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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3-16 09:21:10 查看人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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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管理办法

第1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__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具有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

(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

(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

(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

(五)爆破作业后,没有认真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

(六)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没有如实对当日领取、消耗和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和签字认可的。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__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3吨,雷管储存不超过20000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2吨)储存爆炸物品的;

(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

(四)没有如实对雷管编码进行逐号登记,编码与实物不符的;

(五)无爆破员和当班负责人同时签字,发放爆炸物品的;

(六)各项登记记录丢失、焚毁,不按规定时限(两年)保存的。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守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__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检查、登记的;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不进行安检,致使他人将手机、容易产生静电、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的;

(三)在仓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它活动的;

(四)酒后上岗的;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的;

(五)让无关人员逗留值班室与库区的;

(六)擅自关闭视频监控、防盗系统的。

第六条:仓库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造成仓库安防设施被盗、损坏的,由当日仓库守卫人员负责承担恢复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处罚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2篇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处罚办法

为了确保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实施奖励与处罚,是积极进行安全事故和隐患整改,制止违规违章现象与行为的必要措施。根据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矿山井巷工程的实际情况,我部特制订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试行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宗旨

1防止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参建各方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2奖励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与个人,惩罚严重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

3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基金专款专用,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严禁擅自挪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之奖罚规定;

2本工程项目合同与协议签署的有关条款;

3《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矿管理标准》相关规定与办法;

4各主管单位与我部对施工分包单位与工地现场综合考评和检查情况的通报等书面文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程序和主要内容

1各施工分包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与各项具体制度、措施、操作规程等执行文件,认真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与自检,及时纠正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积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隐患,并对安全生产较好的班组或个人和对违规违章的现象或行为,由本单位内部进行奖励与处罚。

2各主管单位与我部负责以定期安全管理综合考评和日常巡回检查及专项安全事件治理等方式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我部每月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地安全检查,专职安全工程师和各专业管理工程师对现场施工安全状况随时进行巡回检查,根据考评结果与检查记录情况,作出总结和实施奖励与处罚,对工作先进、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在现场考评与检查中,我部对一般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将当即指出与纠正,并保存检查记录等资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与严重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管理警告通知书”等相关通报,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4我部对考评与检查后限期整改落实的情况将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对仍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纠正违规违章、消除安全隐患的单位与个人,将依照规定作出处罚(处罚标准见附件),并向相关单位发出“通报”。

5安全管理奖励金额由被处罚单位与个人主动向我部缴纳现金或由我部从工程拨款中相应扣除。

6安全管理奖励与处罚金将专款专用并建立台账。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部本着以促进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意识为主要目的,以处罚为辅助措施的原则,将处罚金用于奖励安全施工先进单位与个人、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中,直至工程竣工。

7安全管理奖励与处罚金的处理。受奖单位应将奖金用于奖励安全施工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或加强安全设施与器材的购置。对处罚金额较多的单位,我部将强令其加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特别是在多次现场考评与检查(含复查)中,对存在严重或多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且拖延或拒不进行认真整改的单位,我部将另聘队伍进行整改或自行购买相关安全器材发放到受罚单位,所发生费用全部从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款中列支。若受罚单位未出现安全事故,工程竣工后,剩余处罚金原则上将返还给相关单位。

8实施过程中如对本《试行办法》另有异议,可向我部提出建议,共同修改完善。本《试行办法》,由总承包项目质安部负责解释。

9本《试行办法》从2022年8月10日起实施。

附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违规违章处罚标准表》

___单位

2022年8月6日

第3篇 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轻微行为。

第4篇 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

为加强本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自觉履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1、 新入厂职工必须接受企业、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不接受教育者不得上岗作业,并清除出场。

2、 各专业队(组)和作业人员需服从于项目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决不允许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违规者无论是队(组)或个人给予处罚200-500元。

3、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如发现一次者处罚50-200元。

4、 现场作业人员要穿戴整洁、文明礼貌,不许穿拖鞋、短裤或光背祼身作业,违规者给予处罚100元。

5、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违规者给予处罚50-100元。

6、 现场及楼内禁止吸烟,并不得随意大、小便,如发现违规者给予处罚50-200元。(楼内设有临时吸烟点和水桶)

7、 严禁在架子上、现场内、建筑物内打闹、大声喧哗或做出不文明行为,违规者给予处罚100元。

8、 各工种(队)所使用的材料,堆放整齐,做到工完场清,并堆放到指定的地点,做到文明施工,违规者(队)给予处罚200-500元。

9、 各专业队(组)对自己的作业辖区,材料堆放,保持有序整洁,拆下的材料随干随清,运到指定地点,违规者(队)处罚200-500元。

10、 楼内垃圾不准随意从门、窗口等处向外抛落,需集中堆放通过垂直运输向下运到指定地点,统一清运,如发现违规者给予处罚50-200元。

11、 生活垃圾要及时清理、集中堆放,运到指定地点、统一外排,如随意乱倒乱排,每次处罚50-200元。

12、 对脚手架“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栏杆及设备必须搭设规范,不规范处,每处罚款100-200元。

13、 对已搭设好的防护栏杆,包括脚手架“四口”临边等部位,因工作生产需要拆除需向项目部请示经批准同意方可,工完后立即恢复,如未经批准或未恢复者,每处罚款100-500元。

14、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包括各种机械、开关箱、照明、手动工具、电锯、电焊机必须按规范要求架设、连接,各接头必须规范,如不规范,每处给予罚款100元-200元。

15、 施工现场含食堂、宿舍的临时用电严禁私自乱接乱拉,如发生乱接乱拉给予队(组)或个人处罚100-200元。

16、 各种生产和生活的临时用电必须经专业电工人员操作,非电工人员禁止操作,违规者给予处罚100-200元。

17、 各种机械设备及物料机、卷扬机必须有专人负责,专人操作,持证上岗,违规者无证操作,私自乱动者给予处罚100-200元。

18、 特殊工种(电工、架工、电焊、气焊、搅拌机、卷扬机等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违者处罚200元。

19、 宿舍严禁使用电饭锅、电炉子、生明火(包括现场)违规者没收物品,并给予处罚100-200元。

20、 对电褥子要做到人走断电,违规者给予处罚30-50元。

21、 所有作业人员禁止翻跃围档、栅栏、爬脚手架上下,更不许站在围挡墙上向厂区内张望,违规者给予处罚50-200元。

22、 要爱护工地的财产和甲方的设施,如发现有偷盗、损坏机械设备者给予处罚500元,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23、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某些不服从于管理,屡教不改的人员,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清除出场。

望全体作业人员做好宣传教育,提高对安全的认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违法、不违纪、不违章作业、不让他人伤害,同时也不伤害他人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第5篇 某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厂生产经营顺利有序运行,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第二章 管理处罚范围

一、钻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 各钻井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到位,宣传标语到位,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条 各钻井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消防砂3方,干粉灭火器(8kg)12具,(35kg)8具,且根据不同防患部位分散放置。消防锨、桶、钩、斧、镐等消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放置于合理位置,如以上消防器材配备不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四条 凡钻井区域应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泥浆池、岩屑池、蓄水池四周必须有1.5米以上的防护栏,严禁非本队职工出入,如确有检查任务需进出时,必须征得队内负责人的同意,安排专人指引方向,着劳保用具进入作业区,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五条 作业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整齐,确保安全消防通道畅通,以备紧急情况时疏散车辆和人员,凡违反以上条款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 钻井井场易燃易爆物如油漆、动力然料等,必须远离火源至少50m以上并分类储存,用原油解卡后的返回物应及时协调生产运行部进行回收,禁止井场长期存放,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七条 钻井作业现场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牌,室内外电线必须整齐不交叉、不裸露,室外线路必须高架并有足够的对地安全距离,各种用电设施必须匹配相容,室内外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型灯具,以上设备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 各钻井队伍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并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安全环保巡回检查记录。同时,要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做到有会议记录、交接班记录、职工 “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以上制度和规定不健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九条 各钻井作业队伍必须有安监部门的《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县安监局《安全备档登记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市场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的各项资料、《安全员资格证》、《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劳保发放登记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检查记录,各类规章制度等。以上证件及资料不齐全者(检查钻井队部没有的),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且责令限期补办证件,逾期不办理者,报厂安委会予以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条 钻井队伍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绷绳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处1000-30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者或不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钻井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发现有烟蒂等可燃物者处2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钻井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达到报废期限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部门要求予以报废或修复,否则,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钻井设施设备的安全附件不按要求及时校验或无校验标签者(按照国家安全部门要求,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且必须有校验标签和校验报告),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钻井设施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设施者(各种旋转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网),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配电室地板不按要求设立防护(绝缘)设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二、抽汲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新井投产作业时,应积极协调作业队伍共同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否则,处2000-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抽汲车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抽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有无证操作者处500-1000元罚款,并暂停作业,责令补办证件。

第二十条 抽汲作业区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以上标志不明显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抽汲作业时发现动用明火、抽烟及使用手机者,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抽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指挥,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停业整改或取消作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抽汲作业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并有会议记录,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到位,如不到位,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抽汲队不按技术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抽汲队必须配备4具8kg有效灭火器,若配备不全或过期失效,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三、修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修井过程包括洗井、清蜡、解堵、检泵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修井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违反以上规定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修井作业队伍在作业现场作业时,不准携带火种、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若发现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修井车辆进入井场作业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修井作业人员在修井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者(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穿防砸鞋或佩戴不规范者),每人每项处3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作业资格,一切后果均由作业队自负。

第三十一条 修井队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语和警示标志,并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多功能(a、b、c型)灭火器6具(8kg),消防器材必须干净见本色,如有消防器配备不足、过期失效者,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修井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班前岗后班后安全会,并有安全会议记录,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修井队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和绷绳不符合要求者,处300-5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修井作业队夜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胶皮绝缘电线,不允许在抽油机配电柜私接、乱拉各类电线,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作业队全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 修井队起、下管柱必须使用小滑车,对不按要求使用工具及违反修井操作规程者,根据情节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修井车及后勤服务车按规定搭乘人员,坚决杜绝“三超”现象的发生,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修井队伍的各类资质证照必须齐全,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安全备档登记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组织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辆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四、其它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在作业过程中,禁止作业队伍使用不安全工具及材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进行安全常规检查,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必须停止作业进行现场整改,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队伍,必须有《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车辆的相关证照、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必须齐全。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车辆进入作业区必须配带防火罩,如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规定和要求达不到者,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做不到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吸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每车佩带2具8kg灭火器,保证完好可用,消防器材必须干净、清洁见本色,如有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失效过期者,处500-1000元罚款。

五、井区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200-300元罚款,处班站长150-200元罚款。

1、生产井场发现抽烟、使用明火,在储油罐区打手机的;

2、井区、井场要配备灭火器、防火沙〈土〉、防火毡〈被〉、防火锨等防火工具,消防器材摆放不合理或灭火器失效过期,不申报、不更换的;

3、生产井区伴生气不按要求向外引起点燃或间距不够的及做饭取暖接气不合理、管道和阀门漏气的;

4、采油工不穿工作服、留长发、穿高跟鞋或带铁钉鞋上储油罐、在罐顶使用手机的;

5、采油工私自安装电路或断开接线头不包扎绝缘、使用不安全设施的;

6、采油工对安全隐患及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处理的;

7、班站长、采油工不重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为引发轻微安全事故的;

8、生产井区照明不采用防爆型灯具,线路接触绝缘不良或超负荷过热而产生火花、机械性撞击产生火花造成轻微火灾事故的;

9、使用明火对井区大罐加温或用铁器敲击储油设施的;

10、拉油车进入生产井区装油,若发现车辆无接地装置或接地线不规范,司机或驾乘人员携带烟火、手机未关闭及装油现场无人监护(发油)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800-1000元罚款,处班站长500-800元罚款,处区队队长300-500元罚款,处大队长100-200元罚款。

1、井区置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要求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妥当,造成易燃易爆物品人为、自燃、机械因素等引发轻微事故的;

2、私自在井场油气地进行电、气焊接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无上级部门签发《动火审批表》的;

3、各井区、队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会议记录不健全的;

4、采油工乘坐或驾驶倒油车及外协作业队伍车辆的;

5、抽油机在工作情况下,私自攀登、维修的;

6、由非专业人员操作、维修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的;

7、抽油机及“两池”无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8、抽油机配电柜有裸漏线头的,接线不合理、机身及底座内存放工具和助燃物的;

9、井区取暖做饭未按照《伴生气锅炉操作规程》进行锅炉操作,锅炉房内未使用防爆型灯具照明,宿舍无通风口的;

10、井区“八防一禁止”(即: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防坍塌、防冻伤、防人身伤亡事故、防洪,禁止一切违章作业)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集油站、选油站、联合站、加油站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 各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建档及治理档案、职业病预防检测管理制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以上任意一项不健全者,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200-3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各岗位巡查安全隐患,必须要有安全巡回检查记录,有值班安排表,把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达不到要求者,处值班人员2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

第6篇 某医学院治安管理处罚办法

医学院治安管理处罚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治安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保证教学、科研、产业、医疗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和罚款。

第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条 一人违反规定条款两条以上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扰乱机关或单位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医疗、产业等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体育场(馆)、礼堂、教室、餐厅、商店、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的;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四)谎报险情,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法煽动扰乱校园秩序制造混乱的;

(五)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六)酗酒闹事的;

(七)拒绝、阻碍保卫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五条 有下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将消防器材和设备随意动用或移作它用的;

(二)侵占防火间距,随意搭棚,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的;

(三)在严禁烟火的地方吸烟、使用明火、随意焚烧树枝、树叶等杂物的;

(四)未经电力部门同意,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五)有重大火险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七条 学校严禁下列行为,违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一)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出租、传播、复制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及光碟、软盘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出入校门拒绝门卫验证、检查,无理取闹、强行出入的;

(二)将校徽、证件转借给他人的,涂改或伪造证件,冒充我校人员混入校内的;

(三)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上门推销商品的;

(四)机动车辆违反校园车速规定,或在校园练车的;

(五)外单位人员未经学校同意、保卫处审批在校园内进行_、文娱、体育等活动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保卫处备案而举办收费的舞会、卡拉ok演唱会、播放录像等活动的;

(七)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影响正常工作和他人休息而不听劝阻的;

(八)未经学院或单位同意,擅自在教学区、学生区、医疗区留宿校外人员的;

(九)下班后未锁门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被处罚者应在3日内将罚款交保卫处。

第十条 罚款要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所有罚款全部上缴财务处。

第十一条 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应严守法纪,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接受本办法处罚的单位、个人或者被侵害人,如不服裁决,可向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处执行。

z医学院保卫处

第7篇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 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 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 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 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 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第8篇 公司财务管理处罚办法

f公司财务管理处罚办法

1.警告

①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②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③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④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2.辞退

①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③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④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帐物的;

⑤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⑥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⑦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予以辞退的。

第9篇 装饰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装饰文明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①对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好,积极排除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转报公司经理审批,根据贡献大小在公司会议上给予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200-500元奖励。

②对装饰施工安全检查评分不合格的工地,处以300元以上的罚款。

③工地无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或已建立责任制但未执行或执行不认真处以50-100元罚款。

④工地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无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每月未向公司送安全检查报表,每项处以20-50元罚款。

⑤无定期执行安全检查,对公司及上级部门发给的隐患整改通知未定人、定时整改,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每项罚款10-30元。

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通过专业培训,由上级发给《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无证操作都每人次罚款50元。

⑦施工现场无五牌一图,无安全标志或安全标语,施工机械设备无随机持设安全操作规程,每项罚款10-30元。

⑧不得使用童工,如发现16周岁以下童工,每人给予罚款30元。

第10篇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矿上下“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检查监督

第二条 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检查,由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放炮区、安监处等单位参加,主要检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条 通风科每旬组织一次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抽查。

第四条 通风科、安监处、抽排区、放炮区必须建立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通风管理处罚办法

第五条 局扇必须按通风区给定地点、型号、台数进行安装,且局扇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否则必须停止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第六条 局扇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否则给予责任者下浮一级工资处理。

第七条 对堵塞折断风筒、掐风筒、任意调节风量的罚款责任单位置200元,不爱护风筒,随意开洞划口的,按每洞50元罚款,解掉风筒铁丝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对炮崩(迎头20m除外)、车刮损坏风筒严重者,按价处罚。

第八条 各单位的电缆、风水管必须从风门墙预先留设的孔内孔穿过,严禁从风门中通过,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条 通风区测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起监督检查作用,对不管不问的,每处罚款50~100元。

第十条 采掘开修施工地点附近风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通车风、门不允许矿车停留在风门位置,否则罚款200~400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任意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置者,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过大件时,必须事先与通风区联系,由通风区派人按申请单位的时间、地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风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顺利通过,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十三条 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直至开除留用,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四条 机电管理科必须保证矿井主扇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否则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机电科长行政警告处分。

瓦斯管理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测气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不测就报的,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汇报的,给予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帐处理瓦斯,上隅角无风帐,罚通风区200元,生产单位损坏或擅自拆掉风帐的,罚生产单位200元。

第十七条 按规定认真使用好便携仪,全煤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仪,并按规定悬挂在迎头,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生产单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煤机司机的便携仪必须随身携带,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长或跟班的区队干部行政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给予当班的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开除留用处分。

第五章 仪器仪表

第十九条 收交便携仪、自救器时,发现仪器及其零配件丢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安全仪器用后要及时交囚回,每推迟一天不交的,罚款50元。

防治自然发火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须安齐灌管路,否则不准回采,并罚责任单位移3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管路,影响正常灌浆的,给予责任人下浮一级工资处分,并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脱岗,不能保证灌浆浓度及正常灌浆的,不认真检查管路,管路浆不能及时汇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第 老硐检查工必须按要求二人一组进行检查,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七章 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条 因无计划检修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计划停电,但未按停电申请的时间及操作程序作业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因局扇司机、测气员、井下变电所值班电工脱岗或未经测气员检查同意私自排放瓦斯的,追查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顶板垮冒、运料刮坏风筒或矿车掉道、放炮、改棚、巷修等工作造成电缆“打炮”、漏电而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安设局扇司机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迎头班长行政降一级工处理。

第三十条 因机电检修质量问题,出故障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

综合防尘

第三十一条 对不正常使用移架喷雾的每次罚使用单位200元。

第三十二条 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头的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三十三条 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控制阀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五条 对损坏移架喷雾装置及其它零部件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及时安装、使用综合防尘设施,分管范围巷道内有煤尘积聚的,掘进工作面贯通后不及时回收隔爆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50-500元罚款。

第九章 瓦斯抽放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橇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九章 瓦斯抽放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章 防突管理

第三十九条 损坏或丢失防突作业牌及防突作业牌板、压风自救器披肩、手把、减压阀,给予施工单位或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防突员未按调度所通知时间预测检验,影响进尺或防突记录牌板未及时填写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突出区域采掘面,施工单位使用风稿或不及时施工压风自救躲避硐室或压风自救不及时挪移、安装和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二条 高沼气及突出区域采掘面未设专职瓦检员,给通风区值班人员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 高突采掘怖放炮时,未执行停电、撤人、验电、汇报制度的或放炮位置来设在进风流反向风门外或人员未撤至避难硐室内放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抽排区施工超前卸压或抽放钻孔时,现场跟班干部、迎头钻孔验收人员因钻孔质量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责任人行政下浮级以上处理。

第四十五条 突出区域施工单位超尺超掘,给予跟班班队长下浮级以上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 防突员在预测、检验过程中不测就报、测大报小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降级以上处理。

第十章 调度管理

第四十七条 调度员对井下汇报的情况,不按规定认真及时记录、汇报、开衡处理的,给予当班调度员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二章 放炮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不按规定装炮、放炮、验炮及瞎炮处理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50-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发现雷管丢或生产单位发现残胆不移交放炮员,采掘面装空心炮,反向装炮及放糊炮者,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理。

第五十条 多头放炮警戒未按规定安设、撤除,给予责任人和迎头班队长行政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按规定放炮、验炮和瞎炮处理而造成放炮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二条 将炮把交给他人放炮的或采用其它方式私自放炮的,给予放炮员和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并分别给予当班施工班队跟班干部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毁坏药箱,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强行擅闯警戒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发现警戒人擅自离岗、睡觉或未按措施规定安设“人、牌、网”三警戒的,给予责任人或班组长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安全监测处罚办法

第五十六条 不按规定要求挪移探头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监控设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损坏监控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施工负责人或跟班干部下浮一级工资历处理,并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第五十八条 洒水造成监控探头出现假值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电缆吊挂缠绕、拖地、探头吊挂不规范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50-2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降职、开除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拆除监控装置的;

(2)私自调动监控探头值的;

(3)故意损坏监控设施的;

(4)无计划造成监控分站停电的;

(5)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器设备而影响监控装置运行,未经通风区、调度所同意的。

第六十一条 监测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处理故障的;不按规定要求调校、维护设施的;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处理。

第六十二条 监控中心室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观察、记录、汇报的,给予当班值班人员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要求及时送审、打印重点日报、重点头瓦斯趋势、开停运行状况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11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违章处罚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部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500-3000元。

2、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未按责任制执行,处罚项目承包人2000元。

3、分包工程中无安全生产指标,处罚分包责任人2000元。

4、项目部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悬挂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处罚项目承包人1000元。

5、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处罚项目承包人1000元。

6、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不作为,处罚500元。

7、 施工现场未建立13本台帐的罚款2000元;建立不全和填写不及时的罚款500元。

以上条文如违反除接受处罚外,并责令项目部立即整改完善。

第二条、目标管理:

1、项目部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事故指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处罚2000元。

2、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或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处罚项目部1000元。

3、考核办法未落实或抓落实力度不够,处罚项目部500元。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

1、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预防措施、文明施工和环保措施的,处罚项目部2000元。

2、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无人签字或代签字,处罚按相应管理制度文件处理。

3、按规定就编制专项安全方案而未编制,处罚项目部2000元。

4、应编制的应急预案,而未编制的,处罚项目部1000元。

5、应急预案未作演练、培训的,处罚项目部500元。

第四条、安全技术交底:

1、项目无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的,处罚2000元。

2、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的,处罚500-1000元。

第五条、安全检查:

1、项目部无安全检查制度,处罚2000元。

2、安全检查无记录处罚1000元。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处罚1000元。

4、对重大危险隐患已书面提出而未如期完成,处罚2000元。

以上条文如有违反必须执行处罚,并责令现场立即整改。

第六条、安全教育:

1、无安全教育制度,入场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处罚2000元。

2、无具体教育内容或变换工种时而未进行安全教育的,处罚200-1000元。

3、无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的,处罚200元。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操作证上岗的,处罚100元。

5、工伤档案未建立的,处罚200元。

第12篇 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为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实到实处,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使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使公司安全管理规范化。为实现“确保安全生产、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将一般轻伤事故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

一、安全管理规定

1.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含民工)要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安全管理上,贯彻实施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执行城建集团《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施工现场(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

3.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和部门,使每位施工人员明确安全目标、责任和职责。

4.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必须制定本单位(部室)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5.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前,各项目必须进行危害辨识,以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项目经理部要签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项目经理部必须有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上墙。

(4)项目经理部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盯岗,并且持证上岗,分包队要设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

(5)项目经理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7)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带、使用。

(8)施工现场门前要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9)项目经理部要有明显的安全标语和安全警示牌、悬挂在关键部位以提示注意,并用平面图标明。

(10)高处作业必须有临边防护,应搭设护栏,并挂安全网。

(11)支架搭设要符合规范,严禁在脚手架上,爬上爬下,应搭设专用通道,或绑扎牢固的梯子,走道周围应用安全网围护,走道上所铺设的木版应钉防滑条。

(12)在高处作业脚手架上应铺有一定宽度的木版并绑牢,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13)凡进入深槽、高空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4)深槽作业沟边(工作坑四周)应搭设防护栏杆,市内工程设警示灯。

(15)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民工)严禁穿木履、拖鞋、高跟鞋、赤膊、赤脚进行操作,工作期间(中午)严禁饮酒。

6.施工现场(生产场所)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有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变压器容量、位置、线路走向、闸箱位置、设备台数、种类及设备遥测绝缘电阻值记录、电气设备总容量,并用平面图标明。

(2)电工、电焊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严禁无证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私自接、拆线。

(3)施工现场(生产场所)用电必须做到三相五线制,三级控制,二级保护,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一闸多用。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要分开使用,严禁混用。

(4)施工现场使用的电闸箱必须是标准的电闸箱,严禁使用自制闸箱。后方生产场所也应使用带漏电保护装置的控制开关。

(5)闸箱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闸箱不能缺门少盖,不得私自改制,设置高度应符合规定,移动式闸箱底部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6米,不得大于1.3米,固定式闸箱底部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米,不得大于1.5米。

(6)现场设备的电源线应按规定安装,严禁乱拉乱扯。临时电线用后应及时拆除,严禁使用破损、老化电源线。

(7)所有的电气设备必须配置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并悬挂于设备旁。

(8)电焊机使用的一、二次线必须是绝缘软线,严禁使用多股铝线代替,电焊机的二次线如需接头,应用防水绝缘包布缠好,防止因潮湿发生触电事故,同时电焊机必须配置防雨罩,一、二次线接线处应配齐防护罩,并有可靠的保护接零线。

(9)使用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严禁放在同一辆车上运输,在使用时应相隔5米左右,严禁放在同一处,严禁暴晒。

(10)木工所使用的电锯、电刨等设备,必须配齐防护装置,严禁私自拆改。

(11)对分包队伍自带的机械机具必须经机械部门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机械机具必须清除施工现场。

(12)民工宿舍和食堂的照明应采用低压电源,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子和碘钨灯照明,如不能使用低压电源的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防止火灾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13)食堂内使用的吹风机的控制闸应安漏电保护器,并装于闸箱内挂在室外,室内不允许设闸箱,防止因蒸汽潮湿发生事故。

7.安全内业资料管理规定

(1)各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必须按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安全管理内业资料要认真填写。

(2)凡因工程需要,将工程单项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施工队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视同自有员工对待,同要求、同管理。

(3)对分包队伍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进场教育、施工中教育、雨季教育和施工高峰期教育),并填写教育记录。

(4)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按工序和关键部位有针对性的编写安全技术措施。

(5)项目经理部分配任务时应按工序、部位由各级任务分配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填写交底记录。

(6)项目经理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工作,形成安全例会制度,有记录可查。

(7)项目经理部除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外还要做好日常的随时检查,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跟踪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8)项目经理部在冬季、夏季、雨季应有安全措施,以保证季节性的安全施工,尤其雨季防触电的措施尤为重要。

(9)内业资料所有表格应填写真实、准确、不漏项,并按时做好月报上报工作。

8.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各单位应将工伤频率指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工序及部位,让每个员工都明确指标责任,以保证安全生产。

(2)杜绝死亡及重伤责任事故,一般工伤频率控制在2‰以下。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无论轻、重、亡(含民工)不得隐瞒,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公司安技部。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施工单位和行为人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1.不设置或无故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

2.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员的,公司对主要决策人处罚500-1000元。

3.发生伤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故的,每重伤一人或中毒一人,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处罚2000元,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公司规定执行。

4.发生重伤或急性中毒事故,隐瞒不报、迟报(不超过24小时)、弄虚作假、伪造事故现场等行为,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行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按公司规定执行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5.未按国家政策和公司要求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或提供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公司对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6.录用未成年工或指派员工从事有危害作业,不进行身体定期检查的,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处罚500元。

7.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公司对责任人处每一人次500元罚款。

8.违反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强迫女员工从事危害健康作业的,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9.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规定,违章进行作业的,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对施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处200-1000元罚款,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因此而诱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

2.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3.工作时间酒后上岗作业的。

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的。

5.在施工过程中,危险路段或施工危险部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按每发现一处处罚一次)。

6.未经批准私自拆改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

7.违反规定乘坐施工机械,非司机驾驶施工机械的。

8.施工机械、机具未进行检查验收带病作业的。

9.未按国家标准敷设线路,未使用标准电闸箱设施,私自拉设电线、拆改电器设备或违章使用电热毯、电炉子及照明设备的。

10.分包工程使用无安全资质队伍、安全协议未及时签定、施工项目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

11.对分包队伍不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以包带管的。

12.员工、民工进厂(场)后不进行安全教育、作业前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危险作业不开操作票的。

13.未经批准乱设火源、火点或在禁火区内吸烟用火的。

14.冬季取暖设施,未按防火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炉火周围乱堆乱放易燃物品,未采取有效的防煤气中毒措施的。

15.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

16.私自动用消防器材的(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处罚款1000至5000元并处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整顿,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起重吊装作业施工前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未进行完备的施工方案,未设置专人指挥并在起重物下从事其他作业盲目施工的。

2.施工现场作业机具,无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后不切断电源,非操作人员操作,木工作业场地锯沫刨花不及时清理的。

3.高压容器使用、存放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4.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和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安全措施管理不到位的。

5.电工专业人员,不按规定安装电器设备或在电器设备运行中,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没有检测记录的。

6.阴雨天气后,对电器设备不进行安全检测测试,检测无记录盲目使用的。

7.变电(变台)室周围无隔离防护设施并乱堆杂物,无运行记录或记录混乱,值班人员擅离岗位,专用工具不符和要求的。

8.空旷区域施工有关设施未安装避雷设施或对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无记录的。

五、关于对分包队伍交纳安全风险低压金的管理规定;

1.凡因工作需要进行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施工队伍必须在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的同时根据施工期限的不同交纳安全风险低压金(工期在半年以内的交纳2000元;工期在半年以上的交纳5000元)。否则公司不予办理安全资质审验及签约手续。

2.对已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一个月内尚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且未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低压金的分包队伍,处罚1000元。凡是没签定安全协议书,完工的处罚5000元。

3.依据对分包队伍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情况决定风险低压金的反还与扣除。

1)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的,依据《安全隐患通知书》中的不合格项,对分包队伍进行处罚:每发现一项一般安全隐患,扣除风险低压金的10%,每发现一项严重安全隐患的扣除低风险压金的20%,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的一次性扣除。

2)分包队伍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在历次的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安全隐患、未出现安全事故,分包工程结束后,退回安全风险低压金并对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过程中有一定成绩的予以奖励。

第13篇 某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 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 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 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 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 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第14篇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矿上下“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检查监督

第二条 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检查,由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放炮区、安监处等单位参加,主要检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条 通风科每旬组织一次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抽查。

第四条 通风科、安监处、抽排区、放炮区必须建立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通风管理处罚办法

第五条 局扇必须按通风区给定地点、型号、台数进行安装,且局扇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否则必须停止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第六条 局扇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否则给予责任者下浮一级工资处理。

第七条 对堵塞折断风筒、掐风筒、任意调节风量的罚款责任单位置200元,不爱护风筒,随意开洞划口的,按每洞50元罚款,解掉风筒铁丝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对炮崩(迎头20m除外)、车刮损坏风筒严重者,按价处罚。

第八条 各单位的电缆、风水管必须从风门墙预先留设的孔内孔穿过,严禁从风门中通过,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条 通风区测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起监督检查作用,对不管不问的,每处罚款50~100元。

第十条 采掘开修施工地点附近风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通车风、门不允许矿车停留在风门位置,否则罚款200~400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任意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置者,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过大件时,必须事先与通风区联系,由通风区派人按申请单位的时间、地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风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顺利通过,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十三条 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直至开除留用,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四条 机电管理科必须保证矿井主扇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否则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机电科长行政警告处分。

瓦斯管理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测气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不测就报的,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汇报的,给予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帐处理瓦斯,上隅角无风帐,罚通风区200元,生产单位损坏或擅自拆掉风帐的,罚生产单位200元。

第十七条 按规定认真使用好便携仪,全煤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仪,并按规定悬挂在迎头,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生产单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煤机司机的便携仪必须随身携带,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长或跟班的区队干部行政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给予当班的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开除留用处分。

第五章 仪器仪表

第十九条 收交便携仪、自救器时,发现仪器及其零配件丢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安全仪器用后要及时交囚回,每推迟一天不交的,罚款50元。

防治自然发火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须安齐灌管路,否则不准回采,并罚责任单位移3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管路,影响正常灌浆的,给予责任人下浮一级工资处分,并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脱岗,不能保证灌浆浓度及正常灌浆的,不认真检查管路,管路浆不能及时汇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第 老硐检查工必须按要求二人一组进行检查,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七章 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条 因无计划检修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计划停电,但未按停电申请的时间及操作程序作业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15篇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试行办法

为了确保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实施奖励与处罚,是积极进行安全事故和隐患整改,制止违规违章现象与行为的必要措施。根据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矿山井巷工程的实际情况,我部特制订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试行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宗旨

1防止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参建各方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2奖励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与个人,惩罚严重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

3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基金专款专用,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严禁擅自挪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之奖罚规定;

2本工程项目合同与协议签署的有关条款;

3《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矿管理标准》相关规定与办法;

4各主管单位与我部对施工分包单位与工地现场综合考评和检查情况的通报等书面文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程序和主要内容

1各施工分包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与各项具体制度、措施、操作规程等执行文件,认真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与自检,及时纠正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积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隐患,并对安全生产较好的班组或个人和对违规违章的现象或行为,由本单位内部进行奖励与处罚。

2各主管单位与我部负责以定期安全管理综合考评和日常巡回检查及专项安全事件治理等方式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我部每月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地安全检查,专职安全工程师和各专业管理工程师对现场施工安全状况随时进行巡回检查,根据考评结果与检查记录情况,作出总结和实施奖励与处罚,对工作先进、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在现场考评与检查中,我部对一般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将当即指出与纠正,并保存检查记录等资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与严重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管理警告通知书”等相关通报,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4我部对考评与检查后限期整改落实的情况将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对仍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纠正违规违章、消除安全隐患的单位与个人,将依照规定作出处罚(处罚标准见附件),并向相关单位发出“通报”。

5安全管理奖励金额由被处罚单位与个人主动向我部缴纳现金或由我部从工程拨款中相应扣除。

6安全管理奖励与处罚金将专款专用并建立台账。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部本着以促进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意识为主要目的,以处罚为辅助措施的原则,将处罚金用于奖励安全施工先进单位与个人、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中,直至工程竣工。

7安全管理奖励与处罚金的处理。受奖单位应将奖金用于奖励安全施工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或加强安全设施与器材的购置。对处罚金额较多的单位,我部将强令其加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特别是在多次现场考评与检查(含复查)中,对存在严重或多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且拖延或拒不进行认真整改的单位,我部将另聘队伍进行整改或自行购买相关安全器材发放到受罚单位,所发生费用全部从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款中列支。若受罚单位未出现安全事故,工程竣工后,剩余处罚金原则上将返还给相关单位。

8实施过程中如对本《试行办法》另有异议,可向我部提出建议,共同修改完善。本《试行办法》,由总承包项目质安部负责解释。

9本《试行办法》从2012年8月10日起实施。

附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违规违章处罚标准表》

___单位

2012年8月6日

处罚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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