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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条例13篇

发布时间:2022-10-23 17:21:08 查看人数:71

企业管理条例

第1篇 机械工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条例

前面小编为大家整理过一些行业的人事管理制度,接下是机械工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条例,供各位阅读参考,希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其职位等次如下:

第四条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任聘

第一条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二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三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具有博士学位者。

2.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规定

1.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_或其他毒品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一)服务誓约书。

(二)保证书。

(三)家庭调查表。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的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铺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铺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换保或离职后六个月内如发现有依规约应由原保证人负责的事项,该原保证人不得推卸其保证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职务派免

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派免除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

第三条职务的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令。

第四条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6个月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违反本公司规章,经本公司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雇者即予免职或解雇。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守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超过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第十一条交卸手续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十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第十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十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十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十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十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二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给假与出差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圣诞节

3.感恩节

4.妇女节(限女性)

5.劳动节

6.复活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娩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时可支领旅费,其支给办法另定。

值勤

第一条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勤,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员按时值勤,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勤员工姓名悬示于明显处所。

第四条值勤员工应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

第五条值勤员工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者,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办理。

第六条值勤员工收到急要文电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者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主管。

第七条值勤员工应将轮值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门转呈核阅,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勤员工如遇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可由服务单位主管报请核奖,并于每年度终了时,考核其值勤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

第九条值勤员工在规定值勤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应于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重大误及公务者得从重论处。至于处理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值勤员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觅妥代理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勤可支领值勤津贴,其标准另定。

考绩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1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分数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成遗误。

第九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两星期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者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者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奖惩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五条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条本章所称嘉奖、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七条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待遇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待遇分为1.薪资;2.职务加给;3.特别津贴;4.酬劳金。

第二条各级员工薪水核定标准,依实际需要另定。

第三条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与临时员工的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合同予以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职务加给应按所任主管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分别规定。其标准另定。

第五条本公司年终决算有盈余时,可按照章程的规定提拨奖励金发给编制内的员工。其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福利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起见,可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其组织及办法另定。

退休与抚恤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因超过规定的年龄或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职务者,可予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或在职死亡者,给予抚恤。其办法另定。

附则

第一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经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专卖店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2篇 化纤企业保安管理条例

化纤公司保安管理条例

目的:加强保安管理,提升保安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公司提供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适用:本公司全体保安

保密:普通

关键词:保安 工作职责 交接班 惩罚 奖励 条例

抄送:总经理室 本司各部门

条例内容:

第一条 工作职责

1、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全面做好厂区的治安、消防、物业、车辆、物品、人员以及员工求援、报警等工作,确保厂区治安安全,秩序井然;

2、熟悉周边环境,注意观察周边动静,及时处理与报告异常情况,做好本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

3、负责窗口接待工作。对来公司人员应做到热情有礼,不卑不亢,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前应问询清楚,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经确认后方可引领进入或通知相关人员前来带领,发放相关来访证件,并做好相应登记;

6、阻止对身份不明或形迹可疑人员进入公司,并应视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及时向领导报告;

7、热情回答解决员工及来访人员提出属于本岗职责内的问题;

8、严格监督与检查出入人员所有携带物品,未经相关权限人员批准,有权拒绝任何人将公司物品带出,防止公司财物丢失;

9、负责引导车辆按规定停放,并严格检查出入车辆,依照单据核对装载货物,并做好相应登记手续;

10、有权拒绝不符合公司着装要求的员工进入公司,对于员工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如果员工不听劝阻,上报后有权对此员工处罚;

11、负责巡查本公司公共设备设施使用和公共卫生保洁情况,发现设施受损及时上报,对任何有损物业区与物业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规劝和制止并要求改正,如有不听的,上报后有权对此责任人处罚;

12、维护打卡秩序,监督打卡纪律,防止员工代打卡;

14、负责公司消防的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反馈并作应急处理。定期检查厂区的消防设施并做好相关记录,对电源集中区、火源区不定期进行巡查;

15、按照《保安巡查规定》对各厂区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震慑不法分子,使其打消对公司与员工不法侵害的企图。如发现可疑情况,应提高警惕,灵活处理。若事态严重,应立即上报或报警,并认真执行巡查打卡制度与巡查登记;

16、对公司财产进行看护和守卫,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工作;

17、对员工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交人事行政部处理;

18、严格遵守公司纪律,并严格按照公司的纪律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处罚;

19、及时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 行为准则

1、遵纪守法、服从指挥。

1、1 牢固树立起“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1、2 保安队员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工作安排、调度,按规定完成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拖延,如果不满,事后可越级反映。

2、忠于职守、奉公无私。

2、1 上岗时不准喝酒、吃零食,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聚众说笑、打闹、不讲闲话,严禁上岗时睡觉和打私人电话。

2、2 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时刻提高警惕,圆满完成自己承担的治安保卫任务。

2、3 当班期间作好当班值勤记录,力求详细、准确、客观,并签名确认;未经同意,不能托人和代人上岗。

3、廉洁自律、作风过硬。

3、1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因故暂离岗位的应请假,有人接替才能离开。

3、2 严于律己,坚守原则,对任何人任何事都要秉公执纪,决不徇私舞弊。

4、勤奋好学、精于业务。

4、1 积极参加政治、业务技能的学习,努力提高思想道德和服务水平;

4、2 加强法制观念,熟悉治安保卫、消防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5、谦虚诚实、团结自爱。

5、1 加强同事个人之间的合作,互相配合,保障重点部位绝对安全;

5、2 对本职业有着深刻的理解,品行端正,始终把团队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6、热情服务、文明值勤。

6、1 对员工、客户热情礼貌,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6、2 总经理及客户或上层领导到来时应主动站起问好,领导离开时要行注目礼;

6、3 总经理或客户车辆出入公司门口时(包括所有来访轿车)要行举手礼;

7、精神饱满,自然大方。

7、1上班执勤时应检查个人服装、仪容、仪表,保持着装整洁、配带整齐、姿态端正、精神饱满;

7、2 树立威武、文明的执勤形象和道德风范。

8、惩恶扬善、勇于战斗。

8、1 凡遇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保安人员无论正在执勤与否,都应挺身而出,大胆果断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8、2 凡遇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援助时,不管当班与否,全体保安人员都应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第三条 交接班制度

1、接班保安人员要按规定提前10分钟上岗接班,在登记簿上记录接班时间;

2、交接班时,交班的保安人员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等向接班保安员交待、移交清楚,并做好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

3、接班保安人员验收时发现问题,应由交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验收完毕,交班保安人员离开岗位后所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

4、所有事项交待清楚后,交班保安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在登记簿上记录下班时间并签名;

5、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员不得下班。如果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下班,这期间发生的问题,两人共同负责;即使没有发生问题,也要分别扣发两人的工资并通报批评。

6、转班日期与转换时间按原来规定执行。

第四条 惩罚制度

1、上班时着装不整洁,不注意仪容,不注意坐姿、站姿,有损

保安形象者,每次罚款10元;

2、总经理或客户车辆出入公司门口时未行举手礼的,予以10元/次的处罚;

3、上班时,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影响工作者,处罚款20元/次;

4、下班前未搞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的,予以10元/次的处罚;

5、非工作需要,擅自允许或不阻止他人进入保安室者,对当班责任保安罚款10元/次;

6、上班时发现违法乱纪、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和事,不制止、不处理、不上报或纵容包庇者,对当班保安罚款30元;

7、未按规定巡查、打卡签到的,对当班责任保安罚款20元/次;

8、上班期间,由于渎职行为造成公司财产、物品丢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罚款至辞退;

9、对监守自盗者,不论数量多少,一旦发现,概予开除、扣发全部工资,并交送公安机关处理;

10、不认真履行保安职责,不服从领导,玩忽职守、故意刁难、虚假报告、打击报复同事者,视情节给予50元或以上的罚;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送公安机立案处理;

11、上班睡觉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并予以辞退;

12、有其它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五条 奖励制度

1、在执勤过程中,严格、公正、文明,无任何责任事故,可做表率者,奖50至100元/次;

2、有效防止公司财物丢失,事实确凿者,奖50至300元/次;

3、成功抓住盗窃或破坏者,奖100至500元/人/次;

4、在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公司利益的活动中,表现突出,贡献突出者,奖100至1000元/次;

5、有其它重大突出表现者,视表现奖100至2000元/次;

第六条 上述奖罚制度不影响月度绩效考核制度的的执行(月度绩效考核见附1)。

第七条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2、人事行政部对本条例予以解释和说明,并享有最终解释权;

3、该制度由人事行政部拟订,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订亦同,原版同时废止。

第3篇 企业内部采购管理条例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业务,制定询价、议价流程,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料供应,加强公司物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包括原辅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采购及劳务采购。

第三条 公司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货比三家,同等材料质优、价廉、服务好者中标。

第二章 采购流程

第四条 请购的提出

1、生产研发部物控员依物料需求状况、库存数量、请购前置期等要求,每月25日前开立下月的所需物料《请购单》,包括已有销售合同订单的生产用主材、辅材、工具、设备修理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各种日常耗材等;

2、其它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物品及零星物资采购由综合部负责开立《请购单》;

3、《请购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准权限送呈相关人员批准;

4、《请购单》一联自存,二联送交供应链(生产物料)、综合部(办公用品),三联交财务部;

5、交期相同的同属一个供应厂商的物料,请购部门应填具在同一份《请购单》内;

6、紧急请购时,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备注栏注明“紧急”字样。

第五条 请购核准权限

1、生产研发所需原材料由生产或研发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2、车间需购买的机修配件、零件,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由车间主任审核后,报生产部经理核准;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后由生产部经理审核,报分管副总核准,总经理批准。

3、常用办公用品及物业所需物品请购,由综合部填报《请购单》,综合部经理批准;空调、热水器、高级家具及单件物品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由综合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第六条 请购的撤消

1、已开具《请购单》需撤销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以书面方式呈原核准人,并转送供应链或综合部,必要时应先口头通知。

2、采购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购。

3、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停止采购时,采购部门应商原请购部门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条 采购方式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物料采购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集中采购 公司通用性大宗物料(钢材等),以集中采购较为有利,依定时或定量计划进行采购;

2、合约采购 公司经常使用物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择供应商,确定供应价格及交易条件,办理合约采购,依定时或定量的方式进行采购;

3、一般采购 除1、2以外的零星物料,采用按需采购的方式。

第八条 询价、议价

1、采购部门(供应链及综合部)收到经核准的《请购单》后,除集中采购方式外,采购人员应选择至少三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2、确属货源紧张、独家代理、专卖品等特殊状况,不受前款所限;

3、如向特约供应商采购时,应附其报价明细表,如特约供应商有两家以上,则应向其同时索要报价明细表;

4、选择询价或采购的对象,应依照直接生产厂商、代理商、经销商的顺序选择;

5、供应商提供报价的物料规格与请购规格不同或属代用品时,采购人员应商请购部门确认;

6、专业材料、用品或项目,采购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7、询价后,如有必要,采购部应至少选择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交互议价;议价应注意品质、交期、服务兼顾。

第九条 议价原则

有以下情况时,采购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议价:

1、市场价格下跌或有下跌趋势时;

2、采购频率明显增加时;

3、本次采购数量大于前次时;

4、本次报价偏高时;

5、有同样品质、服务的供应商提供更低价格时;

6、其他有利于公司条件时

第十条 定价核准

1、采购人员询价、议价完成后,填写《采购询价、议价单》(对内使用),随附各供应商回传的《采购询价单》(对外使用),必要时附上书面说明,呈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核;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核时,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时,退回采购人员重新议价,或由经理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2、单笔采购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采购订单,价格由采购部门负责人核准,确定供应商;超过五千元的采购订单,其价格提交总经理核准后确定供应商。

3、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确定,必须呈报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 订购作业

1、供应商经核准后,采购人员应以本公司出具《购销合同》或供货商出具《购销合同》形式与供应商订立合同,订购物料。

2、若属一份订购单多次分批交货的情形,采购人员应于《购销合同》上明确注明。

3、采购人员应控制物料订购交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

第十二条 验收与付款

1、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进行验收工作。

2、依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

第三章 采购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质量文件资料要求

订购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在《购销合同》、采购合约内予以明确规定:

1、订购产品规格、图纸、技术要求等。

2、产品技术精度、等级要求。

3、各种检验规范、标准。

4、所需产品认证要求或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合格供应商选择

除经总经理特准外,应向合格供应商订购。合格供应商一般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本公司供应商调查,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

2、提供的样品经本公司确认合格。

3、以往采购的良好记录。

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约定

物料采购,应由供应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并在订购前明确。本公司要求供应商承诺下列质量保证:

1、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公司指定的质量保证系统、如iso9000等。

2、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制造过程的必要控制与检测。

3、供应商应随货送交其质量检验合格记录。

4、接受本公司必要的供应商调查。

5、保证对提供的产品在使用或销售中因供应商责任所致损失的承担与赔付。

第十六条 进货验收规定

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必须经过本公司仓库、质检、采购等部门人员相关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品质检验 质检部按进料检验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以确定交货质量符合质量要求。

2、处理短损 根据点收、检验结果,对发生短损的,予以更正数量,必要时向供应商索赔;

3、退还不合格品 对检验不合格物料,退供应商进行必要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第十七条 质量纠纷处理

采购物料发生规格不符、质量不良、交货延迟、破损短少、使用不良等情况的处理流程统称为质量纠纷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处理依据 以双方事先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处理依据,并在《购销合同》上详细说明,其中涉及交货时间、检验标准、包装方式等,原则上以本公司的要求为依据。

2、采购物料退货与索赔

(1)拟退回采购物料应由仓管员清点整理后,通知采购部门(供应链及综合部)。

(2)采购部门经办人员通知供应商到指定地点领取退货品。

(3)现货供应退货,要求供应商更换合格物料。

(4)订制品退货,原则上要求供应商重做或修改至合格为止。

(5)确属无法修复或供应商技术能力不足时,可取消订单,更换供应商。

(6)退货情形依订购合约条款办理扣款或索赔。

(7)双方事前没有明确订购合约时,以实际造成本公司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3、其它索赔规定

(1)供应商原因造成交货延迟,以实际造成本公司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2)破损短少情形,由供应商补足合格物料,若由此造成本公司损失,依实际发生情况索赔。

(3)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物料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现不良,造成本公司损失,依实际发生情况索赔。

(4)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损失,依实际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第四章 采购交期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交期管理是采购的重点之一,确保交期的目的,是在必要的时间,提供生产所必需的物料,以保障生产且生产成本合理。

第十九条 按供应商评价办法进行考核,将交期的考核列为重要项目之一,以督促供应商提高交期达成率。

第二十条 对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尽快查实情况。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付款方式

1、由采购部门根据《请购单》、《采购询价、议价单》、采购合同、进料验收单、《入库单》,向财务部请款。

2、财务部依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与厂商结款,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短缺物资,采购员要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在使用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规范运作,对不按计划要求及质量要求采购,造成的超储积压,损失由采购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员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采购部经理说明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采购部应及时与请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对实际出现的回扣或酬金必须在三日之内上交。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急生产经营所急,想生产经营所想,任何人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采购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商品信息,采购人员必须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第三十条 售后服务:对于采购物资,采购部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要明确服务约定。

1、采购物资在投用前需厂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采购部负责联系。

2、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保质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采购部在规定时间内协调解决。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房地产企业公司监察工作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公司监察工作管理条例

一、目的为了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有效地防范和查处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监察工作原则

(一)监察工作要实行部门工作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监察工作要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纠正。

(三)监察工作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三、监察管理部门(职能)的设置

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履行公司监察工作职能。

四、监察工作内容监督检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同执行情况、员工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

(二)受理和审查对员工的检举和控告。

(三)配合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察部门的职权

(一)有权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立案调查;

(二)有权提出对监察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监察工作开展的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执行。举报或控告:凡公司员工均有权对集团内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七、监察工作程序由行政人事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通过来信来访对举报或控告的事件进行立案调查。

(二)由行政人事部对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执行。

八、员工申诉请求凡公司员工均有在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向公司管委会提出申诉的权利。

九、其它事项

(一)监察部门要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监察部门对员工举报的问题要做到不拖、不推、不传、不扣,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处理,对员工的申诉应予以书面答复。监察部门要保护举报人反映问题的积极性,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情况。凡属重大事件的调查,均须形成文字材料,做到事实准确、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罚合理。

十、解释与实施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监察管理工作按公司有关文件、制度、规定执行。(详件附件1-3)

附件1:关于对侵占公司财物行为的处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行为,及时有力的处罚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侵占行为指公司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包括私拿回扣、虚报冒领财物等行为。

三、对侵占行为的处分将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的原则。

四、公司员工侵占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将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在责令其退还财物的同时,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在伍百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奖金。

(2)侵占财物在伍百元至千元之内(含伍百元)的,给予降级或降职处分,并扣发一个月工资。

(3)侵占财物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的将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归还财物者,公司将诉之法律。

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办负责对侵占行为的核查并提供处理意见。

七、对公司行政人事部的处理意见,须报公司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对职能部门经理级以上领导的处理意见,须报公司管理委员会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对其他员工的处理意见,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八、公司员工被处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后,由员工所在部门和人事部门办进行为期3―6个月的考核,如确有悔改表现的,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解除行政处分,但解除降级、降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和职务。

九、行政处分的决定和解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员工本人档案。

十、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后3日内向公司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管委会应及时复查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十一、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关于对挪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处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行为,及时有力的处罚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挪用资金指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以及将项目工程进度款改变使用途径和方向的行为,

三、对挪用资金行为的处分将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的原则。

四、员工员工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将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在责令其立即归还后,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1)挪用资金在一千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

(2)挪用资金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内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并对本人罚款5000元。

(3)挪用资金在三千元以上的除扣除其当月工资外公司对其将给予辞退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归还资金者,公司将诉之法律。

六、对挪用行为的核查和处理,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

七、对公司行政人事部的处理意见,须报公司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对职能部门经理级以上领导的处理意见,须报公司管理委员会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对其他员工的处理意见,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八、公司员工被处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后,由员工所在部门和公司行政人事部进行为期3―6个月的考核,如确有悔改表现的,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解除行政处分,但解除降级、降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和职务。

九、行政处分的决定和解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企业内部档案。

十、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后3日内向公司管委会办提出书面申诉,管委会办应及时复查,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十一、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关于对渎职行为的处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行为,高效、廉洁地履行职责,及时有力地处罚渎职行为,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渎职是指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行为。

三、对渎职行为的处分,本着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的原则。

四、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因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可责令赔偿损失。

(1)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1个月工资。

(2)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在1万元至3万元之内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辞退处分,并扣发二个月工资,当事人需赔偿实际损失额的全部。情节恶劣或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造成损失的80%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对处以赔偿损失而不履行赔偿行为的,公司有权诉之法律。

六、对挪用行为的核查和处理,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

七、对公司行政人事部的处理意见,须报公司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对职能部门经理级以上领导的处理意见,须报公司管理委员会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对其他员工的处理意见,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八、公司员工被处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后,由员工所在部门和公司行政人事部进行为期3―6个月的考核,如确有悔改表现的,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解除行政处分,但解除降级、降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和职务。

九、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后3日内向公司管委会办提出书面申诉,管委会办应及时复查,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会提出书面申诉,管委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

第5篇 s食品企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以下是从饮食场所、个人卫生及食品的采购、制作到售卖等各个环节描述食品的卫生管理制度及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

一、饮食卫生制度

1、 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以确保食品的质量。

2、 严格贯彻如发现食物中毒或可疑食品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公司和医疗部报告,并保持现场和可疑食品,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 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4、采购的食品来源清楚,质量新鲜,注意食品有效期,不买可疑食品。

5、生产及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采购、不验收、不使用、不出售腐烂变质的原料和成品,严把食品质量关。

6、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坚持厨具、餐具清洗消毒制度,防止食品污染。

7、各种原料加工做到一摘、二洗、三清、四切配。

8、对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洗净、保洁,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出售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二、环境卫生制度

1、环境卫生划片分工,责任到人,每天按保洁区进行卫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2、设备布局合理,存放整齐有条理。容器、用具、工具、台面、机械设备保持清洁。

3、室内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积水、不滑、无油腻,保持干燥清洁,墙壁、房顶无油污、无霉斑、无滴水。

4、垃圾和废弃物存放在专用容器中,垃圾袋装化,每天清除。

三、个人卫生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每年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工作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全套制服(合身、清洁、无油污)并着深色平跟防滑鞋;按标准佩戴工牌;长衣袖、裤管不能卷起。

3、在工作时间,不可戴任何首饰及手表。手指甲应修剪整齐,指甲长度以不超过手指头为标准,并不可涂指甲油。

4、女性可化淡妆,男性不可蓄须、染发或怪异发型。女性头发应当梳理整齐,不得遮面、披头散发;长发刘海不过眉,触及衣领的头发,必须绑紧并整齐扎于帽子内,不得使用夸张耀眼的发夹,男性短发前不及眉,旁不及耳,后不及衣领。

5、在开始工作前,休息后回到工作区域或任何手可能变脏的时候,必须洗手消毒。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

6、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吸烟,不喝酒,不吃食物,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把个人用品带入,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7、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

8、凡患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食品工作,病愈后必须持区(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方能恢复工作。

四、厨房操作间卫生制度

1、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严格区分开,并做到不落地,洗净消毒,保持干燥,摆放整齐。加工生、熟食品的菜墩、刀具要有明显标志。

2、操作台、货物架、调料台、蒸箱要清洁无灰尘、无油圬,洗菜池、车、筐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3、各种炊事机械、电器设备用具必须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有专人负责。

4、厨房地面、墙壁、顶棚、炉灶、地沟、案板等经常擦扫、洗刷,保持通风、排烟、排水良好,物品堆放整齐。

5、坚持每次操作完毕后彻底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以保持操作间光亮、整齐、干燥、卫生。

6、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老鼠、蟑螂等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7、厨房操作间内不准喝酒、吸烟、洗衣服、停放自行车等车辆。

五、食品粗加工卫生制度

1、清洗加工食品先检查质量,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不加工。

2、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不落地存放。

3、肉类、水产品、蔬菜分池清洗,洗净后放在食品货架上。

4、蔬菜按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清洗后的蔬菜无残留污物、杂草。

5、盛放荤食品与盛放蔬菜的容器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6、加工结束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7、应有收集垃圾及废弃物的带盖的垃圾箱(筒),实行垃圾袋装化

六、配菜卫生制度

1、检查食品质量,不新鲜食品、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2、食品不着地存放,以销定量及时加工切配,暂时不用或用不完的新鲜食品及时放入冰箱保存。严禁把食品大量加工成半成品放人冰箱内备用。

3、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抹布和切配其他食品的需分开使用。

4、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配菜盆与出菜盆分开,并能明显区分。

5、工具用具清洁,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

6、配菜结束后,刀、砧板、抹布、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配菜台面、菜架、食品橱整理干净,地面拖清,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七、烹饪区

1、保持加工场地清洁,无污物,保持干爽。

2、天花板、墙面定期清扫,保持无霉斑、油垢和剥脱现象。

3、烹饪用的调味品应加盖。

4、生、熟食品的菜台分开,保持台面整洁、干净。

5、制作好的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

八、货仓管理制度

1、货物摆放及进出仓需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2、货仓内的食品需具有货架、垫仓板,应分类、分架、隔离、离地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3、需做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过期、破损等食品应及时撤离并做记录及回馈。

4、货仓内食品不能用有色袋子包装。

5、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与药物、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同库储存。货仓不可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应当冷藏储存。冰箱、冻库内保持清洁,经常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7、冰箱、冻库内生食品、半成品、成品严禁混放,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8、散装食品、食品原料必须放在加盖的容器内。

9、货仓管理人员每天需对货仓、贮存间等进行整理清洁以确保货仓整洁、无霉斑、鼠迹等。

九、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冰箱、冰柜、冷库保持清洁无异味,物品整齐有序、按类存放,及时处理腐烂、变质、超期储存的食品。

2、冷库或冰箱内的所有食品均需有外包装或加盖,禁止未加盖而上下重叠。

3、冷库或冰箱内的所有食品均不能用有色袋子包装。

4、进出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人冷库或冰箱内保存;已解冻的食品不宜再冷冻。

5、生熟食品不得混放,生熟分开,有明确标志;食品不得与非食品一起冷冻或冷藏,不得存放私人食品。

6、冷库或冰箱因停电或故障导致储存的食品解冻,在重新冷冻前要进行清理。

7、冷库或冰箱应经常检查制冷性能,由专人负责定期除霜和除去冰块,清洗和消毒,使其保持清洁,无异味、臭味。

十、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留样使用的容器必须经严格消毒,保持清洁,禁止使用不洁容器存放样品。

2、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留样容器中,在留样过程中应避免被污染。

3、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日期、品名、餐次、留样人,放入冰箱内保存。

4、留样冰箱必须专用,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5、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6、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倒掉。

十一、餐厅卫生制度

1、餐厅应保持整洁,饭前整理,饭后清洁。

2、做到四壁无尘,地面清洁,桌面洁净,环境舒适。

3、残肴、骨渣及时清除,不乱丢地上。

4、餐厅内不准堆杂物,有设置盛装废物的容器。

5、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分检及传递食品。

6、用餐自取的餐具要置于清洁容器内。

7、货款分开,设专人收款。

8、发现或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有感官性状异常,可疑变质时,供餐人员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停止供应同类食品,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十二、餐具卫生制度

1、餐具要做到“五过关”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温度100摄氏度持续15―20分钟或100~200ppm的消毒液内浸泡10min)五保洁。

2、化学消毒后必须用清水将餐饮具上的残留消毒液清洗干净并将清洗好的餐饮具倒放在专用货架上让其晾干。

3、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或专用货架上,必要时盖上干净的纱布,避免遭受二次污染,存放时间超过24h的餐饮具使用前须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4、洗涤、消毒餐具用的洗涤剂,必须符合食品洗涤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设置消毒柜、保洁柜,并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6、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志。

十三、安全生产

1、作业中应严格按要求使用和放置刀具,不准随意拿刀具吓虎他人或用刀具对指他人。

2、各种设备均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操作,每周检查厨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油炸食品时,油锅搁置要平稳,油不能过满,并控制好油温。

4、炉灶加热食物阶段,必须有人看管,人走必须关火或关电。

5、炉灶在点火时和使用中,都必须远离可燃物或用阻燃物将其隔开。

6、电源线要保证绝缘,无裸露现象,发现有漏电现象或隐患,须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7、每周至少一次对排烟罩上的油垢进行清理,确保排烟通畅。

8、现场必须配备在有效期内的干粉灭火器。

9、煤气、液化气贮存区域严禁使用明火。

10、厨房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关闭气阀和电源,并组织人员进行灭火;油锅起火,切忌使用水进行灭火,应使用灭火毯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并及时抢救受损物资。

11、及时关灯、关汽、关水、关煤气,降低能耗。

12、安全使用燃气、电,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3、无长明灯、长流水。

应建立值班或交接班制度,重点检查班后的水、电、气及门窗的关闭情况以及菜品的回收、车间卫生等情况,并对当班检查到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6篇 企业班组管理条例

第一章性质与任务

一、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层管理组织,是企业各项工作的落脚点,是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阵地。

二、班组的任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质消耗为重点,坚持安全生产,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认真落实经济责任制,

搞好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和民主管理等各项工作;组织工人学政治、学法律、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不断提高工人政治素质、文化技术素质和管理素质;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不断提高班组管理水平。

三、班组建设是企业领导制度和企业内部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班组管理和建设要有创新、开拓。做到班组工作群众化、科学化、制度化。

四、班组的权利:

(一)安排生产(工作)时,班组长有权合理分配职工的工作和调整本班组的劳动组织。

(二)在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主要原材料的品种、质量不合要求时,有权要求车间和公司及时解决。

(三)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造成影响产品质量或威胁工人安全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设备运转。

(四)对班组工人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者,有权提出表扬或批评,并建议上级给予奖励和处分。

(五)在工人技术(业务)考核、晋级工作中,有建议权。

第二章思想建设

五、切实抓好班组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先进,扶植正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把系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

六、切实关心职工生活。开展群众性活动,了解职工生活状况,走访病号,直接帮助或协助车间、企业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七、重视职工培训。积极配合车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术、守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三章组织建设

八、由车间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班组设置意见,任命班组长。新班组组建,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任命班组长须备有书面材料,并上报公司进行注册登记。班组的组建要符合生产工艺及管理特点的要求,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以利班组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班组长应由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敢负责、能团结人的职工担任。建立以班组长、工会组长、党团员和民管员组成的班组核心。

十、组织工人参加民主管理。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民主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和职权范围,充分发挥作用。班组的民主管理由本班组的工会组长或职工代表主持开展活动。

十一、根据企业管理要求,班组内应有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业务建设

十二、加强生产管理。根据企业、车间向班组下达的作业计划,班组应按人按设备合理分配任务。掌握生产进度,组织均衡生产,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开展以增产节约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保证优质,高产、低耗,安全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十三、加强劳动管理。合理科学地组织劳动。建立健全班组各项原始记录、台帐。准确统计产量、质量、消耗、品种等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定期公布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分析原因,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针对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发动职工献计献策,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十四、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gmp要求,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各岗位的sop、smp,规范填写bpr,使生产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并做好计量工作。围绕质量,经常开展qc小组活动,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

十五、加强设备管理。班组要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推行全员设备管理,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操作人员应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十六、实行经济责任制。班组要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工作任务分解到机台、个人,开展小指标竞赛,严格考核,把完成指标的好坏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奖勤罚懒,不搞平均分配。

十七、搞好节能降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节能降耗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环节,广泛开展综合利用和回收利废工作,杜绝浪费。

第五章组织领导

十八、企业、车间(科室)的领导应树立一切从班组抓起的思想,把班组建设纳入议事日程。要经常研究、分析班组建设状况,及时帮助解决生产、管理、生活等方面的问题,促进班组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十九、企业管理机构应与班组挂钩,把专业管理的要求和考核指标分解到车间、班组,为班组生产、管理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并易于考核。

二十、工会组织应经常深入班组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抓好

典型,组织竞赛活动,帮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生活福利工作。坚持定期检查,交流经验,开展评比活动,表彰先进,把班组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第7篇 a企业班组管理条例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企业班组管理的条例,仅供大家参考和阅读。

第一章性质与任务

一、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层管理组织,是企业各项工作的落脚点,是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阵地。

二、班组的任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质消耗为重点,坚持安全生产,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认真落实经济责任制,搞好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和民主管理等各项工作;组织工人学政治、学法律、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不断提高工人政治素质、文化技术素质和管理素质;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不断提高班组管理水平。

三、班组建设是企业领导制度和企业内部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班组管理和建设要有创新、开拓。做到班组工作群众化、科学化、制度化。

四、班组的权利:

(一)安排生产(工作)时,班组长有权合理分配职工的工作和调整本班组的劳动组织。

(二)在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主要原材料的品种、质量不合要求时,有权要求车间和公司及时解决。

(三)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造成影响产品质量或威胁工人安全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设备运转。

(四)对班组工人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者,有权提出表扬或批评,并建议上级给予奖励和处分。

(五)在工人技术(业务)考核、晋级工作中,有建议权。

第二章思想建设

五、切实抓好班组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先进,扶植正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把系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

六、切实关心职工生活。开展群众性活动,了解职工生活状况,走访病号,直接帮助或协助车间、企业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七、重视职工培训。积极配合车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术、守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三章组织建设

八、由车间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班组设置意见,任命班组长。新班组组建,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任命班组长须备有书面材料,并上报公司进行注册登记。班组的组建要符合生产工艺及管理特点的要求,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以利班组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班组长应由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敢负责、能团结人的职工担任。建立以班组长、工会组长、党团员和民管员组成的班组核心。

十、组织工人参加民主管理。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民主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和职权范围,充分发挥作用。班组的民主管理由本班组的工会组长或职工代表主持开展活动。

十一、根据企业管理要求,班组内应有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业务建设

十二、加强生产管理。根据企业、车间向班组下达的作业计划,班组应按人按设备合理分配任务。掌握生产进度,组织均衡生产,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开展以增产节约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保证优质,高产、低耗,安全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十三、加强劳动管理。合理科学地组织劳动。建立健全班组各项原始记录、台帐。准确统计产量、质量、消耗、品种等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定期公布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分析原因,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针对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发动职工献计献策,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十四、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gmp要求,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各岗位的sop、smp,规范填写bpr,使生产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并做好计量工作。围绕质量,经常开展qc小组活动,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

十五、加强设备管理。班组要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推行全员设备管理,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操作人员应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十六、实行经济责任制。班组要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工作任务分解到机台、个人,开展小指标竞赛,严格考核,把完成指标的好坏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奖勤罚懒,不搞平均分配。

十七、搞好节能降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节能降耗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环节,广泛开展综合利用和回收利废工作,杜绝浪费。

第五章组织领导

十八、企业、车间(科室)的领导应树立一切从班组抓起的思想,把班组建设纳入议事日程。要经常研究、分析班组建设状况,及时帮助解决生产、管理、生活等方面的问题,促进班组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十九、企业管理机构应与班组挂钩,把专业管理的要求和考核指标分解到车间、班组,为班组生产、管理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并易于考核。

二十、工会组织应经常深入班组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抓好典型,组织竞赛活动,帮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生活福利工作。坚持定期检查,交流经验,开展评比活动,表彰先进,把班组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第8篇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1987年 7月 28日国务院以国发[1987]68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九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

(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

(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

(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企业购置设备,应当由企业设备管理机构或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有关设备的可靠性和有利于设备维修等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自制设备,应当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设备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进口的设备到达后,企业应当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 企业的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以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计划。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的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档案、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设备检修工时、资金、消耗及储备定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由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如实上报。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确定。

企业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并按照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地方各级工业交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设备操作、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十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

(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企业对设备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原则上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

(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车间)员工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工作,部门(车间)员工为防火安全人。

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消防演习。

2.各部门(车间)每月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消防“三懂三会”教育(懂本部门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3.新员工、临时工等入厂后,各部门(车间)应及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三.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设施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2.消火栓、灭火器、消防通道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保证道路畅通,确保消防器材的方便取用,消防器材一经使用或被损坏,应及时到库房办理交旧领新。

3.备品备件库负责统计、更换、充装等工作。

4.车间所有消防设施、标志和器材统一布局和监督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见附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或挪用。

5.各部门(车间)负责所辖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损坏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由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及时更换或补全,并视破坏情况对当事人处以一定罚款。

6.各部门(车间)负责所辖范围逃生图、安全门等安全标志的维护工作,每月除尘一次,保证标志整洁,明显。

7.电工工段负责所有应急灯的保养维护工作,每月至少除尘和检查一次,及时维修、更换故障灯。

8.机修工段负责所有消防栓的保养维护工作,每半年检查和试水一次,以防闸门锈蚀。

四.电源、电器管理制度

1.公司电源及各种用电设备线路由电工工段负责,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安装和操作。严禁私自乱接临时线。

2.变电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杂物,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3.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易燃物、操作人员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由电工工段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非工作需要,严禁使用电炉及其它大功率电热器,因工作需要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由电工工段布线安装。

5.安装、检修各种电器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各种电气装置和设备不准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

6.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由电工工段负责监管,并定期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而引发火灾。

7.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以及私拉电线,若发现使用,将收缴电器,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一定罚款。

8.各科室内的电器(电脑、空调、饮水机、照明灯具等)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下班后应关闭所有电器电源,确保安全。

五.消防安全员组织及职责

1.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各部门(车间)应当根据情况确定防火安全员若干人,其职责主要是负责本部门(车间)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的建议,为本部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当好参谋和助手。

3.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车间)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去。

4.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部门(车间)职工进行消防“三懂三会”教育(懂本部门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5.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部门(车间)的火险隐患要有所了解,提高警惕,并积极消除隐患,对本部门(车间)使用的各种明火、大功率电器,要严格管理。

6.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维护管理配备于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

7.发生火灾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迅速组织抢救,疏散人员,维护火灾现场的秩序,保持救火通道畅通,并及时打119报警,防止火灾扩大蔓延。

8.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10篇 房地产企业人事管理条例

一个公司的人事管理影响到了公司的发展。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房地产企业人事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招募政策

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对集团而言,人才的能力必须以职业道德为前提。否则个人能力越强,可能对集团造成的危害越大。

2. 举贤避亲,公平竞争

只有举贤避亲,才能避免宗亲观念的负面影响,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强调共同理想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发展的原动力来自团队共同理想,经营的成功源于团队而不是某个个人的成功。

4.在注重专业技能的同时强调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

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与规模化要求有与相匹配的专业经营和管理人员,但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又决定了企业发展的后劲。

二、薪金福利政策

1.统一的薪金标准、定级标准和管理体系

相对统一的分配机制消除了集团内人力资源统一调配的制度障碍,为保证集团完整性提供了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

2.薪金稳定增长机制和温和增长幅度

集团有实力保持薪金稳定才长机制与温和幅度,避免业务波动引起的大起大落,这是大型企业魅力所在。

3.'鼓励长期服务'是福利政策的中心

管理当局以为职员提供理想之终身职业为已任,福利政策必须有足够的吸引力,以维持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政策

1.协调好精神与物质的关系

我们认为对物质利益的过分演染最终只会导致追逐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正确协调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保持人才稳定,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

2.激励的方向体现集团的产业政策

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就是使人力资源状况符合企业运作和发展的需要,激励政策做为主要人事管理手段必须体现这一核心思想。

3.建立团队归属感和对前途的信心

要使职员树立以团队的荣誉为个人的荣誉、从公司的前途看到个人前途的观念,这样职员才能不断获得与公司共同发展的动力。

四、选拔和调配政策

1.以能定职,提供发展空间

在考察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管理职位的确定依据职员的能力和潜力,而非资历和功劳,这样才能保持企业发展的活力。

2.通过强调坦诚沟通、有效指导的考核过程,促进管理水平提高,为调配、培训提供参考依据。

考核的目的是对公司在于改进管理,对职员在于明确工作目标,探讨改进工作技能的途径。

3.统一调配人力资源,为职员提供选择机会

人力资源的统一调配,保障了集团能够集中资源优势,贯彻经营意图同时也为职员的个人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4.重要岗位任命,需有相应低级别岗位的任职资历

人才的培养,需要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刻意的培训和工作经历安排,提高人才培养的成功率。但同时,必要的积累也是忠实、称职地履行职务的保障。

五、培训和发展政策

1.培训作为激励政策的组成部门,是保持企业和职员活力的手段

不断更新观念,吸纳先进的技术知识、经营手段和管理经验,是集团发展动力的源泉,所以培训被__________房产公司做显人力资源管理的头等大事来对待。

2.常规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在职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

常规培训以公司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主,专业培训针对企业经营、管理现状提供改进和突破的思路,改善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在职培训把管理者对下属的培训激励作为管理职责以制度形式规下来,脱产培训为职员提供吸纳先进专业管理知识的机会。

3.对外开放,吸收其它企业先进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有保持开放心态不断学习、吸收他人之长,企业才有持续高速发展的可能。

六、跨地域管理政策

1.在__________房产公司化的前提下,逐步实施本地化

全面移植__________房产公司人事管理模式,职员以当地招聘为主,发挥当地职员熟悉本地情况的优势。培养一支对__________房产公司文化、价值观念高度认同的管理队伍,是长期跨地域经营取得成功的保障。

2.薪金采取地区划类管理

薪金体系、定级标准完全统一,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其它相关指数确定地区类别,实施统一薪金管理。

3.票据各地公司不同发展阶段,采取各有侧重的外派职员薪资福利管理办法。

七、监察政策

1.公司坚持守法经营

守法经营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

2.正直、诚实是职员应具备的基本品质

3.《职员职务行为准则》是职业道德的规范,是职务行为的检验标准。

第11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例范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第12篇 企业标识形象维护管理条例

企业标识、形象维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目的

有效维护公司形象及品牌,树立企业良好声誉,提高知名度;

第二条 企业标识(vi)由策划部统一设计、完善,相关软文、资料由人事行政部专人管理;

第三条 企业标识(vi)属公司绝密资料,除特殊事宜需求外,严禁外传,若发生泄密事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司员工需维护企业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从'言、谈、举、行'各方面由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切实树立'博美人'形象;

第五条 对于因个人言行严重损害公司形象者,将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文档、资料均需严格按规定格式草拟、制定,不得私自编改文号、文头或其它相关式样;

第七条 员工具体行为规范、公文管理及其它涉及企业形象维护事宜参见'管理大全'相关条例。

第13篇 食品企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以下是从饮食场所、个人卫生及食品的采购、制作到售卖等各个环节描述食品的卫生管理制度及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

一、饮食卫生制度

1、 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以确保食品的质量。

2、 严格贯彻如发现食物中毒或可疑食品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公司和医疗部报告,并保持现场和可疑食品,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 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4、采购的食品来源清楚,质量新鲜,注意食品有效期,不买可疑食品。

5、生产及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采购、不验收、不使用、不出售腐烂变质的原料和成品,严把食品质量关。

6、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坚持厨具、餐具清洗消毒制度,防止食品污染。

7、各种原料加工做到一摘、二洗、 、四切配。

8、对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洗净、保洁,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出售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二、环境卫生制度

1、环境卫生划片分工,责任到人,每天按保洁区进行卫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2、设备布局合理,存放整齐有条理。

容器、用具、工具、台面、机械设备保持清洁。

3、室内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积水、不滑、无油腻,保持干燥清洁,墙壁、房顶无油污、无霉斑、无滴水。

4、垃圾和废弃物存放在专用容器中,垃圾袋装化,每天清除。

三、个人卫生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每年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工作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全套制服(合身、清洁、无油污)并着深色平跟防滑鞋;

按标准佩戴工牌;

长衣袖、裤管不能卷起。

3、在工作时间,不可戴任何首饰及手表。

手指甲应修剪整齐,指甲长度以不超过手指头为标准,并不可涂指甲油。

4、女性可化淡妆,男性不可蓄须、染发或怪异发型。

女性头发应当梳理整齐,不得遮面、披头散发;

长发刘海不过眉,触及衣领的头发,必须绑紧并整齐扎于帽子内,不得使用夸张耀眼的发夹,男性短发前不及眉,旁不及耳,后不及衣领。

5、在开始工作前,休息后回到工作区域或任何手可能变脏的时候,必须洗手消毒。

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

6、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吸烟,不喝酒,不吃食物,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把个人用品带入,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7、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

8、凡患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食品工作,病愈后必须持区(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方能恢复工作。

四、厨房操作间卫生制度

1、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严格区分开,并做到不落地,洗净消毒,保持干燥,摆放整齐。

加工生、熟食品的菜墩、刀具要有明显标志。

2、操作台、货物架、调料台、蒸箱要清洁无灰尘、无油圬,洗菜池、车、筐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3、各种炊事机械、电器设备用具必须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有专人负责。

4、厨房地面、墙壁、顶棚、炉灶、地沟、案板等经常擦扫、洗刷,保持通风、排烟、排水良好,物品堆放整齐。

5、坚持每次操作完毕后彻底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以保持操作间光亮、整齐、干燥、卫生。

6、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老鼠、蟑螂等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7、厨房操作间内不准喝酒、吸烟、洗衣服、停放自行车等车辆。

五、食品粗加工卫生制度

1、清洗加工食品先检查质量,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不加工。

2、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不落地存放。

3、肉类、水产品、蔬菜分池清洗,洗净后放在食品货架上。

4、蔬菜按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清洗后的蔬菜无残留污物、杂草。

5、盛放荤食品与盛放蔬菜的容器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6、加工结束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7、应有收集垃圾及废弃物的带盖的垃圾箱(筒),实行垃圾袋装化

六、配菜卫生制度

1、检查食品质量,不新鲜食品、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2、食品不着地存放,以销定量及时加工切配,暂时不用或用不完的新鲜食品及时放入冰箱保存。

严禁把食品大量加工成半成品放人冰箱内备用。

3、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抹布和切配其他食品的需分开使用。

4、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配菜盆与出菜盆分开,并能明显区分。

5、工具用具清洁,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

6、配菜结束后,刀、砧板、抹布、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配菜台面、菜架、食品橱整理干净,地面拖清,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七、烹饪区

1、保持加工场地清洁,无污物,保持干爽。

2、天花板、墙面定期清扫,保持无霉斑、油垢和剥脱现象。

3、烹饪用的调味品应加盖。

4、生、熟食品的菜台分开,保持台面整洁、干净。

5、制作好的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

八、货仓管理制度

1、货物摆放及进出仓需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2、货仓内的食品需具有货架、垫仓板,应分类、分架、隔离、离地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3、需做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过期、破损等食品应及时撤离并做记录及回馈。

4、货仓内食品不能用有色袋子包装。

5、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与药物、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同库储存。

货仓不可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应当冷藏储存。

冰箱、冻库内保持清洁,经常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7、冰箱、冻库内生食品、半成品、成品严禁混放,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8、散装食品、食品原料必须放在加盖的容器内。

9、货仓管理人员每天需对货仓、贮存间等进行整理清洁以确保货仓整洁、无霉斑、鼠迹等。

九、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冰箱、冰柜、冷库保持清洁无异味,物品整齐有序、按类存放,及时处理腐烂、变质、超期储存的食品。

2、冷库或冰箱内的所有食品均需有外包装或加盖,禁止未加盖而上下重叠。

3、冷库或冰箱内的所有食品均不能用有色袋子包装。

4、进出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人冷库或冰箱内保存;

已解冻的食品不宜再冷冻。

5、生熟食品不得混放,生熟分开,有明确标志;

食品不得与非食品一起冷冻或冷藏,不得存放私人食品。

6、冷库或冰箱因停电或故障导致储存的食品解冻,在重新冷冻前要进行清理。

7、冷库或冰箱应经常检查制冷性能,由专人负责定期除霜和除去冰块,清洗和消毒,使其保持清洁,无异味、臭味。

十、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留样使用的容器必须经严格消毒,保持清洁,禁止使用不洁容器存放样品。

2、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留样容器中,在留样过程中应避免被污染。

3、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日期、品名、餐次、留样人,放入冰箱内保存。

4、留样冰箱必须专用,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5、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6、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倒掉。

十一、餐厅卫生制度

1、餐厅应保持整洁,饭前整理,饭后清洁。

2、做到四壁无尘,地面清洁,桌面洁净,环境舒适。

3、残肴、骨渣及时清除,不乱丢地上。

4、餐厅内不准堆杂物,有设置盛装废物的容器。

5、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分检及传递食品。

6、用餐自取的餐具要置于清洁容器内。

7、货款分开,设专人收款。

8、发现或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有感官性状异常,可疑变质时,供餐人员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停止供应同类食品,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十二、餐具卫生制度

1、餐具要做到“五过关”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温度100摄氏度持续15―20分钟或100~200ppm的消毒液内浸泡10min)五保洁。

2、化学消毒后必须用清水将餐饮具上的残留消毒液清洗干净并将清洗好的餐饮具倒放在专用货架上让其晾干。

3、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或专用货架上,必要时盖上干净的纱布,避免遭受二次污染,存放时间超过24h的餐饮具使用前须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4、洗涤、消毒餐具用的洗涤剂,必须符合食品洗涤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设置消毒柜、保洁柜,并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6、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志。

十三、安全生产

1、作业中应严格按要求使用和放置刀具,不准随意拿刀具 他人或用刀具对指他人。

2、各种设备均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操作,每周检查厨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油炸食品时,油锅搁置要平稳,油不能过满,并控制好油温。

4、炉灶加热食物阶段,必须有人看管,人走必须关火或关电。

5、炉灶在点火时和使用中,都必须远离可燃物或用阻燃物将其隔开。

6、电源线要保证绝缘,无裸露现象,发现有漏电现象或隐患,须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7、每周至少一次对排烟罩上的油垢进行清理,确保排烟通畅。

8、现场必须配备在有效期内的干粉灭火器。

9、煤气、液化气贮存区域严禁使用明火。

10、厨房发生火灾时,应立即 气阀和电源,并组织人员进行灭火;

油锅起火,切忌使用水进行灭火,应使用灭火毯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并及时抢救受损物资。

11、及时关灯、关汽、关水、关煤气,降低能耗。

12、安全使用燃气、电,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3、无长明灯、长流水。

应建立值班或交接班制度,重点检查班后的水、电、气及门窗的 情况以及菜品的回收、车间卫生等情况,并对当班检查到的情况进行记录。

企业管理条例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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