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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26 08:21:04 查看人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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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管理办法

第1篇 某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4.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5.负责组织学校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定等工作。

6.负责组织办公用具、材料(含基建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7.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负责公有资产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工作。

9.负责学校校园规划、维护、卫生、绿化、环境整治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定、招标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图书馆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校长办公室、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的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着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教务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管理细则并负责实施。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第八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由本单位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在各校区设置资产管理部,作为各校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所在校区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资产处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相应职权。

第三章 资产登记

第十条 资产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单位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专项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七条 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⑴ 申请报告;

⑵ 可行性论证报告;

⑶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书或合同;

⑷ 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⑸ 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⑹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审批 凡是申请非经营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查并核实资产。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省教育厅批准;超过10万元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3.专项登记 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1.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经营性资产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经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监察审计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2.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罚。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完不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经营负责人的职务。

3.对亏损严重的经营单位,学校可视情况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4.资产管理处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有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5%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9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五条 我校处置国有资产

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值,下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审验并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2.处置总价值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校各单位不经资产管部门批准无权处置和划转国有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的,必须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3.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4.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根据其占用、使用权的管辖范围交财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值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一条 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校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使其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五十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着的;

2.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着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2篇 某炼铁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炼铁厂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移交、保管和减损的管理,确保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炼铁厂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

3 总则

3.1 定义:固定资产的一般标准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具有完整的独立功能,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来的物质形态的实物类资产。

3.2 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即:公司、炼铁厂和使用车间(科)。业务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炼铁厂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帐物卡的管理并建立健全制度,使用车间(科),负责实物维护管理。

3.3 炼铁厂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管理权和建议权,未经公司批准无任何处置权。

4职责

4.1设备科职责

4.1.1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4.1.2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4.1.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4.1.4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4.1.5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4.2车间职责

4.2.1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员,各生产班组要设置工人设备管理员,要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4.2.2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5 固定资产类别、等级划分

5.1为了便于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如下分类。

5.1.1按是否服务于生产分为:

5.1.1.1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参加生产或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如下:

1)房屋:指生产车间、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高炉、热风炉、机器厂房、配电室、变电室、试验室、仓库、车库等。装在房屋内部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电灯、水管、煤气设备、暖气设备、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也包括在本类之内。

2)建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包括生产建筑物、运输建筑物和储藏建筑物。如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停车场、蓄水池、储油库、独立的储水塔、水坝、水渠、防水堤、围墙、独立的烟囱、料场、渣场等。

3)动力设备:指用以生产电力、热力、风力和其它动力各种机器设备。包括各类电机、变配电设备、电修专用设备、其它电器、各类原动机、通用动力机械(鼓风机、通风机、气体压缩机、空气分离设备、泵类、锅炉等)。各种动力设备的机座,以及所有同动力机器连成一体的,而不具有独立作用的附属设备,都包括在本类各设备之内。

4)传导设备:指用以传送电力、风力、热力和液体、气体的各种主干管网线路,如电力线路、输配电线路、电讯线路、暖气管道、上下水道、蒸汽、煤气、氧气、氮气传导管道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工作机器及设备。包括采矿设备、洗选设备、研磨粉碎设备、烧结设备、焦化设备、炼铁设备、炼钢设备、耐火材料焙烧设备、轧钢压延机械、金属切削机床、工程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和装置在工作机器内部的空压机、电动机以及虽然装置在工作机器外部,但为该机器专用的电动机、空压机等。

6)工具、仪器和生产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包括各类热工仪器仪表、电工仪表、光学仪器、成分分析仪器、实验、化验设备和仪器、仪表、长度计量设备、力学计量设备、工业电讯设备、工业电子计算机和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7)运输设备:指用以载人和运货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的各类机车车辆、公路运输的各种车辆等。

8)管理用具:指计量用具、办公用具、办公软件等经营管理设备。

5.1.1.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而在工业企业非生产领域内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如住宅、福利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医疗器械、教学用具、宣传用具等。

5.1.2按是否是经营性资产可分为:

(1)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用于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公共设施等,不能直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5.1.3按使用情况、技术状况进行分类:

5.1.3.1 有效在用固定资产:指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的直接或间接(包括备用)使用的各类在线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房屋建筑物。

5.1.3.2 闲置固定资产:指由于公司扩大再生产或因工艺技术改造不能满足生产需要而退下来的技术状态较好的或因无生产任务、产品无市场等客观因素,造成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或新购入二年以上不能投产(不包括生产备用设备)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5.1.3.3 待报废固定资产:指技术状况很差,已无法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经大修也无法恢复性能的机械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已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技术状况很差的危房及建筑物。

5.1.3.4 盘亏固定资产:指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实物灭失的有帐无物固定资产。

5.1.3.5 已报废固定资产:指已按公司管理程序办理了报废下帐手续的固定资产。

5.1.3.6 盘盈固定资产:指公司对实物具有所有权,但未按管理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注帐手续的固定资产。

6固定资产台数的划分

6.1 一般具备动力、传动和工作机构三部分,并能独立完成某项既定的工作任务者,应划为一台固定资产。

6.2 组成配电装置、电磁站、集中控制台、变压器、交流7.5kw直流5kw及以上的电机等设备,可按单台划分为固定资产。

6.3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生产工艺流程中的静止设施,如塔、釜、缶、器、工业炉窑等也可划分为单项固定资产。

7固定资产技术状况等级划分

设备技术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为完好设备,三级为不完好设备。标准如下:

7.1一级设备标准

7.1.1 基础稳固,无腐蚀、塌陷、倾斜、裂纹、连接牢固,无松动、断裂脱离现象。

7.1.2 结构完整,无裂纹,零部件齐全,磨损腐蚀和变形在允许技术范围内,一般小修能处理。

7.1.3 润滑良好,无明显渗漏现象,其他水、风、气(汽)等无明显跑、冒、滴、漏现象。

7.1.4 仪器、仪表和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7.1.5 运转正常,达到公称设计能力。

7.1.6 凡同时具备以上五条标准的设备为一级设备。

7.2二级设备标准

7.2.1 基础无严重腐蚀、塌陷、倾斜和裂纹,连接紧密,无松动、断裂、脱层现象。

7.2.2 机构、零件基本完整齐全,虽有缺陷,但不影响设备结构强度和生产安全运行,一般中修能处理。

7.2.3 润滑基本良好,无严重漏油现象,其他水、风、气(汽)等无严重跑、冒、滴、漏现象。

7.2.4 主要安全防护装置和仪器、仪表齐全,动作可靠。

7.2.5 运行正常,可达公称设计能力90%以上。

7.2.6 凡同时具备以上五条标准者为二级设备。

7.2.7 凡不符合二级设备五条标准之一者为三级设备。

7.3房屋建筑的技术状况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标准如下:

7.3.1 一级: 可靠性应符合国家现在规范的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应完整无损。

7.3.2 二级:可靠性略低于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基本上完好无损。

7.3.3 三级:可靠性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影响正常使用,但不至于随时发生事故,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损坏超过30%。

7.3.4 四级:可靠性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有随时发生事故的可能。

8 机械设备装备水平等级划分

机械设备装备水平等级为四级:国际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一般水平、国内落后水平。标准如下:

8.1国际水平:达到当今国际上同类设备技术水平的设备。

8.2国内先进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同类设备先进技术水平的设备。

8.3国内一般水平:设备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可以适应当前生产需要的一般设备。

8.4国内落后水平:设备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比较落后,不适应当前生产的需要,需要淘汰更新的设备。

9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9.1固定资产专业管理分工

9.1.1设备科负责炼铁厂各类固定资产的档案及技术资料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统计报表;大、中、维修计划、零购计划申报、维修维护方案制定等。

9.1.2固定资产使用车间(科)负责炼铁厂固定资产的正确操作使用、日常点检维护、保管等工作。

9.2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9.3 炼铁厂固定资产帐、卡管理,应按公司统一规定进行计算机管理,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和信息传输。每年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核实帐物及使用、技术状况等,做到帐、物、卡相符,基础数据准确有效。

9.4资产实物注帐管理

9.4.1公司固定资产增加的形式有:新建项目投入、改造项目投入、零星设备购置等。

9.4.2对新建项目工程和改造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执行工程职能主管部门的验收程序,装备处根据财务公司《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进行实物注帐管理。

9.4.3零星购置设备的验收注帐程序:

9.4.3.1 零星购置设备的到货验收执行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9.4.3.2 设备验收合格后,通知供货方出具发票,装备处根据资产使用单位填写的《设备入库验收单》、《专用基金领单》、《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进行整理并核审,填写《设备入库单》,并负责办理出入库业务。

9.4.3.3 财务公司根据装备处提供的相关手续办理固定资产注帐手续,并将核资后的《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分别转送装备处和资产使用单位。

9.4.3.4 装备处和资产使用单位依据《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并以此对固定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

10资产实物调拨管理

10.1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单位与单位相互间资产的调入与调出。调入、调出资产实物的同时,图纸及档案资料等调出单位一并移交调入单位。在资产调拨过程中因拆卸、装运等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由调入单位承担,但调出单位必须给以必要的协助。

10.2未经公司领导和装备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乱拆乱建;不准在公司内转借、赠送或转移固定资产实物。

10.3凡是炼铁厂员工在离、退休或人事关系调出炼铁厂时,对在岗期间单位给以配备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否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责任由调出单位主管领导承担。

11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11.1按照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11.1.1经过测定,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11.1.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11.1.3大修理虽然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11.1.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其它应当淘汰的。

11.1.5因公司整体规划、扩大再生产或工艺技术改造,必须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无大修价值的危房或建筑物。

11.1.6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恶性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破坏,确实无法修复的和其它国家明令应强制淘汰的设备。

11.2对公司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

11.2.1对批准报废后的一般设备,建议实物交废钢的:由炼铁厂根据鉴定组核定的废钢吨位,负责组织现场监督、切割、拉运和安全等工作,经计量信息处过磅交仓储公司废钢库,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过磅单返回装备处。装备处、财务公司据此按程序办理资产下帐手续。

11.2.2对批准报废后的车辆:由炼铁厂填写《报废固定资产实物交接单》,与机运公司办理资产实物交接手续,车辆由机运公司按国家规定处理,所得收益交回财务公司,用以冲减固定资产净损失,资产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装备处、财务公司办理资产下帐手续。

11.2.3对批准报废后的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流入社会的其它设备:由炼铁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负责组织有资质能力的切割队伍就地切割交废钢,其收益交财务公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装备处核实报主管经理批准后,财务公司在废钢收益中列支。

11.2.4对批准报废后建议对外出售的机器设备在实物出售前,实物由炼铁厂代保管,装备处要建立台帐,财务公司办理下帐手续,停止计提折旧。

11.2.5有帐无实物的盘亏固定资产一律不予办理报废手续,装备处按《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设备专业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考核。

12闲置固定资产管理

12.1闲置资产是指使用单位因扩大再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退下或生产无任务、产品无市场等客观因素,造成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或新购入二年以上不能投产(不包括生产正常备用设备)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12.2凡是闲置资产,在闲置期间各使用单位要严加看管,防止丢失和损坏。我厂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设备科向公司申请处理方法后处理,不得由所属车间私自拆除或损毁,严禁随意拆、卸零部件,以保证闲置设备的完整性。在拆除之前车间应对其进行日常的润滑、维护。

13固定资产盈亏处理

13.1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时,要对实物来源、资金来源情况上报装备处、财务公司审核重新估价入帐。

13.2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时,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厂长批示后报装备处处理。

14 固定资产实物的借用

14.1炼铁厂与公司内部其他二级单位之间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解决临时性问题发生借用时,借出(借入)单位应报请厂领导同意后,由设备科向公司装备处提交借用报告,在借用报告中必须写明借用期限,并经公司主管经理同意后方可借用,在借用期内如果设备损坏由借入单位负责修复,借用到期时由借出单位负责追要。

14.2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或对外转借、赠送固定资产者,按公司相关规定严加惩处,并追究原使用单位领导管理责任,对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s资产管理公司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完善公司的绩效管理体系,加强公司经营业绩与员工业绩的有效联结,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员工的工作成效、能力和素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员工管理的市场化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管理是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核心价值理念,依据一定的程序与方法,对组织和员工的工作业绩与贡献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管理的循环往复的过程。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绩效管理系统实施目标管理,确保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提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整体运作能力。

(二)通过绩效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与工作胜任能力,培养和建立一支适应企业发展战略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

(三)通过绩效管理系统的实施为公司进行员工的奖惩、调迁、薪酬、晋升、退职管理以及培训发展提供充分、可信的依据,为员工队伍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通过绩效管理过程促进管理者与下属之间的充分交流,形成开放、积极的沟通环境,促进工作业绩的改进和提高,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为:

(一)目标实现原则。通过绩效管理体系,层层分解公司目标,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使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形成统一的共同体。

(二)公开透明原则。建立清晰的业绩指标门槛值和挑战值,形成公开、公平的业绩审核、评价及反馈机制。

(三)层层负责原则。明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采取层层负责制,管理者对下属的绩效计划、辅导、评估等工作负责。

(四)持续沟通原则。管理者和下属共同制定目标,定期回顾目标实现的情况,提供及时的反馈、辅导及帮助。

(五)绩效导向原则。以绩效结果为导向,清晰地将业绩表现与激励机制相结合,肯定高绩效者,警示低绩效者,淘汰绩效不合格者。

第五条 绩效管理的流程为:制定绩效计划、绩效辅导及监控、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结果运用。

第六条 公司成立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公司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第二章 制定绩效计划

第八条 制定绩效计划是管理者与下属在充分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立绩效目标的过程。通过绩效计划的制定,一方面有助于贯彻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或部门绩效任务,为员工提供工作指引;另一方面可以为个人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九条 绩效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作任务、关键业绩指标、指标权重、考核者以及考核应达到的绩效标准等。

第十条 制定绩效计划应遵循的步骤为:

(一)安排下属制订或重审《岗位说明书》(附件一),向其传达与之有关的公司或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的公司或部门绩效考核指标;

(二)由管理者和下属依据员工《岗位说明书》及公司或部门工作计划当面讨论并共同确定部门或员工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kra)、关键业绩指标(kpi)、指标权重以及考核标准;

(三)公司管理层的年度绩效计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工作任务做出统一安排;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计划在分管领导认可的基础上,由公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确认;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下员工的绩效计划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部门总体绩效计划确定。员工绩效计划如果需要修改,各级管理者须与下属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由双方最终确认。

第十一条 关键业绩指标(kpi)是指在特定要求下完成的工作结果的绩效标准,是做好绩效管理的关键,通常从数量、质量、成本、时间等4个角度进行考虑。在设定kpi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具体化。kpi必须明确,并用可执行的语言清楚地描述员工需要实现的目标。

(二)重点突出。kpi的设定应突出员工工作重点,一般应控制在4条以上,10条以内。

(三)可衡量性。衡量kpi的方法应是可信赖的和可量化的,能够便于确定目标是否完成。

(四)一致性。kpi应该与公司或部门目标相一致,不能以个人兴趣为基础。

(五)时效性。制定kpi时应包含截止期和各阶段任务完成的时间表。

第十二条 关键业绩指标(kpi)的主要内容为:

(一)公共指标。为体现公司发展与各部门共同努力、部门工作与员工努力密切相关,“公司实际收益率相对于基准收益率完成情况”作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公共指标,“部门年度绩效得分”作为部门员工的公共指标。

(二)合规性指标。作为《绩效合同》的减分部分,合规性指标的具体内容和减分标准由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另行制定。

(三)专项业务指标。由各部门根据全年的工作任务制定。其中,直接投资部门员工《绩效合同》中的有关收益考核指标若超过挑战值,其得分可在5分基础上按一定幅度增加。非直接投资部门员工《绩效合同》中的每项考核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十三条 确定不同关键业绩指标(kpi)的权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关键业绩指标的权重之和为100%。

(二)单个指标权重一般不小于5%,不大于30%。

(三)各指标权重比例应有明显差异,突出重点工作,避免平均分配。

(四)权重分配在同级别、同类型岗位之间既要有一致性,又要兼顾每个岗位的独特性。

第十四条 签订《绩效合同》时应根据层层负责原则,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并由董事长与管理层成员签署《绩效合同》;

(二)公司管理层将本人《绩效合同》考核指标分解到所分管的部门内,经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签署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绩效合同》,合同内容须事先经公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确认;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将本人《绩效合同》考核指标分解到本部门各岗位上,经与部门内员工充分沟通,签署员工的《绩效合同》。

第三章 绩效辅导和监控

第十五条 绩效辅导和监控贯穿绩效管理整个过程,主要指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对员工绩效目标实现过程进行辅导和支持,从而促进员工个人绩效目标的实现及职业能力的提高。

第十六条 绩效辅导和监控可通过管理者日常的观察与记录、信息收集、与员工的日常沟通与辅导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绩效辅导的原则为:

(一)对事不对人。提供反馈和指导时,应针对具体的事例和行为,避免评价人。

(二)及时性。及时适当的反馈和指导能够迅速改进行为方式或绩效,以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三)持续性。持续的反馈和指导可以改变员工行为,纠正偏差,激励士气。

(四)正面反馈和负面反馈相结合。既要认可员工的贡献和值得肯定的行为,又要直面员工的过失和不适当的行为。

(五)双向交流。在倾听的基础上,了解员工的观点,不能凭主观臆断。

第十八条 年中绩效回顾是绩效辅导和监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用来为员工提供从年初以来对其工作表现的反馈,考察个人绩效目标的实现进度。管理者与下属要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完成《年中绩效回顾记录表》(附件三)。如有绩效目标需要更改调整,则须填写《年中绩效目标调整审批表》(附件四)。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是对员工实际的绩效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采取以《绩效合同》为主、季度评价和年终360°考核为辅的方式进行。《绩效合同》主要用于考察员工全年主要工作的关键绩效指标(包括收益率等),应尽可能量化;季度评价和年终360°考核主要用于考察员工全年定性化考核的绩效指标(包括工作态度、质量、效率等)。

第二十条 《绩效合同》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考核要严格按照年初(或调整后)的《绩效合同》进行。

(二)讨论应当是双向的,在下属先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管理者对其绩效和行为表现提出看法并进行评价。

(三)将重点放在对绩效而不是针对下属个人的讨论上,在进行《绩效合同》考核时应列举出员工工作中具体明确的事例而不是泛泛而谈。

第二十一条《绩效合同》的考核流程为:

(一)管理者根据绩效计划所制定的衡量指标,收集下属绩效结果方面的相关数据,同时通知其本人收集绩效目标的数据并进行自我评估;

(二)管理者针对每项绩效目标与下属沟通,指出该项目标所完成的程度,并逐项对照其绩效计划所制定的衡量指标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为:

某项关键业绩指标(kpi)的得分 = 该指标实际得分 × 权重。其中,指标实际得分按以下基准确定:

目标完成情况 得分

绩效离门槛值的实现有很大差距 1

绩效离门槛值的实现有一定差距 2

绩效刚刚达到门槛值 3

绩效超过门槛值,但未达到挑战值 4

绩效达到挑战值 5

(三)管理者将考核结果向下属进行一对一反馈,解释理由,双方在确认的绩效合同评分表上签字;

(四)管理者与下属一起分析影响绩效的因素,并制定改进方案。

第二十二条 年终360°考核是对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实施的考核,由员工的上级、下级及其他同事(指与自己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人员,包括员工本人)分别给其打分(没有下级的员工将由其上级、本人和其他同事分别打分),考察其在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协作、遵守规章、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由于不同考核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同,观察到的员工表现不同,可提供的反馈信息价值也有差别,因此,不同考核主体对被考核人评价的内容及其评分在总分中所占的权重也有所区别。

第二十三条 为使管理者更为客观、全面地评价员工的绩效,避免年终考核的“近期效应”,对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实施季度评价,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举行,由管理者对下属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性化评价。

第二十四条 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成绩由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绩效合同》得分和年终360°考核得分(去除部内员工评分部分)两部分构成;

部门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由《绩效合同》得分和年终360°考核得分两部分构成;

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由《绩效合同》得分、年终360°考核得分和季度评价得分三部分构成。

以上每部分绩效成绩在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中各占一定权重。针对直接投资部门和非直接投资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同,可量化的工作任务占比不同,各项得分权重的计算方法也有所区别。

第二十五条 确定绩效考核档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a档代表绩效优秀,b档代表绩效良好,c档代表绩效合格,d档代表绩效需改进,e档代表绩效差。进行各层级人员考核档次确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管理层绩效考核结果由董事会根据各成员《绩效合同》的完成情况确定后,报提名薪酬委员会审定。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档次确定原则为:

1. 根据公司实际收益率相对于基准收益率完成情况,分直接投资部门和非直接投资部门两类,分别排序,按规定比例确定a档及b档人员。

2. 其余绩效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3的为c档;绩效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2并小于3的为d档;小于2的为e档。

(三)部门绩效考核档次确定原则同部门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档次确定原则。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下员工绩效考核档次确定原则为:

1. 根据公司实际收益率相对于基准收益率完成情况和部门绩效考核档次,按规定比例分别确定a档及b档人员。

2. 其余绩效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3的为c档;绩效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2并小于3的为d档;小于2的为e档。

第五章 绩效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是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用于员工的绩效年薪发放、调薪、调职、调岗、教育培训、员工退职管理等各方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a公司绩效管理暂行办法》(b发〔2005〕13号)同时废止。

第4篇 隆兴供电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隆供电分公司所属的各个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固定资产划分的标准与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固定资产减少和清理、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等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内部控制。

(三)根据权限范围决定或向上级单位报批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和折旧、修理政策。

(四)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资产管理信息。

(五)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内部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包括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管理。

财务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

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

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运行、维护、保管单位承担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职能。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从价值形态及时、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一)制定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三)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查核,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算安排,并控制其费用。

(五)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核定出售固定资产价格和出租固定资产租赁费。

(七)负责固定资产的投保、索赔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要是从实物形态及时、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按技术要求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一)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二)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并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负责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检查其使用效益,保证卡、物相符,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计划,编报费用预算,按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督促工程如期完成并按规定编报竣工决算。

(四)组织更新改造及大修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

(六)协助办理固定资产投保及定损工作,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管理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主要是指对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及检修等方面的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及质量处于良好状态。

(一)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二)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三)制定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

(四)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

(五)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工作,会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检查,并报价值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资产处置程序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六)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物相符。

(七)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收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价值管理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确认:

(一)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资产。

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确认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具体范围按《国家电网公司目录》执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分类

(一)按使用情况分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5、未使用固定资产

6、基建用固定资产

7、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8、土地(以前年度清产核资作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按用途分类

1、输电线路

2、变电线路

3、配电线路

4、用电计量设备

5、通讯线路及设备

6、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7、发电及供热设备

8、水工及机械设备

9、检修及维护设备

10、生产管理用工器具

11、运输设备

12、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3、房屋

14、建筑物

15、土地

第十三条除上述两种分类口径外:

(一)输电线路和变电设备按以下标准分类:

1、110kv及以下

(二)配电线路及设备还应当按以下标准分类:

1、35kv

2、10kv

3、10kv以下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因更新改造或其他原因改变原来用途,引起资产分类变化的,应予以重新分类。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计价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转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及其他途径增加。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零星购置等。

第十七条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确保账、卡、物一致,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有关新增资产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在建工程的管理,竣工决算验收按华北电网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竣工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经审查、审计后,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报告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如果竣工决算报告未能及时编制完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以实际支出和工程概算为基础估计资产价值,连同资产清单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暂估价值和固定资产投运报告转增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根据决算金额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条零星购置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组织实施。资产购入后,应及时办理资产验收、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保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零星购置固定资产需要安装的,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投资转入、融资转入、接受转赠、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按前款规定办理资产交接和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按管理权限后,报财务部门入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入账后,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原值: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记录有误

第五章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目录、账簿和卡片的记录等,编制固定资产月度分类折旧表,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二)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三)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五)基建用固定资产

(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七)经营租入改良的固定资产

上述固定资产如果是按暂估价值时,同时调整已计提折旧;在已实际价值调整暂估价值的,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八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四)更改期间转入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条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等,按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独造册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各类固定资产应实行计划检修制度。大、中、小修理费用均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减少和清理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盘亏、毁损、报废、无偿调拨等。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盘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对闲置、多余等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使用保管部门查明资产盘亏原因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固定资产盘亏审批表

(二)盘亏单位内部审计(监察)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盘亏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财务处理意见并填写固定资产盘亏审批表

(四)盘亏单位按管理程序报经批准后,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具体见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原则上只能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全资单位之间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公司系统外的单位。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时,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审批通过后,交财务部门入账。

第七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目录,按照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的时间为竣工决算完成后二个月内。

固定资产卡片至少一式三份,其中财务部门保存正本一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各保存副本一份,并定期核对一致。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的名称、编码、分类、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

(二)资产原值及变动情况。

(三)折旧率、残值率、累计折旧、已提减值准备、资产净值及其变动情况。

(四)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

(五)资产启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使用保管单位、存放地点、保管人及验收人。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卡片正本即为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应同时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强管理。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对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做相应变动记载;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发生变动时,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卡片正本做相应变动记载。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无偿调出、有偿转让、盘亏等固定资产减少事项后,原固定资产卡片应至少保存5年以上。

第四十七条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规范管理程序,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防止资产损失。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浪费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离退休,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完毕。使用保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加强对租赁资产的管理,坚持必需、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制度,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资产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责任。

第五十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密切配合,配备懂技术和了解固定资产状况人员协助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提供有关资料。

清查盘点结束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提交清查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清查盘点报告报送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制度对清查盘点进行处理,发现重大资产损益,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保险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投保。投保固定资产发生险情,应及时做好索赔工作。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证据不全,并导致索赔失败或不能得到应有赔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要积极推广电子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分布、利用效率以及管理状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房地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七)

一、制订目的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购买的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均称为固定资产。

三、 责任部门财务部、预结算、总经办制定此办法并共同颁布执行。

四、 主要内容

(一) 采购分配

1、 固定资产采购,须部门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预结算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2、 公司工程材料、机器设备及大件公办设备,由预结算统一采购,常用办公器材及办公用品由总经办购买。

3、 经领导审批后,按实际需求进行分配,专项配置设备,须提前向公司申请。

4、 预结算和总经办按公司要求对所采购物品归口管理,对所购物品进行分发、登记、维护、维修、报废,并与财务部定期台核对帐。

5、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列明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计划价格、申请人、用途,经行政办公室、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购置。

6、 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根据审批完毕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进行采购,采购前要对产品进行询价,并将询价结果报备办公室。

7、 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要合理计划库存量,做到无积压,在申报采购时,行政部要核查有无库存,如无库存,要在《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上签字说明情况。

(二) 领取使用

1、 各部门按实际情况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常用公用品无须申请。

2、 分发部门负责对所发放物品进行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3、 部门使用人即为该物品第一责任人,工程设备须指定专门管理员,并明确使用、保管、维护者的责任。

4、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

5、 固定资产领用后,其调换、维修、报废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三) 维护维修

1、 公司工程材料、机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使用部门向预结算申请报告。

2、 公司办公用品及常用设备的维护维修,由公司总经办统一进行。

3、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装设备,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个人承担。

4、 维修后所有拆件,由预结算统一回收处理,处理款项交财务部。

(四) 回收报废

1、 责任人离职后,所用办公物品必须按登记情况行回收至总经办。

2、 公司固定资产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由预结算进行统一处置:①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②不能动迁的设施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或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③设施设备性能低劣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的或因其他事故、灾害,使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 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发放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

4、 如不方便转移的设备,经领导审批,从发放部门登记后,可就地封存。

5、 临时材料及办公设施,由总办与预结算共同登记后入库保存,报废物品由预结算核价,经领导审批后,由总经办登记、处理。

(五) 资产清查

1、 财务部随时统计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并负责监督使用单位或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预结算和总经办对设施设备的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2、 发放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做好各项台帐,并在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设备的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3、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4、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5、 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视损坏程度予以追偿,其他特殊原因须责任部门要写出书面情况,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知总经理,待批复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五、 固定资产的使用

1、 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带出公司挪作私用,违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2、 固定资产若被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3、 固定资产使用人离职或调任前,应做好固定资产交管理交接工作。六`资产转移管理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转移使用前,应填写《资产转移单》,一式三份,转出部门、转入部门、行政部各一份,经转入、转出部门负责人、行政部审核后,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七、 资产减损处理

1、 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报行政部、各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2、 减损批准后,行政部对实物进行处理,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3、 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固定资产减损单》与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八、 固定资产清查

1、 行政部每月应与各部门核实当月资产的新增或报废情况。

2、 行政部每季度末参照《公司固定资产台帐》对本公司所有资产进行盘点工作。

3、 每年初(1~3月)总部对各分公司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工作,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公司固定资产台帐》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相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各行政部对台帐内容进行更新。

九、 、固定资产的使用

1、 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带出公司挪作私用,违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2、 固定资产若被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3、 固定资产使用人离职或调任前,应做好固定资产交管理交接工作.。

十、 附则

1、 本规定解释权归__ __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2、 本规定在执行中与其他制度相抵触的条款按本规定执行。

第6篇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六章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 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7篇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某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

为保证公司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各商场(部门)须由公司统一登记相关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桌、椅、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空调、电扇、饮水机等),落实相关的维护责任,责任人和固定资产登记表交由所在地财务部备档。

二、凡部门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财务部登记备档。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由各部门落实到相关人员,扫除固定资产归属和使用保管盲区。

四、凡属正常使用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坏,使用部门应及时向行政办申请维修或更换。

五、凡属人为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坏,公司将视损坏程度责令相关人员进行赔偿并处以赔偿金等额的罚款。

六、因工作关系,部门间需调换固定资产,须报请行政办批准并作变更登记。对未履行变更登记的部门,公司将按遗失作等值处罚部门责任人。

七、因工作变动或离开公司,相关人员因履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报财务部备档。移交手续不清者,财务部有权暂扣相应工资。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公司行政办。

公司财务部

第8篇 房地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7)

房地产开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七)

一、制订目的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购买的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均称为固定资产。

三、责任部门

财务部、预结算、总经办制定此办法并共同颁布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采购分配

1、固定资产采购,须部门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预结算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2、公司工程材料、机器设备及大件公办设备,由预结算统一采购,常用办公器材及办公用品由总经办购买。

3、经领导审批后,按实际需求进行分配,专项配置设备,须提前向公司申请。

4、预结算和总经办按公司要求对所采购物品归口管理,对所购物品进行分发、登记、维护、维修、报废,并与财务部定期台核对帐。

5、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列明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计划价格、申请人、用途,经行政办公室、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购置。

6、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根据审批完毕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进行采购,采购前要对产品进行询价,并将询价结果报备办公室。

7、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要合理计划库存量,做到无积压,在申报采购时,行政部要核查有无库存,如无库存,要在《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上签字说明情况。

(二)领取使用

1、各部门按实际情况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常用公用品无须申请。

2、分发部门负责对所发放物品进行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3、部门使用人即为该物品第一责任人,工程设备须指定专门管理员,并明确使用、保管、维护者的责任。

4、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5、固定资产领用后,其调换、维修、报废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三)维护维修

1、公司工程材料、机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使用部门向预结算申请报告。

2、公司办公用品及常用设备的维护维修,由公司总经办统一进行。

3、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装设备,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个人承担。

4、维修后所有拆件,由预结算统一回收处理,处理款项交财务部。

(四)回收报废

1、责任人离职后,所用办公物品必须按登记情况行回收至总经办。

2、公司固定资产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由预结算进行统一处置:①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②不能动迁的设施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或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③设施设备性能低劣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的或因其他事故、灾害,使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发放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

4、如不方便转移的设备,经领导审批,从发放部门登记后,可就地封存。

5、临时材料及办公设施,由总办与预结算共同登记后入库保存,报废物品由预结算核价,经领导审批后,由总经办登记、处理。

(五)资产清查

1、财务部随时统计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并负责监督使用单位或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预结算和总经办对设施设备的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2、发放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做好各项台帐,并在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设备的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3、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4、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5、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视损坏程度予以追偿,其他特殊原因须责任部门要写出书面情况,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知总经理,待批复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

1、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带出公司挪作私用,违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2、固定资产若被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3、固定资产使用人离职或调任前,应做好固定资产交管理交接工作。

六`资产转移管理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转移使用前,应填写《资产转移单》,一式三份,转出部门、转入部门、行政部各一份,经转入、转出部门负责人、行政部审核后,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七、资产减损处理

1、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报行政部、各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2、减损批准后,行政部对实物进行处理,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固定资产减损单》与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清查

1、行政部每月应与各部门核实当月资产的新增或报废情况。

2、行政部每季度末参照《公司固定资产台帐》对本公司所有资产进行盘点工作。

3、每年初(1~3月)总部对各分公司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工作,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公司固定资产台帐》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相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各行政部对台帐内容进行更新。

九、、固定资产的使用

1、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带出公司挪作私用,违者发

现一次扣100元。

2、固定资产若被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3、固定资产使用人离职或调任前,应做好固定资产交管理交接工作.。

十、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归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第9篇 某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是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学校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五条 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 资产的分类及内容

第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等。

(二)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较高利益的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它统一对学校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为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为资产的具体责任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三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资产的产权管理,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研究;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对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的管理及对资产呆帐及对外投资的核销。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产业、后勤等固定资产的统一领导管理。

(四)负责学校各类设备、家俱、材料的采购、验收、建帐建卡;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日常工作。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采购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协助财务部门作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工作。

(六)参与学校对校内外投资项目进行的可行性论证,组织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组织资产评估,并对各类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协调或解决学校有关产权纠纷。

(八)负责学校专控物资、进口设备的报批和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校长办公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知识与产权管理办公室、校园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教务处、体育教学部、图书馆、网络中心、保卫处、档案馆、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详见附件1)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保养、妥善管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帐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积极配合学校资产归口职能部门以及学校资产管理处的工作,做好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 资产验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新增加资产必须到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对大型项目的资产验收,须请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对于十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须确定专管责任人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资产宏观管理,各资产使用责任单位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须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单位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各单位负责人调动至另一单位,须将原负责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报资产管理处核查后方能去新单位任职;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由资产占有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上报资产管理处。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同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计划财务处按财务管理

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资产管理处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学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各占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的结构及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学校对其缓拨和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报告,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到资产管理处,并有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五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处理;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报教育厅批准后处理;二十万元以上资产处置报财政厅批准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报告、证明及资料。

第二十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国有资产转让、拍卖,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资产处置,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资产管理处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收入一律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计划和教学任务,开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资或联营由经营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抄送资产管理处。其占用费(收益)必须如期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资产运作、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各资产实物使用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及表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管辖的资产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告及表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二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资产进行年度稽查,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各类资产每年进行资产保全的稽查和监督,发现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及时提出意见并处理。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事业计划,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具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监察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不能尽职尽责,放松管理,滥用职权的部门及其领导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10篇 物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z物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 总则为管好、用好企业固定资产,使其保全、增值,为企业最大限度地带来利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

3、 固定资产的定义

3.1 各种符合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台价值≥ 元两项条件的劳动资料;

3.2 固定资产包括范围为生产及非生产使用的土地,地上建筑、机械设备、电器装置、仪器仪表、车辆、行政办公室使用的设备、贵重办公家具等;

3.3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价值高于 元的机械设备;或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仪表;或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电器装置、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4、 管理职责划分

4.1 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资金形态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的帐务管理;

4.2 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部门,具有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统一对外职能;

4.3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兼职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的使用管理;

5、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5.1 统一编号标准格式__ __ __ __

5.2 固定资产档案按本制度第5条与第

6.1 条规定的分类方法进行建档和归档。

5.3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车辆及其他资产:

(1) 设备清单、目录、台帐综合档案;

(2) 建立一机(台、项)一档内容:到货开箱记录、装箱单、 清单、易损件清单、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有效原始记录、图纸、台时纪录、修理纪录、事故纪录。

5.4 档案的保管与借阅:

5.4.1 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永久保存;

5.4.2 凡工作人员借阅资料、文件、图纸,需经财务部批准登记方可借阅。

6、 固定资产的管理

6.1 综合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购买、租借,调拨移位的安装、调试、报废、封存、出售等手续的办理;

6.2 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增加、调出、盘亏、报废等变动情况,应及时办理手续和登帐。

6.3 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卡一致,本单位台帐与财务科台帐一致。

6.4 综合办公室每年一次对所有资产进行盘点,并与使用部门、财务部核对帐、物、卡,配置点的相符合;

6.5 基础设施的使用和保养:

6.5.1 空调设施由各资产使用单位定期检修维护,发现问题统一上报综合办公室及时检修或更换。

6.5.2 其他设备的检修、维护由各资产使用部门设专人负责。

7、 固定资产申请审批程序

7.1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下年度固定资产新增项目、技术要求、用途、技术改造方案以及更新改造方案报综合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部编报纳入下年度预算计划中,在计划实施时,由使用部门按批准程序,逐台填写“固定资产申请单”,送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论证、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移交等工作,使用部门、综合办公室共同验收。

7.2 年度计划外临时增加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书面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同意后,上报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的固定资产实施程序按本制度的

7.1 条执行。

7.3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废申请,综合办公室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7.4 固定资产的租赁,需经总经理批准后,借出单位方可办理手续并负责按期返还,

第11篇 中国纺织机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3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4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5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6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修理

第7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8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9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全国有固定资产、股份制固定资产正确核算,不流失。并配合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体制改革,并考虑到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对股份制资产监督管理,保全不受侵占。同时,也为充分挖掘潜力,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利用,提高经营,增加产品产量,扩大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所属企业(事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基本做到:保护好固定资产,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基础。是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因此要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和利用效果;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配置合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执行。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具体状况和财政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电、机械、运输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企业购买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计算机,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二)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但企业购买的手机电话,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情况分为:

(一)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二) 非生产经营有固定资产。

(三) 租出固定资产。

(四) 不需用固定资产。

(五) 未使用固定资产。

(六)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七) 企业筹建期间已经作价单独入帐或清产核资时确定已入帐的土地。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

(一) 机械设备。

(二) 动力设备。

(三) 传导设备。

(四) 起重运输设备。

(五) 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六) 工业炉窑。

(七) 其它生产设备及用具。

(八) 非生产用设备及用具。

(九) 房屋及建筑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

(三)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

(四)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减去融资租金后的余额确定。

(五)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六)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

(七) 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八) 清产核资或股份改造固定资产价值的重估和评估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价值。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九)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十条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计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手续前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及外币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当期费用。

(二) 企业有偿调入旧的固定资产仍应按其原价,而不应按其净值入账。

(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及交付使用前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五) 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一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一) 房屋和建筑物峻工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

(二) 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 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企业的设备。

(四)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 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 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 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

(五)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六) 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七) 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

(八) 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九) 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_月折旧率

第十五条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上市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5%确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分类

一般企业折旧年限

上市公司折旧年限

(一) 机械设备

1、 金切机床

12 年

10年

2、 锻压设备

12 年

10年

3、 铸造设备

12 年

10年

4、 数控设备

10 年

8年

(二) 动力设备

1、 锅炉及附属设备

11年

11年

2、 发电机组

11年

11年

3、 空压设备

11年

11年

4、 大型中央空调设备

11年

11年

5、 煤气生产设备

11年

11年

6、 其他动力设备

11年

11年

(三) 传导设备

1、 电气设备(包括电焊、电镀等)

15年

15年

2、 输电设备

15年

15年

3、 输电线路(包括地下电缆)

15年

15年

4、 电讯线设备

15年

15年

5、 其他传导设备

15年

15年

(四) 起重运输设备

1、 起重设备

10年

10年

2、 运输车辆

10年

10年

3、 其他运输设备

6年

6年

(五) 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1、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0年

8年

2、 电子计算机(价值在5万元以上)

5年

5年

3、 通用测试仪器及设备

7年

7年

(六) 工业炉窑

1、 烧铸炉

7年

7年

2、 加热炉

7年

7年

第12篇 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学院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做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最大限度的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式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二章资产的分类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款等。

第四条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五条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上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七条无形资产是指可以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八条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等。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资产办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建立和健全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4、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5、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

2、负责校内各单位资产占有和使用方向的管理。

3、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统一管理,包括经营性资产的投入数量、价值的审核报批手续以及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利益分配。

4、负责全校资产物资采购计划的编报和资产物资的采购(基建项目除外)、报损、报废。

5、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验收、登记、建帐、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7、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全院资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

8、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9、办理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

第十条全校资产实行三级管理

资产管理办公室为一级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其中教学实验用仪器设备设施等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共同管理,以教务处为主,教务处主要负责教仪设备的经费预算、采购计划审核、使用、保管和调剂申报。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教学仪器的购置、验收、维修和报废、报损及转帐清帐。教学仪器设备的帐务,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建总帐,教务处建立分类帐处理。

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系部为二级管理单位,需安排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负责每年资产采购、添置、报损、报废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的管理,即对实物资产,按照学院的要求格式,分类编号,设立分帐、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及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负责所属系部的资产养护与维修并进行登记。及时、准确、如实的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进行动态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还要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帐物管理,各分管仓库每半年向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报一次库存情况。

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科室、教研室、实验室)为三级管理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使用保管,建立使用台帐并对资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登记。各使用单位要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确定专人管理,操作人员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以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

第五章物资的采购与调剂

设备物资的计划采购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要强化购置计划的严肃性,减少随意性,杜绝盲目性,避免无序性,尽可能发挥资金与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采购程序及办法

1、在每年底,学院各系部及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的购置申请,陈述原由,按学校提供的统一表格,分门别类的编制采购计划报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原则上一年批一次计划。

2、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提请采购的物资、设备等汇总后,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部门的专家进行论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年学院财务预算情况,保留适当余地,对提请购置的物资设备就品种、品牌、档次、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增减,形成意见上报分管领导。

3、由院分管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将决定结果以文件或抄告单的形式下达到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将结果通告各系部和各职能部门。

4、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实施物资设备的采购,对大宗物资设备原则上采用统一招投标办法实施采购,对小宗物资则采取询价采购办法实施采购。

5、凡因计划遗漏而确需购置、临时急用或计划用途变更,须报请资产管理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相应采购办法实施采购。数量、金额较大的需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采购。

6、供货单位选定以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其签订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交一份给财务处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合同文本的约定督促供货方履行合同按时到货。并向供货方索取货物的相关资料,同时督促财务处按合同兑现货款。

7、货物到校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使用部门(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相应的专家对货物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符合要求的办理验收建帐手续,并通知使用部门领取。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供货方更换或办理退货,并赔偿损失。财务处应凭有效合同办理借款和兑付货款,凭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验收单复核报销,财务建帐。

8、各使用部门(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到资产管理办公室领取物资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同时要求按本办法第四章中的规定建帐和制订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资产的调剂程序与办法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避免重复投资,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是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本着以大局为重,全校一盘棋的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配合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工作。

1、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深挖内部潜力做到厉行节约,对确需添置的资产,经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并经领导批准后,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充分了解论证的基础上尽可能通过院内调剂的办法予以解决,在请示分管领导并征得同意后,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全院的所有资产按所需进行调剂。对拒绝调剂处置的系部和部门,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暂停资产及物资的购置,并建议财务处对其停拨有关经费。

2、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填写资产调剂单,将拟调剂的物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填写完整后,由调出和调入部门领导签字,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及资产管理办公室各留取一份备案,并在资产登记帐册上登记,办理资产调剂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计划外仪器设备的采购程序与办法

1、对属于计划外因急用而确需采购的仪器设备,先由请购部门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计划外)》,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请购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应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3、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登记、建帐并报财务处进行核对、报销、财务建帐,告知请购部门领取。督促建立分帐。

第十四条低值物品、材料与易耗物品的采购与管理

1、低值物品是指价值低于固定资产价值,但耐用期超

过一年的物品,比如教学、办公桌椅等物品。材料与易耗物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种耗材,如教学耗材、实验耗材、小件仪表仪器、工具量具以及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

2、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所需的低值、材料及易耗品一律由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购,对常用的、量比较大的,原则上采用一次或分次集中招投标采购。对不常用的、量少的,可以货比三家采购,以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节约支出。

3、所采购的低值物品、材料和易耗品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登记和造册。

4、院财务处凭物资清单和正规发票,经资产分管院长、财务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予以报销。

5、各部门按所需到资产管理办公室领用。

第六章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资产的处置

1、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2、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3、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散失使用价值或不得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4、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资料。

2、资产管理办公室召集相关专家对待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测试、评估,提出处置方式和意见。

3、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院长、院长或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4、对采用出售和报废等处置方式的资产,经国资部门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以协商和公开拍卖等形式收取残余价值上交财务,核减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1万元以上(含1万元)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院长审核后报国资局批准。

2、1万元以下,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院长签字批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

房屋设施 50年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10―18年

交通运输设备:货车40万公里15年

客车、小汽车50万公里15年

其他车辆45万公里15年

大型精密设备 10-15年

电器设备 10―15年

仪表设备 12―15年

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8―12年

文艺设备 8―12年

体育设备 8―15年

如属无形损耗、提速所造成的资产视具体情况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七章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对利用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依据经营性质、地域以及对外开展服务和为学校服务的情况,分别采用收益提成法、有偿转让法和收取资产占有费等方式收取费用。对所占有的资产先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单件式总体的价值评估,以评估值为基数进行征收。征收的费用上交学校财务,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我院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对用作对外经营和为学院服务两用的资产必须以保证完成学院的正常工作为前提。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使用设备未达最低年限而报废,按原值减已使用年限折旧,不足部分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校内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校内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损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和人为损害的。

4、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建帐、建卡,或草率了事,造成帐物、帐帐、帐卡不符、严重失实的。

5、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未经审批直接用于经营投资的。

6、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对用于经营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依据并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院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13篇 某某公司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第四章固定资产析旧第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第七条 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第八条 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第五章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第九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条 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第十一条 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第十二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第十三条 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第十四条 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第十五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六章财产清查第十七条 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14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准确核算集团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监督并促进各项固定资产的保管和合理使用,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功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区域公司及项目部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3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物品;或者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包括2000元),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低值易耗品和一般办公用品、设备的管理参见《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任务与职责分工

第4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在组织资产存量流动和增量投向上改善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检查、分析和考量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5条 集团使用的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制度。

第6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集团、区域公司两级管理。

1.集团总部:负责集团所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策划资产管理方案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措施;掌握集团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增减变动情况,负责审批区域公司大宗或超出预算范围的固定资产购建;负责归口管理集团总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监督、指导区域公司的资产管理。

2.区域公司:负责归口管理本公司(含所属项目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记录和核算;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购建或提出购建申请;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调配和增减变动情况等实物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公司固定资产的维护、大修和更新改造;在权限规定范围内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损失、报废的上报和审批工作。

第7条 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为集团固定资产的总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集团资产管理体系,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评估。集团各管理中心、区域公司各部门长期使用、占用的固定资产或专业器具类固定资产,由各中心、部门作为第一责任部门直接管理,行政管理中心作为第二责任部门统筹管理。

第8条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和区域公司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部门,配置专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记录和核算;办理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的上报和审批手续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财务处理;建立和保管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相符;进行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和检查,综合分析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

第9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和区域公司工程部为施工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专业管理部门,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及区域公司办公室(综合部)为非施工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所管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技术状况;负责本专业固定资产的建设、更新、改造和大修的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的审查和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整、停用、拆除、出租等的申报和审批手续;保管本专业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相符;分析、评价本专业固定资产使用效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10条 集团及区域公司各职能部门和项目部为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提出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整、停闭、拆除、出租等的申请;提出固定资产的建设、更新、改造和大修项目申请;保管本部门固定资产清册,确保固定资产的实物与固定资产清册的记录相符;协助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的上报手续;协助进行年末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第11条 建立固定资产责任人制度,在固定资产清册中明确各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管理责任人由固定资产的直接使用人担任。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配合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实施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出售的审查以及固定资产的调拨、拆除、出售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交点清楚并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12条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每年年终,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通过清点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13条 集团监督审计中心为集团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是否在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对各项资产流动进行监控,组织对大额资产购建与折旧变卖等流程进行审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14条 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生产经营和管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按经营管理专业性质明细分类如下:

①房屋及建筑物,包括为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管理部门用的房屋及建筑物;

②施工机械;

③运输设备;

④仪器仪表及实验设备;

⑤生产设备;

⑥其它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固定资产。

3.未使用固定资产。指购建完成尚未投产使用,拨入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调拨中的固定资产,以及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指生产管理不再继续需要的各种固定资产。

5.租出固定资产。指经批准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7.土地。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15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6.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①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②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①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②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②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9.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16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17条 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18条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处理程序

第19条 引起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的因素:

1.固定资产的增加:

①自行建造和购入;

②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和融资租入;

③其他单位有偿、无偿转入;

④盘盈;

⑤进行固定资产改造、扩建增值;

⑥按国家规定资产评估(重估)价值调增;

⑦其他。

2.固定资产的减少:

①经批准报废、毁损或非常损失;

②投资转出;

③经批准无偿调出和出售;

④盘亏;

⑤捐赠转出;

⑥按国家规定资产评估(重估)价值调减;

⑦其他。

第20条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正式竣工决算中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由工程管理中心组织人员与使用部门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工程管理中心填制固定资产收入凭证,一式三份,一份送行政管理中心,一份送财务管理中心,一份自留。财务管理中心核对相符后,据以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同时将变动后的固定资产清册分别送交各使用部门。

第21条 集团总部固定资产的购建。

1.购建审批权限。

①房屋、车辆的购置由董事长审批。

②其他生产经营设备购置,30万元(含)以下的,由总裁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③集团高管层发起的大宗固定资产购建,先由集团高层经营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再报董事会审批。

2.购建的程序。

①使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②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企业管理中心进行会审;

③行政副总、总裁、董事长进行审批。

④确定购买渠道、付款方式后组织购建,必要时应通过招投标方式购建。

⑤购买后由行政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确认新增资产状态,建立资产凭证和卡片,更新资产台帐,并做账务处理。

第22条 区域公司固定资产的购建。

1.购建审批权限。

①5000元以下(含)的固定资产购建由区域公司在预算范围内自行购建,超出预算的固定资产购建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②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区域公司上报购建申请,集团总裁批准后方可购建。

③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区域公司上报购建申请,由集团总裁、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购建。

④大型机械设备的购置,先由集团高层经营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再报董事会审批。

2.购建的程序

使用部门根据生产施工或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综合部)审核汇总后书面报区域公司领导审批,根据管理权限需上报集团审批的应上报集团审批。经批准后由办公室(综合部)组织购建。

办公室(综合部)在采购完成或工程竣工交付后应立即根据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以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物帐处理,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收入凭证和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送交财务部并办理报账手续。

财务部门应认真核对全部单据、资料,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将盖章后的固定资产收入凭证和卡片退办公室(综合部)一份进行台帐登记和保管,送交使用单位一份登记管理。

第23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对机具、工具及仪器仪表等设备,集团在各区域公司之间实行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制度,由工程管理中心核定出租费用标准并制定相关细则。

各区域公司应在成本效益原则下尽量选择内部租赁;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必须征得本单位领导的同意,由综合部签订租赁合同。财务部按合同规定按期收取租赁费。

第24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和转移,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固定资产向集团以外的其他单位转移,原则上均实行有偿转让。实行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应按质论价收取价款。

2.在集团所属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调拨实行无偿调拨,由集团调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见附件1),送调入、调出单位和相关财务部门。调出单位根据上述通知单位文件填制《固定资产转移单》(见附件2),调入单位根据“固定资产转移单”审核无误后入账和转移实物。调出、调入单位列账月份应当一致,同时调增、调减固定资产卡片、清册以及使用地点。

3.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要相互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调拨的有关审批和账务处理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调拨事项,集团有关部门应不予受理;在固定资产调拨中,有关备品、附件以及技术资料档案应随资产调拨,不得截留,以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第25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报废条件,经专业部门的技术鉴定后,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见附件3),送交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初审后,上交财务总监、行政副总审批,再报集团总裁或董事会审批。

1.固定资产的报废审批权限:

使用期满、折旧已提足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单位原值在5万元(含)以下的,报集团总裁审批;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

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减值损失在5万元(含)以下的,报集团总裁审批;减值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

2.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报废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报废条件,由工程管理中心或行政管理中心组织鉴定小组或相关专业人员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清单》(见附件4)交由财务部门上报审批。经批准后由工程管理中心或行政管理中心进行清理,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填报固定资产清理报告,同时进行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均应注销该项固定资产卡片。

3.对于已提满折旧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不得擅自进行报废,待其物理寿命或技术寿命到期后,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

第26条 固定资产发生的盘盈、盘亏,应由行政管理中心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告单,按规定程序经集团总裁审查后,由财务管理中心报当地税务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卡相符;同时调整固定资产清册,保证卡、物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及方法

第27条 集团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3%))/预计使用年限_100%

第28条 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企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组织会议初定,报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29条 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30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31条 除以下情况外,集团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32条 集团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见附件5),正确计提,不准多提、少提或漏提,保证及时足额提取各项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修理

第33条 固定资产修理实行预算控制,根据各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由各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修理计划,以及修理费用预算,报行政管理中心审核批准,作为修理固定资产的依据。重大的、突发的固定资产修理按照预算管理原则实行例外审批制度。

第34条 施工生产用固定资产需要修理时,由使用部门制定修理间隔期、修理质量标准、费用定额等,交由工程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35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年末实际支出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记录

第36条 固定资产记录必须及时、正确、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状及增减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使用、保管进行严格监督。

第37条 集团所有固定资产均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各个资产的详细项目。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账面记录、卡片记录,保证账、卡相符;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卡片,保证卡、物相符。

各种设备以每一台、部、架、套等为单位登记一卡;房屋及建筑物以每栋、每座、每套为单位登记一卡。固定资产卡片可设置附卡,固定资产某些可独立存在的组成部分在附卡中进行记录。

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要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第38条 固定资产记录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1.财务管理中心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总额和分类核算,并设《固定资产登记簿》,按使用单位反映每一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年度汇编《固定资产清册》,综合反映年度固定资产状况。

2.行政管理中心设置固定资产实物账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单项设备以台、部、辆、组、套为单位,一物一卡,详细登记资产的各个项目。

3.为便于管理、核对、查找,使用部门应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并将其固定于固定资产醒目处。

第39条 财务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相关记录,每年至少核对一次,保证账、卡、实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40条 集团应于年度终了前组织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及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卡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41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经集团总裁批准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九章 固定资产分析与考核

第42条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对各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分析和考核,分析固定资产的分布、构成、增减变动和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等情况,以合理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果。

第43条 固定资产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1.使用部门和个人是否能够真正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①对固定资产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准确、有效的进行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②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保管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调拨、调整、停闭、拆除、出租等工作。

2.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原则,对固定资产责任到人制度进行考核,将固定资产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第44条 固定资产考核的奖惩:

1.行政管理中心将在每年年末组织企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对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及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公司进行通报;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责任不清、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部门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2.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离职守、玩忽职守或其他个人原因给集团固定资产带来损失的,责令使用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45条 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应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分析与考核,促进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提高使用效果。

第十章 附则

第46条 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企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参与制度会审与执行检查。

第47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8条 附件:(1)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2)固定资产转移单;(3)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4)固定资产报废清单;(5)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

第15篇 柏西中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中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巩固资产使用效果,减少积压浪费的损失,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为教育教学服务。现根据《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本暂行办法。

(一)范围分类

一、凡单价在3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范围。

二、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第一类:房屋与建筑物、培植物

1、房屋:凡永久性的房屋(包括安装在房内的不可分割的水电设备等),不分用途、结构,以整幢为单位列为固定资产。

2、建筑物:围墙、球场、跑道、马路、车棚、路灯、雕塑、标志牌(碑)。

3、培植物:花草树木

第二类:教学仪器、设备教学用的各种仪器、模型、标本、电教器材、微机与机械、动力设备等均应列为固定资产。

第三类:交通运输工具凡各种人力、机动交通车辆应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类:图书

凡供教学参考与阅览的图书与报刊、杂志合订本,不论其价值高低,均应列为固定资产,对零散报刊、杂志及各种教本、挂图等则不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类:办公使用的设备与家具

凡属木、金属等家具、用具与消防设备,均应列为固定资产,其分类如下:

1、桌:各种办公桌、实验桌、电脑桌、会议桌、乒乓球桌、饭桌等。

2、椅:单人椅、铁折椅、沙发。

3、学生用的课桌、凳(以套为单位)。

4、橱柜:仪器柜、公文橱、图书橱、电视机橱、床头柜、书柜、保险柜等。

5、架:书架、货架、金属活动黑板(连架)等。

6、床:木板床、铁床(双层学生用)铺板等。

7、机:打字机、复印机、录音机、计算机(器)、电视机、电脑、投影仪。

8、器:灭火器、灭火箱、消防栓、高压水管等。

第六类:文娱、体育设备、环卫设施(垃圾屋、箱)

凡各种较贵重的乐器与体育运输器械、环卫设施均列为固定资产。

(二)管理与职责

一、学校将财产管理列为目标管理。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宣传教育,提倡“人人爱护,个个管理,互相监督,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气,每学期开学应集中进行一次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

二、学校应根据规模与人员编制等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财产保管员和仪器、图书管理员,具体管理全校财产,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财产的保管、验收、登记、编号、分配、调配、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2、经管财产明细帐目,协助使用部门落实定人、定责的管理责任制。

3、经常督促,检查各使用部门的保留、使用、维护情况,核对帐、表、物。

4、具体负责财产全面清查和重点抽查工作。

5、经常掌握财产的余缺、损坏、丢失等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验收、分配、调拨、登记、检查、日常维修等工作,做到家底清楚,帐物相符,物尽其用。

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在总务部门全面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下,实行“部门分管、定人定岗,责任到人”。除总务部门固定资产专管员直接管理的固定资产外,下列固定资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直接管理。

1、物理、化学、生物、仪器与电教器材、微机设备,分别由物理、化学、生物实验管理员和电教、微机管理员负责管理。

2、图书由图书管理员负责管理。

3、体育器械由教务处指定人员管理。

4、文娱设备分别由团、队和音乐教师负责管理。

5、各部门、班级领导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班级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个人领用固定资产,由个人负责管理。

(三)清理

一、学校固定资产,应于每年暑假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帐、表、实物逐一进行核对。以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长为首,总务处为主,各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组成清查小组,进行清查工作,各使用部门协助。在清查中发现数量短缺、损毁,应追查原因,如属个人过失,应责成过失人赔偿。对无法查明盘盈、盘亏的原因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入帐,以帐结案不结处理,清查结束后应将全部固定资产列出清单,连同文字说明一式三份,保管员、会计各执一份,凭此调整帐务,报市教育局材料一份(附于会计报表内)。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清查财产结束时,仅上报新增的固定资产表册和文字说明。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核对实物,并检查实物占有情况,如发现数量缺少、损坏,应及时查明原因。

三、财产保管员和仪器、图书管理员(包括兼职)调动工作时,应全面清查,并在每一帐户余额上盖章或填列固定资产结存明细表,进行交接,经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

(四)奖惩

一、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擅自转让或拆卸部件,否则,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财产保管人员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兼管人员如因工作失职,致使固定资产丢失、毁坏,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作适当处理,或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适当处分。

天、各教室的门窗、玻璃、课桌椅、黑板等财产,由财产保管员在每学期开学时交给各班主任保管,学期结束时到班里验收。各班在财产使用保管期间,如因管理不善,被学生摔打、击掷、雕凿而造成损坏,应由班主任责成肇事者赔偿,情节严重者还应给予适当处分。

三、学校评选“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应将爱护公物列为条件之一。

四、学校于每年对校财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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