结合。要认真落实责任,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

3、排查治理与基础建设相结合。要大力探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化、经常化、制度化。

4、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要在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措施

1、全面实施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切实落实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2、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统计报告。将隐患排查情况及时统计上报。

3、总结提高,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要边排查治理,边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构建长效机制。

六、工作阶段

按照卫生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院的实际,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1、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结合实际,制订排查治理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完成工作部署。

(二)排查治理阶段

依照本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计划限期整改,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

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平安医院”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明确分管领导,成立相应组织,迅速作出工作部署,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保障。一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凡是由于排查工作不认真而疏漏安全隐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按照排查治理范围内容要求,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抓好本院疏散通道、电气线路、毒麻限制药品、放射源的安全排查,经常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及时解决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难点,积极做好防范工作。

(三)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墙报、标语、横幅等形式,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排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主体责任。

始兴县太平镇江口卫生院

2022年9月30日

第13篇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的;

(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微小企业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微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心和参与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原则,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3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工作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造成、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公司实行行政和专业主管负责制的多级排查治理防控管理模式。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能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或本管辖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逐级建立起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6分公司单位,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负责职能范围内的隐患治理、防控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同时, 负责协助配合上级及主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管的工作职责,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实施管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各级管理层,负责本级管理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排查、治理及防控事故隐患的义务,超出个人处理能力的,应向本单位领导、公司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承包、承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公司职能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的权利。

9 公司综合事故隐患排查每年开展二次。公司主管安全部门、职能部门每月(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公司(单位)每周一次;车间每天一次;班组、工段每班二次;岗位每班三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整改职责和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处理。将能够整改的事故隐患,明确责任,限时进行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 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10单位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检查部门负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负责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安排,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整改的事故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移送有关资料,同时记录备查。

11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报事故隐患需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12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将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十三、一般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单位(车间、班组、岗位)负责人或者有

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逐级上报,同时应向公司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建议方案及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专业主管单位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现状、治理的目的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预计经费和物资计划;

4、建议治理的单位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治理前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4 各分公司单位每周一应当按照《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向安全主管部门上报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每月25日前报,本单位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有统计、有分析)及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上报材料应由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签字。

15隐患所在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其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6 公司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上级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17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责令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经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8 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分公司(单位)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9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分级检查, 隐患登记上报》和有关制度,对分公司(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重点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章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者。

20分公司(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防、控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停产治理。

21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把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22 对公司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当收到分公司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在次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审查不合格的,下达继续整改指令。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将实施行政处罚。

23 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事故严重程度,将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由上级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24 分公司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材料的;

3、存在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防控措施的;

4、未按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隐患整改不合格的。

25 任何单位(个人)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过程中,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26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15篇 安全生产达标隐患排查与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道路运输企业容易产生事故隐患的主要环节存在于客运驾驶人、营运车辆、道路状况、运营过程和恶劣气候等方面的现状,结合企业实际,坚持以自查隐患、自治隐患、自报隐患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达到四个100%和一个目标:即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达到100%;隐患排查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的公告公示达到100%;重大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一个目标:即企业实现安全生产“零伤亡”目标。

三、具体办法

(一)强化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教育,达到减少或消除人为因素的安全隐患。

充分认识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隐患之一。为减少和控制客运驾驶员超速、超载、酒驾、疲劳驾驶、野蛮操作、霸道行车、驾驶中接打手机等违法驾驶行为的发生,本着坚持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原则,具体排查、治理隐患的措施是:

1、严格落实公交驾驶员聘用制度。对所辖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准驾车型、异动情况等定期清理,严把准入关。

2、掌握公交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驾驶操作情况、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违法驾驶行为和事故信息等,定期实施排查清理不具备车辆驾驶人职业素质的驾驶人。

3、继续加强对一线公交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员工风险辨识水平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例如结合典型事故案例,以“四不放过”为原则,举一反三,分析查找本单位或本岗位类似隐患。增强驾驶人自觉遵章守法的自控能力。

4、对车辆运行动态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现场安全检查,以便及早发现(如途中上车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超员等现象)和消除事故隐患。

5、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和管理现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隐患重点排查项目表,并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完成整改工作,达到消除隐患的目的(见《危险源辨识、安全隐患排查项目及治理措施流程表》)。

6、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管理中的日常工作内容,从而使隐患排查工作处于“警钟长鸣、毫不松懈”的常态化。形成全天候、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如开展结合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根据季节变化,进行冬、春季节以防雨雾、防冻、防滑、防冰雪泥泞道路,安全谨慎驾驶为重点,夏、秋季节以防暑、防病、防疲劳驾驶,确保驾驶员充足睡眠为重点的季节性隐患排查;节日期间以防超载、防疲劳驾驶、防酒后驾驶为重点并针对应急保障措施和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等季节性和节假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7、充分利用gps监控系统的功能,确保及时发现和迅速纠正营运过程中如超速、超员和超时(疲劳)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注重对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管,消除车辆因素的安全隐患。

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之一。为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节能减排,确保安全行车,具体有如下措施:

1、敦促营运车辆驾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自觉履行“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法律义务,完成对营运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责任并规范填写《安全日志》。

2、每月至少一次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工作,对所辖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如制动系、转向系、传动系、轮胎、灯光等)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每次排查车辆不少于所辖营运车辆的1/3。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车辆,立即停运,就近到维修厂修复,消除隐患后再恢复营运。

3、保持并经常(每月至少一次)检查随车(安全锤、三角木、灭火器、故障警示牌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完整和有效情况。

4、严格执行营运车辆按期强制报废制度。重点监督临近报废期的营运车辆技术检审情况和技术状况。控制营运车辆整个报废程序。

(三)确保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投入。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经费和物资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拨给(视隐患整改所需金额确定)。

吐鲁番市公共出租汽车公司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安全生产治理15篇

1编制目的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编制依据2.1《煤矿安全规程》。2.2《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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