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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实施细则4篇

发布时间:2023-03-13 15:12:14 查看人数:13

劳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某水泥厂劳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市场经济时期劳动安全管理体制度,保护职工在劳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厂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各单位劳动安全行为,促进广大劳动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隐患险于明祸,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第三条:各单位应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充分依靠职工,建立领导负责,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厂成立劳动安全委员会,由厂长任主任,分管厂长和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生产单位以及主要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生产管理处。

第二章劳动安全职责

第四条:厂长是全厂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厂长及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是全厂劳动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审查本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2、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3、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制定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6、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条:生产管理处是全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全厂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1、协助厂长、分管副厂长组织和推进全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和国家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3、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指导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劳动安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认真遵章守纪。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部门内的安全检查,编报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4、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促职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标有安全标志牌,以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

6、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抢险和施救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贯彻整改措施。

第七条:班组长(工段长)是班组(工段)劳动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企业、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工段)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工段)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原因。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中遵照要求,并注意监护。

5、工作中,对班组(工段)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职工做到“三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职工是生产劳动者,对其所在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力。

3、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4、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对象,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劳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以及责任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1、设备技术管理处

(1)负责各种机器、设备安全装置的改进设计,确保新进厂设备配件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指导设备使用单位修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3)负责全厂厂房,设备构筑物等的安全,制定出对厂房、构筑物等的安全检查、计划,并负责整改。

(4)大型特种设备的购置如起重机具、升降机具、蒸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机械等,应有劳动安全技术检测设备(检验)报告(材料,安装和使用与安全职能部门联络。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负责生产设备技术的更新改造,并负责改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工艺流程建(构)筑物、各种设备、设施技措项目安全技术篇章的编制或审查。

(6)参加因设备、建筑物、动力等因素引起的重大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

(7)配合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动力车间

(1)负责全厂供水和配电安全。

(2)负责承担大修作业项目时,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3)在大修作业完成或其他设备拆装完毕后,应督促有关部门原有的安全装置或增设新的安全防护装置。

(4)与设备等有关部门协调,安排停产检修的时机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

(5)负责全厂防雷避雷装置的检查、管理。

3、企管处:

(1)配合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新进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安排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减少和杜绝错误操作或技术差而带来事故。

(3)安排好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计划和资金,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水平,杜绝违章指挥造成的恶果。

(4)从标准化管理和技术监督方面,规范各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行为,制订或修订各种作用(管理)职责或工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5)指导和检查生产单位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同时,宣传安全生产与质量,计量管理的协调关系。

4、计量处

(1)负责职能范围内劳动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计量职能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并履行其职责。

(3)按规定要求上报计量事故,及时准确,配合积极参加事故的处理。

5、保卫处:

(1)负责全厂生产保卫和清理生产现场中的闲杂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刑事勘察工作,对故意破坏安全工作,

蓄意制造事故的坏分子进行管制和处理。

(2)做好消防器具管理,定期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杜绝火灾隐患。

(3)加强与上级消防部门联系工作及时抢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4)严格明爆物品,有毒和强腐蚀物品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6、党、团、工会等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会章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育职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配全安全部门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安全管理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有:

1、向职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传授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2、每天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3、指导车间、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纠正违章行为,带头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5、发生事故,迅速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分析。

第三章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一条:各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内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明显警告信号。

第十三条: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要求。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和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气焊作业时,乙炔和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3m。乙炔应直立于地面,不能偏倒放置,气瓶存放时应分类放置,设备足够的安全距离线或防炸墙。

第十六条: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堆放,设置足够的安全距离和符合要求的隔热、防炸墙。

第十八条:矿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矿山车间主任、安全员参与爆破,有关人员要持证上岗。矿山车间年度开采计划,边坡治理计划,防止滑坡措施,必须经矿山治理工程指挥部审查同意方可实施。矿山车间应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查出隐患,必须限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厂部。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由矿山车间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上报厂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十九条:安装作业各工种要协调配合,制定安全防护步骤统一指挥,相互监护。

第二十条:电气作业应安排两个以上持证电工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做好监护。

第二十一条: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工制度,严格停送电。

第二十二条:机械加工作业,不得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第二十三条:焊、割作业要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查气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和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四条: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经安全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制定防治措施,并在严格监护下作业。

第二十五条: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企业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环境质量,定时、定期对作业场所和职工身体进行检查。对尘o+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治疗或调离工作环境,对工伤人员每年2次参加工伤评残鉴定,按文件给予工伤待遇。

第五章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生产管理处全年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开展专业安全检查,各生产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部门内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六查”。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二十九条:隐患危险等级由生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隐患整改原则是:小型隐患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中等隐患由生产管理处协调解决,大型隐患由厂部解决。厂部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生产管理处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

第六章临时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部分临时工参与生产活动时,用工单位必须与临时工派出单位或个人鉴定临时用工合同,按合同要求派出单位负主要责任。用工单位对临时工作业现场安全负责,并应加强管理,了解其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特长等,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用工单位不得让临时工进行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跟班作业或主班作业,只能安排其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临时工辅助电工、焊工、铆工、起重等作业时,用工单位应指派相应工种的职工引导方能从事作业,辅助特殊工种作业时要经安全技能培训后方可。

第七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教员由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中层以上领导(含中层)的安全教育以自学为主,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长、外聘专家担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骨干,车间安全员的教育,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内或外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特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教员由有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新进厂的工人、来厂实习人员,入厂前应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专职安全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专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以送出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每年培训1次。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不按本细则履行职责,不加强劳动安全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玩忽职守,以及严重违章,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条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及厂部有关文件条款奖励。

第四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劳动安全法规执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检查及维护管理,以保证工作场所存在物理或化学方面的危害时,可以通过使用劳动防护装备来提高人员的安全保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3 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4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3.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

3.6 中国海油企业标准《劳动防护服装使用管理规定》(q/hs 4005)

3.7 海油发展《qhse管理制度》(qhse-01)

3.8 海油发展《hse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qhse-01-11)

3.9 海油发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qhse-01-23)

3.10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hse-w-104)

3.11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呼吸保护设备安全管理》(hse-w-212)

3.12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听力保护安全管理》(hse-w-213)

3.13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安全管理》(hse-w-204)

4  释义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

5.1.1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 物资装备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办工作。

5.3 各直属单位hse部门

5.3.1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以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实施监督与管理。

5.3.2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适宜性原则:各作业岗位必须按照配备标准,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

6.1.2有效性原则:对存在有效期或需进行期间检验特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以确保防护有效性。

6.1.3完好性原则:要各类劳动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6.2 管理范围

涉及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控制与管理。

6.3 管理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使用及保管、配备标准及具体的采购、检验等管理要求。

6.4 工作要求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常规劳动防用品配备标准为员工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及完好性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各基层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对防护用品发放状态及防护设施的设置位置进行全面掌控,并对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生产作业人员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或产品说明书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失去有效防护能力的防护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7  工作程序

7.1 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和使用要求

7.1.1头部保护用品

7.1.1.1适用于我公司的头部防护用品主要为安全帽。

7.1.1.2各直属单位人员在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存在物体坠落及撞击危险的工作场所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7.1.1.3访问者到达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危险场所时,所在单位必须给他们发放安全帽。

7.1.1.4安全帽的使用要求:

 为充分发挥保护力,安全帽配带时必须按头位的大小调整帽箍(调整范围52-64cm),并系紧下颏带。在生产区内工作的人员,其安全帽系带不得出现松动或脱落现象。

 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不要将安全帽用于驾车或运动保护。

 安全帽不要接触油漆、溶济或烃类清洁剂(稀释剂、汽油、煤油),可用中性皂液或温水洗涤。

 安全帽应在常温、干燥、通风和没有阳光直射下储存。

 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安全帽,当帽壳有破损、破裂、褪色,外观呈白垩色或其他异常情况。帽衬有破裂、破损、断线、脱皮、分层或失去弹性等现象,应立即报废。即使在保质期内。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帽应在保质期内使用,到期应及时更换。

7.1.1.4.1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安鉴合格证。

7.1.1.4.2人的头顶和帽顶的空间至少要保持有30mm的距离才能使用。

7.1.1.4.3使用安全帽时要戴正,安全帽的带子要系牢。

7.1.1.4.4要对安全帽进行定期检查,严禁戴有缺陷的帽子。

7.1.1.4.5严禁将安全帽长时间在阳光下曝晒。

7.1.1.4.6安全帽的帽衬要经常清洗,损坏后要立即更换。

7.1.1.4.7在电路附近工作时,禁止使用金属帽。

7.1.1.4.8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帽的使用说明使用,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安全帽要立即进行更换。

7.1.2面部保护用品

7.1.2.1我公司使用面部防护用品主要为护目镜和防护面罩两类。

7.1.2.1.1护目镜主要分为防异物冲击眼镜、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防烟尘及各种有害气体眼镜、防激光眼镜等。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眼睛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

c)在烟尘和有毒气体不太强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

d)在毒性较大或烟尘较大的场所作业的人员除佩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外,还应同时使用适宜的防毒面具。

e)激光作业人员必须戴激光防护镜;

7.1.2.1.2防护面罩主要分为防辐射面罩、防化学液体飞溅面罩等。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辐射面罩;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面部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飞溅面罩。

7.1.2.2面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7.1.2.2.1护目镜和面罩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7.1.2.2.2护目镜要避免与坚硬锐利的物质磨擦,镜片脏时要用软布擦试,避免接触腐蚀性物质,以免镜片模糊影响视物。

7.1.2.2.3经过那些正在进行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的区域的人员应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7.1.2.2.4在可能接触到气态、液态或固态化学物时,不允许戴隐形眼镜。

7.1.2.2.5在进行可能伤害眼部的危险作业时,配戴近视眼镜的员工也必须戴上护目镜或安全眼镜。不允许把近视眼镜当作安全眼镜来使用(即使附加有可装卸的侧护罩),除非它们是近视安全眼镜。

7.1.3呼吸保护用品

7.1.3.1呼吸保护用品根据结构和作用原理主要有过滤式和隔离式两大类。

a)我公司使用的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主要有防尘口罩及防毒面具两类。

b)我公司使用的隔离式呼吸防护器主有自给式呼吸器及送风式呼吸器两类。

7.1.3.2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和粉尘等作业,因操作条件或工艺设备所限,在尘毒污染处、处理事故、抢修抢险、剧毒操作及在狭小的密闭空间内作业时,各直属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为作业人佩戴适宜的呼吸保护用品。

7.1.3.3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7.1.3.3.1过滤式呼吸防护器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a) 使用呼吸护具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检查其完好性,并在使用时严格按照产品要求进行清洗组装,保持连接部位的密闭性。

b)除简易型防尘呼吸器外,均应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密性。

c)使用时应注意过滤器罐是否失效,如有毒物气味,或发现滤毒罐增重一定数值或使用时间过长,应引起警惕。

d)呼吸器用毕要认真检查、清洗,妥善保管。并存放在干燥通风、温度适中、无毒物污染场所。

第3篇 水泥厂劳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市场经济时期劳动安全管理体制度,保护职工在劳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厂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各单位劳动安全行为,促进广大劳动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隐患险于明祸,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第三条:各单位应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充分依靠职工,建立领导负责,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厂成立劳动安全委员会,由厂长任主任,分管厂长和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生产单位以及主要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生产管理处。

第二章劳动安全职责

第四条:厂长是全厂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厂长及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是全厂劳动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审查本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2、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3、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制定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6、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条:生产管理处是全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全厂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1、协助厂长、分管副厂长组织和推进全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和国家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3、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指导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劳动安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认真遵章守纪。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部门内的安全检查,编报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4、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促职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标有安全标志牌,以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

6、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抢险和施救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贯彻整改措施。

第七条:班组长(工段长)是班组(工段)劳动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企业、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工段)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工段)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原因。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中遵照要求,并注意监护。

5、工作中,对班组(工段)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职工做到“三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职工是生产劳动者,对其所在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力。

3、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4、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对象,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劳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以及责任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1、设备技术管理处

(1)负责各种机器、设备安全装置的改进设计,确保新进厂设备配件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指导设备使用单位修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3)负责全厂厂房,设备构筑物等的安全,制定出对厂房、构筑物等的安全检查、计划,并负责整改。

(4)大型特种设备的购置如起重机具、升降机具、蒸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机械等,应有劳动安全技术检测设备(检验)报告(材料,安装和使用与安全职能部门联络。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负责生产设备技术的更新改造,并负责改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工艺流程建(构)筑物、各种设备、设施技措项目安全技术篇章的编制或审查。

(6)参加因设备、建筑物、动力等因素引起的重大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

(7)配合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动力车间

(1)负责全厂供水和配电安全。

(2)负责承担大修作业项目时,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3)在大修作业完成或其他设备拆装完毕后,应督促有关部门原有的安全装置或增设新的安全防护装置。

(4)与设备等有关部门协调,安排停产检修的时机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

(5)负责全厂防雷避雷装置的检查、管理。

3、企管处:

(1)配合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新进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安排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减少和杜绝错误操作或技术差而带来事故。

(3)安排好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计划和资金,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水平,杜绝违章指挥造成的恶果。

(4)从标准化管理和技术监督方面,规范各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行为,制订或修订各种作用(管理)职责或工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5)指导和检查生产单位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同时,宣传安全生产与质量,计量管理的协调关系。

4、计量处

(1)负责职能范围内劳动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计量职能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并履行其职责。

(3)按规定要求上报计量事故,及时准确,配合积极参加事故的处理。

5、保卫处:

(1)负责全厂生产保卫和清理生产现场中的闲杂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刑事勘察工作,对故意破坏安全工作,

蓄意制造事故的坏分子进行管制和处理。

(2)做好消防器具管理,定期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杜绝火灾隐患。

(3)加强与上级消防部门联系工作及时抢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4)严格明爆物品,有毒和强腐蚀物品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6、党、团、工会等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会章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育职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配全安全部门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安全管理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有:

1、向职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传授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2、每天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3、指导车间、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纠正违章行为,带头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5、发生事故,迅速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分析。

第三章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一条:各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内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明显警告信号。

第十三条: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要求。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和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气焊作业时,乙炔和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3m。乙炔应直立于地面,不能偏倒放置,气瓶存放时应分类放置,设备足够的安全距离线或防炸墙。

第十六条: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堆放,设置足够的安全距离和符合要求的隔热、防炸墙。

第十八条:矿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矿山车间主任、安全员参与爆破,有关人员要持证上岗。矿山车间年度开采计划,边坡治理计划,防止滑坡措施,必须经矿山治理工程指挥部审查同意方可实施。矿山车间应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查出隐患,必须限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厂部。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由矿山车间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上报厂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十九条:安装作业各工种要协调配合,制定安全防护步骤统一指挥,相互监护。

第二十条:电气作业应安排两个以上持证电工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做好监护。

第二十一条: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工制度,严格停送电。

第二十二条:机械加工作业,不得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第二十三条:焊、割作业要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查气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和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四条: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经安全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制定防治措施,并在严格监护下作业。

第二十五条: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企业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环境质量,定时、定期对作业场所和职工身体进行检查。对尘o+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治疗或调离工作环境,对工伤人员每年2次参加工伤评残鉴定,按文件给予工伤待遇。

第五章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生产管理处全年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开展专业安全检查,各生产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部门内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六查”。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二十九条:隐患危险等级由生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隐患整改原则是:小型隐患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中等隐患由生产管理处协调解决,大型隐患由厂部解决。厂部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生产管理处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

第六章临时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部分临时工参与生产活动时,用工单位必须与临时工派出单位或个人鉴定临时用工合同,按合同要求派出单位负主要责任。用工单位对临时工作业现场安全负责,并应加强管理,了解其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特长等,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用工单位不得让临时工进行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跟班作业或主班作业,只能安排其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临时工辅助电工、焊工、铆工、起重等作业时,用工单位应指派相应工种的职工引导方能从事作业,辅助特殊工种作业时要经安全技能培训后方可。

第七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教员由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中层以上领导(含中层)的安全教育以自学为主,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长、外聘专家担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骨干,车间安全员的教育,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内或外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特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教员由有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新进厂的工人、来厂实习人员,入厂前应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专职安全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专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以送出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每年培训1次。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不按本细则履行职责,不加强劳动安全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玩忽职守,以及严重违章,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条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及厂部有关文件条款奖励。

第四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劳动安全法规执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劳动防护用品防护设施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检查及维护管理,以保证工作场所存在物理或化学方面的危害时,可以通过使用劳动防护装备来提高人员的安全保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3 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4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3.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

3.6 中国海油企业标准《劳动防护服装使用管理规定》(q/hs 4005)

3.7 海油发展《qhse管理制度》(qhse-01)

3.8 海油发展《hse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qhse-01-11)

3.9 海油发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qhse-01-23)

3.10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hse-w-104)

3.11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呼吸保护设备安全管理》(hse-w-212)

3.12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听力保护安全管理》(hse-w-213)

3.13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安全管理》(hse-w-204)

4 释义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

5.1.1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 物资装备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办工作。

5.3 各直属单位hse部门

5.3.1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以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实施监督与管理。

5.3.2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适宜性原则:各作业岗位必须按照配备标准,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

6.1.2有效性原则:对存在有效期或需进行期间检验特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以确保防护有效性。

6.1.3完好性原则:要各类劳动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6.2 管理范围

涉及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控制与管理。

6.3 管理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使用及保管、配备标准及具体的采购、检验等管理要求。

6.4 工作要求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常规劳动防用品配备标准为员工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及完好性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各基层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对防护用品发放状态及防护设施的设置位置进行全面掌控,并对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生产作业人员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或产品说明书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失去有效防护能力的防护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7 工作程序

7.1 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和使用要求

7.1.1头部保护用品

7.1.1.1适用于我公司的头部防护用品主要为安全帽。

7.1.1.2各直属单位人员在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存在物体坠落及撞击危险的工作场所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7.1.1.3访问者到达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危险场所时,所在单位必须给他们发放安全帽。

7.1.1.4安全帽的使用要求:

为充分发挥保护力,安全帽配带时必须按头位的大小调整帽箍(调整范围52-64cm),并系紧下颏带。在生产区内工作的人员,其安全帽系带不得出现松动或脱落现象。

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不要将安全帽用于驾车或运动保护。

安全帽不要接触油漆、溶济或烃类清洁剂(稀释剂、汽油、煤油),可用中性皂液或温水洗涤。

安全帽应在常温、干燥、通风和没有阳光直射下储存。

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安全帽,当帽壳有破损、破裂、褪色,外观呈白垩色或其他异常情况。帽衬有破裂、破损、断线、脱皮、分层或失去弹性等现象,应立即报废。即使在保质期内。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帽应在保质期内使用,到期应及时更换。

7.1.1.4.1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安鉴合格证。

7.1.1.4.2人的头顶和帽顶的空间至少要保持有30mm的距离才能使用。

7.1.1.4.3使用安全帽时要戴正,安全帽的带子要系牢。

7.1.1.4.4要对安全帽进行定期检查,严禁戴有缺陷的帽子。

7.1.1.4.5严禁将安全帽长时间在阳光下曝晒。

7.1.1.4.6安全帽的帽衬要经常清洗,损坏后要立即更换。

7.1.1.4.7在电路附近工作时,禁止使用金属帽。

7.1.1.4.8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帽的使用说明使用,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安全帽要立即进行更换。

7.1.2面部保护用品

7.1.2.1我公司使用面部防护用品主要为护目镜和防护面罩两类。

7.1.2.1.1护目镜主要分为防异物冲击眼镜、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防烟尘及各种有害气体眼镜、防激光眼镜等。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眼睛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

c)在烟尘和有毒气体不太强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

d)在毒性较大或烟尘较大的场所作业的人员除佩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外,还应同时使用适宜的防毒面具。

e)激光作业人员必须戴激光防护镜;

7.1.2.1.2防护面罩主要分为防辐射面罩、防化学液体飞溅面罩等。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辐射面罩;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面部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飞溅面罩。

7.1.2.2面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7.1.2.2.1护目镜和面罩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7.1.2.2.2护目镜要避免与坚硬锐利的物质磨擦,镜片脏时要用软布擦试,避免接触腐蚀性物质,以免镜片模糊影响视物。

7.1.2.2.3经过那些正在进行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的区域的人员应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7.1.2.2.4在可能接触到气态、液态或固态化学物时,不允许戴隐形眼镜。

7.1.2.2.5在进行可能伤害眼部的危险作业时,配戴近视眼镜的员工也必须戴上护目镜或安全眼镜。不允许把近视眼镜当作安全眼镜来使用(即使附加有可装卸的侧护罩),除非它们是近视安全眼镜。

7.1.3呼吸保护用品

7.1.3.1呼吸保护用品根据结构和作用原理主要有过滤式和隔离式两大类。

a)我公司使用的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主要有防尘口罩及防毒面具两类。

b)我公司使用的隔离式呼吸防护器主有自给式呼吸器及送风式呼吸器两类。

7.1.3.2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和粉尘等作业,因操作条件或工艺设备所限,在尘毒污染处、处理事故、抢修抢险、剧毒操作及在狭小的密闭空间内作业时,各直属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为作业人佩戴适宜的呼吸保护用品。

7.1.3.3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7.1.3.3.1过滤式呼吸防护器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a) 使用呼吸护具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检查其完好性,并在使用时严格按照产品要求进行清洗组装,保持连接部位的密闭性。

b)除简易型防尘呼吸器外,均应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密性。

c)使用时应注意过滤器罐是否失效,如有毒物气味,或发现滤毒罐增重一定数值或使用时间过长,应引起警惕。

d)呼吸器用毕要认真检查、清洗,妥善保管。并存放在干燥通风、温度适中、无毒物污染场所。

e)严禁使用过期的滤料或滤盒。

7.1.3.3.2 隔离式呼吸器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a) 隔离式呼吸器种类繁多,选用时应遵循的原则是:防护有效,戴用舒适。使用者必须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污染程度选择合适的呼吸器。

b) 自给式呼吸器结构复杂,使用者须经过严格训练,掌握操作要领,能迅速准确地使用。

c) 使用前要检查气密性,在危险场所时,必须有第二者监护,保证一定的供气量。

d) 呼吸器应有专人管理,用毕要检查、清洗,定期校验保养,妥善保管,使之处于备用状态。

7.1.4听力保护用品

7.1.4.1我公司使用的听力保护用品主要为耳塞、耳罩及防噪声帽三类。

7.1.4.2听力保护用品的选择与使用

7.1.4.2.1工作现场的噪音值高于85分贝时可采取以下的措施:

l张贴标有“佩戴听力保护装置”的警示标志;

l限制人员进入该区域;

l在此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适当的指导并使用有效的听力保护装置。

7.1.4.2.2当员工在8小时加权平均时间噪音值大于85分贝的环境中工作时(等价于在大于82分贝的环境中工作12小时)应强制执行听力保护管理标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l噪音平均值超过90分贝时采用工程措施或者管理控制措施来降低噪音;

l定期检查工作场所、评估人员所受噪音的伤害;

l张贴警示标志;

l培训听力保护装置的使用;

l按国家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测定和评估相关人员听力状况。

7.1.4.2.3各直属单位hse部门应组织测量每个工作场所实际的噪音程度,在要求戴上听力保护用品的区域挂上标志,并根据作业现场噪声的大小强制所有在这些区域工作的员工使用听力保护用品:一般总噪声级不超过100db时,应选用防噪声耳塞;总噪声级在100db-125db时,应选用耳罩;总噪声级超过125db时,除采用耳塞外,还应佩戴防噪声帽。

7.1.4.2.4佩戴耳塞时要轻轻推入外耳道内,不能用力过猛或塞得过深,以感觉舒适为度。患中耳炎的人不能用耳塞,应用耳罩或防噪声帽。

7.1.4.2.5使用耳罩时应先检查外壳有无裂纹和漏气现象,调节弓架在头顶的适当位置,务必使耳罩软垫与皮肤贴紧。

7.1.5手部保护用品

7.1.5.1我公司使用的手部保护用品主要为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及焊工手套三类。

7.1.5.2手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使用

7.1.5.2.1各直属单位hse部门应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为作业人员配备手部防护用品:

a)从事电气作业时,应该佩戴绝缘手套;

b)手接触化学药品有被药品烧伤的危险作业时,需使用防护手套;

c)从事焊接作业时,应该佩戴焊工手套。

7.1.5.2.2每次使用前,应参考制造商的技术规格说明,以确保要使用的手套类型适合于要进行处理的材料或化学品。而且对用于处理化学品的手套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观察表面是否有破损,采取简易办法是向手套内吹口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漏气则不能使用。如怀疑其内表面受到污染时,也应将其丢弃。

7.1.5.2.3由于原油或其它腐蚀性液体可以渗透穿过手套并到达人体的皮肤,因此在处理原油或其它腐蚀性液体时,应把保护霜涂抹在皮肤上以起到保护皮肤的作用。处理不知名的物质时,必须在一种材料制成的手套上再戴上由另一种材料制成的手套,以便提供保护。

7.1.5.2.4乳胶工业手套只适用于弱酸,浓度不高的硫酸、盐酸和各种盐类,不得接触硝酸等强氧化酸。

7.1.5.2.5使用防酸碱手套时应防止与汽油、机油、润滑油等各种有机溶剂接触,防止锋利的金属刺割及与高温接触。

7.1.5.2.6耐酸碱手套使用后应将表面酸碱液体或污物用清水冲洗、晾干,不得曝晒及烘烤。

7.1.5.2.7在运转的机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手套。

7.1.6足部保护用品

7.1.6.1我公司使用的足部保护用品主要为防砸鞋、防砸靴及绝缘鞋三类。

7.1.6.2足部保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

7.1.6.2.1从事电气作业时,应穿绝缘鞋。

7.1.6.3.2防护鞋要有防滑的设计。

7.1.6.3.3使用防护鞋前要认真检查或测试,在电气和酸碱作业中,严禁穿破损和有裂纹的防护鞋。

7.1.6.3.4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带铁钉的防护鞋。

7.1.6.3.5为了确认防护鞋是否出现损坏或过度磨损,应定期对它进行检查。

7.1.6.3.6损坏或过度磨损的防护鞋,要立即更换。

7.1.7全身保护用品

7.1.7.1我公司使用全身保护用品主要为防静电服、防静电蓝(白)大褂两类。

7.1.7.2我公司全身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要求如下:

7.1.7.2.1禁止使用严重破裂或破损的工衣。

7.1.7.2.2不得更改公司配备的防护服,如:割掉袖子,裤腿或去掉标志等。

7.1.7.2.3在生活区或办公室以外,禁止卷起袖子或裤腿。应确保袖口和系带被正确使用,以免缠绕设备而引起事故。

7.1.7.2.4易燃易爆场所不得穿、脱工服,且禁止佩戴金属物件。

7.1.7.2.5防护服应妥善的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洗。

7.1.8高空作业保护用品

7.1.8.1我公司使用的高空作业保护用品主要为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

7.1.8.2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

7.1.8.2.1必须选用国家允许的制造商和经销商经营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7.1.8.2.2安全带不得使其接有其它负荷或用于与保护人身安全无关的作业。

7.1.8.2.3高空作业前,使用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前必须检查。检查项目包括:

l吊带表面是否受损。将吊带主体部分朝向自己,从开始端处弯曲成“u”型,注意磨损的边缘、破损纤维、扯断的缝线、切痕或化学品损伤、烧烫、磨损或松线、太阳辐射损伤、盐水腐蚀、染料损坏等。损坏处通常可见到毛丛状。

l金属扣的松懈、变形和破损。

l扣带处以防变形或出现锐边现象。外部和中部的齿纹要垂直。仔细检查转角等处的接缝,在扣带处应重叠缝合,并可前后自由滑动并扣在扣眼上。滑轮可自由运转。

l铆钉是否固定不动,并保持与周围边缘的平滑一致。确保铆钉不变形和弯曲。

l检查有凹痕和裂缝,有化学锈蚀现象的铆钉。

l检查可能出现的钩和螺旋扣眼的变形和折断。扣卡可直接卡入扣眼处而无需变形或出现受阻现象。卡扣的弹簧弹力充分。

l由头到尾检查绳索是否有起毛、磨损或断裂的纤维。

l绳索的直径大小明显不同应及时更换。

7.1.8.2.4要正确系挂安全带:

l安全带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l安全带必须装配两条系索,系索的自由端牢靠固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安全带始终扣挂在悬挂支撑装置上应高挂低用。其自由端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该构件应能承受人员跌落时产生的冲击荷载,并且不得损坏安全带或安全绳。

l系挂安全带时,其安全绳要系戴牢固,不得打结。安全绳的长度应考虑下方障碍物与系挂点之间的距离,保证人员跌落时不会产生危险。

l高空作业应使用全身式防坠落型安全带,进入限制空间必须佩戴带有尾绳的安全带。

7.1.8.2.5安全带要定期进行抽样试验,如有破断,则这一批安全带要全部更换。

7.1.8.2.6安全带使用后要注意维护保管,经常检查挂钩和接缝部分,及时发现断裂和磨损,使安全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系索和救生索不可与锐器、酸性、腐蚀性物质和溶剂接触。

7.1.8.2.7防止坠落装置的悬挂支撑安全负荷应大于2.5吨,自动回缩救生索和起重链条保护悬挂支撑装置,自动回缩救生索一次只能挂一个安全带。人员坠落进要及进营救,延迟营救悬挂在防止坠落装置上的人员可能会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

7.1.8.3安全网

7.1.8.3.1必须严格地根据使用目的,使用区域选择安全网的类别,立网不能代替平网。

7.1.8.3.2使用时,新网必须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许可证);

旧网必须有允许使用的证书(或试验记录)。

7.1.8.3.3使用前,必须对安全网及其支撑(架)进行下列检查:安全网的标牌与所选择的是否相符,外观质量有否影响使用的疵点,支撑物(架)、边绳有否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且系网处有无撑角及尖锐处。

7.1.9 紧急洗眼冲淋设备

7.1.9.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现场应设置适当的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用以紧急处理被化学物质意外喷溅的患者,降低化学物质对于眼睛、皮肤可能造成的伤害。

7.1.9.2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设置要求

7.1.9.2.1应设置不会再有意外喷溅风险的位置。

7.1.9.2.2应设置于容易接近且可10秒钟内到达的位置,离开危害点的步行距离亦不得超过30米。

7.1.9.2.3在设置时应注意使用时员工的活动空间,不可限制员工的冲淋动作,包括将衣服脱除、翻开遮蔽处等。洗眼设备距墙壁或障碍物应至少15厘米,冲淋设备距墙壁或障碍物应至少40厘米。

7.1.9.2.4危害点、途径、紧急洗眼冲淋设备应该都在同一平面,行进途径不可有障碍物,包括任何阻碍物、过多转弯、上下阶梯等。

7.1.9.2.5应该避免设置在角落里,如已设置在角落,则应考虑辅助照明设备,加强灯光的改善。

7.1.9.2.6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喷淋范围内应避免安装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及其它电源,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感电或因潮湿而产生的漏电风险。

7.1.9.2.7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位置应有明显标示,以便于员工在紧急状况下,仍能清楚设置位置,进行应急处理。

7.1.9.3 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水源要求

7.1.9.3.1 紧急洗眼冲淋的水压不能太高,以防伤害受伤者的皮肤,水量要足够冲淋15分钟以上。

7.1.9.3.2应该尽量使用自来水等干净的卫生水源。

7.1.9.3.3应避免水管内的水结冻,影响设备性能。

7.1.9.3.4应定期检查维护,让水能够流动,防止水中出现铁锈、沙子等杂质。

7.1.9.4培训与检查

7.1.9.4.1设置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单位应教育员工,告知设备的设置位置,设备的使用时机,设备的使用方法(最好能够实际操作),让员工清楚物质的危害及紧急处理方法,教育训练后应保存相应记录。

7.1.9.4.2设置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点检制度,对紧急洗眼冲淋设备进行检查。检点的项目应该包括:

a)由各个可能使用此设备的作业现场观点,来评估设备的标示是否被遮蔽;

b)前往设备的通道、设备本身空间是否被堆积杂物,阻碍行动甚至妨碍功能;

c)洗眼冲淋设备上是否堆积灰尘,是否阻塞出水口(特别是洗眼器出水口),紧急使用时灰尘是否可能造成水质污染;

d)设备外观是否有生锈或损坏分散,是否造成功能影响;

e)测试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性能:

实际测试开关顺畅与否

是否可以持续出水

高度是否恰当

水质外观是否良好

所产生的水幕是否分配均匀

水幕范围是否足够包括双眼或双肩宽

冲淋的水速是否会刺痛皮肤

是否可连续出水一段时间

7.2 具体管理要求

7.2.1各基层单位hse管理人员应对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储存和发放、使用、维护及检查/检测、更换与报废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在hse管理信息系统上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及《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7.2.2各直属单位hse部门根据本管理细则第7.1条款中个人劳动防所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和使用要求,以及《工程技术公司常规性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10.3),为本单位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3公司委托资质单位统一实施公司头部、躯干、足部及手部的安全帽、冬头帽、工服、工鞋及海员半皮手套、线手套、羊皮手套等大宗防护用品的采办和配送工作,各直属单位hse部门根据需求向其提出个人防护用品需求计划。其它劳动防护用品由各直属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采购立项。公司采办部在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向各直属单位hse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采购,以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

7.2.4安全帽及工服的设计样式应符合海油发展视觉识别系统要求,并按下表进行颜色配置:

劳保类别 岗位类别安全帽工 服

管理及技术人员白色白色(分体)

陆地作业人员黄色蓝色(分体)

出海作业人员黄色橙色(连体)

安全管理人员红色红色(分体)

外来人员蓝色蓝色大褂

实习人员蓝色与相应岗位类别对应

7.2.5各直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发放范围和标准,更不得以其他形式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7.2.6使用与更换要求

7.2.6.1使用人员应对使用后的特殊防护用品按生产厂家要求进行清洁,并经保管人员检查。

7.2.6.2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标准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改变个人防护用品属性,包括外观、形状、功能、颜色等。任何人员不得对防护用品自行更改或添加装饰物,也不能进行有损其防护性能的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7.2.6.3对于过期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以旧换新、以破换新”的原则,及时为作业人员更换,并对过期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破坏性处理,以防止他人误用,造成不必要伤害。

7.2.6.4任何人发现防护用品有破损或其它影响防护性能的异常情况时,均要报告相应的hse管理人员,由其联系更换。hse管理人员可视实际情况随时要求使用人员更换新的防护用品。

7.2.7回收要求

使用人员应对使用后的特殊防护用品按生产厂家要求进行清洁,并经保管员检查。若使用人员或保管员检查出防护用品有破损或受污染较严重而影响其防护性能,应报告相关主管人员进行更换。

7.2.7.1安全带的保管人员对回收的安全带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将其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库房中保存,对不合格的安全带或经受过冲击的安全绳应进行更换并记录。

7.2.7.2所有废弃的防护用品,包括在过期限的防护用品或更换附件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统一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7.2.8保管要求

7.2.8.1保管人员每间隔三个月对特殊防护用品按生产厂家有关技术标准检查一次,以确保其防护性能。

7.2.8.2保管人员要按照制造厂家说明保存防护用品,不允许与腐蚀性物质混放,并避免受压变形。

7.2.8.3空气呼吸器的压缩气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瓶体锈蚀或碰撞变形时,应提前进行检验;空气呼吸器的压缩气瓶应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填写记录。气瓶内的气体应该是不受污染的空气,由主管人员组织相关人员每季度更新一次,并保存记录。

7.2.8.4安全带的保管员应每季度检查安全带的安全状况、合格证和标记,正确维护并保证其随时完好可用,若发现损坏应按要求及时更换,未达到更换条件的要做好保养,并记录。

7.2.9各直属单位按照《hse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储存等内容作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承包商及外来人员的劳保用品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承包商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7.2.10安全生产部按照《监测与测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与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或问题,严格按照《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7.2.11各直属单位hse部门应按照《监测与测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时,按照《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8 附则

本管理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9 相关文件

9.1 hse-01-07 《hse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9.2 hse-01-12 《监测与测量管理办法》

9.3 hse-01-15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9.4 hse-01-10-15 《承包商管理细则》

10 相关附件

10.1 hse-01-10-08-c01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台帐》

10.2 hse-01-10-08-c02 《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10.3 工程技术公司常规性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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